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猶沐文化有限公司、王國信、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陳信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7號 原 告 猶沐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信 送達代收人 施佳伶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代 表 人 陳信瑜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府訴一字第110610796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 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訴訟標的為15萬元,未逾40萬元,核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 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