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2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昇煌企業社
- 代表人
- 周俊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昇煌企業社因如附表所示之罪,應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昇煌企業社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科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