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林婷立
- 被告黃仁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訴字第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仁群 彭玉真 杜慧婷 李智偉 譚大瑋 葉鈺德 邱如慧 邱欽鴻 王宇辰原名王博正. 郭純純 邱雅真 李貞慧 陳弘瑋 游素秋 謝玉芳 林婉屏 龐閔憶 李威德 林兆麒 蔡耀賢 賴威廷 張莉苓 呂俊輝 陳泓志 吳誠平 蔡明原 上列二十六位被告 共同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律師 蔡舒怡 女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金門縣金城鎮○○○路88巷5號 居新北市○○區○○路2 段16號12樓之1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三六九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仁群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彭玉真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 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杜慧婷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 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智偉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 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譚大瑋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葉鈺德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1. 、編號16. 、編號21. 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如慧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 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欽鴻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 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宇辰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郭純純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雅真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貞慧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 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弘瑋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 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游素秋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 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謝玉芳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婉屏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龐閔憶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威德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兆麒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耀賢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 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賴威廷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莉苓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呂俊輝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蔡舒怡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陳泓志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 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誠平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扣案之附表三編號 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明原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附表三編號 11.、編號16.、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黃仁群、彭玉真、杜慧婷、李智偉、譚大瑋、葉鈺德、邱如慧、邱欽鴻、王宇辰(原名王博正)、郭純純、邱雅真、李貞慧、陳弘瑋、游素秋、謝玉芳、林婉屏、龐閔憶、李威德、林兆麒、蔡耀賢、賴威廷、張莉苓、呂俊輝、蔡舒怡、陳泓志、蔡明原均無犯罪科刑前科;吳誠平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二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以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九三一號判決上訴駁回,緩刑四年確定,緩刑期滿緩刑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二、緣曹志國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設立福元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福慧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慧公司),負責人亦變更登記為李正忠,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吉迺安,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戴志榮,九十七日四月二十二日公司名稱又變更登記為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亞洲公司),而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國際貿易業,並未包括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或其他服務事業。 三、黃仁群、彭玉真、杜慧婷、李智偉、譚大瑋、葉鈺德、邱如慧、邱欽鴻、王宇辰、郭純純、邱雅真、李貞慧、陳弘瑋、游素秋、謝玉芳、林婉屏、龐閔憶、李威德、林兆麒、蔡耀賢、賴威廷、張莉苓、呂俊輝、蔡舒怡、陳泓志、吳誠平、蔡明原、龔哲民、胡杰(受僱日期、職稱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其中龔哲民、胡杰二人俟到案後再行審結)、蔡廷俊、陳政陽(蔡廷俊、陳政陽二人因曾經判決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先後於九十五年間起陸續受僱於福慧公司、第一亞洲公司擔任顧問、副總經理、主任、市場研究處經理、服務專員、引介諮詢師、行政助理等職務,明知一方於客戶與其簽約並繳付外幣保證金後,隨時應客戶之請求,於保證金之數倍範圍內,以自己之名義為客戶之計算,在國內外外匯市場從事不同幣別間之即期或遠期買賣交易,不需實際交割,以當日或到期前以反方向交易軋平,僅結算買賣差價之「外幣保證金交易」,係屬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槓桿保證金契約,為期貨交易之一種,除有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公告豁免之情形外,均應受期貨交易法之規範;又受期貨商委任,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等,均屬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其他期貨輔助業務事業),非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許可,並發給證照,不得擅自經營;而福慧公司及變更名稱後之第一亞洲公司,皆係未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發給許可證,不具期貨交易商資格,不得經營、仲介或代客操作期貨交易、期貨顧問或其他服務事業,猶分別與負責人吉迺安(業經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或戴志榮(另案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中)基於共同違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或其他服務事業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負責人戴志榮、副總經理黃仁群對新進員工進行職前訓練,黃仁群與下屬彭玉真等人則分工,寄送介紹金融商品保證金交易之電子郵件予不特定人或電話聯絡及親訪不特定人,以介紹金融商品為名,遊說沈美吟、呂政勳、王志賢、李其睿、曾明輝、李俊祥、蘇漢良、黃俊諺、汝孟勳、黃朝群、程麗華、賴游龍、張治平、陳宗男、黃偉政、呂志祥、邢美珍、李紅宇、田廣平、李湘洲、楊又慈、王智皇、李國華、黃銘隆、葉人豪、蔣承洋、張國基、林信宏、陳昱璋、洪宗男、陳記言、傅若美、方瑞源、李冠峰、楊清堯、李峻榮、周國淵、陳順安、陳滄海、趙國欣、張銘謙、陳錦榮、詹明峰、李國豪、林呈光、林秋玲、張潔如、何春伯、許紘愷、趙晟博、蘇建瑋、劉振芳、吳育宗、蔡昕辰、游昆麟、曾志宏、陳秋華、彭辭修、劉宏孟、蕭伯剛、曾仲年、吳秀娟、劉子明、林富祈、施志衡、謝建華(其等投資時間、投資金額、招攬其等投資之業務人員、操作期貨交易方式等詳如附表二所示)及其他投資人從事金融商品的保證金交易,協助附表二所示之沈美吟等投資人簽訂由「富而偉集團」所屬澳門匯創金融商品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創公司)提供之「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及「電話委託交易授權書」等資料,再由投資人自行或由福慧公司或第一亞洲公司將該「信託投資合約書」等資料寄回匯創公司認署,並陪同其等將操作外匯保證金交易之投資款匯至「富而偉集團」所指定之香港匯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戶名:Sociedade De Consultadoria Financei-ra Well Create Limitada)開立保證金帳戶;每口交易係 以保證金一千美元為單位,買賣日圓、英鎊、美元、歐元、澳元、加幣、瑞士法郎等外幣或現貨黃金,若當日買賣一口保證金為一千美元,投資人平倉每次需繳交手續費八十美元;若隔日買賣(留倉),則保證金為三千美元,而交易不須實際交割,一般都在當日或到期日以反向交易軋平而僅結算買賣差價,客戶如欲終止投資,亦可主張結算領回(俗稱平倉),帳戶交易如價差超過保證金之一定成數,澳門匯創公司定期結算餘額後,據以與客戶原繳納之保證金額加減計算,如帳戶餘額低於保證金水準,或有其他必要情況,即通知客戶補足保證金額度,否則即予斬倉(俗稱斷頭),每日下單交易明細表之結算資料,則是由匯創公司以電腦傳送至網站,客戶可經福慧公司、第一亞洲公司之人員協助安裝軟體後自行上網查詢,或以電子郵件寄送給客戶,或由客戶直接電詢福慧公司、第一亞洲公司。而沈美吟等投資人操作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方式,除委由匯創公司操作員基於專業知識下單買賣操作其帳戶,福慧公司、第一亞洲亦於網站刊登相關外匯盤勢資訊或建議分析意見,供投資者上網查詢參考後,自行以匯創公司所提供而下載之電腦軟體下單操作,或電洽福慧公司、第一亞洲公司客服部詢價後指示下單,或投資者簽下「授權協議書」、「電話委託交易授權書」,委由福慧公司、第一亞洲公司之員工黃仁群、彭玉真、杜慧婷、林婉屏、葉鈺德、邱如慧、李智偉、邱欽鴻、賴威廷、王宇辰、李貞慧、陳弘瑋、游素秋、吳誠平、蔡明原、胡杰、蔡廷俊、陳政陽等人直接代客向匯創公司下單操作買賣指定之外匯;福慧公司、第一亞洲公司則與匯創公司簽訂合作契約收取約定之佣金,再轉付給招攬成功之各員工應得之佣金,黃仁群等人除領取固定薪資外,每成功招攬一名期貨交易客戶即可獲取一千元或二千元不等之佣金。嗣因沈美吟、呂政勳、李俊祥、程麗華等投資交易人發生高額虧損,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舉並提出告訴,經刑事警察局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二分、五十三分許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二號十一樓之七「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一四八號六樓「 GET MORE GROUP」搜索查扣附表三所示之物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沈美吟、呂政勳、李俊祥、程麗華等投資人提出告訴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業已修正而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公布,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件被告黃仁群、彭玉真、杜慧婷、李智偉、譚大瑋、葉鈺德、邱如慧、邱欽鴻、王宇辰、郭純純、邱雅真、李貞慧、陳弘瑋、游素秋、謝玉芳、林婉屏、龐閔憶、李威德、林兆麒、蔡耀賢、賴威廷、張莉苓、呂俊輝、蔡舒怡、陳泓志、吳誠平、蔡明原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黃仁群、彭玉真、杜慧婷、李智偉、譚大瑋、葉鈺德、邱如慧、邱欽鴻、王宇辰、郭純純、邱雅真、李貞慧、陳弘瑋、游素秋、謝玉芳、林婉屏、龐閔憶、李威德、林兆麒、蔡耀賢、賴威廷、張莉苓、呂俊輝、蔡舒怡、陳泓志、吳誠平、蔡明原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察官、被告黃仁群、彭玉真、杜慧婷、李智偉、譚大瑋、葉鈺德、邱如慧、邱欽鴻、王宇辰、郭純純、邱雅真、李貞慧、陳弘瑋、游素秋、謝玉芳、林婉屏、龐閔憶、李威德、林兆麒、蔡耀賢、賴威廷、張莉苓、呂俊輝、蔡舒怡、陳泓志、吳誠平、蔡明原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被告黃仁群、彭玉真、杜慧婷、李智偉、譚大瑋、葉鈺德、邱如慧、邱欽鴻、王宇辰、郭純純、邱雅真、李貞慧、陳弘瑋、游素秋、謝玉芳、林婉屏、龐閔憶、李威德、林兆麒、蔡耀賢、賴威廷、張莉苓、呂俊輝、蔡舒怡、陳泓志、吳誠平、蔡明原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認例外均具有證據能力。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當事人於訴訟上程序權利,已受保障。 二、經查: ㈠上揭事實,已據被告黃仁群、彭玉真、杜慧婷、李智偉、譚大瑋、葉鈺德、邱如慧、邱欽鴻、王宇辰、郭純純、邱雅真、李貞慧、陳弘瑋、游素秋、謝玉芳、林婉屏、龐閔憶、李威德、林兆麒、蔡耀賢、賴威廷、張莉苓、呂俊輝、蔡舒怡、陳泓志、吳誠平、蔡明原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承不諱,且經證人沈美吟、呂政勳、王志賢、李其睿、曾明輝、李俊祥、蘇漢良、黃俊諺、汝孟勳、黃朝群、程麗華、賴游龍、張治平、田廣平、陳宗男、邢美珍、李紅宇、李國華、黃銘隆、葉人豪、蔣承洋、張國基、方瑞源、李冠鋒、楊清堯、李峻榮、周國淵、陳順安、陳滄海、趙國欣、張銘謙、陳錦榮、詹明峰、李國豪、林呈光、林秋玲、何春伯、許紘愷、趙晟博、蘇建瑋、劉振芳、吳育宗、黃偉政、呂志祥、李湘洲、楊又慈、王智皇、林信宏、陳昱璋、洪宗男、陳紀言、傅若美、張潔如、蔡昕辰、游昆麟、曾志宏、陳秋華、彭辭修、劉宏孟、蕭伯剛、曾仲年、吳秀娟、劉子明、林富祈、施志衡、謝建華指述甚詳,並有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與下列各證據在卷可稽: ⒈GETMORE GROUP 外幣綜合理財資訊(聯絡人為黃仁群)、GETMORE GROUP 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現貨外匯投資指南--最佳投資理財方案」宣傳品、現貨國際金融商品交易及擔保金規則(網上交易)、現貨國際金融商品(交叉盤)交易及擔保金規則、呂政勳2009年 4月13日簽立之「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 WELL CRE-ATE INVESTMENT LTD.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帳戶 OFFICIAL RE-CEIPT(NO.28358)、98年4月13日玉山銀行美金20,000元之匯出匯款申請書、2009年 5月19日玉山銀行匯入匯款通知書、「結清帳戶切結書」(98年 5月18日)、空白之「授權協議書」、「AUTHORIZATION LETTER(委任書)」、「電話委託交易授權書」、「客戶資本資料表」、「WELL CREATE 匯創金融商品有限公司帳戶申請表」、匯創金融商品顧問有限公司網頁、交易明細結帳單、匯率變動表(99年度偵字第19369卷㈠第105頁至第144頁)。 ⒉李其睿98年4月8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電匯證實書、98年4月8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同上偵卷㈠第154頁至第163頁)。 ⒊曾明輝98年11月16日台新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資深顧問黃仁群(Jallen)」黃仁群名片、匯創金融商品顧問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外匯金融商品快訊(同上偵卷㈠第168頁至第179頁)。 ⒋蘇漢良2009年2月6 日WELL CREATE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美金 5,000元之上海商業銀行匯出匯款證明書、賣匯水單(同上偵卷㈠第235頁至第244頁)、蘇漢良請求美金384.36 元憑證、99年6月21日簽立之結清帳戶切結書、匯創金融商品顧問有限公司交易明細之電子郵件、彭玉真與蘇漢良往來之電子郵件(99 年度他字第1223卷㈠第212頁至第221頁)。 ⒌黃俊諺97年12月12日第一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97年12月12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同上偵卷㈠ 第 250頁至第259頁)。 ⒍汝孟勳98年11月17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結購外匯專用)、98年11日17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2009年11月26日請求美金 17,907.18元憑證、WELL CREATE 2009年11月18日美金50,000元收據(NO.28767)、98年11月26日之結清帳戶切結書、2009年11月17日信託投資合約書(同上偵卷㈠第264頁至第271頁)。 ⒎黃朝群提供之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助理顧問彭玉真(Alex)、GETMORE 福慧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CAAOUNTEXECUTIVE張庭瑋(Dith)名片、2009年7月16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同上偵卷㈠第276頁至第286頁)。 ⒏賴游龍99年1月6日台北富邦銀行延吉分行外匯作業之匯款臨時憑據、台北富邦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資深引介諮詢師杜慧婷(Tiffany)名片、WELL CREATE2010年1月7日美金9,500元收據(NO.28832)、99年1月6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同上偵卷㈠ 第395頁至第400頁)。 ⒐陳宗男98年10月26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WELL CREATE 2009年10月27日美金 20,000 元收據( NO.28738)、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投資顧問李智偉 (Kyle)、引介諮詢師林婉屏(Eve)名片影本(同上偵卷 ㈠第477頁至第482頁)。 ⒑黃偉政98年 1月20日、98年2月5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㈠第505頁正反面)、98年1月20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交易明細對帳單、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現貨金融商品介紹資料、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林婉屏名片、GETMORE 外匯金融商品快訊(99年度他字第1223號卷㈡第60頁至第100頁)。 ⒒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引介諮詢師龐閔憶(Hilda )名片、WELL CREATE 2009年10月21日美金10,000元收據(NO.28728)、98年10月20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98年10月20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同上偵卷㈠第538頁至第548頁)。 ⒓楊又慈2009年12月24日臺灣銀行匯出匯款水單2009年12月24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請書、WELL CREATE2009年12月29日美 金20,000元收據(NO.28820)、2010年2月2日美金10,000元收據(NO.28904)、2000年12月24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同上偵卷㈡第680頁至第691頁)、交易明細對帳單(99年度他字第1223號卷㈡第57頁至第59頁)。 ⒔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蔡耀賢(Leon)名片、WELLCREATE 2009年7月27日美金3,000元收據(NO.28534)、王 智皇98年7月24日日盛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㈡第 696頁正反面)、2009年7月24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GETMORE外匯金融商快訊、現貨外匯指南(99 年度他字第1223號卷㈡第117頁至第146頁) ⒕李國華2008年8月19日、2009年1月20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出匯款交易憑證及WELL CREATE2008年8月21日美金20,000元收據(NO.28019)2008年8月19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 賣風險說明書(同上偵卷㈡第718頁至第729頁)。 ⒖黃銘隆97年4月24日華南商業銀行賣匯水單、2008年4月24日信託投資合約書(同上偵卷㈡第734頁至第739頁)。 ⒗張國基97年5月20日第一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WELL CREATEINVESTMENT LTD 2008年7月15日支付張國基美金6,100元之 表單、記載邱欽鴻0000000000、邱如慧0000000000、客服部00 -00000000等內容筆記紙、2008年5 月20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同上偵卷㈡第750 頁至第760 頁)。 ⒘林信宏2008年1月18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 書(同上偵卷㈡第790頁至第796頁)。 ⒙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引介諮詢師賴威廷(Jenren)、張莉苓(Candy)名片影本(同上偵卷㈡第801頁)。 ⒚陳紀言2010年 2月10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2010年 2月10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內湖分行電匯證實書、2009年12月08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內湖分行電匯證實書、2009年12月08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WELL CREATE 2010年 2月12日美金5,000元收據(NO.28924)、2009年12月9日美金10,000元收據(NO.28785)(同上偵卷㈡第811頁至第806頁)。 ⒛傅若美提出之福慧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呂俊輝、蔡舒怡、黃仁群名片(同上偵卷㈡第853頁)。 方瑞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香港分行匯出匯入款交易資料、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王博正( Kevin)名片影本及方瑞源WELL CREATE 帳戶資料(同上偵卷㈡第872頁至第875頁)、現貨國際金融商品(交叉盤)交易及擔保金規則(99年度他字第1223號卷㈡第147頁至第151頁)。 李冠鋒98年 8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回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同上偵卷㈡第879頁至第880頁)。楊清堯2009年5月26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 書、98年5月26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約定 書、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結購外匯專用)、收據、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郭純純(Eva)名片影本(同上 偵卷㈡第891頁至第902頁)。 福慧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郭純純、蔡廷俊名片影本、李峻榮98年8月18日、97年6月27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2008年10月22日第一銀行匯出匯款買匯水單2008年6月27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同 上偵卷㈡第907頁至第919頁)。 福慧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邱雅真名片影本、周國淵97年 6月13日、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2008年 6月13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同上偵卷㈡第977頁至第989頁)。 WELL CREATE 2010年2月12日美金20,100.00元收據(NO.27929)、福慧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邱雅真、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邱雅真(Abby )、陳政陽(Neo)名片影本、陳順安97年7月2日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交易憑證、2008年7月2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同上偵卷㈡第994頁至第1004頁)。 福慧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邱雅真名片、趙國欣96年12月31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結購外匯專用)、匯創金融商品顧問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同上偵卷㈡第1022頁至第1028頁)。 陳錦榮2009年 9月28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98年 9月28日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外匯作業之匯款臨時憑據、匯出匯款申請書、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結購外匯專用)(同上偵卷㈡第1043頁至第1053頁)、第一亞洲商人李貞慧寄送之電子郵件、交易明細對帳單(99年度他字第1223 號卷㈡第212頁至第239頁)。 WELL CREATE 2009年8月6日美金20,000元收據(NO.28553)、2010年2月8日美金10,000元收據(NO.28917 )、詹明峰 98年9月28日、98年8月5日、99年2月6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2009年8月5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同上偵卷㈡第1058頁至第1069頁)。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弘瑋(Alan)名片、李國豪 97年12月12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 WELLCREATE 2008年12月16日美金 3,599.60元收據(NO.28159)、對李國豪2008年12月12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同上偵卷㈡第1080頁至第1090頁)。 林呈光2009年6月1日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2009年6 月1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同上偵卷㈡ 第1095頁至第1104頁)。 林秋玲華泰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㈡第1109頁)。福慧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泓志(Richard)、市場研究 部處經理吳誠平(Alan)名片影本、張潔如2008年5月9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匯出匯款申請書2008年5月9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同上偵卷㈡第1120頁至第1130頁)。 何春伯97年3月3日第一銀行匯出匯款申報書(同上偵卷㈡第1141頁)、Rachel Yu 游素秋發予何春伯之電子郵件(99年度他字第1223號卷㈠第290頁)。 許紘愷98年3月30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約 定書、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主任游素秋(Rachel)名片(同上偵卷㈡第1146頁至第1147頁)。 趙晟博97年 2月18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㈡第1152頁)。 SOCIEDADE DE CONSULTADORIA FINANCEIRA WELL CREATE LI-MITADA 投資交易明細、蘇建瑋2007年12月31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同上偵卷㈡第1158頁至第1165頁)。 劉振芳99年 1月21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WELL CREATE2010年1月22日美金10,000元收據(NO.28845 )、2010年1月21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同上偵卷㈡第1170頁至第1188頁)。 福笙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游素秋( Rachel )、謝玉芳(Vicky)名片、WELL CREATE 2006年8月2日美金20.131.16元收據(NO.26535)、2008年 1月8日美金21,000元收據(NO.27689)、2008年1月17日美金130.21元收據(NO.27710)、吳育宗95年7月31日、97年1月30日、97年1月7日華南商業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結購外匯專用)、吳育宗95 年7月31日簽立之電話委託交易授權書、2008年1月7日、2006年7月31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吳育宗95 年7月31日簽立之授權協議書(同上偵卷㈡第1194頁至第12 20頁)。 國際金融商品介紹、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市場研究部處經理吳誠平(Alan)名片(同上偵卷㈡第1270頁至第1272頁)。 第一亞洲商人銀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游昆麟98年2月5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2009年2月5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98年2月5日電話委託交易授權書、游昆麟2009年2月5日授權協議書(同上偵卷㈡第1276頁至第1288頁)。 匯創金融商品顧問有限公司之「外匯市場時間表;(夏令時間提前一小時)」、「現貨外匯保證金交易」(同上偵卷㈡第1292頁)。 陳秋華寄出之電子郵件、陳秋華2009年 1月13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同上偵卷㈡第1297頁至第1308頁)、陳秋華99年7月8日偵查庭庭呈之電子郵件及匯創金融商品顧問有限公司交易明細( 99年度他字第1223 號卷㈠第327頁至第343頁)。 彭辭修98年9月14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98 年9月14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結購 外匯專用)(同上偵卷㈡第1313頁至第1315頁)。 劉宏孟98年10月12日合作金庫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劉宏孟98年9月22日簽立之客戶基本資料表、98年9月22日電話委託交易授權書(網上交易)、98年 9月22日授權協議書、98年9 月22日合作金庫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2009年 9月22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同上偵卷㈡第1320頁至第1333頁)。 蕭伯剛98年 6月16日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㈡第1344頁)、ALAN部落格網頁資料、蕭伯剛2009年 6月16日簽立之匯創金融商品顧問有限公司開戶申請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信託投資合約書(99年度他字第 1223 號卷㈠第291 頁至第299頁)。 曾仲年98年 7月15日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第一亞洲商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蔡明原名片(同上偵卷㈡第1350頁至第1351頁)、曾仲年與匯創金融商品顧問有限公司往來之電子郵件、交易明細之電子郵件(99年度他字第1223號卷㈠第 280頁至第288 頁)。 吳秀娟98年6月11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賣 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同上偵卷㈡第1356頁至第 1357頁)。 第一亞洲商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蔡明原名片、外匯介紹及分析師部落格網頁、SOCIEDADE DE CONSULTADORIA FINANCEIRA WELL CREATE LIMITADA 劉子明投資交易明細、第一洲商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現貨國際金融商品指南」(同上偵卷㈡第1362頁至第1388頁)。 林富祈98年9月29日合作金庫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同上偵卷 ㈡第1393頁)。 施志衡98年9月30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約 定書(同上偵卷㈡第1398頁)。 謝建華手機翻拍簡訊照片2張(同上偵卷㈡第1405頁)。 程麗華96年3月7日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匯款臨時憑證、匯出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約定書、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結構外匯專用)、96年3月7日電話委託交易授權書、2007年3月7日授權協議書、2007年3月7日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99年度他字第1223號卷㈡第101頁至第116頁)。 