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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吳俊龍葉藍鸚羅立德

原告
邱世偉
訴訟代理人
鄭重文律師
被告
廖垣彬
被告
御鼎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王庭燦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上字第3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葉藍鸚

                    法 官 羅立德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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