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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再字第1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敬超

再審原告
羅昇雲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住同上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1年2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3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1年度交上再字第13號裁定,將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移送本院,此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再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