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69號
- 聲請人
- 吳淑珍
- 代理人
- 林志忠律師
陳國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駁回聲請發還扣押物之處分(民國100年4月6日北檢治友100執聲他524字第22970號函),聲請撤銷原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附件所載。
二、查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9年11月11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部分撤銷改判並確定,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而最高法院上揭確定判決關於聲請人之主文為:「吳淑珍共同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此有上揭最高法院判決存卷可憑;次酌以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4月6日北檢治友100執聲他524字第22970號函謂:「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暨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判決主文所載,臺端(按:指聲請人)除有犯罪所得應予查扣沒收外,尚有併科罰金壹億伍仟肆佰萬元應予繳納,是臺端聲請解除扣押系爭存款乙案,礙難准許」,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即依最高法院上揭確定判決,於100年1月4日函請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下稱彰銀民生分行)扣押聲請人於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定期存款新臺幣(下同)8百萬元,並經該分行於同年月6日扣押在案,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執行上揭最高法院確定判決關於聲請人罰金刑部分,即函請彰銀民生分行將上揭聲請人遭扣押之8百萬元匯入中央銀行國庫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301專戶(帳號:267064號),經該行於100年6月27日將該8百萬元匯入上述301專戶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月4日北檢治友99執續17字第00283號函及100年6月23日北檢治友100執更38字第43117號函、彰銀民生分行100年1月6日彰民生字第1000056號函及100年6月28日彰民生字第1001470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罰金收據附卷為徵(本院卷第64、66、68-69、72頁),是檢察官上揭處分係依最高法院確定判決內關於聲請人罰金刑而為,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且該款項既經匯入國庫,檢察官扣押之標的已不復在,業無從以聲請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方式回復該標的,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