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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敬超

聲請人
姜榮昇
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謝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代表人「陳學台」之記載,應更正為「謝銘鴻」。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民事訴訟起訴准予救助狀於相對人代表人欄記載「陳學台」,惟查,相對人代表人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變更為「謝銘鴻」乙情,有相對人網頁之首長介紹欄及歷任首長表在卷可佐,是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8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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