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品信貨運有限公司、張俊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97號 原 告 品信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俊文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規定,本件依訴願決定書之記載,原處分機關即被告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街00號),被告代表人應為「陳文 瑞」(住所同被告機關地址),原告行政起訴狀(誤載為訴願書)誤載被告名稱為「交通部」,且未記載被告所在地及代表人,應予補正,並請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