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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雷淑雯許勻睿張詠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秀卿
選任辯護人
謝岳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曹珮怡律師
被告
林義龍
選任辯護人
黃虹霞律師

      許佩霖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二、(七)第五行關於「併諭知緩刑二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併諭知緩刑三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二、(七)第五行關於「併諭知緩刑二年」之記載,顯係「併諭知緩刑三年」之誤;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二、(七)第五行關於「併諭知緩刑二年」之記載更正為「併諭知緩刑三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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