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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0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鮑麒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154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鮑麒元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鮑麒元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100 年度聲觀字第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0 年3 月6 日執行完畢釋放。詎猶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4 月10日某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青年公園之公廁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 年4 月11日凌晨0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2 段540 號前經警盤查,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鮑麒元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被告復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易字卷㈡第59-60 頁),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前揭犯行坦承不諱(本院易字卷㈡第57頁背面),並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偵卷第4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毒偵卷第5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已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 年內再犯」及「5 年後再犯」,僅限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於5 年內已再犯,並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 次(或第3 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時間,在初犯或前次再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仍不合於「5 年後再犯」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事證明確,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相符,依法應予論科。

四、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核被告鮑麒元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仍無法戒絕毒癮,顯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念非堅,前開保安處分措施實難矯治其惡性,應藉由刑罰之執行,以收教化之功能;惟念及施用毒品行為,乃屬對自身健康戕害行為,並未危及他人,復參以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水文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8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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