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號
- 公 訴 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 林熊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0年2月16日100年度訴字第1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熊威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因被告為承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認罪答辯,經本院以100 年2 月16日100 年度訴字第1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與邱岦宏、詹吉忠、黃位山以品誼實業有限公司名義,虛偽製作以「如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為買受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該等公司內尚有虛設行號部分,因是否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罪嫌,尚屬有疑,故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