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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崔玲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54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周榮昌

上列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8日所為100年度聲字第854號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100年度聲字第854號裁定已於民國100年4月13日合法送達予抗告人即受刑人周榮昌,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參照前述規定,抗告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前揭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然抗告人卻遲至101年8月23日始具狀提起抗告,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受書狀戳章可參,顯已逾上述抗告期間。從而,本件抗告已逾法定期間,且此項程式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54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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