福慧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寄送之電子郵件及附加檔快訊內容、交易明細對帳單、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現貨金融商品指南、GETMORE外匯金融商品快訊(99年度他字第 1223號卷㈡第152頁至第210頁)。 王志賢台北富邦銀行98年6月6日匯出美金20,000元之匯出匯款申請書(99年度他字第1223號卷㈠第255頁)。 邢美珍98年10月26日台北富邦銀行匯出美金 6,000元之匯出匯款申請書(99年度他字第1223號卷㈠第344頁)。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8年7月27日證期( 投)字第0980038755號函(99年度他字第1223號卷㈠第4頁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98年11月24日移署國服月字第 0980106267號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9年 3月25日證期(投)字第0990009644號函(同上偵卷㈠第3頁至第5頁)、福元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章程、福慧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府建商字第09584687400號函、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章程、臺 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09783615810號函(本院卷第201頁至第210頁)。 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徵才廣告及廠商「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公司資料、福慧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主任呂俊輝(Jalen)」、「ACCOUNT EXECUTIVE 蔡舒怡(Rebe-cca)」、「副總經理黃仁群(Jallen)」名片影本、GET- MORE GROUP 外幣綜合理財資訊(聯絡人為黃仁群)、GET- MORE GROUP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現貨外匯投資指南-最佳投資理財方案」、WELL CREATE「現貨國際金 融商品交易及擔保金規則(網上交易)、現貨國際金融商品(交叉盤)交易及擔保金規則、空白之「授權協議書」、「AUTHORIZATION LETTER(委任書)」、「電話委託交易授權書」、「客戶資本資料表」、「WELL CREATE匯創金融商品 有限公司帳戶申請表」、匯創金融商品顧問有限公司網頁、外匯利率看板照片10張、電子郵件畫面照片17張、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戴志榮」、「彭玉真」、「譚大瑋」、「李智偉」、「張馨之」名片影本、「6/1(一)外出 紀錄表、6/2(二)外出紀錄表」、「黃仁群---C組週訪客 統計表-Vicky」、「A組、B組、C組訪客統計表」一張、「 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現貨外匯投資理財規劃書』」、「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最佳投資理財方案』」、「小賢,目標宣告」、「目標宣告」、「WELL CRE-ATE匯創金融商品顧問有限公司、第一亞洲商人銀行有限公司『CUSTOMER'S AGREEMENT合約書』(含:帳戶申請表、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信託投資合約書空白表格及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帳戶說明)」、「訪客資料(陳鴻鈞)」、「9/22、10/20、11/4、11/17、12/17、12/24、1/4、1/8、1/11、 1/13、1/18、1/25雜記日誌」、「2010年1月日誌」、「明 碁電通通訊錄」、「奇美通訊錄」、「台達電通訊錄」、「引介投資現貨國際金融商品(外匯保證金交易)」、「帳號明細及郵寄之合約書明細」、「8/21-9/24入金統計表」、 「99年1月份上下班簽到表」、「99年1/19外出紀錄表」、 「廠商通訊錄」、李智偉WELL CREATE帳戶開戶申請書(99 年度他字第1223號卷㈠第4頁、第24頁、第25頁反面、第31 頁至第47頁、第53頁至第55頁、第73頁至130頁、第134頁至第136頁、第152頁反面)。 編號:2-14-16劉依穎---廖文鴻99.01.20「結清帳戶切結書」、胡展開請求美金1,100元憑證、中華郵政EE00000000-0 、EE00000000-0國際快捷郵件存根、第一銀行2010年1月15 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匯款人:KIDMAN CHANG受款人:SOCIE-DADE DE CONSULTADORIA FINANCEIRA WELL CREATE LIMITA -DA, USD$ 10,000)、第一銀行2010年1月18日匯出匯款賣 匯水單(匯款人:陳姿伶,受款人:SOCIEDADE DE CONSUL -TADORIA FINANCEIRA WELL CREATE LIMITADA, USD$ 5,000)、玉山銀行2010年1月19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匯款人: WENG SHIN HENG,受款人:SOCIEDADE DE CONSULTADORIA FINANCEIRA WELL CREATE LIMITADA, USD$ 10,000)、編號:2-15-3---陳文政2009年10月23日授權協議書、電話委託 交易授權書、客戶基本資料表、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帳簿封面影本、身分證影本、WELL CREATE信託投資合約書、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99年度他字第1223號卷㈠第131頁至第134頁、第144頁至第152頁)。 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物品目錄(99年度警聲搜字第148 號卷第19頁至第22頁、第43頁至第45頁、第47頁至第57頁)。 ㈡按期貨交易係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及槓桿保證金契約之交易,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稱國內外期貨交易所係指集中交易市場,其他期貨市場則指非集中交易市場,即通稱之店頭市場。是期貨交易法所規範之對象及於所有合法或非法業者在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所從事之任何衍生性商品交易,並不以在國內期貨交易所進行者為限。再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係指依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由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為於店頭市場交易之商品。而「外匯保證金交易」係指一方於客戶與其簽約並繳付外幣保證金後,得隨時應客戶之請求,於保證金之數倍範圍內以自己之名義為客戶之計算,在外匯市場從事不同幣別間之即期或遠期買賣交易,此項交易不需實際交割,一般都在當日或到期前以反方向交易軋平而僅結算買賣差價。惟實務上客戶與銀行間簽訂外匯保證金契約,均約定客戶得將契約延續至下一銀行營業日,若此,則客戶由於契約延續所獲致之損益,經銀行確定後,即存入客戶外匯保證金帳戶或自其中扣除。故外匯保證金契約實際上並無到期日,具有約定於未來時間履行契約之性質。故外匯保證金契約具有:「以保證金交易、未來期間履行特性、每日結算損益」之期貨交易特有之結算制度,並於店頭市場交易,符合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槓桿保證金契約之要件,為期貨交易之一種,應受期貨交易法之規範(我國期貨交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證期七字第0九四0一五四六八八號函說明二項亦採同旨)。依卷附信託投資合約書A關於信託匯創投資部分第一點、第二點,「投資買賣風險說明書」第一點,及匯創公司「現貨國際金融商品交易及擔保金規則(網上交易)」第二點及第十點(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三六九號卷一第一一七頁、第一二十頁反面、第一二二頁、第一二五頁),本件實際交易方式為:⒈客戶授權匯創公司於國際市場進行投資,對每一合約交易僅需依與匯創公司間之合約約定支付必要之擔保金(即保證金),該擔保金僅為合約價值之部分金額,無需支付全部合約價值,並依買賣價差結算商品損益。⒉.匯創公司因客 戶支付上揭一定成數之保證金,而授與一定信用額度,並隨時應客戶之請求,於保證金之數倍範圍內以匯創公司自己之名義為客戶之計算,在外匯市場從事不同幣別間之即期買賣交易,且不需實際交割現貨外幣,在當日以反方向交易軋平而僅結算買賣差價。⒊匯創公司有權自行決定隨時增加或減少擔保金,並要求客戶給付佣金及交易有關費用。在市場不利時(如損失已達所支付保證金之百分之二十),匯創公司可能會即時通知客戶加付擔保金補倉,始能繼續持有手上之未平倉合約,否則匯創公司有權無須另行通知客戶即強制平倉,即強制結算買賣合約損失(止蝕平倉)。⒋交易種類包括英鎊、美元、澳元、歐元、日圓、瑞士法郎、加幣等各種現貨外幣買賣及現貨黃金買賣。每一口合約之合約量:英鎊對美元為十萬英鎊、澳元對美元為十萬澳幣、歐幣對美元為十萬歐元、美元對日幣為十萬美元、美元對瑞士法郎為十萬美元,美元對加幣為十萬美元,黃金為一百盎司。每口合約,當日交易需保證金一千美元,過夜保證金為三千美元,每口交易之手續費以八點計算。⒌因係買賣現貨金融商品,依「信託投資合約書」第九點,客戶有權要求匯創公司之投資交易作現貨交收(實物交割)。另依「現貨國際金融商品交易及擔保金規則」第三點,收盤時若客戶欲保留其帳戶內未平倉合約至次一交易日,則其帳戶內之有效擔保金不得低於所有未平倉合約過夜必須擔保金總和之百分之二十。綜上,本案福慧公司、第一亞洲公司引介客戶與匯創公司簽訂之委託買賣外幣契約,不論其名稱為何,亦不論客戶與匯創公司間簽定之任何書面文件使用之文字係「現貨」或「期貨」,因其間之外幣買賣交易具有「以保證金交易」、「隨時結算損益」、「於未來期間履約」等三大特性,依前所述,自屬「外匯保證金契約」,而為前揭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槓桿保證金契約」,縱令在國外進行現貨之外幣交易,仍應受期貨交易法之規範。 ㈢次按所謂「期貨經理事業」,依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二條規定,係指經營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交易資金,就有關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期貨交易之業務者。所稱「期貨顧問事業」,依據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係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之分析、判斷建議者;所稱「報酬」者,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而「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其範圍則由主管機關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定之,目前僅開放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⑴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⑵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⑶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等業務者。經查:⒈依卷附由福慧公司、第一亞洲公司業務員與公司客戶簽訂之「委任授權書」第三點所訂:「甲方(即客戶)茲已明瞭買賣現貨國際金融商品之風險及自己之財務狀況,決定授權乙方(即福慧公司或第一亞洲公司業務員),基於專業常識或甲方之口頭指示,全權處理(甲方所開設信託匯創公司用以進行外幣買賣之資金帳戶),乙方得逕行決定以限定價格或市場價格代甲方通知匯創,信託匯創在國際市場下單買賣現貨國際金融商品,其盈虧均由甲方自行承受,絕無異議,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報酬」等語(99年度偵字第19369號卷二 第1220頁、第1259頁、第1283頁、第1323頁),福慧公司、第一亞洲公司業務員得依自己判斷,全權代客戶下單操作信託予匯創公司買賣外幣之投資帳戶無疑;再據證人即福慧公司、第一亞洲公司招攬之客戶李其睿、李俊祥、蘇漢良、汝孟勳、賴游龍、張治平、黃偉政、李紅宇、李湘洲、李國華、黃銘隆、葉人豪、張國基、林信宏、陳昱璋、洪宗男、陳記言、李冠峰、楊清堯、李峻榮、周國淵、陳順安、陳滄海、趙國欣、張銘謙、詹明峰、李國豪、林呈光、林秋玲、張潔如、何春伯、許紘愷、趙晟博、蘇建瑋、劉振芳、吳育宗、蔡昕辰、游昆麟、曾志宏、陳秋華、彭修辭、劉孟宏、蕭伯剛、曾仲年、吳秀娟、劉子明、施志衡、謝建華等均證稱,授權福慧公司、第一亞洲公司招攬其投資之被告黃仁群或其所屬公司人員操作下單,由匯創公司每日以電子郵件寄送交易明細之對帳單,或自行上網查詢,或該公司人員以電話聯繫告知交易情形,證人曾明輝證稱由第一亞洲公司人員與其電話聯絡提供分析意見後,自行下單,證人李俊祥證稱由黃仁群、彭玉真提供分析意見,自行下單,證人楊又慈證稱由第一亞洲公司提供資訊,自行下單,證人方瑞源證稱由第一亞洲公司人員與其電話聯絡提供分析意見,或自行上網查詢後自行下單(詳如附表二所示),證人即福慧公司業務員蔡廷俊表示福慧公司有提供資訊指南及網站(同前偵卷㈡第925頁、第926頁),被告杜慧婷表示第一亞洲公司有提供投資資訊指南及網站(同前偵卷㈠380頁),被告謝玉芳表示 營業場所有二部電腦網路連線提供外幣匯率相關資訊(同前偵卷㈡第1226頁),被告蔡明原表示以電子郵件寄送國際上有關外匯資訊給客戶(同前偵卷㈡第1338頁)等內容,福慧公司、第一亞洲公司之經營行為已符合接受特定人委託,為他人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期貨經理及期貨顧問。⒉被告黃仁群等人均供述有招攬客戶投資匯創公司之外幣保證金交易,除固定薪資外,每成功招攬一名客戶可獲得一千元之報酬,其中被告彭玉真、杜慧婷、李智偉、葉鈺德、邱如慧、邱欽鴻、王宇辰、郭純純、邱雅真、李貞慧、陳弘瑋、游素、謝玉芳、林婉屏、李威德、蔡耀賢、賴威廷、張莉苓、呂俊輝、蔡舒怡、陳泓志、吳誠平、蔡明原則有協助客戶投資簽約、陪同客戶匯款,亦據其等供承在卷,及附表二所示其等招攬之客戶陳述明確,證人蔡廷俊證稱「福慧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澳門「匯創金融商品顧問公司」,有簽訂「合作契約」(同前偵卷㈡第924頁、第925頁),及被告黃仁群供稱,戴志榮負責代表「第一亞洲商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澳門「匯創金融商品顧問公司」簽訂「合作契約」,內容為澳門「匯創金融商品顧問公司」向客戶收取之手續費中,均分多少比例之金額,作為公司於臺灣代理招攬客戶之「居間報酬」(同前偵卷㈠第58頁)等語,福慧公司、第一亞洲公司符合上開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所定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規定,自屬經營其他期貨之服務事業無訛。福慧公司、第一亞洲公司確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期貨顧問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至明。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黃仁群、彭玉真、杜慧婷、李智偉、譚大瑋、葉鈺德、邱如慧、邱欽鴻、王宇辰、郭純純、邱雅真、李貞慧、陳弘瑋、游素秋、謝玉芳、林婉屏、龐閔憶、李威德、林兆麒、蔡耀賢、賴威廷、張莉苓、呂俊輝、蔡舒怡、陳泓志、吳誠平、蔡明原等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㈠按所謂「經營」,係指就各該事業之經管、營運,具有決策權力之人而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罪係屬身分犯,若屬公司型態組織,董事長、董事固然屬之,公司經理人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亦為職務上負責人;若係商號組織,則以登記之負責人為經營者;又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二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一一○號、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七十七號判判例及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福慧公司之負責人吉迺安、戴志榮(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負責變更為戴志榮)及第一亞洲公司之負責人戴志榮,為該二家公司之經營者,先後僱用及指示附表一所示之被告黃仁群等人從事招攬客戶、開戶、受任與澳門利基集團聯繫,提供諮詢等業務,從事期貨顧問、經理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被告游素秋、蔡舒怡、陳泓志、同案被告胡杰(俟到案審結)先後與「福慧公司」負責人吉迺安、戴志榮,被告呂俊輝、蔡舒怡、黃仁群、游素秋、陳泓志、同案被告胡杰與「第一亞洲公司」負責人戴志榮,被告黃仁群、彭玉真、杜慧婷、李智偉、譚大瑋、葉鈺德、邱如慧、邱欽鴻、王宇辰、郭純純、邱雅真、李貞慧、陳弘瑋、游素秋、謝玉芳、林婉屏、龐閔憶、李威德、林兆麒、蔡耀賢、賴威廷、張莉苓、陳泓志、吳誠平、蔡明原、同案被告龔哲民、胡杰(龔哲民、胡杰二人俟到案審結)、另案被告蔡廷俊、陳政陽(蔡廷俊、陳政陽二人因曾經判決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與「第一亞洲公司」負責人戴志榮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論以共犯。 ㈡故核被告黃仁群、彭玉真、杜慧婷、李智偉、譚大瑋、葉鈺德、邱如慧、邱欽鴻、王宇辰、郭純純、邱雅真、李貞慧、陳弘瑋、游素秋、謝玉芳、林婉屏、龐閔憶、李威德、林兆麒、蔡耀賢、賴威廷、張莉苓、呂俊輝、蔡舒怡、陳泓志、吳誠平、蔡明原所為,均係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經理事業與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罪,且均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㈢而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所稱之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就其經營事業行為之性質而言,均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故如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事業之目的,在同一時期內多次或反覆經營上述事業之行為,應僅成立單純一罪,而無連續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四一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被告游素秋、蔡舒怡、陳泓志、同案被告胡杰先後與「福慧公司」負責人吉迺安、戴志榮,被告呂俊輝、蔡舒怡、黃仁群、游素秋、陳泓志、同案被告胡杰與「第一亞洲公司」負責人戴志榮,被告黃仁群、彭玉真、杜慧婷、李智偉、譚大瑋、葉鈺德、邱如慧、邱欽鴻、王宇辰、郭純純、邱雅真、李貞慧、陳弘瑋、游素秋、謝玉芳、林婉屏、龐閔憶、李威德、林兆麒、蔡耀賢、賴威廷、張莉苓、陳泓志、吳誠平、蔡明原、同案被告龔哲民、胡杰、另案被告蔡廷俊、陳政陽與「第一亞洲公司」負責人戴志榮,顯係基於經營同一事業之目的,在同一時期內多次或反覆經營上述事業之行為,自應僅成立單純一罪。 ㈣另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所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即學理上所謂之想像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構成犯罪要件內容之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個罪名而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處……」。係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等四種類型之違法經營期貨服務事業行為,均併列於同一法條之罪名內,而其所保護之法益,為社會經濟活動之管理與秩序。故不論行為人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其中一種或二種以上期貨服務事業者,其結果僅侵害一個社會法益,而觸犯同一罪名,自不能論以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四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科刑部分: ㈠爰審酌被告黃仁群、彭玉真、杜慧婷、李智偉、譚大瑋、葉鈺德、邱如慧、邱欽鴻、王宇辰、郭純純、邱雅真、李貞慧、陳弘瑋、游素秋、謝玉芳、林婉屏、龐閔憶、李威德、林兆麒、蔡耀賢、賴威廷、張莉苓、呂俊輝、蔡舒怡、陳泓志、吳誠平、蔡明原分別受僱於「福慧公司」、「第一亞洲公司」(如附表一所示),無相關金融證照,欠缺期貨專業知識,為圖佣金、手續費及領取薪資報酬,從事期貨經理、顧問及其他服務事業,招攬附表二所示之沈美吟等人及其他投資人投資外匯保證金交易,造成沈美吟等人損失不貲,惟念其等犯罪情節均較「福慧公司」負責人吉迺安、「福慧公司」、「第一亞洲公司」負責人戴志榮為輕,暨其等素行、生活狀況、品性、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各自參與分工之情形、從事期間、所生危害,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①被告黃仁群量處有期徒刑七月,②被告彭玉真量處有期徒刑六月③被告杜慧婷量處有期徒刑六月,④被告李智偉量處有期徒刑五月,⑤被告譚大瑋量處有期徒刑三月,⑥被告葉鈺德量處有期徒刑五月,⑦被告邱如慧量處有期徒刑五月,⑧被告邱欽鴻量處有期徒刑五月,⑨被告王宇辰量處有期徒刑四月,⑩被告郭純純量處有期徒刑四月,⑪被告邱雅真量處有期徒刑五月,⑫被告李貞慧量處有期徒刑五月,⑬被告陳弘瑋量處有期徒刑五月,⑭被告游素秋量處有期徒刑六月,⑮被告謝玉芳量處有期徒刑四月,⑯被告林婉屏量處有期徒刑三月,⑰被告龐閩憶量處有期徒刑三月,⑱被告李威德量處有期徒刑四月,⑲被告林兆麒量處有期徒刑三月,⑳被告蔡耀賢量處有期徒刑五月,㉑被告賴威廷量處有期徒刑三月,㉒被告張莉苓量處有期徒刑三月,㉓被告呂俊輝量處有期徒刑三月,㉔被告蔡舒怡量處有期徒刑三月,㉕被告陳泓志量處有期徒刑六月,㉖被告吳誠平量處有期徒刑六月,㉗被告蔡明原量處有期徒刑六月。 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總統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並自同年月十六日起生效施行,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該條例另有規定外,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刑,本件被告呂俊輝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初,被告蔡舒怡犯罪時間在九十五年九月、十月至九十六年初,查無證據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後,依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爰認被告呂俊輝、蔡舒怡二人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因二人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三月,無該條例第三條所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皆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減其二人宣告刑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㈢末查被告黃仁群、彭玉真、杜慧婷、李智偉、譚大瑋、葉鈺德、邱如慧、邱欽鴻、王宇辰、郭純純、邱雅真、李貞慧、陳弘瑋、游素秋、謝玉芳、林婉屏、龐閔憶、李威德、林兆麒、蔡耀賢、賴威廷、張莉苓、呂俊輝、蔡舒怡、陳泓志、蔡明原均無犯罪科刑前科;被告吳誠平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二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以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九三一號判決上訴駁回,緩刑四年確定,緩刑期滿緩刑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此有各該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等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犯行,深表悔意,是以本院認其等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並審酌其等現均有正當工作、被告吳誠平需照顧罹癌之配偶(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貝會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可稽,本院卷第105頁)等各因素,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①被告黃仁群予以宣告緩刑四年,②被告彭玉真、杜慧婷、李智偉、葉鈺德、邱如慧、邱欽鴻、邱雅真、李貞慧、陳弘瑋、游素秋、蔡耀賢、陳泓志、吳誠平、蔡明原,均予以宣告緩刑三年,③被告譚大瑋、王宇辰、郭純純、謝玉芳、林婉屏、龐閩憶、李威德、林兆麒、賴威廷、張莉苓、呂俊輝、蔡舒怡,均予以宣告緩刑二年。惟為督促其等明瞭所為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確實能戒慎行止,預防再犯,並斟酌其等各自所擔任分工角色、任職期間,暨考量其等現況,①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命被告黃仁群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二十萬元,命被告吳誠平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十五萬元,命被告邱雅真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十萬元,命被告王宇辰、謝玉芳均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八萬元,命被告譚大瑋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五萬元;②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分別宣告被告呂俊輝、蔡舒怡,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五十小時義務勞務,分別宣告被告林婉屏、龐閩憶、林兆麒、賴威廷、張莉苓,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六十小時義務勞務,分別宣告被告郭純純、李威德,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九十小時義務勞務,分別宣告李智偉、葉鈺德、邱如慧、邱欽鴻、李貞慧、陳弘瑋、蔡耀賢,應於判決確定後二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百二十小時義務勞務,分別宣告被告彭玉真、杜慧婷、游素秋、陳泓志、蔡明原,應於判決確定後二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百五十小時義務勞務,又被告林婉屏、龐閩憶、林兆麒、賴威廷、張莉苓、呂俊輝、蔡舒怡、郭純純、李威德、李智偉、葉鈺德、邱如慧、邱欽鴻、李貞慧、陳弘瑋、蔡耀賢、彭玉真、杜慧婷、游素秋、陳泓志、蔡明原應執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定事項(即上述義務勞務),故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諭知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至於其等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由檢察官考量其等所犯罪名,並斟酌其等性別、家庭、身分、職業、經歷、特殊專長、體能狀況及素行紀錄與參加意願等因素,再依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之地域、特性及勞務內容等為適當之安排。又倘被告黃仁群、彭玉真、杜慧婷、李智偉、譚大瑋、葉鈺德、邱如慧、邱欽鴻、王宇辰、郭純純、邱雅真、李貞慧、陳弘瑋、游素秋、謝玉芳、林婉屏、龐閔憶、李威德、林兆麒、蔡耀賢、賴威廷、張莉苓、呂俊輝、蔡舒怡、陳泓志、吳誠平、蔡明原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均併予敘明。 五、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1.之 JALLEN黃仁群教育訓練上課資料,係被告黃仁群所有,供本案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所用,編號16.筆記本,記載客戶資料、交易資訊,編號21.電腦資料光碟,儲存提供給客戶的投資資訊、客戶聯絡方式,均係被告彭玉真所有,供本案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所用,此已據被告黃仁群、彭玉真供述在卷,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附表三編號25.之記事本一本,係被告林婉屏所有,編號28.之記事本二本,係被告杜慧婷所有,編號 82.之張靜瑋名片一張、夢想版資料二張及雜記資料二張,編號 83.之隨身碟一個,均係被告李智偉所有,編號 85.之記事本一本,係被告黃仁群所有,惟均非供本案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所用,編號54.之張馨之名片一盒、編號88.之履歷資料一份、編號97. 之國際快捷收據三本、編號103.之第一亞洲公司之人事資料、空白承攬契約書、離職申請書、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一份、編號104.之員工簽到表一份、編號105.之員工通訊表一份、編號107.之劉祐銓名片一盒,均係第一亞洲公司所有,且均非供本案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所用,編號55. 之「第一亞洲公司」蔡耀賢名片一盒,係第一亞洲公司所有,「Kiwanis 國際同濟會台灣總會-三重國際同濟會理事」蔡耀賢名片一盒,係蔡耀賢所有,均非供本案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所用,其餘扣案物品雖係供本案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服務事業所用,惟皆屬第一亞洲公司所有,亦均據被告黃仁群、彭玉真、林婉屏、杜慧婷、龐閩憶、譚大瑋、葉鈺德、李智偉、李威德、蔡耀賢、邱如慧、林兆麒、證人劉依穎、黃貞鳳、黃卜君、張馨之供明在卷,皆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碧玉、李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七、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附表一 ┌──┬────┬──────┬──────┬───────┐ │編號│姓 名 │任職公司及職│ 任職期間 │工作內容 │ │ │ │稱 │ │ │ ├──┼────┼──────┼──────┼───────┤ │ 1. │黃仁群 │96年1月間經 │96年1月間至 │⑴與彭玉真負責│ │ │ │吉迺安推薦進│99年1月26日 │開發客戶,招攬│ │ │ │入福慧公司擔│止 │客戶投資匯創公│ │ │ │任顧問,97年│ │司之外匯現貨商│ │ │ │4月8日福慧公│ │品買賣之槓桿保│ │ │ │司變更名稱為│ │證金期貨交易。│ │ │ │第一亞洲公司│ │⑵提供現貨外匯│ │ │ │,職稱變更為│ │資訊。 │ │ │ │副總經理。 │ │⑶受委任下單操│ │ │ │ │ │作外幣保證金交│ │ │ │ │ │易。 │ │ │ │ │ │⑷負責培訓第一│ │ │ │ │ │亞洲新進人員之│ │ │ │ │ │教育訓練。 │ │ │ │ │ │⑸戴志榮交辦事│ │ │ │ │ │項。 │ ├──┼────┼──────┼──────┼───────┤ │ 2. │彭玉真 │受僱第一亞洲│96年中至99年│⑴電話及親訪招│ │ │ │公司擔任引介│1月26日止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專員 │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 │ │ │⑶提供現貨外匯│ │ │ │ │ │資訊。 │ │ │ │ │ │⑷受委任下單操│ │ │ │ │ │作外幣保證金交│ │ │ │ │ │易。 │ ├──┼────┼──────┼──────┼───────┤ │ 3. │杜慧婷 │受僱第一亞洲│96年10月到99│⑴電話及親訪招│ │ │ │公司擔任引介│年1月26日止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諮詢師 │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 │ │ │⑶受委任下單操│ │ │ │ │ │作外幣保證金交│ │ │ │ │ │易。 │ ├──┼────┼──────┼──────┼───────┤ │ 4. │李智偉 │受僱第一亞洲│97年7月間起 │⑴電話及親訪招│ │ │ │公司擔任引介│至99年1月26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諮詢師 │日止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 │ │ │⑶受委任下單操│ │ │ │ │ │作外幣保證金交│ │ │ │ │ │易。 │ ├──┼────┼──────┼──────┼───────┤ │ 5. │譚大瑋 │受僱第一亞洲│98年8月至99 │⑴電話及親訪招│ │ │ │公司擔任引介│年1月26日止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諮詢師 │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 6. │葉鈺德 │受僱第一亞洲│97年7月至99 │⑴電話及親訪招│ │ │ │公司擔任承攬│年1月26日止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員 │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 │ │ │⑶受委任下單操│ │ │ │ │ │作外幣保證金交│ │ │ │ │ │易。 │ ├──┼────┼──────┼──────┼───────┤ │ 7. │邱如慧 │受僱福慧公司│97年4月至99 │⑴電話及親訪招│ │ │ │擔任引介諮詢│年1月26日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師 │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 │ │ │⑶受委任下單操│ │ │ │ │ │作外幣保證金交│ │ │ │ │ │易。 │ ├──┼────┼──────┼──────┼───────┤ │ 8. │邱欽鴻 │受僱福慧公司│97年4月至99 │⑴電話及親訪招│ │ │ │擔任引介諮詢│年1月26日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師 │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 │ │ │⑶受委任下單操│ │ │ │ │ │作外幣保證金交│ │ │ │ │ │易。 │ ├──┼────┼──────┼──────┼───────┤ │ 9. │王宇辰(│受僱第一亞洲│98年1月至99 │⑴電話及親訪招│ │ │原名王博│公司擔任引介│年1月26日止 │攬客戶投資匯創│ │ │正) │諮詢師 │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 │ │ │⑶受委任下單操│ │ │ │ │ │作外幣保證金交│ │ │ │ │ │易。 │ ├──┼────┼──────┼──────┼───────┤ │10. │郭純純 │受僱福慧公司│97年7月至98 │⑴電話及親訪招│ │ │ │、第一亞洲公│年7月止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司擔任引介諮│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詢師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11. │邱雅真 │受僱福慧公司│97年1月至98 │⑴電話及親訪招│ │ │ │、第一亞洲公│年12月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司兼職工讀 │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12. │李貞慧 │受僱福慧公司│97年5月、7月│⑴電話及親訪招│ │ │ │,兼職 │至98年12月止│攬客戶投資匯創│ │ │ │ │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 │ │ │⑶受委任下單操│ │ │ │ │ │作外幣保證金交│ │ │ │ │ │易。 │ ├──┼────┼──────┼──────┼───────┤ │13. │陳弘瑋 │受僱福慧公司│96年底至98年│⑴電話及親訪招│ │ │ │、第一亞洲公│8月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司擔任助理 │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 │ │ │⑶受委任下單操│ │ │ │ │ │作外幣保證金交│ │ │ │ │ │易。 │ ├──┼────┼──────┼──────┼───────┤ │14. │游素秋 │受僱福慧公司│95年7月至98 │⑴電話及親訪招│ │ │ │、第一亞洲公│年8月止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司先後擔任業│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務、主任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 │ │ │⑶受委任下單操│ │ │ │ │ │作外幣保證金交│ │ │ │ │ │易。 │ ├──┼────┼──────┼──────┼───────┤ │15. │謝玉芳 │受僱第一亞洲│97年9月至98 │⑴電話及親訪招│ │ │ │公司擔任行政│年7月止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助理 │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16. │林婉屏 │受僱第一亞洲│98年5、6月至│⑴電話及親訪招│ │ │ │公司擔任引介│99 年1月26日│攬客戶投資匯創│ │ │ │諮詢師 │止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 │ │ │⑶受委任下單操│ │ │ │ │ │作外幣保證金交│ │ │ │ │ │易。 │ ├──┼────┼──────┼──────┼───────┤ │17. │龐閔憶 │第一亞洲公司│98年8月初至 │⑴電話及親訪招│ │ │ │擔任引介諮詢│99年1月26日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師 │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18. │李威德 │第一亞洲公司│98年2月至99 │⑴電話及親訪招│ │ │ │擔任引介諮詢│年1月26日止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師 │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19. │林兆麒 │受僱第一亞洲│98年7月至99 │電話招攬客戶投│ │ │ │公司擔任業務│年1月26日止 │資匯創公司之外│ │ │ │ │ │匯現貨商品買賣│ │ │ │ │ │之槓桿保證金期│ │ │ │ │ │貨交易。 │ ├──┼────┼──────┼──────┼───────┤ │20. │蔡耀賢 │受僱第一亞洲│97年2月至99 │⑴電話及親訪招│ │ │ │公司擔介諮詢│年1月26日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師 │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21. │賴威廷 │受僱第一亞洲│98年10月至99│⑴電話及親訪招│ │ │ │公司擔介諮詢│年1月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師 │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 │ │ │⑶受委任下單操│ │ │ │ │ │作外幣保證金交│ │ │ │ │ │易。 │ ├──┼────┼──────┼──────┼───────┤ │22. │張莉苓 │受僱第一亞洲│98年11月至99│⑴電話及親訪招│ │ │ │公司擔任引介│年1月26日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諮詢師 │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23. │呂俊輝 │受僱福慧公司│96年初 │⑴電話及親訪招│ │ │ │擔任引介諮詢│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師 │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24. │蔡舒怡 │受僱福慧公司│95年9月、10 │⑴電話及親訪招│ │ │ │擔任引介諮詢│月至96年初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師 │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25. │陳泓志 │受僱福慧公司│95年3月至98 │⑴電話及親訪招│ │ │ │、第一亞洲公│年7月止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司擔任引介諮│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詢師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26. │吳誠平 │受僱第一亞洲│97年5月至98 │⑴電話及親訪招│ │ │ │公司先後擔任│年12月止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服務專員、市│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場研究處經理│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 │ │ │⑶受委任下單操│ │ │ │ │ │作外幣保證金交│ │ │ │ │ │易。 │ ├──┼────┼──────┼──────┼───────┤ │27. │蔡明原 │受僱福慧公司│96年底至99年│⑴電話及親訪招│ │ │ │、第一亞洲公│1月26日止 │攬客戶投資匯創│ │ │ │司擔任業務員│ │公司之外匯現貨│ │ │ │ │ │商品買賣之槓桿│ │ │ │ │ │保證金期貨交易│ │ │ │ │ │。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 │ │ │⑶受委任下單操│ │ │ │ │ │作外幣保證金交│ │ │ │ │ │易。 │ ├──┼────┼──────┼──────┼───────┤ │28. │龔哲民 │受僱第一亞洲│98年7月至99 │電話招攬客戶投│ │ │ │公司擔任引介│年1月26日止 │資匯創公司之外│ │ │ │諮詢師 │ │匯現貨商品買賣│ │ │ │ │ │之槓桿保證金期│ │ │ │ │ │貨交易。 │ ├──┼────┼──────┼──────┼───────┤ │29. │胡 杰 │受僱福慧公司│95年3月至96 │⑴親訪招攬客戶│ │ │ │公司擔任業務│年底止 │投資匯創公司之│ │ │ │人員 │ │外匯現貨商品買│ │ │ │ │ │賣之槓桿保證金│ │ │ │ │ │期貨交易。 │ │ │ │ │ │⑵協助期貨交易│ │ │ │ │ │客戶簽訂投資相│ │ │ │ │ │關文書資料、陪│ │ │ │ │ │同匯款。 │ │ │ │ │ │⑶受委任下單操│ │ │ │ │ │作外幣保證金交│ │ │ │ │ │易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投資者│投資金額 │投資時間及簽約│ 招攬人 │操作方式 │ 備 註 │ │ │姓 名│(美元) │(或匯款)地點│ │ │ │ ├──┼───┼─────┼───────┼─────┼─────┼───────┤ │ 1. │沈美吟│ 20,000 │96.8.17 │黃仁群及一│授權匯創公│虧損至剩幾十美│ │ │ │ │國泰世華國外部│名不詳姓名│司隊代為操│元 │ │ │ │ │ │女子 │作,由匯創│ │ │ │ │ │ │ │公司每日以│ │ │ │ │ │ │ │電子郵件寄│ │ │ │ │ │ │ │送對帳單之│ │ │ │ │ │ │ │交易明細 │ │ ├──┼───┼─────┼───────┼─────┼─────┼───────┤ │ 2. │呂政勳│ 20,000 │98.4.13 │黃仁群 │授權匯創公│虧損,嗣終止合│ │ │ │ │台北市玉山銀行│彭玉真 │司隊代為操│約退回8000美元│ │ │ │ │復興分行 │ │作,由匯創│ │ │ │ │ │ │ │公司每日以│ │ │ │ │ │ │ │電子郵件寄│ │ │ │ │ │ │ │送對帳單之│ │ │ │ │ │ │ │交易明細 │ │ ├──┼───┼─────┼───────┼─────┼─────┼───────┤ │ 3. │王志賢│ 20,000 │98.6.6 │黃仁群 │授權匯創公│虧損,嗣終止合│ │ │ │ │臺北富邦瑞湖分│彭玉真 │司隊代為操│約退回9000多美│ │ │ │ │行 │ │作,上網看│元 │ │ │ │ │ │ │交易明細 │ │ ├──┼───┼─────┼───────┼─────┼─────┼───────┤ │ 4. │李其睿│ 10,000 │98.4.8 │黃仁群 │授權黃仁群│虧損至剩108.29│ │ │ │ │臺北市兆豐銀行│彭玉真 │操作,匯創│美元 │ │ │ │ │南港分行 │ │公司每日以│ │ │ │ │ │ │ │電子郵件寄│ │ │ │ │ │ │ │送對帳單之│ │ │ │ │ │ │ │交易明細 │ │ ├──┼───┼─────┼───────┼─────┼─────┼───────┤ │ 5. │曾明輝│ 10,000 │98.11.16 │黃仁群 │第一亞洲公│虧損,嗣終止合│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彭玉真 │司人員與曾│約退回118,287 │ │ │ │ │行 │ │明輝電話聯│元新台幣 │ │ │ │ │ │ │繫,提供分│ │ │ │ │ │ │ │析意見後,│ │ │ │ │ │ │ │由曾明輝自│ │ │ │ │ │ │ │行下單 │ │ ├──┼───┼─────┼───────┼─────┼─────┼───────┤ │ 6. │李俊祥│ 20,000 │98.2.10 │黃仁群 │由黃仁群、│虧損殆盡 │ │ │ │ │彰化商銀北新分│彭玉真 │彭玉真提供│ │ │ │ │ │行 │ │意見自行操│ │ │ │ │ │ │ │作下單;或│ │ │ │ │ │ │ │授權第一亞│ │ │ │ │ │ │ │洲公司人員│ │ │ │ │ │ │ │操作,匯創│ │ │ │ │ │ │ │公司每日以│ │ │ │ │ │ │ │電子郵件寄│ │ │ │ │ │ │ │送對帳單之│ │ │ │ │ │ │ │交易明細 │ │ ├──┼───┼─────┼───────┼─────┼─────┼───────┤ │ 7. │蘇漢良│ 5,000 │98.2.6 │彭玉真 │自行下單;│虧損至剩10,000│ │ │ │ │上海商銀西湖分│ │及授權第一│元新台幣 │ │ │ │ │行 │ │亞洲公司人│ │ │ │ │ │ │ │員下單 │ │ ├──┼───┼─────┼───────┼─────┼─────┼───────┤ │ 8. │黃俊諺│ 2,000 │97.12.12 │彭玉真 │自行下單 │虧損,金額不詳│ │ │ │ │第一銀行劍潭分│黃仁群 │ │。 │ │ │ │ │行 │ │ │ │ ├──┼───┼─────┼───────┼─────┼─────┼───────┤ │ 9. │汝孟勳│ 50,000 │98.11.17 │彭玉真 │自行下單;│虧損,嗣終止合│ │ │ │ │中國信託桃園分│ │授權彭玉真│約退回17,900多│ │ │ │ │行 │ │下單作,匯│美元 │ │ │ │ │ │ │創公司每日│ │ │ │ │ │ │ │以電子郵件│ │ │ │ │ │ │ │寄送對帳單│ │ │ │ │ │ │ │之交易明細│ │ ├──┼───┼─────┼───────┼─────┼─────┼───────┤ │10. │黃朝群│ 5,000 │98.7.16 │彭玉真 │自行下單 │虧損,嗣終止合│ │ │ │ │第一銀行新店分│ │ │約取回2,500美 │ │ │ │ │行 │ │ │元 │ ├──┼───┼─────┼───────┼─────┼─────┼───────┤ │11. │程麗華│ 57,753 │96.3.7 │彭玉真 │授權匯創公│虧損至剩幾十美│ │ │ │ │台北富邦北投分│陳政揚 │司隊代為操│元 │ │ │ │ │行 │ │作,上網看│ │ │ │ │ │ │ │交易明細 │ │ ├──┼───┼─────┼───────┼─────┼─────┼───────┤ │12. │賴游龍│ 9,500 │99.1.7 │杜慧婷 │授權杜慧婷│虧損,剩8,700 │ │ │ │ │台北富邦銀行延│ │下單作,匯│美元 │ │ │ │ │吉分行 │ │創公司每日│ │ │ │ │ │ │ │以電子郵件│ │ │ │ │ │ │ │寄送對帳單│ │ │ │ │ │ │ │之交易明細│ │ ├──┼───┼─────┼───────┼─────┼─────┼───────┤ │13. │張治平│ 10,000 │98.12月間 │杜慧婷 │授權杜慧婷│虧損3萬元台幣 │ │ │ │ │ │ │下單操作 │ │ ├──┼───┼─────┼───────┼─────┼─────┼───────┤ │14. │陳宗男│ 20,000 │98.10.26 │李智偉 │自行下單 │虧損,嗣終止合│ │ │ │ │中國信託新竹分│林婉屏 │ │約退回8,00多美│ │ │ │ │行 │ │ │元 │ ├──┼───┼─────┼───────┼─────┼─────┼───────┤ │15. │黃偉政│ 20,000 │98.1.20 │林婉屏 │授權林婉屏│虧損至剩十美元│ │ │ │ 3,000 │98.2.5 │ │下單;自行│多 │ │ │ │ │中國信託林口簡│ │下單 │ │ │ │ │ │易分行 │ │ │ │ ├──┼───┼─────┼───────┼─────┼─────┼───────┤ │16. │呂志祥│ 10,000 │98.10.20 │龐閔憶 │授權匯創公│虧損至剩幾美元│ │ │ │ │中國信託桃園分│ │司隊代為操│ │ │ │ │ │行 │ │作 │ │ ├──┼───┼─────┼───────┼─────┼─────┼───────┤ │17. │邢美珍│ 6,000 │98.10月底 │譚大瑋 │授權匯創公│虧損 │ │ │ │ │ │ │司隊代為操│ │ │ │ │ │ │ │作 │ │ ├──┼───┼─────┼───────┼─────┼─────┼───────┤ │18. │李紅宇│ 3,000 │97.1.14 │葉鈺德 │授權葉鈺德│虧損 │ │ │ │ │上海商銀仁愛分│ │操作,匯創│ │ │ │ │ │行 │ │公司每日以│ │ │ │ │ │ │ │電子郵件寄│ │ │ │ │ │ │ │送對帳單之│ │ │ │ │ │ │ │交易明細 │ │ ├──┼───┼─────┼───────┼─────┼─────┼───────┤ │19. │田廣平│ 2,000 │98.1.12 │葉鈺德 │授權匯創公│全部虧損 │ │ │ │ │台北富邦銀行 │杜慧婷 │司隊代為操│ │ │ │ │ │ │ │作,上網看│ │ │ │ │ │ │ │交易明細 │ │ ├──┼───┼─────┼───────┼─────┼─────┼───────┤ │20. │李湘洲│ 10,000 │98年4、5月間 │李威德 │授權第一亞│虧損,嗣終止合│ │ │ │ │ │ │洲公司人員│約取回6,100美 │ │ │ │ │ │ │操作 │元 │ ├──┼───┼─────┼───────┼─────┼─────┼───────┤ │21. │楊又慈│ 20,000 │98.12.24 │蔡耀賢 │第一亞洲公│虧損,嗣終止合│ │ │ │ 10,000 │台灣銀行和平分│ │司提供資訊│約取回13,000多│ │ │ │ │行 │ │,自行下單│美元 │ │ │ │ │99.2.2 │ │,匯創公司│ │ │ │ │ │台灣銀行新店分│ │每日以電子│ │ │ │ │ │行 │ │郵件寄送交│ │ │ │ │ │ │ │易明細之對│ │ │ │ │ │ │ │帳單 │ │ ├──┼───┼─────┼───────┼─────┼─────┼───────┤ │22. │王智皇│ 3,000 │98.7.24 │蔡耀賢 │自行下單 │虧損,嗣終止合│ │ │ │ │日盛銀行士林分│ │ │約取回2,781多 │ │ │ │ │行 │ │ │美元 │ ├──┼───┼─────┼───────┼─────┼─────┼───────┤ │23. │李國華│ 20,000 │97.8.19 │邱如慧 │自行下單;│虧損,嗣終止合│ │ │ │ │中國信託中壢分│ │授權邱如慧│約取回7,824.11│ │ │ │ │行 │ │下單,上網│美元 │ │ │ │ │ │ │看交易明細│ │ ├──┼───┼─────┼───────┼─────┼─────┼───────┤ │24. │黃銘隆│ 10,000 │97.4.24 │邱如慧 │授權邱如慧│虧損,嗣終止合│ │ │ │ │華南銀行樟樹灣│ │下單 │約取回2,900多 │ │ │ │ │分行 │ │ │美元 │ ├──┼───┼─────┼───────┼─────┼─────┼───────┤ │25. │葉人豪│ 50,000 │97年中 │邱如慧 │自行下單;│虧損,嗣終止合│ │ │ │ │ │ │授權智偉、│約取回25,000美│ │ │ │ │ │ │邱如慧單 │元 │ ├──┼───┼─────┼───────┼─────┼─────┼───────┤ │26. │蔣承洋│ 20,000 │97年間 │邱如慧 │自行下單 │虧損至剩幾百美│ │ │ │ │ │ │ │元 │ ├──┼───┼─────┼───────┼─────┼─────┼───────┤ │27. │張國基│ 20,000 │98.5.20 │邱如慧 │授權邱欽鴻│虧損,嗣終止合│ │ │ │ │第一銀行汐止分│邱欽鴻 │下單 │約取回6,100美 │ │ │ │ │行 │ │ │元 │ ├──┼───┼─────┼───────┼─────┼─────┼───────┤ │28. │林信宏│ 3,125 │97.1.18 │賴威廷 │自行下單或│虧損,嗣終止合│ │ │ │ │國泰世華天母分│ │授權賴威廷│約取回300美元 │ │ │ │ │行 │ │下單;匯創│ │ │ │ │ │ │ │公司每日以│ │ │ │ │ │ │ │電子郵件寄│ │ │ │ │ │ │ │送交易明細│ │ │ │ │ │ │ │之對帳單 │ │ ├──┼───┼─────┼───────┼─────┼─────┼───────┤ │29. │陳昱璋│ 10,000 │97年7、8月 │賴威廷 │自行下單或│虧損,第一筆終│ │ │ │ 5,000 │98年4、5月 │張莉苓 │授權賴威廷│止合約取回800 │ │ │ │ │ │ │下單;匯創│多美元,第二筆│ │ │ │ │ │ │公司每日以│終止合約取回 │ │ │ │ │ │ │電子郵件寄│3000多美元 │ │ │ │ │ │ │送交易明細│ │ │ │ │ │ │ │之對帳單 │ │ ├──┼───┼─────┼───────┼─────┼─────┼───────┤ │30. │洪宗男│ 3,000 │98.2月 │賴威廷 │授權賴威廷│虧損殆盡 │ │ │ │ 10,000 │富邦銀行 │張莉苓 │下單,每日│ │ │ │ │ │98.4月 │ │收到交易明│ │ │ │ │ │富邦銀行 │ │細之手機簡│ │ │ │ │ │ │ │訊 │ │ ├──┼───┼─────┼───────┼─────┼─────┼───────┤ │31. │陳記言│ 10,000 │98年中 │賴威廷 │授權賴威廷│虧損,帳戶剩約│ │ │ │ 10,000 │98.12.8 │張莉苓 │操作;自行│3000美元 │ │ │ │ 5,000 │99.2.10 │ │操作 │ │ │ │ │ │兆豐銀行東內湖│ │ │ │ │ │ │ │分行 │ │ │ │ ├──┼───┼─────┼───────┼─────┼─────┼───────┤ │32. │傅若美│100,000 │96年初 │呂俊輝 │自行下單 │未實際操作,3 │ │ │ │ │ │蔡舒怡 │ │、4月後終止合 │ │ │ │ │ │ │ │約取回99,900多│ │ │ │ │ │ │ │美元 │ ├──┼───┼─────┼───────┼─────┼─────┼───────┤ │33. │方瑞源│ 10,000 │98.1.23 │王宇辰 │由第一亞洲│虧損至帳戶剩 │ │ │ │ │兆豐銀行香港分│ │公司人員主│3,072.68美元 │ │ │ │ │行 │ │動以電話提│ │ │ │ │ │ │ │供資訊、分│ │ │ │ │ │ │ │析意見,或│ │ │ │ │ │ │ │方瑞源上網│ │ │ │ │ │ │ │查詢後自行│ │ │ │ │ │ │ │下單。 │ │ ├──┼───┼─────┼───────┼─────┼─────┼───────┤ │34. │李冠峰│ 20,000 │98.8.13 │ 王宇辰 │授權王宇辰│虧損至帳戶剩 │ │ │ │ │臺灣中小企銀永│ │操作下單 │300多美元 │ │ │ │ │春分行 │ │ │ │ ├──┼───┼─────┼───────┼─────┼─────┼───────┤ │35. │楊清堯│ 20,000 │98.4月 │ 郭純純 │授權第一亞│虧損至僅剩幾百│ │ │ │ 20,000 │98.5.26 │ │洲公司操作│美元 │ │ │ │ 10,000 │98.7 │ │下單 │ │ │ │ │ │國泰世華竹北分│ │ │ │ │ │ │ │行 │ │ │ │ ├──┼───┼─────┼───────┼─────┼─────┼───────┤ │36. │李峻榮│ 20,000 │97.6.27 │ 郭純純 │授權第一亞│虧損至剩十幾美│ │ │ │ 8,000 │97.8.18 │ │洲公司員工│元 │ │ │ │ 2,000 │97.10.22 │ │蔡廷俊操作│ │ │ │ │ │國泰世華竹科分│ │,匯創公司│ │ │ │ │ │行 │ │每日以電子│ │ │ │ │ │ │ │郵件寄送交│ │ │ │ │ │ │ │易明細之對│ │ │ │ │ │ │ │帳單 │ │ ├──┼───┼─────┼───────┼─────┼─────┼───────┤ │37. │周國淵│ 20,000 │97.6.13 │ 邱雅真 │自行下單;│完全虧損 │ │ │ │ 16,000 │97.7.17 │ │授權匯創公│ │ │ │ │ │台北市永豐銀行│ │司、第一亞│ │ │ │ │ │新湖分行 │ │洲公司陳政│ │ │ │ │ │ │ │陽操作下單│ │ │ │ │ │ │ │;匯創公司│ │ │ │ │ │ │ │每日以電子│ │ │ │ │ │ │ │郵件寄送交│ │ │ │ │ │ │ │易明細之對│ │ │ │ │ │ │ │帳單 │ │ ├──┼───┼─────┼───────┼─────┼─────┼───────┤ │38. │陳順安│ 20,000 │97.7.2 │邱雅真 │授權福慧公│全部虧損 │ │ │ │ │永豐銀行竹科分│ │司人員操作│ │ │ │ │ │行 │ │下單,由陳│ │ │ │ │ │ │ │政揚以電話│ │ │ │ │ │ │ │聯繫告知交│ │ │ │ │ │ │ │易情形,或│ │ │ │ │ │ │ │上網查詢交│ │ │ │ │ │ │ │易狀況 │ │ ├──┼───┼─────┼───────┼─────┼─────┼───────┤ │39. │陳滄海│ 50,000 │96年底、97年初│邱雅真 │授權福慧公│虧損至剩128美 │ │ │ │ │台北市合作金庫│ │司人員陳政│元 │ │ │ │ │景美分行 │ │陽操作;匯│ │ │ │ │ │ │ │創公司每日│ │ │ │ │ │ │ │以電子郵件│ │ │ │ │ │ │ │寄送交易明│ │ │ │ │ │ │ │細之對帳單│ │ │ │ │ │ │ │ │ │ ├──┼───┼─────┼───────┼─────┼─────┼───────┤ │40. │趙國欣│100,000 │96.12.31 │ 邱雅真 │授權福慧公│全部虧損 │ │ │ │ │台新銀行關東橋│ │司人員陳政│ │ │ │ │ │分行 │ │陽操作下單│ │ │ │ │ │ │ │;匯創公司│ │ │ │ │ │ │ │每日以電子│ │ │ │ │ │ │ │郵件寄送交│ │ │ │ │ │ │ │易明細之對│ │ │ │ │ │ │ │帳單 │ │ ├──┼───┼─────┼───────┼─────┼─────┼───────┤ │41. │張銘謙│ 3,000 │97年間 │ 李貞慧 │授權李貞慧│虧損至剩10美元│ │ │ │ │台新銀行新莊分│ │操作;匯創│ │ │ │ │ │行 │ │公司每日以│ │ │ │ │ │ │ │電子郵件寄│ │ │ │ │ │ │ │送交易明細│ │ │ │ │ │ │ │之對帳單 │ │ ├──┼───┼─────┼───────┼─────┼─────┼───────┤ │42. │陳錦榮│ 20,000 │98.9.28 │ 李貞慧 │授權匯創公│全部虧損 │ │ │ │ │台北富邦銀行新│ │司操作;匯│ │ │ │ │ │竹分行 │ │創公司每日│ │ │ │ │ │ │ │以電子郵件│ │ │ │ │ │ │ │寄送交易明│ │ │ │ │ │ │ │細之對帳單│ │ ├──┼───┼─────┼───────┼─────┼─────┼───────┤ │43. │詹明峰│ 20,000 │98.8.5 │ 李貞慧 │授權第一亞│虧損,嗣終止合│ │ │ │ 10,000 │98.9.28 │ │洲公司人員│約取回2000美元│ │ │ │ 10,000 │99.2.6 │ │操作;上網│ │ │ │ │ │國泰世華竹科分│ │查詢每日交│ │ │ │ │ │行 │ │易明細 │ │ ├──┼───┼─────┼───────┼─────┼─────┼───────┤ │44. │李國豪│ 3,599.60│97.12.12 │ 陳弘瑋 │授權陳弘瑋│虧損至剩20美元│ │ │ │ │中國信託板和分│ │操作下單 │ │ │ │ │ │行 │ │ │ │ ├──┼───┼─────┼───────┼─────┼─────┼───────┤ │45. │林呈光│ 3,000 │98.6.1 │ 陳弘瑋 │授權陳弘瑋│全部虧損 │ │ │ │ │臺灣銀行新店分│ │操作下單 │ │ │ │ │ │行 │ │ │ │ ├──┼───┼─────┼───────┼─────┼─────┼───────┤ │46. │林秋玲│ 20,000 │ 97.2.27 │ 陳弘瑋 │授福慧公司│虧損至剩100多 │ │ │ │ │華泰銀行光復分│ │人操作 │美元 │ │ │ │ │行 │ │ │ │ ├──┼───┼─────┼───────┼─────┼─────┼───────┤ │47. │張潔如│ 20,000 │ 97.5.9 │ 陳弘瑋 │授權吳誠平│虧損至剩10幾美│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 │操作;匯創│元 │ │ │ │ │行科學園區分行│ │公司每日以│ │ │ │ │ │ │ │電子郵件寄│ │ │ │ │ │ │ │送交易明細│ │ │ │ │ │ │ │之對帳單 │ │ ├──┼───┼─────┼───────┼─────┼─────┼───────┤ │48. │何春伯│ 20,000 │ 97.3.3 │ 游素秋 │授權陳弘瑋│虧損至剩1000多│ │ │ │ │第一銀行南科學│ │、游素秋操│美元 │ │ │ │ │園區分行 │ │作下單;匯│ │ │ │ │ │ │ │創公司每日│ │ │ │ │ │ │ │以電子郵件│ │ │ │ │ │ │ │寄送交易明│ │ │ │ │ │ │ │細之對帳單│ │ ├──┼───┼─────┼───────┼─────┼─────┼───────┤ │49. │許紘愷│ 10,000 │ 98.3.30 │ 游素秋 │授權第一亞│虧損,嗣終止合│ │ │ │ │國泰世華南科分│ NINA │洲公司人員│約取回1000美元│ │ │ │ │行 │ │操作;匯創│ │ │ │ │ │ │ │公司每日以│ │ │ │ │ │ │ │電子郵件寄│ │ │ │ │ │ │ │送交易明細│ │ │ │ │ │ │ │之對帳單 │ │ ├──┼───┼─────┼───────┼─────┼─────┼───────┤ │50. │趙晟博│ 20,000 │ 97.12.18 │ 游素秋 │授權福慧公│虧損至剩1600美│ │ │ │ │中國信託永康分│ │司人員操作│元 │ │ │ │ │行 │ │、自行下單│ │ │ │ │ │ │ │;匯創公司│ │ │ │ │ │ │ │每日以電子│ │ │ │ │ │ │ │郵件寄送交│ │ │ │ │ │ │ │易明細之對│ │ │ │ │ │ │ │帳單 │ │ ├──┼───┼─────┼───────┼─────┼─────┼───────┤ │51. │蘇建瑋│ 21,600 │96.12.31 │ 游素秋 │自行下單、│虧損至剩100美 │ │ │ │ │中國信託永康分│ │授權福慧公│元 │ │ │ │ │行 │ │司操作下單│ │ │ │ │ │ │ │;自行上網│ │ │ │ │ │ │ │查詢交易明│ │ │ │ │ │ │ │細 │ │ ├──┼───┼─────┼───────┼─────┼─────┼───────┤ │52. │劉振芳│ 10,000 │99.1.21 │ 游素秋 │授權第一亞│虧損剩至500美 │ │ │ │ │兆豐銀行台南科│ │洲公司操作│元 │ │ │ │ │學園區分行 │ │下單;上網│ │ │ │ │ │ │ │查詢交易明│ │ │ │ │ │ │ │細 │ │ ├──┼───┼─────┼───────┼─────┼─────┼───────┤ │53. │吳育宗│ 20,000 │95.7.31 │ 游素秋 │授權游素秋│全部虧損 │ │ │ │ 20,000 │97.1.02 │ 謝玉芳 │操作下單;│ │ │ │ │ 10,000 │97.1.30 │ │匯創公司每│ │ │ │ │ │ │ │日以電子郵│ │ │ │ │ │ │ │件寄送交易│ │ │ │ │ │ │ │明細之對帳│ │ │ │ │ │ │ │單 │ │ ├──┼───┼─────┼───────┼─────┼─────┼───────┤ │54. │蔡昕辰│ 10,000 │98年1月間 │ 吳誠平 │授權第一亞│虧損至剩50幾美│ │ │ │ │ │ │洲公司員工│元 │ │ │ │ │ │ │吳誠平等人│ │ │ │ │ │ │ │操作 │ │ ├──┼───┼─────┼───────┼─────┼─────┼───────┤ │55. │游昆麟│ 5,000 │98.2.5 │ 吳誠平 │授權吳誠平│虧損至剩11美元│ │ │ │ │中國信託新竹分│ │操作 │ │ │ │ │ │行 │ │ │ │ ├──┼───┼─────┼───────┼─────┼─────┼───────┤ │56. │曾志宏│ 5,000 │98年間 │ 吳誠平 │授權吳誠平│虧損至剩2、300│ │ │ │ │中國信託竹科分│ │操作 │美元 │ │ │ │ │行 │ │ │ │ ├──┼───┼─────┼───────┼─────┼─────┼───────┤ │57. │陳秋華│ 5,000 │98.1.13 │ 吳誠平 │授權吳誠平│虧損至剩11.23 │ │ │ │ │新竹市○○路台│ │操作 │美元 │ │ │ │ │新銀行 │ │ │ │ ├──┼───┼─────┼───────┼─────┼─────┼───────┤ │58. │彭修辭│ 30,000 │98.9.14 │ 吳誠平 │授權吳誠平│虧損殆盡 │ │ │ │ 15,000 │98.9.29 │ │操作 │ │ │ │ │ │中國信託竹科分│ │ │ │ │ │ │ │行 │ │ │ │ ├──┼───┼─────┼───────┼─────┼─────┼───────┤ │59. │劉孟宏│ 30,000 │98.9.22 │ 吳誠平 │授權吳誠平│虧損至剩1700美│ │ │ │ 20,000 │98.10.12 │ │操作 │元 │ ├──┼───┼─────┼───────┼─────┼─────┼───────┤ │60. │蕭伯剛│ 30,000 │98.6.16 │ 蔡明原 │授權蔡明原│虧損至剩12,000│ │ │ │ │永豐銀行新竹分│ │介紹之人操│美元 │ │ │ │ │行 │ │作;匯創公│ │ │ │ │ │ │ │司每日以電│ │ │ │ │ │ │ │子郵件寄送│ │ │ │ │ │ │ │交易明細之│ │ │ │ │ │ │ │對帳單 │ │ ├──┼───┼─────┼───────┼─────┼─────┼───────┤ │61. │曾仲年│ 20,000 │98.7.15 │ 蔡明原 │授權蔡明原│虧損至剩2、300│ │ │ │ │永豐銀行新竹分│ │操作;匯創│美元 │ │ │ │ │行 │ │公司每日以│ │ │ │ │ │ │ │電子郵件寄│ │ │ │ │ │ │ │送交易明細│ │ │ │ │ │ │ │之對帳單 │ │ ├──┼───┼─────┼───────┼─────┼─────┼───────┤ │62. │吳秀娟│ 20,000 │98.6.11 │ 蔡明原 │授權第一亞│虧損至剩5800美│ │ │ │ │永豐銀行竹科新│ │洲公司人員│元 │ │ │ │ │安分行 │ │操作;匯創│ │ │ │ │ │ │ │公司每日以│ │ │ │ │ │ │ │電子郵件寄│ │ │ │ │ │ │ │送交易明細│ │ │ │ │ │ │ │之對帳單 │ │ ├──┼───┼─────┼───────┼─────┼─────┼───────┤ │63. │劉子明│ 20,000 │98.10.16 │ 蔡明原 │授權吳誠平│虧損至剩1,090.│ │ │ │ │永豐銀行 │ │操作;匯創│86美元 │ │ │ │ │ │ │公司每日以│ │ │ │ │ │ │ │電子郵件寄│ │ │ │ │ │ │ │送交易明細│ │ │ │ │ │ │ │之對帳單 │ │ ├──┼───┼─────┼───────┼─────┼─────┼───────┤ │64. │林富祈│ 20,000 │98.9.28 │ 蔡明原 │授權匯創公│虧損,嗣終止合│ │ │ │ │合作金庫新竹科│ │司操作下單│約取回15,000多│ │ │ │ │學園區分行 │ │ │美元 │ ├──┼───┼─────┼───────┼─────┼─────┼───────┤ │65. │施志衡│ 30,000 │98.3.30 │ 蔡明原 │授權第一亞│虧損至剩幾十美│ │ │ │ │國泰世華銀行竹│ │洲公司經理│元 │ │ │ │ │科分行 │ │吳誠平操作│ │ │ │ │ │ │ │下單 │ │ ├──┼───┼─────┼───────┼─────┼─────┼───────┤ │66. │謝建華│ 18,000 │97年7月間 │ 胡 杰 │授權胡杰操│虧損至剩幾百美│ │ │ │ │國泰世華新竹分│ │作下單;匯│元 │ │ │ │ │行 │ │創公司每日│ │ │ │ │ │ │ │以電子郵件│ │ │ │ │ │ │ │寄送交易明│ │ │ │ │ │ │ │細之對帳單│ │ └──┴───┴─────┴───────┴─────┴─────┴───────┘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 量 │ 所有人 │ 備 註 │ ├──┼────────┼─────┼──────┼────────┤ │ 1. │價位表 │ 1 冊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 2. │通訊錄 │ 5 張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 3. │第一亞洲商人銀行│ 2 張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有限公司證書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 4. │WELL & WELL COM │ 3 張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MANDITIES LIMI-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TED(香港期貨交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易所有限公司-交│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易所交易權證明書│ │ │ 犯所有。 │ │ │) │ │ │ │ ├──┼────────┼─────┼──────┼────────┤ │ 5. │2-1-1 外出紀錄表│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 6. │2-1-2 訪客統計表│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 7. │2-1-3 現貨外匯投│ 4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資理財規劃書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 8. │2-1-4 現貨外匯投│ 14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資指南:最佳投資│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理財方案(13本)│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外匯金融快訊(│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1本) │ │ │ 犯所有。 │ ├──┼────────┼─────┼──────┼────────┤ │ 9. │2-1-5 │ 3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WELL CREATE 現貨│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融商品特性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10. │2-1-6 目標宣告 │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11. │2-1-7 JALLEN 黃 │ 1 份 │ │1.供本案經營期貨│ │ │仁群職前訓練之上│ │黃仁群 │ 經理、顧問、服│ │ │課資料 │ │ │ 務事業所用。 │ │ │ │ │ │2.被告黃仁群所有│ │ │ │ │ │ 。 │ ├──┼────────┼─────┼──────┼────────┤ │12. │2-1-8 匯金融商品│ 1 份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顧問有限公司及第│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一亞洲商人銀行有│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限公司空白合約書│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13. │2-1-9 福慧合約(│ 4 袋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內有「現貨國際金│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融商品交易及擔保│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金規則(網上交易│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電話委託│ │ │ 犯所有。 │ │ │授權書」、「客戶│ │ │ │ │ │基本資料表」、「│ │ │ │ │ │授權協議書」、「│ │ │ │ │ │合約書」、「香港│ │ │ │ │ │上海匯豐銀行帳戶│ │ │ │ │ │」 │ │ │ │ ├──┼────────┼─────┼──────┼────────┤ │14. │2-1-10 │ 3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客戶資料表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 │ │ │ │ │公司 │ 、顧問、服務事│ │ │ │ │ │ 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15. │2-1-11 │ 2 盒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戴志榮及黃仁群名│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片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16. │2-2-1 筆記本(記│ 6 本 │ │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載客戶資料、交易│ │彭玉真 │ 經理、顧問、服│ │ │資訊) │ │ │ 務事業所用。 │ │ │ │ │ │2.本案被告彭玉真│ │ │ │ │ │ 所有。 │ ├──┼────────┼─────┼──────┼────────┤ │17. │2-2-2 WELL&WELL │ 3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GROUP偉而福集團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資料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18. │2-2-3 客戶資料表│ 12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客戶訪談記錄、│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訪客資料表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19. │2-2-4 客戶名單、│ 6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訪客資料表、外出│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紀錄、客戶簽約資│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料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20. │2-2-5 彭玉真名片│ 1 盒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21. │2-2-6 彭玉真電腦│ 1 片 │ │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資料光碟(儲存提│ │彭玉真 │ 經理、顧問、服│ │ │供給客戶的投資資│ │ │ 務事業所用。 │ │ │訊、客戶聯絡方式│ │ │2.本案被告彭玉真│ │ │等資訊) │ │ │ 所有。 │ ├──┼────────┼─────┼──────┼────────┤ │22. │2-3-1 記載公司聯│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絡資料(林婉屏記│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錄)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23. │2-3-2 訪客行和資│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料夾(林婉屏記錄│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24. │2-3-3 客戶紀錄表│ 3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⑴、⑵、⑶(林婉│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屏記錄)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25. │2-3-4 記事本 │ 1 本 │ │1.非供本案經營期│ │ │ │ │林婉屏 │ 貨經理、顧問、│ │ │ │ │ │ 服務事業所用。│ │ │ │ │ │2.本案被告林婉屏│ │ │ │ │ │ 所有。 │ ├──┼────────┼─────┼──────┼────────┤ │26. │2-3-5 第一亞洲商│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人銀行現貨外匯投│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資理財規劃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27. │2-3-6 空白 WELL │ 1 袋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CREATE匯創金融商│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品顧問有限公司帳│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戶申請書、客戶基│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本資料、電話委託│ │ │ 犯所有。 │ │ │交易授權書、香港│ │ │ │ │ │匯豐銀行帳戶、授│ │ │ │ │ │權協議書、匯創及│ │ │ │ │ │亞洲第一銀行合約│ │ │ │ │ │書、「現貨國際金│ │ │ │ │ │融商品交易及擔保│ │ │ │ │ │金規則」(網上交│ │ │ │ │ │易)文件 │ │ │ │ ├──┼────────┼─────┼──────┼────────┤ │28. │2-4-1 記事本⑴、│ 2 本 │ │1.非供本案經營期│ │ │⑵ │ │杜慧婷 │ 貨經理、顧問、│ │ │ │ │ │ 服務事業所用。│ │ │ │ │ │2.本案被告杜慧婷│ │ │ │ │ │ 所有。 │ ├──┼────────┼─────┼──────┼────────┤ │29. │2-4-2 訪客資料表│ 2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⑴、⑵、⑶、⑷(│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杜慧婷記錄)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30. │2-4-3 「第一亞洲│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商銀行有限公司」│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現貨外匯投資指南│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最佳投資理財方│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案 │ │ │ 犯所有。 │ ├──┼────────┼─────┼──────┼────────┤ │31. │2-4-4 福而偉集團│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簡介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32. │2-5-1 訪客資料表│ 2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⑴、⑵(龐閩義記│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錄)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33. │2-5-2 訪客行程計│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劃表(龐閩義記錄│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34. │2-5-3 第一亞洲商│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人投資顧問有限公│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司「現貨金融商品│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簡介」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35. │2-5-4 第一亞洲商│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人投資顧問有限公│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司「現貨外匯投資│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理財規劃書」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36. │2-5-5 福而偉集團│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簡介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37. │2-5-6 空白客戶基│ 1 袋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本資料、電話委託│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交易授權書、香港│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匯豐銀行帳戶、授│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權協議書、匯創及│ │ │ 犯所有。 │ │ │亞洲第一銀行合約│ │ │ │ │ │書、WELL CREATE │ │ │ │ │ │匯創金融商品顧問│ │ │ │ │ │有限公司「現貨國│ │ │ │ │ │際金融商品交易及│ │ │ │ │ │擔保金規則」(網│ │ │ │ │ │上交易)文件 │ │ │ │ ├──┼────────┼─────┼──────┼────────┤ │38. │2-5-7 現貨外匯投│ 1 袋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資理財規劃書等參│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考資料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39. │2-6-1 第一亞洲商│ 1 盒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人投資顧問有限公│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司譚大瑋名片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40. │2-6-2 訪客「胡開│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展」資料、投資宣│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傳品、客戶追蹤表│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等資料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41. │2-6-3 訪客資料(│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譚大瑋記錄)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42. │2-7-1 第一亞洲商│ 1 盒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人投資顧問有限公│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葉鈺德名片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43. │2-7-2 訪客資料表│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譚大瑋記錄)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44. │2-7-3 第一亞洲商│ 1 袋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人投資顧問有限公│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司「現貨外匯理財│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規劃書」、電訪篇│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外匯介紹 │ │ │ 犯所有。 │ ├──┼────────┼─────┼──────┼────────┤ │45. │2-7-4 空白 WELL │ 1 袋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CREATE匯創金融商│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品顧問有限公司帳│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戶申請書、客戶基│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本資料、電話委託│ │ │ 犯所有。 │ │ │交易授權書、香港│ │ │ │ │ │匯豐銀行帳戶、授│ │ │ │ │ │權協議書、匯創及│ │ │ │ │ │亞洲第一銀行合約│ │ │ │ │ │書、「現貨國際金│ │ │ │ │ │融商品交易及擔保│ │ │ │ │ │金規則」(網上交│ │ │ │ │ │易)文件 │ │ │ │ ├──┼────────┼─────┼──────┼────────┤ │46. │2-8-1 空白 WELL │ 1 袋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CREATE匯創金融商│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品顧問有限公司帳│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戶申請書、客戶基│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本資料、電話委託│ │ │ 犯所有。 │ │ │交易授權書、香港│ │ │ │ │ │匯豐銀行帳戶、授│ │ │ │ │ │權協議書、匯創及│ │ │ │ │ │亞洲第一銀行合約│ │ │ │ │ │書、「現貨國際金│ │ │ │ │ │融商品交易及擔保│ │ │ │ │ │金規則」(網上交│ │ │ │ │ │易)文件、「現貨│ │ │ │ │ │國際金融商品交易│ │ │ │ │ │及擔保金規則」(│ │ │ │ │ │迷你型)文件 │ │ │ │ ├──┼────────┼─────┼──────┼────────┤ │47. │2-8-2 客戶訪談紀│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錄表(李智瑋記錄│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48. │2-9-1 第一亞洲商│ 2 盒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人投資顧問有限公│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李威德名片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49. │2-9-2 第一亞洲商│ 1 袋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人投資顧問有限公│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司「現貨指南」、│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空白合約書、第一│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亞洲公司、福而偉│ │ │ 犯所有。 │ │ │集團簡介 │ │ │ │ ├──┼────────┼─────┼──────┼────────┤ │50. │2-9-3 空白WELL │ 1 袋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CREATE匯創金融商│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品顧問有限公司帳│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戶申請書、客戶基│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本資料、電話委託│ │ │ 犯所有。 │ │ │交易授權書、香港│ │ │ │ │ │匯豐銀行帳戶、授│ │ │ │ │ │權協議書、匯創及│ │ │ │ │ │亞洲第一銀行合約│ │ │ │ │ │書、「現貨國際金│ │ │ │ │ │融商品交易及擔保│ │ │ │ │ │金規則」(網上交│ │ │ │ │ │易)文件、「現貨│ │ │ │ │ │國際金融商品交易│ │ │ │ │ │及擔保金規則」(│ │ │ │ │ │迷你型)文件 │ │ │ │ ├──┼────────┼─────┼──────┼────────┤ │51. │2-9-4 第一亞洲商│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人投資顧問有限公│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司商品簡介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52. │2-9-5 第一亞洲商│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人投資顧問公司登│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記資料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53. │2-9-6 訪客資料(│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李威德記錄)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54. │2-10-1第一亞洲商│ 1 盒 │第一亞洲商人│1.非供本案經營期│ │ │人投資顧問公司張│ │投資顧問有限│ 貨經理、顧問、│ │ │馨之名片 │ │公司 │ 服務事業所用。│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55. │2-11-1「第一亞洲│ 2 盒 │第一亞洲商人│1.「第一亞洲商人│ │ │商人投資顧問有限│ │投資顧問有限│ 投資顧問有限公│ │ │公司」蔡耀賢名片│ │公司 │ 司」名片,是供│ │ │、「Kiwanis國際 │ │蔡耀賢 │ 本案經營期貨經│ │ │同濟會台灣總會-│ │ │ 理、顧問、服務│ │ │三重國際同濟會理│ │ │ 事業所用。 │ │ │事」蔡耀賢名片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 │ │ │3.另一盒非供本案│ │ │ │ │ │ 經營期貨經理、│ │ │ │ │ │ 顧問、服務事業│ │ │ │ │ │ 所用。 │ ├──┼────────┼─────┼──────┼────────┤ │56. │2-11-2 客戶資料 │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蔡耀賢記錄)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57. │2-11-3A 訪客資料│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表(蔡耀賢記錄)│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58. │2-11-4B 訪客資料│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表(蔡耀賢記錄)│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59. │2-11-5C 訪客行程│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預計表及訪客資料│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表(蔡耀賢記錄)│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60. │2-11-6D 訪客行程│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表(蔡耀賢記錄)│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61. │2-11-7E 訪客行程│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表(蔡耀賢記錄)│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62. │2-11-8F 訪客行程│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表(蔡耀賢記錄)│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63. │2-11-9 行程表(│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蔡耀賢記錄)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64. │2-11-10 第一亞洲│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商人投資顧問有限│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公司、福慧國際投│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資顧問有限公司簡│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介 │ │ │ 犯所有。 │ ├──┼────────┼─────┼──────┼────────┤ │65. │2-11-11 第一亞洲│ 1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商人投資顧問有限│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公司「現貨外匯投│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資指南-最佳理財│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方案」宣傳品 │ │ │ 犯所有。 │ ├──┼────────┼─────┼──────┼────────┤ │66. │2-11-12 外匯資料│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簡介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67. │2-12-1 記載姓名 │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聯絡資料(邱如慧│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記錄)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68. │2-12-2 C組客戶訪│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談紀錄表(邱如慧│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記錄)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69. │2-12-3外匯現貨金│ 1 袋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融商品投資介紹(│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16頁)第一亞洲商│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人投資顧問有限公│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司「現貨外匯投資│ │ │ 犯所有。 │ │ │指南-最佳理財方│ │ │ │ │ │案」宣傳品(3本 │ │ │ │ │ │) │ │ │ │ ├──┼────────┼─────┼──────┼────────┤ │70. │2-12-4現貨國際金│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融商品交易及擔保│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金規則(網上交易│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現貨規則等雜件│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資料 │ │ │ 犯所有。 │ ├──┼────────┼─────┼──────┼────────┤ │71. │2-12-5 新聞資料 │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72. │2-12-6 空白推薦 │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表單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73. │2-13-1 第一亞洲 │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商人投資顧問有限│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公司簡介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74. │2-13-2外匯現貨商│ 1 袋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品投資簡介(15頁│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第一亞洲商人│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現貨外匯投資指│ │ │ 犯所有。 │ │ │南-最佳理財方案│ │ │ │ │ │」宣傳品(8本) │ │ │ │ ├──┼────────┼─────┼──────┼────────┤ │75. │2-13-3 訪客資料 │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表(林兆麒記錄)│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76. │2-13-4 客戶資料 │ 1疊(84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林兆麒記錄) │ 張)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77. │2-13-5 第一亞洲 │ 1 盒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商人投資顧問有限│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公司林兆麒名片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78. │2-15-1 客戶聯絡 │ 3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訪談紀錄表(李智│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瑋記錄)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79. │2-15-2 投資交易 │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人竺家宏等人結清│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帳戶切結書資料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80. │2-15-3投資交易人│ 1 袋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陳文政投資申請資│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料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81. │2-15-4李智瑋名片│ 1 袋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第一亞洲商人投│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資顧問公司、福慧│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國際投資顧問有限│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公司)、收件信封│ │ │ 犯所有。 │ │ │、李國華請求付款│ │ │ │ │ │單 │ │ │ │ ├──┼────────┼─────┼──────┼────────┤ │82. │2-15-5 福慧國際 │ 4 張 │ │1.非供本案經營期│ │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李智瑋 │ 貨經理、顧問、│ │ │張靜瑋名片1張、 │ │ │ 服務事業所用。│ │ │夢想版資料2張、 │ │ │2.本案被告李智瑋│ │ │雜記資料2張 │ │ │ 所有。 │ ├──┼────────┼─────┼──────┼────────┤ │83. │2-2-6 隨身碟 │ 1 個 │ │1.非供本案經營期│ │ │ │ │李智瑋 │ 貨經理、顧問、│ │ │ │ │ │ 服務事業所用。│ │ │ │ │ │2.本案被告李智瑋│ │ │ │ │ │ 所有。 │ ├──┼────────┼─────┼──────┼────────┤ │84. │2-16-1 訪客資料 │ 1 箱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客戶名單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85. │2-16-2 筆記本 │ 1 本 │ │1.非供本案經營期│ │ │ │ │黃仁群 │ 貨經理、顧問、│ │ │ │ │ │ 服務事業所用。│ │ │ │ │ │2.本案被告黃仁群│ │ │ │ │ │ 所有。 │ ├──┼────────┼─────┼──────┼────────┤ │86. │2-16-3 第一亞洲 │ 1 盒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商人投資顧問有限│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公司賴威廷名片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87. │2-17-1 訪客資料 │ 2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表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88. │2-17-2 履歷資料 │ 1 份 │第一亞洲商人│1.非供本案經營期│ │ │ │ │投資顧問有限│ 貨經理、顧問、│ │ │ │ │公司 │ 服務事業所用。│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89. │2-17-3 客戶楊敏 │ 1 袋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宜基本資料、投資│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資料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90. │2-17-4 訪客資料 │ 1 份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91. │2-14-1筆記本(記│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載合約書、帳戶名│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冊及文件寄送紀錄│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92. │2-14-2筆記本(教│ 2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戰手冊及公司支出│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帳目紀錄各1本)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93. │2-14-3 隨身碟( │ 2 個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提供給客戶的投資│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資訊、客戶聯絡方│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式等)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94. │2-14-4福而偉集團│ 2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型錄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95. │2-14-5教育訓練資│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料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96. │2-14-6 電訪資料 │ 1 本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97. │2-14-7國際快捷收│ 3 本 │第一亞洲商人│1.非供本案經營期│ │ │據 │ │投資顧問有限│ 貨經理、顧問、│ │ │ │ │公司 │ 服務事業所用。│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98. │2-14-8 空白WELL │ 1 份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CREATE匯創金融商│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品顧問有限公司帳│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戶申請書、客戶基│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本資料、電話委託│ │ │ 犯所有。 │ │ │交易授權書、香港│ │ │ │ │ │匯豐銀行帳戶、授│ │ │ │ │ │權協議書、匯創及│ │ │ │ │ │亞洲第一銀行合約│ │ │ │ │ │書、「現貨國際金│ │ │ │ │ │融商品交易及擔保│ │ │ │ │ │金規則」(網上交│ │ │ │ │ │易)文件、「現貨│ │ │ │ │ │國際金融商品交易│ │ │ │ │ │及擔保金規則」(│ │ │ │ │ │迷你型)文件、合│ │ │ │ │ │約注意事項 │ │ │ │ ├──┼────────┼─────┼──────┼────────┤ │99. │2-14-9空白之結清│ 1 份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帳戶切結書等表格│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100.│2-14-10 第一亞洲│ 1 份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商人投資顧問有限│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公司介紹 │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101.│2-14-11 入金統計│ 1 份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表1紙、空白之入 │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金統計表、週訪客│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統計表等表格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102.│2-14-12 WELL CRE│ 7 份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ATE「現貨國際金│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融商品交易及擔保│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金規則」(網上交│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易)4份、「現貨 │ │ │ 犯所有。 │ │ │國際金融商品交易│ │ │ │ │ │及擔保金規則」(│ │ │ │ │ │網上交易-迷你型 │ │ │ │ │ │)文件、合約注意│ │ │ │ │ │事項 │ │ │ │ ├──┼────────┼─────┼──────┼────────┤ │103.│2-14-13 第一亞洲│ 1 份 │第一亞洲商人│1.非供本案經營期│ │ │商人投資顧問有限│ │投資顧問有限│ 貨經理、顧問、│ │ │公司人事資料、空│ │公司 │ 服務事業所用。│ │ │白之承攬契約書、│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人事資料表、離職│ │ │ 犯所有。 │ │ │申請書、中國人壽│ │ │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 │團體保險被保險人│ │ │ │ │ │健康聲明書等資料│ │ │ │ ├──┼────────┼─────┼──────┼────────┤ │104.│2-14-14 員工簽到│ 1 份 │第一亞洲商人│1.非供本案經營期│ │ │表(含「外出紀錄│ │投資顧問有限│ 貨經理、顧問、│ │ │表」、「上下班簽│ │公司 │ 服務事業所用。│ │ │到表」)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105.│2-14-15 員工通訊│ 1 份 │第一亞洲商人│1.非供本案經營期│ │ │表(含電話分機表│ │投資顧問有限│ 貨經理、顧問、│ │ │) │ │公司 │ 服務事業所用。│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 │ │ │ │ │ ├──┼────────┼─────┼──────┼────────┤ │106.│2-14-16 交易投資│ 1 份 │第一亞洲商人│1.供本案經營期貨│ │ │人資料、第一亞洲│ │投資顧問有限│ 經理、顧問、服│ │ │商人投資顧問有限│ │公司 │ 務事業所用。 │ │ │公司外匯投資介紹│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資料 │ │ │ 犯所有。 │ ├──┼────────┼─────┼──────┼────────┤ │107.│2-14-17 第一亞洲│ 1 盒 │第一亞洲商人│1.非供本案經營期│ │ │商人投資顧問有限│ │投資顧問有限│ 貨經理、顧問、│ │ │公司劉祐銓名片 │ │公司 │ 服務事業所用。│ │ │ │ │ │2.非本案被告及共│ │ │ │ │ │ 犯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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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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