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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32號

違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自字第32號

自訴人
莊榮兆
被告
房阿生等人

上列自訴人對被告房阿生等人提起自訴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

二、本件自訴人莊榮兆對被告房阿生等人提起之自訴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是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一00年四月二十二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同年月二十三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佐,惟自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一紙存卷足參,是本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詹慶堂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32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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