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188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聖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聖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零貳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事實:被告以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另補充證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扣押物品清單、查獲毒品照片4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4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9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坦承犯行,及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非少,暨被告之前犯施用毒品罪次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毒品4包(合計驗餘淨重1.0248公克),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理由及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