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0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0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季正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季正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季正新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88年9 月8 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64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同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12月2 日停止處分出所。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91年3 月28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1645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2年1 月2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復因竊盜、偽造文書及偽造貨幣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經裁定減刑並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於99年9 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4 月17日凌晨3 時至4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毒品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 年4 月17日晚間8 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172 號為警查獲,經其同意後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因而查知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季正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及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88年9 月8 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64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同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12月2 日停止處分出所,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91年3 月28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1645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2年1 月2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資為證,可見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完畢後,5 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案件,非5 年後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行為,為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竊盜、偽造文書及偽造貨幣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經裁定減刑並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於99年9 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上開前科,素行不良,一犯再犯,不思依藉自身力量戒去毒癮,惟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被告施用毒品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兼衡被告犯罪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扣案玻璃球1 只,被告否認為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聯,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藍家偉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010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