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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柯姿佐李文娟林鈺琅

原告
合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翁玉霞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蕭翊亨律師
被告
恆星貿易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進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智訴字第6 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恆星貿易有限公司、陳進億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恆星貿易有限公司、陳進億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智訴字第6 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其餘被告江東霖部分,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李文娟

法 官 林鈺琅

書記官 黃 慧 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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