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合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翁玉霞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翊亨律師
- 被告
- 恆星貿易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陳進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智訴字第6 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恆星貿易有限公司、陳進億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恆星貿易有限公司、陳進億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智訴字第6 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其餘被告江東霖部分,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