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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3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葉力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楷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年度執聲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楷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4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KMC 」商標之腳踏車鍊條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蕭楷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4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等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KMC 」商標之腳踏車鍊條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且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等情,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仿冒「KMC 」商標之腳踏車黃金鍊條6 個、商標權人即桂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採證仿冒「KMC 」商標之腳踏車鍊條1 個)、查扣物品商標侵權鑑定書、扣案物採證照片、「KMC 」商標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公證書、統一發票等件附卷可佐,揆諸首揭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皆應沒收之。從而,檢察官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仿冒「KMC 」商標之腳踏車黃金鍊條陸個。
二、仿冒「KMC 」商標之腳踏車鍊條壹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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