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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黃俊明林孟皇紀凱峰

  • 被告
    鄭光育楊繼昌方翔立余世欽(原名:余世敏)曾潔慧翁秋南辛美娟黃錦章李籃雪紅謝漢金吳一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光育 選任辯護人 賴衍輔律師 童兆祥律師 被   告 楊繼昌 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鍾慶禹律師 被   告 方翔立 選任辯護人 吳姝叡律師 被   告 余世欽(原名余世敏) 選任辯護人 陳泰溢律師 陳文禹律師 李韋辰律師 被   告 曾潔慧 選任辯護人 陳麗真律師 被   告 翁秋南 選任辯護人 陳宏杰律師 蔡育霖律師 林立婷律師 被   告 辛美娟 選任辯護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 被   告 黃錦章 選任辯護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李籃雪紅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諶亦蕙律師 施汎泉律師 被   告 謝漢金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張勝傑律師 被   告 吳一衛 選任辯護人 黃煊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99年度特偵字第11號及第16號、100 年度特偵字第1 號及第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光育犯附表二十六所示各罪名,各處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翁秋南犯附表二十六所示各罪名,各處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方翔立犯附表二十六所示各罪名,各處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余世欽犯附表二十六所示各罪名,各處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黃錦章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及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曾潔慧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謝漢金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吳一衛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曾潔慧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楊繼昌、辛美娟、李籃雪紅均無罪。 事 實 甲、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余世欽及黃錦章操縱股價部分:壹、背景事實: 一、鄭光育、方翔立均係「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9 樓,下稱「啟發投顧公司」)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余世欽則係「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5 樓之5 ,下稱「顧德投顧公司」)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其3 人平日均以「證券分析老師」之名義,對外廣招會員,並隨時提供會員有關股票買賣時點及價位之建議。翁秋南係專職從事股票買賣投資之人,且係鄭光育之會員。黃錦章則係「鉅富營造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街00號1 樓)董事,平日亦從事股票之買賣投資。曾潔慧平日則以買賣股票及提供融資、人頭證券帳戶供借款人買賣股票(俗稱丙種墊款或丙墊)為業。 二、鄭光育、翁秋南及黃錦章於下述期間,分別使用自己及他人證券帳戶,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祥全球公司或吉祥全公司,公司股票代號:2491,前身為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6 月28日更名為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必琪公司,公司股票代號:6197)之股票(詳細情形如「附表一各被告使用證券帳戶一覽表」所載): ㈠鄭光育除使用以下證券帳戶: ①張鄭幸枝(鄭光育之姑母)、張宣宸(張鄭幸枝之子)之證券帳戶。 ②鄭光育因向曾潔慧墊款,而由曾潔慧提供曾潔慧自己、曾林春桂(曾潔慧之母)、曾秀美(曾潔慧之姐)、曾秋鳳(曾潔慧之妹)及王志仁(曾潔慧友人)之證券帳戶供鄭光育使用。 ③與曾潔慧配合之營業員范席綸,亦提供其掌控之詹淑惠證券帳戶(范席綸之客戶鄭熹之配偶)交由曾潔慧使用,再由曾潔慧提供鄭光育使用。 ④與曾潔慧配合之金主王家修,亦提供其掌控之翁淑麗(王家修之配偶)、翁瑞隆(王家修之妻舅)、郭慧敏(翁瑞隆之配偶)交由曾潔慧使用,再由曾潔慧提供鄭光育使用。 ㈡翁秋南除使用自己證券帳戶外,另使用翁姚靜花(翁秋南之配偶)、姚朝順(翁秋南之岳父)、翁國富(翁秋南之子)、楊美鈴(翁國富之配偶)、翁莉芳(翁秋南之女)、翁薏茹(翁秋南之女)及莊富漳(翁薏茹之配偶)等人之證券帳戶。 ㈢黃錦章除使用自己證券帳戶外,另使用李昇樺(黃錦章之配偶)及黃思云(黃錦章之女)之證券帳戶。 貳、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價: 一、自民國96年4 月13日起至96年11月8 日之間【以下稱「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 ㈠鄭光育、翁秋南及黃錦章均明知依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以下稱「連續高買」行為)、「意圖造成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以下稱「相對成交」行為或「製造交易活絡表象」行為)及「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以下稱「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行為)等操縱股價行為,以避免破壞股票交易市場秩序及損害投資人權益。然鄭光育、翁秋南竟基於違反禁止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影響價格行為之犯意聯絡,翁秋南另與黃錦章基於違反禁止連續高買行為之犯意聯絡,黃錦章另單獨基於違反禁止相對成交行為之犯意,而分別使用上開各證券帳戶,自民國96年4 月13日起至96年11月8 日之間,由鄭光育及翁秋南共同以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之手段,炒作吉祥全球公司股價;再由翁秋南透露炒作計畫給黃錦章知悉,與黃錦章共同以連續高買手段共同炒作吉祥全球公司股價;黃錦章另又以相對成交手段炒作吉祥全球公司股價。 ㈡鄭光育、翁秋南及黃錦章均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連續以高於或等於前盤最低揭示賣價乃至漲停價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方式,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詳細情形列於「附表二:第一段期間連續高買吉祥全球公司股票表」);更於附表三所示時間,連續以相對成交方式製造吉祥全球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絡之表象,藉以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詳細情形列於「附表三:第一段期間相對成交吉祥全球公司股票表」)。此外,鄭光育與翁秋南復以「以低價或漲停價委買後,取消買單」或併「立即再以相同價格委買,卻又陸續取消買單」等其他間接影響股價之手法,雖均未成交,但委託買進下單時揭露之買賣資料,亦會影響股價資訊及投資人之決定,因而能製造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誘使其他投資人進場買賣,而間接影響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 ㈢在此期間內,因上開鄭光育、翁秋南及黃錦章之操縱股價行為,使吉祥全球公司股價自96年4 月12日收盤價之每股新臺幣(下同)6.22元上漲至96年11月8 日之18.50 元,其間最高價達30.50 元,漲幅為197.43%,振幅為400.64%,影響吉祥全球公司股價波動及市場交易甚大(附表十九:操縱股價漲振幅資訊計算表)。 ㈣此期間被告鄭光育之犯罪所得為55,106,000元;被告翁秋南之犯罪所得為184,273,000 元,已達1 億元以上;被告黃錦章之犯罪所得則為59,150,000元(計算如附表十七之一所示)。 二、自97年1 月17日起至97年8 月27日之間【其中自97年1 月17日起至97年8 月27日之間係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余世欽之「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等操縱股價行為,自97年6 月27日起至97年8 月5 日之間另有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之「散布流言」行為。以下合稱「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 ㈠鄭光育、翁秋南均明知依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6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連續高買、相對成交、散布流言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等操縱股價行為;余世欽及方翔立亦知悉不得有連續高買之操縱股價行為;方翔立亦知悉不得有前述散布流言之操縱股價行為,以避免破壞股票交易市場秩序及損害投資人權益。然鄭光育、翁秋南竟基於違反禁止連續高買、相對成交、散布流言及其他影響價格行為之犯意聯絡,鄭光育復與方翔立基於違反禁止散布流言行為及連續高買之犯意聯絡,並與余世欽基於違反禁止連續高買行為之犯意聯絡,而由鄭光育及翁秋南分別使用上開各證券帳戶,自民國97年1 月17日起至97年8 月27日之間,共同以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之手段,炒作吉祥全球公司股價;及由鄭光育與余世欽自97年6 月27日起至97年8 月22日之間,謀議由余世欽依鄭光育之指示製發建議會員於特定時間以建議價格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CALL訊;並於97年6 月27日起至97年8 月5 日之間,由鄭光育分別與翁秋南及與方翔立謀議,推由方翔立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分析節目中散布有關吉祥全球公司股價EPS 之流言,俾利鄭光育、翁秋南能順利以連續高買行為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價。 ㈡鄭光育、翁秋南均於附表四所示時間,連續以高於或等於前盤最低揭示賣價乃至漲停價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方式,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詳細情形列於「附表四:第二段期間連續高買吉祥全球公司股票表」);更於附表五所示時間,連續以相對成交方式製造吉祥全球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絡之表象,藉以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詳細情形列於「附表五:第二段期間相對成交吉祥全球公司股票表」)。此外,鄭光育與翁秋南復以「以低價或漲停價委買後,取消買單」或併「立即再以相同價格委買,卻又陸續取消買單」等其他間接影響股價之手法,雖均未成交,但委託買進下單時揭露之買賣資料,亦會影響股價資訊及投資人之決定,因而能製造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誘使其他投資人進場買賣,而間接影響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另余世欽與鄭光育商議後,先後於附表六編號4 、6 、9 、14至18(自97年6 月27日起至97年8 月22日止)所示時間,按照鄭光育指示之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時點及價格,製發附表六各編號所示CALL訊,以建議勸誘其會員依指示買進或續抱吉祥全球公司股票(詳細情形列於「附表六:余世欽製發有關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之CALL訊一覽表」);方翔立則於附表七編號2 、3 、5 至9 、11、14、15、18所示時間(自97年6 月27日起至97年8 月5 日止),依與鄭光育討論結果及鄭光育與翁秋南討論結果,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吉翔」、「多空大謀略」節目中,宣講、散布附表七各編號有關吉祥全球公司股價及EPS 故意誇大不實之流言(詳細情形列於「附表七:方翔立於第二段期間散布有關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不實流言一覽表」),以煽動會員及觀眾大舉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俾利鄭光育、翁秋南能順利以連續高買方式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價。 ㈢在此期間內,因上開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及方翔立之操縱股價行為,吉祥全球公司股價自97年1 月17日收盤價之14.5元至97年8 月27日之13.15 元之間劇烈波動,其間拉抬至最高價達20.70 元,漲幅為負9.31%,振幅高達79.24 %,影響吉祥全球公司股價波動及市場交易甚大(附表十九:操縱股價漲振幅資訊計算表)。 ㈣此段期間被告鄭光育係虧損2,426,000 元,並無犯罪所得及利益;被告翁秋南之犯罪所得則為12,107,000元(計算如附表十六之一所示)。 叁、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 一、自95年11月17日至96年10月30日間【其中自95年11月17日至96年10月1 日間係鄭光育及翁秋南「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之操縱股價行為,自96年1 月2 日起至96年10月30日之間另有鄭光育「散布流言」之操縱股價行為。以下合稱「佳必琪第一段期間」】: ㈠鄭光育、翁秋南均知悉依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連續高買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之操縱股價行為;鄭光育亦知悉不得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及第6 款之相對成交及散布流言之操縱股價行為,以避免破壞股票交易市場秩序及損害投資人權益。然鄭光育、翁秋南竟基於違反禁止連續高買及其他影響價格行為之犯意聯絡,鄭光育另基於違反禁止相對成交行為之犯意,而由鄭光育及翁秋南分別使用上開各證券帳戶,自民國95年11月17日起至96年10月1 日之間,共同以連續高買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之手段炒作佳必琪公司股價,鄭光育則另以相對成交行為炒作佳必琪公司股價;鄭光育復基於違反禁止散布流言行為以操縱股價之犯意,於96年1 月2 日起至96年10月30日之間,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分析節目中散布有關佳必琪公司股價及每股盈餘EPS 之流言,俾利以連續高買行為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 ㈡鄭光育、翁秋南均於附表八所示時間,連續以高於或等於前盤最低揭示賣價乃至漲停價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方式,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詳細情形列於「附表八:第一段期間連續高買佳必琪公司股票表」);鄭光育更於附表九所示時間,連續以相對成交方式製造佳必琪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絡之表象,藉以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詳細情形列於「附表九:第一段期間相對成交佳必琪公司股票表」)。