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90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惠美
上列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續字第667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惠美係詠利皮飾有限公司(下稱詠利公司)負責人,於民國93年9 月1 日起,僱用施憶如為職員,施憶如於95、97年間,分別因分娩而向詠利公司請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應分別給予8 星期之產假,惟詠利公司均未給足產假而違反規定,嗣施憶如申訴,始獲上情,因認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78條之規定處罰等語。
二、按犯最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勞動基準法第78條業於100 年6 月13日修正,並於同年月29日公布,自同年7 月1 日起生效,修正後之條文廢除罰金刑之規定,將本罪除罪化,改為處以行政罰。是被告被訴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78條之犯行,因其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故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4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