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再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麗娜即裕祥工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李麗娜即裕祥工業社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內政部間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年簡字第91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本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