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徐淑芬
- 當事人林碧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2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碧蓉 黃健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三二號),經訊問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本院合議庭裁定認為宜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碧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所示印章及附表四所示印文均沒收。 黃健峰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附表二所示之刑,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附表五所示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五行補充「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第十六行補充「嗣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證知悉上情後,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二所示案件未予許可而未遂,惟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申請人,仍於一○○年七月一日非法入境臺灣地區」,犯罪事實二第二行補充「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第十行補充「嗣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證知悉上情後,就附表二所示案件未予許可而未遂」,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碧蓉、黃健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臺北市專勤隊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移署專一北市麒字第一○○八二二五○八二號函、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移署專一北市麒字第一○○八二二五一五六號函暨所附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對於違反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所定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處罰,旨在防止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以維護臺灣地區之安全與安定;所稱「非法」,自應從實質上之合法性予以判斷,不僅指偷渡、闖關等手段,凡評價上違反法秩序之方法,均屬「非法」。被告林碧蓉盜刻附表三所示印章,偽造附表四所示之文書,被告黃健峰偽造附表五所示文書,持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使,以申請本案大陸地區人民入境事宜,即該當「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核被告林碧蓉就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七至十二、被告黃健峰就附表二所為,均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而未遂,應依同條例第七十九條第四項、第一項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論處,以及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林碧蓉就附表一編號七所為,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論處,以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等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林碧蓉利用不知情之張雅棻為受託人,持附表四所示編號一至五六之文書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申請案,被告黃健峰利用不知情之林碧蓉為受託人,持附表五所示之文書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申請案,均為間接正犯。又被告林碧蓉於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四月十四日、四月十八日、四月二十一日行使附表四所示偽造私文書,被告黃健峰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行使附表五所示偽造私文書,其等於各日所為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時間緊接、地點相同,顯係基於單一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所為之接續行為,應各論以一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林碧蓉於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四月十四日、四月十八日、四月二十一日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非法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罪及非法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被告黃健峰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非法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就被告林碧蓉之犯行從一重論以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及就被告黃健峰之犯行從一重論以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論處。被告林碧蓉所犯上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及三次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林碧蓉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二所示案件,被告黃健峰就附表二所示案件,已著手於申請行為,但因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悉而未使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二及附表二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係屬未遂,爰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均為從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之代辦業者,竟利用業務上曾接觸上巨電子公司、精圓房產公司、中柱工程公司、中華齊魯文經協會相關資料之機會,未得上開公司同意而偽造其大小章,進而偽造私文書持以行使,意圖藉此獲取不法利益,對上開公司之權益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核大陸地區人士來臺申請案之正確性造成損害,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林碧蓉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又被告林碧蓉、黃健峰二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業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本院認被告林碧蓉、黃健峰經此偵審程序,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各宣告緩刑五年、三年,以啟自新。