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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再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石蕙慈

  • 上訴人
    李麗娜即裕祥工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李麗娜即裕祥工業社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內政部間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年簡字第91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本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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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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