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0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001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戴進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戴進發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即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非佳,竊取之神像價值不斐,被告正當盛年,竟圖不勞而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理由及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