此外,鄭光育與翁秋南復以「以低價或漲停價委買後,取消買單」或併「立即再以相同價格委買,卻又陸續取消買單」等其他間接影響股價之手法,雖均未成交,但委託買進下單時揭露之買賣資料,亦會影響股價資訊及投資人之決定,因而能製造佳必琪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誘使其他投資人進場買賣,而間接影響佳必琪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另鄭光育則於附表十所示時間(96年1 月2 日至96年10月30日之間),在全球財經台「多空大謀略」節目或臺北車站演藝廳之演講中,對不特定多數投資大眾宣講、散布附表十所示有關佳必琪公司股價及EPS 故意誇大不實之流言(詳細情形列於「附表十:鄭光育於第一段期間散布有關佳必琪公司不實流言一覽表」),以煽動會員及觀眾大舉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俾利鄭光育、翁秋南能順利以連續高買方式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價。 ㈢在此期間內,因上開鄭光育、翁秋南之操縱股價行為,使佳必琪公司股價自95年11月16日收盤價之48.55 元上漲至96年10月1 日之166.0 元,其間最高價達211.0 元,漲幅為241.92%,振幅為330.79%,影響佳必琪公司股價波動及市場交易甚大(參附表十九:操縱股價漲振幅資訊計算表)。 ㈣此段期間被告鄭光育之犯罪所得為89,080,000元,被告翁秋南之犯罪所得為64,253,000元(計算如附表十七之二所示)。 二、自97年3 月5 日起至97年11 月30日之間【其中自97年3 月5日起至97年9 月30日之間係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余世欽之「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操縱股價行為,自97年6 月26日起至97年11月30日之間另有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之「散布流言」操縱股價行為。以下合稱「佳必琪第二段期間」】: ㈠鄭光育、翁秋南均明知依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連續高買、散布流言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等操縱股價行為;鄭光育亦明知不得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之相對成交操縱股價行為;余世欽及方翔立亦知悉不得有連續高買之操縱股價行為;方翔立亦知悉不得有前述散布流言之操縱股價行為。然鄭光育、翁秋南竟基於違反禁止連續高買、散布流言及其他影響價格行為之犯意聯絡,鄭光育復基於違反禁止相對成交行為之犯意;鄭光育另與方翔立基於違反禁止散布流言行為及連續高買行為之犯意聯絡,並與余世欽基於違反禁止連續高買行為之犯意聯絡,而由鄭光育及翁秋南分別使用上開各證券帳戶,自民國97年3 月5 日起至97年9 月30日之間,共同以連續高買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之手段,鄭光育另使用相對成交之手段,共同炒作佳必琪公司股價;及由鄭光育與余世欽謀議由余世欽依鄭光育之指示製發建議會員於特定時間以建議價格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之CALL訊;並於97年6 月26日起至97年11月30日之間,由鄭光育分別與翁秋南及與方翔立謀議,推由方翔立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分析節目中散布有關佳必琪公司股價EPS 之流言,俾利鄭光育、翁秋南能順利以連續高買行為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 ㈡鄭光育、翁秋南均於附表十一所示時間,連續以高於或等於前盤最低揭示賣價乃至漲停價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之方式,操縱佳必琪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詳細情形列於「附表十一:第二段期間連續高買佳必琪公司股票表」);鄭光育更於附表十二所示時間,連續以相對成交方式製造佳必琪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絡之表象,藉以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詳細情形列於「附表十二:第二段期間相對成交佳必琪公司股票表」)。此外,鄭光育與翁秋南復以「以低價或漲停價委買後,取消買單」或併「立即再以相同價格委買,卻又陸續取消買單」等其他間接影響股價之手法,雖均未成交,但委託買進下單時揭露之買賣資料,亦會影響股價資訊及投資人之決定,因而能製造佳必琪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誘使其他投資人進場買賣,而間接影響佳必琪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另余世欽與鄭光育商議後,先後於附表六編號1 至5 、8 、10至13所示時間(自97年6 月19日起至97年7 