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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58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詩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58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金友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年度速偵字第一九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金友光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即已曾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六五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件不構成累犯,併此敘明),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竟仍變本加厲而為本次竊盜犯行,顯見其未因前之徒刑執行而知所悔悟,本應予以嚴懲,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所竊取之重型機車亦已由告訴人黃靖雯領回,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詩芸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588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