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16號

環境用藥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邱士賓

原告
大庫辦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義峰
訴訟代理人
林子超律師

黃立漢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