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訴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訴字第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家宏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朱富洋
- 被告
- 江孝宏
- 被告
- 鑫正宇實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袁明德
- 被告
- 朱緯鳴
- 被告
- 田富謙
- 被告
- 崧均貿易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陳邦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1030號、100年度偵字第6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日商素數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家宏實業有限公司、江孝宏、鑫正宇實業有限公司、袁明德、朱緯鳴、田富謙、崧均貿易有限公司、陳邦光等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為被告江孝宏、袁明德、朱緯鳴、田富謙、陳邦光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被告家宏實業有限公司、鑫正宇實業有限公司、崧均貿易有限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惟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上開條列之罪,均為告訴乃論,而本件之告訴人日商素數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