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16號
- 原告
- 香港商帕格數碼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訓澤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超律師
黃立漢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簡字第116號
黃立漢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