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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周占春葉力旗胡宗淦

100 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原告
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 亨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被告
陳泓伾

林心迪

彭慧貞

鍾立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胡宗淦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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