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醫療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77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上典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勝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有關醫療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7號行政訴訟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