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銳益實業有限公司、陳建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銳益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即被告機關局長「高寶華」),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