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7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黃子溎

原告
猶沐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信
送達代收人
施佳伶
被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代表人
陳信瑜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府訴一字第110610796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訴訟標的為15萬元,未逾40萬元,核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