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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2號

繳回紓困補助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邱士賓

原告
獨角獸影音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余志賢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名稱及所在地、被告代表人姓名及住所,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附訴願決定書記載之原處分機關為「文化部」,依上開規定,本件行政訴訟之被告應為「文化部」,是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為「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並非原處分機關。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名稱及所在地(新北市○○區○○路000號南棟13樓)、被告代表人姓名(李永得)及住所(同上開被告所在地),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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