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繳回紓困補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獨角獸影音有限公司、余志賢、文化部、李永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2號 原 告 獨角獸影音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志賢 被 告 文化部 代 表 人 李永得 上列當事人間繳回紓困補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機關所在地設於「新北市新莊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