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合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翁玉霞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翊亨律師
- 被告
- 江東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0 年度智訴字第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被告江東霖被訴背信部分,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十月,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因事證不足,而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