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2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家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一七號、一00年度執字第六三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家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穎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聲請書誤載為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0年度士簡字第四四二號刑事判決、本院一00年度簡字第三三一三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1 │2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拘役50日 │拘役30日 │ ├────┼───────────┼───────────┤ │犯罪日期│100年7月2日 │100年8月16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80號 │100年度偵字第17828號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年度士簡字第442號 │100年度簡字第3313號 │ │實├──┼───────────┼───────────┤ │審│判決│100年7月22日 │100年9月9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0年度士簡字第442號 │100年度簡字第3313號 │ │決├──┼───────────┼───────────┤ │ │確定│100年8月22日 │100年10月12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0年度執字第2971號 │100年度執字第6323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