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環境用藥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香港商帕格數碼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劉訓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16號 原 告 香港商帕格數碼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訓澤 訴訟代理人 林子超律師 黃立漢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