被告林碧蓉併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命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五十小時之義務勞務,再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黃健峰並依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命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五萬元。 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偽造印章,及附表四、五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林碧蓉所偽造如附表四所示私文書,被告黃健峰所偽造如附表五所示文書,固為其等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業據被告等提出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使,已非被告等所有;被告黃健峰所偽造「中華齊魯文經協會」及「于宗先」印章各一枚,其已將之丟棄於垃圾桶,業據其供述在卷(偵查卷㈠第三一頁參照),復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刑法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書記官 林立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 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 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三 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 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 五 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送件時間 │申請人 │ 冒用名義 │ 所犯罪名 │ 宣告刑 │ ├──┼─────┼─────┼──────┼──────┼────────┤ │ 一 │一○○年三│黃大榮 │上巨電子公司│臺灣地區與大│違反不得使大陸地│ │ │月二十九日│薛大放 │、江濱承 │陸地區人民關│區人民非法進入臺│ │ │ │毛儷平 │ │係條例第七十│灣地區之規定,未│ │ │ │周安強 │ │九條第一項違│遂,處有期徒刑柒│ │ │ │李芳 │ │反同條例第十│月。附表三編號一│ │ │ │ │ │五條第一款所│、二所示印章、附│ │ │ │ │ │定不得使大陸│表四編號一至十所│ ├──┼─────┼─────┼──────┤地區人民非法│示印文均沒收。 │ │ 二 │同上 │金笑玲 │上巨電子公司│進入臺灣地區│ │ │ │ │ │、江濱承 │未遂罪 │ │ ├──┼─────┼─────┼──────┼──────┼────────┤ │ 三 │一○○年四│楊曉璐 │精圓房產公司│臺灣地區與大│違反不得使大陸地│ │ │月十四日 │鄭宏啟 │、鄭文榮 │陸地區人民關│區人民非法進入臺│ │ │ │ │ │係條例第七十│灣地區之規定,處│ │ │ │ │ │九條第一項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反同條例第十│。附表三編號三、│ │ │ │ │ │五條第一款所│四所示印章、附表│ │ │ │ │ │定不得使大陸│四編號十一至三四│ │ │ │ │ │地區人民非法│所示印文均沒收。│ ├──┼─────┼─────┼──────┤進入臺灣地區│ │ │ 四 │同日 │徐飛 │中柱工程公司│未遂罪 │ │ │ │ │具龍吉 │、張國權 │ │ │ ├──┼─────┼─────┼──────┤ │ │ │ 五 │同上 │陳洪邦 │中柱工程公司│ │ │ │ │ │呂秋蜜 │、張國權 │ │ │ │ │ │秦中文 │ │ │ │ │ │ │林昌累 │ │ │ │ │ │ │陳良春 │ │ │ │ │ │ │袁昌雲 │ │ │ │ ├──┼─────┼─────┼──────┤ │ │ │ 六 │同上 │李力 │精圓房產公司│ │ │ │ │ │ │、鄭文榮 │ │ │ ├──┼─────┼─────┼──────┼──────┤ │ │ 七 │同上 │謝麗田 │精圓房產公司│臺灣地區與大│ │ │ │ │林啟成 │、鄭文榮 │陸地區人民關│ │ │ │ │ │ │係條例第七十│ │ │ │ │ │ │九條第一項違│ │ │ │ │ │ │反同條例第十│ │ │ │ │ │ │五條第一款所│ │ │ │ │ │ │定不得使大陸│ │ │ │ │ │ │地區人民非法│ │ │ │ │ │ │進入臺灣地區│ │ │ │ │ │ │罪 │ │ ├──┼─────┼─────┼──────┼──────┼────────┤ │ 八 │一○○年四│陳志群 │上巨電子公司│臺灣地區與大│違反不得使大陸地│ │ │月十八日 │賴彌軍 │、江濱承 │陸地區人民關│區人民非法進入臺│ │ │ │ │ │係條例第七十│灣地區之規定,未│ │ │ │ │ │九條第一項違│遂,處有期徒刑柒│ │ │ │ │ │反同條例第十│月。附表三編號一│ │ │ │ │ │五條第一款所│至四所示印章、附│ │ │ │ │ │定不得使大陸│表四編號三五至五│ ├──┼─────┼─────┼──────┤地區人民非法│六所示印文均沒收│ │ 九 │同上 │劉剛強 │上巨電子公司│進入臺灣地區│。 │ │ │ │ │、江濱承 │未遂罪 │ │ ├──┼─────┼─────┼──────┤ │ │ │ 十 │同上 │林群英 │精圓房產公司│ │ │ │ │ │鄭愛鳳 │、鄭文榮 │ │ │ ├──┼─────┼─────┼──────┤ │ │ │十一│同上 │閻玖玲 │精圓房產公司│ │ │ │ │ │浦麗 │、鄭文榮 │ │ │ │ │ │曲先榮 │ │ │ │ │ │ │周長鳳 │ │ │ │ │ │ │楊秋梅 │ │ │ │ ├──┼─────┼─────┼──────┼──────┼────────┤ │十二│一○○年四│宋兆順 │精圓房產公司│臺灣地區與大│違反不得使大陸地│ │ │月二十一日│王驣 │、鄭文榮 │陸地區人民關│區人民非法進入臺│ │ │ │ │ │係條例第七十│灣地區之規定,未│ │ │ │ │ │九條第一項違│遂,處有期徒刑柒│ │ │ │ │ │反同條例第十│月。附表三編號三│ │ │ │ │ │五條第一款所│、四所示印章、附│ │ │ │ │ │定不得使大陸│表四編號五七至六│ │ │ │ │ │地區人民非法│一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 │進入臺灣地區│。 │ │ │ │ │ │未遂罪 │ │ └──┴─────┴─────┴──────┴──────┴────────┘ 附表二: ┌──┬─────┬─────┬──────┬──────┬────────┐ │編號│送件時間 │申請人 │ 冒用名義 │ 所犯罪名 │ 宣告刑 │ ├──┼─────┼─────┼──────┼──────┼────────┤ │ 一 │九十九年十│聶興梅 │中華齊魯文經│臺灣地區與大│違反不得使大陸地│ │ │一月十日 │何玉環 │協會、于宗先│陸地區人民關│區人民非法進入臺│ │ │ │徐玲玲 │ │係條例第七十│灣地區之規定,未│ │ │ │李小紅 │ │九條第一項違│遂,處有期徒刑柒│ │ │ │李芳芳 │ │反同條例第十│月。 │ │ │ │ │ │五條第一款所│ │ │ │ │ │ │定不得使大陸│ │ │ │ │ │ │地區人民非法│ │ │ │ │ │ │進入臺灣地區│ │ │ │ │ │ │未遂罪 │ │ └──┴─────┴─────┴──────┴──────┴────────┘ 附表三 ┌──┬──────────┬──┬────────┐ │編號│ 林碧蓉偽造之印章 │數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一 │「上巨電子股份有限公│壹顆│一○○年度藍字 │ │ │司」方形印章 │ │第一○一二號 │ ├──┼──────────┼──┼────────┤ │ 二 │「江濱承」圓形印章 │壹顆│一○○年度藍字 │ │ │ │ │第一○一二號 │ ├──┼──────────┼──┼────────┤ │ 三 │「精圓房產行銷股份有│壹顆│一○○年度藍字 │ │ │限公司」方形印章 │ │第一○一二號 │ ├──┼──────────┼──┼────────┤ │ 四 │「鄭文榮」方形印章 │壹顆│一○○年度藍字 │ │ │ │ │第一○一二號 │ ├──┼──────────┼──┼────────┤ │ 五 │「中柱工程股份有限公│壹顆│一○○年度藍字 │ │ │司」方形印章 │ │第一○一二號 │ ├──┼──────────┼──┼────────┤ │ 六 │「張國權」方形印章 │壹顆│一○○年度藍字 │ │ │ │ │第一○一二號 │ ├──┴──────────┼──┼────────┤ │合 計│陸顆│ │ └─────────────┴──┴────────┘ 附表四:林碧蓉偽造之私文書及印文 ┌──┬────┬────────┬────────┬──────┐ │編號│ 申請人 │ 文書名稱 │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備註 │ ├──┼────┼────────┼────────┼──────┤ │ 一 │黃大榮、│撤銷入台申請說明│「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薛大放、│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六十頁 │ │ │毛儷平、│ │、「江濱承」印文│ │ │ │周安強、│ │壹枚 │ │ │ │李芳 │ │ │ │ │ │等五人 │ │ │ │ ├──┼────┼────────┼────────┼──────┤ │ 二 │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商│「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 │務)人士申請進入│限公司」印文壹枚│第六三頁 │ │ │ │臺灣地區保證書 │、「江濱承」印文│ │ │ │ │ │壹枚 │ │ ├──┼────┼────────┼────────┼──────┤ │ 三 │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限公司」印文壹枚│第六四頁 │ │ │ │團體名冊 │、「江濱承」印文│ │ │ │ │ │壹枚 │ │ ├──┼────┼────────┼────────┼──────┤ │ 四 │同上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 │書及預定行程表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六五頁 │ │ │ │ │、「江濱承」印文│ │ │ │ │ │壹枚 │ │ ├──┼────┼────────┼────────┼──────┤ │ 五 │同上 │上巨電子股份有限│「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 │公司邀請函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六六頁 │ │ │ │ │、「江濱承」印文│ │ │ │ │ │壹枚 │ │ ├──┼────┼────────┼────────┼──────┤ │ 六 │同上 │委託書 │「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 │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六九頁 │ │ │ │ │、「江濱承」印文│ │ │ │ │ │壹枚 │ │ ├──┼────┼────────┼────────┼──────┤ │ 七 │金笑玲 │委託書 │「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 │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一○三頁 │ │ │ │ │、「江濱承」印文│ │ │ │ │ │壹枚 │ │ ├──┼────┼────────┼────────┼──────┤ │ 八 │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商│「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 │務)人士申請進入│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一○四頁 │ │ │ │臺灣地區保證書 │、「江濱承」印文│ │ │ │ │ │壹枚 │ │ ├──┼────┼────────┼────────┼──────┤ │ 九 │同上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 │書及預定行程表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一○五頁 │ │ │ │ │、「江濱承」印文│ │ │ │ │ │壹枚 │ │ ├──┼────┼────────┼────────┼──────┤ │ 十 │同上 │上巨電子股份有限│「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 │公司邀請函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一○六頁 │ │ │ │ │、「江濱承」印文│ │ │ │ │ │壹枚 │ │ ├──┼────┼────────┼────────┼──────┤ │十一│楊曉璐、│商務相關活動計畫│「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一) │ │ │鄭宏啟 │書及預定行程表 │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一二四頁 │ │ │等二人 │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十二│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一) │ │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一二五頁 │ │ │ │團體名冊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十三│同上 │委託書 │「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一) │ │ │ │ │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一三○頁 │ │ │ │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貳枚 │ │ ├──┼────┼────────┼────────┼──────┤ │十四│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商│「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一) │ │ │ │務)人士申請進入│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一三一頁 │ │ │ │臺灣地區保證書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十五│同上 │精圓房產行銷股份│「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一) │ │ │ │有限公司邀請函(│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一三二至一│ │ │ │二份) │貳枚 │三三頁 │ ├──┼────┼────────┼────────┼──────┤ │十六│徐飛、 │大陸地區專業(商│「中柱工程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具龍吉 │務)人士申請進入│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一五六頁 │ │ │等二人 │臺灣地區保證書 │、「張國權」印文│ │ │ │ │ │壹枚 │ │ ├──┼────┼────────┼────────┼──────┤ │十七│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中柱工程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一五七頁 │ │ │ │團體名冊 │、「張國權」印文│ │ │ │ │ │壹枚 │ │ ├──┼────┼────────┼────────┼──────┤ │十八│同上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中柱工程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 │書及預定行程表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一五八頁 │ │ │ │ │、「張國權」印文│ │ │ │ │ │壹枚 │ │ ├──┼────┼────────┼────────┼──────┤ │十九│同上 │中柱工程股份有限│「中柱工程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 │公司邀請函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一六一頁 │ ├──┼────┼────────┼────────┼──────┤ │二十│同上 │委託書 │「中柱工程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 │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一六九頁 │ │ │ │ │、「張國權」印文│ │ │ │ │ │壹枚 │ │ ├──┼────┼────────┼────────┼──────┤ │二一│陳洪邦、│委託書 │「中柱工程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呂秋蜜、│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一八三頁 │ │ │秦中文、│ │、「張國權」印文│ │ │ │林昌累、│ │壹枚 │ │ │ │陳良春、│ │ │ │ │ │袁昌雲 │ │ │ │ │ │等六人 │ │ │ │ ├──┼────┼────────┼────────┼──────┤ │二二│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商│「中柱工程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 │務)人士申請進入│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一八四頁 │ │ │ │臺灣地區保證書 │、「張國權」印文│ │ │ │ │ │貳枚 │ │ ├──┼────┼────────┼────────┼──────┤ │二三│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中柱工程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一八五頁 │ │ │ │團體名冊 │、「張國權」印文│ │ │ │ │ │壹枚 │ │ ├──┼────┼────────┼────────┼──────┤ │二四│同上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中柱工程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 │書及預定行程表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一八六頁 │ │ │ │ │、「張國權」印文│ │ │ │ │ │壹枚 │ │ ├──┼────┼────────┼────────┼──────┤ │二五│同上 │中柱工程股份有限│「中柱工程股份有│偵查卷 (一) │ │ │ │公司邀請函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一八七頁 │ ├──┼────┼────────┼────────┼──────┤ │二六│謝麗田、│委託書 │「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一) │ │ │林啟成 │ │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二○五頁 │ │ │等二人 │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二七│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商│「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一) │ │ │ │務)人士申請進入│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二○六頁 │ │ │ │臺灣地區保證書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二八│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一) │ │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二○七頁 │ │ │ │團體名冊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二九│同上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一) │ │ │ │書及預定行程表 │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二○八頁 │ │ │ │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三十│同上 │精圓房產行銷股份│「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一) │ │ │ │有限公司邀請函(│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二○九至二│ │ │ │二份) │貳枚 │一○頁 │ ├──┼────┼────────┼────────┼──────┤ │三一│李力 │委託書 │「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 │ │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二四六頁 │ │ │ │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三二│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商│「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 │務)人士申請進入│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二四七頁 │ │ │ │臺灣地區保證書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三三│同上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 │書及預定行程表 │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二四八頁 │ │ │ │ │壹枚 │ │ ├──┼────┼────────┼────────┼──────┤ │三四│同上 │精圓房產行銷股份│「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 │有限公司邀請函 │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二五一頁 │ │ │ │ │壹枚 │ │ ├──┼────┼────────┼────────┼──────┤ │三五│陳志群、│委託書 │「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二) │ │ │賴彌軍 │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二七三頁 │ │ │等二人 │ │、「江濱承」印文│ │ │ │ │ │壹枚 │ │ ├──┼────┼────────┼────────┼──────┤ │三六│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商│「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二) │ │ │ │務)人士申請進入│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二七四頁 │ │ │ │臺灣地區保證書 │、「江濱承」印文│ │ │ │ │ │壹枚 │ │ ├──┼────┼────────┼────────┼──────┤ │三七│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二) │ │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二七五頁 │ │ │ │團體名冊 │、「江濱承」印文│ │ │ │ │ │壹枚 │ │ ├──┼────┼────────┼────────┼──────┤ │三八│同上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二) │ │ │ │書及預定行程表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二七六頁 │ │ │ │ │、「江濱承」印文│ │ │ │ │ │壹枚 │ │ ├──┼────┼────────┼────────┼──────┤ │三九│同上 │上巨電子股份有限│「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二) │ │ │ │公司邀請函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二七七頁 │ ├──┼────┼────────┼────────┼──────┤ │四十│劉剛強 │撤銷入台申請說明│「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二) │ │ │ │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二九三頁 │ │ │ │ │、「江濱承」印文│ │ │ │ │ │壹枚 │ │ ├──┼────┼────────┼────────┼──────┤ │四一│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商│「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二) │ │ │ │務)人士申請進入│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二九五頁 │ │ │ │臺灣地區保證書 │、「江濱承」印文│ │ │ │ │ │壹枚 │ │ ├──┼────┼────────┼────────┼──────┤ │四二│同上 │委託書 │「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二) │ │ │ │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二九六頁 │ │ │ │ │、「江濱承」印文│ │ │ │ │ │壹枚 │ │ ├──┼────┼────────┼────────┼──────┤ │四三│同上 │上巨電子股份有限│「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二) │ │ │ │公司邀請函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二九七頁 │ ├──┼────┼────────┼────────┼──────┤ │四四│同上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上巨電子股份有│偵查卷 (二) │ │ │ │書及預定行程表 │限公司」印文壹枚│第二九八頁 │ │ │ │ │、「江濱承」印文│ │ │ │ │ │壹枚 │ │ ├──┼────┼────────┼────────┼──────┤ │四五│林群英、│委託書 │「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鄭愛鳳 │ │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三二○頁 │ │ │等二人 │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四六│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商│「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 │務)人士申請進入│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三二一頁 │ │ │ │臺灣地區保證書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四七│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三二二頁 │ │ │ │團體名冊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四八│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 │申請來臺從事相關│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三二三頁 │ │ │ │活動理由及計畫書│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四九│同上 │大陸地區來臺從事│「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 │相關活動行程表 │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三二四頁 │ │ │ │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五十│同上 │精圓房產行銷股份│「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 │有限公司邀請函 │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三二五頁 │ │ │ │ │壹枚 │ │ ├──┼────┼────────┼────────┼──────┤ │五一│閻玖玲、│委託書 │「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浦麗、 │ │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三四四頁 │ │ │曲先榮、│ │壹枚、「鄭文榮」│ │ │ │周長鳳、│ │印文壹枚 │ │ │ │楊秋梅 │ │ │ │ │ │等五人 │ │ │ │ ├──┼────┼────────┼────────┼──────┤ │五二│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商│「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 │務)人士申請進入│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三四五頁 │ │ │ │臺灣地區保證書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五三│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三四六頁 │ │ │ │團體名冊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五四│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 │申請來臺從事相關│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三四七頁 │ │ │ │活動理由及計畫書│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五五│同上 │大陸地區來臺從事│「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 │相關活動行程表 │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三四八頁 │ │ │ │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五六│同上 │精圓房產行銷股份│「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 │有限公司邀請函 │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三四九頁 │ │ │ │ │壹枚 │ │ ├──┼────┼────────┼────────┼──────┤ │五七│宋兆順、│委託書 │「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王驣 │ │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三六九頁 │ │ │等二人 │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五八│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商│「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 │務)人士申請進入│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三七○頁 │ │ │ │臺灣地區保證書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五九│同上 │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 │商務相關活動團體│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三七一頁 │ │ │ │名冊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六十│同上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 │書及預定行程表 │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三七二頁 │ │ │ │ │壹枚、「鄭文榮」│ │ │ │ │ │印文壹枚 │ │ ├──┼────┼────────┼────────┼──────┤ │六一│同上 │精圓房產行銷股份│「精圓房產行銷股│偵查卷 (二) │ │ │ │有限公司邀請函(│份有限公司」印文│第三七三頁 │ │ │ │二份) │貳枚 │ │ ├──┴────┴────────┼────────┴──────┤ │合 計│印文壹佰壹拾陸枚 │ └────────────────┴───────────────┘ 附表五:黃健峰偽造之私文書及印文 ┌──┬────┬────────┬────────┬──────┐ │編號│ 申請人 │ 文書名稱 │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備註 │ ├──┼────┼────────┼────────┼──────┤ │ 一 │聶興梅、│中華齊魯文經協會│「中華齊魯文經協│偵查卷 (二) │ │ │何玉環、│一○○年一月四日│會」印文壹枚、「│第三八九頁 │ │ │徐玲玲、│函 │于宗先」印文壹枚│ │ │ │李小紅、│ │ │ │ │ │李芳芳 │ │ │ │ │ │等五人 │ │ │ │ ├──┼────┼────────┼────────┼──────┤ │ 二 │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中華齊魯文經協│偵查卷 (二) │ │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會」印文壹枚、「│第三九一頁 │ │ │ │團體5人名冊 │于宗先」印文壹枚│ │ ├──┼────┼────────┼────────┼──────┤ │ 三 │同上 │大陸地區中國品經│「中華齊魯文經協│偵查卷 (二) │ │ │ │理人協會聶興梅等│會」印文壹枚、「│第三九二頁 │ │ │ │5人來臺從事相關 │于宗先」印文壹枚│ │ │ │ │活動行程表 │ │ │ ├──┼────┼────────┼────────┼──────┤ │ 四 │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中華齊魯文經協│偵查卷 (二) │ │ │ │申請來臺從事相關│會」印文壹枚、「│第三九三頁 │ │ │ │活動理由及計畫書│于宗先」印文壹枚│ │ ├──┼────┼────────┼────────┼──────┤ │ 五 │同上 │中華齊魯文經協會│「中華齊魯文經協│偵查卷 (二) │ │ │ │邀請函 │會」印文壹枚、「│第四一五頁 │ │ │ │ │于宗先」印文壹枚│ │ ├──┼────┼────────┼────────┼──────┤ │ 六 │同上 │大陸地區專業(商│「中華齊魯文經協│偵查卷 (二) │ │ │ │務)人士申請進入│會」印文壹枚、「│第四三一頁 │ │ │ │臺灣地區保證書 │于宗先」印文壹枚│ │ ├──┼────┼────────┼────────┼──────┤ │ 七 │同上 │委託書 │「中華齊魯文經協│偵查卷 (二) │ │ │ │ │會」印文壹枚、「│第四三二頁 │ │ │ │ │于宗先」印文壹枚│ │ ├──┴────┴────────┼────────┴──────┤ │合 計│印文拾肆枚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