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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2號

繳回紓困補助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邱士賓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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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余志賢
被告
文化部
代表人
李永得

上列當事人間繳回紓困補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機關所在地設於「新北市新莊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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