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醫療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上典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朱勝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77號 原 告 上典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勝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有關醫療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二、另原告起訴時,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請原告提出上開書狀及文件繕本,俾利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1項規定,將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