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再字第7號
- 再審原告
- 李麗娜即裕祥工業社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內政部間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年簡字第9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本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簡再字第7號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內政部間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年簡字第9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本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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