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65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658號

聲請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石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73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石君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黃石君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0年1月29日17時許,在屏東縣麟洛鄉○○路農田巷2號之1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線至網路後,以帳號「QAV男優」登入「崑崙傲視天地」網路遊戲,嗣李旺益於同日17時30分許,自「崑崙傲視天地」網路遊戲之參與者「戰神─素還真」處得知可以向被告黃石君購買上開遊戲之外掛程式,即以雅虎即時通帳號「[email protected]」與「QAV男優」之雅虎即時通帳號「[email protected]」聯繫,被告明知其外掛程式已被網路公司封鎖,無法販售予他人,仍表示願販售予李旺益,致李旺益陷於錯誤,而依被告指示,於同日18時許,前往台北市大安區○○○路○段169號之統一超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下同)5,000元購買遊戲點數MyCard(智冠)5,000點,再上網將渠所購買之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被告,被告因此取得5千點遊戲點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惟被告取得上述遊戲點數後,即未再與李旺益聯繫,李旺益始知受騙。

二、證據:被告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李旺益之證述、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收據、凱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IP使用人資料。

三、按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網路儲值卡內之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財物,而係供人玩網路遊戲使用,係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聲請書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自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且已於開庭訊問時告知被告所犯法條,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惟同一日亦因詐騙他人遊戲點數前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536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其再詐騙本件之被害人,貪念應予譴責,暨其詐得之利益約合5千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300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理由及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