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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923號

違反菸酒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92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富臨門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唐明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富臨門國際有限公司,其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輸入私煙,,處罰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富臨門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唐明輝已因同案經本院簡易庭以99年度簡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確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0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50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 46 條第 4 項及前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
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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