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3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33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家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9 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另據上論斷欄第三行關於「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