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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43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林敬超

原告
林芷宜即默契小館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所載之被告非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及其代表人,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請原告補正正確之被告名稱及住所、被告代表人姓名(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蔣萬安),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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