月15日之間),與鄭光育商議後,按照鄭光育指示之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之時點及價格,製發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CALL訊,以建議勸誘其會員依指示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詳細情形列於「附表六:余世欽製發有關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之CALL訊一覽表」);方翔立則於附表七編號1 至5 、7 至28所示之時間(自97年6 月26日起至97年11月30日之間),依與鄭光育討論之結果及鄭光育與翁秋南討論之結果,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吉翔」、「多空大謀略」之節目中,宣講、散布附表七各編號所示有關佳必琪公司股價及EPS 故意誇大不實之流言(詳細情形列於「附表七:方翔立於第二段期間散布有關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不實流言一覽表」),以煽動會員及觀眾大舉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俾利鄭光育、翁秋南能順利以連續高買方式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 ㈢在此期間內,因上開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方翔立之操縱股價行為,佳必琪公司股價自97年3 月4 日收盤價71.60 元至97年9 月30日45.20 元之間劇烈波動,其間拉抬至最高價達92.0元,漲幅為負36.87 %,振幅高達67.18 %,影響佳必琪公司股價波動及市場交易甚大(附表十九:操縱股價漲振幅資訊計算表)。 ㈣此段期間被告鄭光育係虧損13,027,000元,被告翁秋南係虧損3,378,000 元,均無犯罪所得及利益(計算如附表十六之二所示)。 三、自98年9 月30日起至99年9 月1 日之間【其中98年9 月30日起至99年4 月30日之間係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之「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操縱股價行為,另於密接之99年8 月20日及99年9 月1 日此2 日另有鄭光育、方翔立之「散布流言」操縱股價行為。以下合稱「佳必琪第三段期間」】: ㈠鄭光育、翁秋南均明知依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連續高買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等操縱股價行為;鄭光育亦明知不得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及第6 款相對成交及散布流言之操縱股價行為;方翔立亦知悉不得有連續高買及散布流言之操縱股價行為。然鄭光育、翁秋南竟基於違反禁止連續高買及其他影響價格行為之犯意聯絡;鄭光育復基於違反禁止相對成交行為之犯意,且另與方翔立基於違反禁止散布流言行為及連續高買行為之犯意聯絡,而由鄭光育及翁秋南分別使用上開各證券帳戶,自民國98年9 月30日起至99年4 月30日之間,共同以連續高買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之手段,鄭光育另使用相對成交之手段,共同炒作佳必琪公司股價;並於密接之99年8 月20日及99年9 月1 日,由鄭光育與方翔立謀議,推由方翔立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分析節目中散布有關佳必琪公司股價EPS 之流言,俾利鄭光育能順利以連續高買行為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 ㈡鄭光育、翁秋南均於附表十三所示時間,連續以高於或等於前盤最低揭示賣價乃至漲停價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之方式,操縱佳必琪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詳細情形列於「附表十三:第三段期間連續高買佳必琪公司股票表」);鄭光育更於附表十四所示時間,連續以相對成交方式製造佳必琪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絡之表象,藉以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詳細情形列於「附表十四:第三段期間相對成交佳必琪公司股票表」)。此外,鄭光育與翁秋南復以「以低價或漲停價委買後,取消買單」或併「立即再以相同價格委買,卻又陸續取消買單」等其他間接影響股價之手法,雖均未成交,但委託買進下單時揭露之買賣資料,亦會影響股價資訊及投資人之決定,因而能製造佳必琪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誘使其他投資人進場買賣,而間接影響佳必琪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另方翔立則於附表十五所示時間,依與鄭光育討論之結果,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吉翔」「多空大謀略」之節目中,宣講、散布附表十五所示有關佳必琪公司股價及EPS 故意誇大不實之流言(詳細情形列於「附表十五:方翔立於第三段期間散布有關佳必琪公司不實流言一覽表」),以煽動會員及觀眾大舉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俾利鄭光育、翁秋南能順利以連續高買方式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 ㈢在此期間內,因上開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之操縱股價行為,使佳必琪公司股價自98年9 月29日收盤價之45.50 元上漲至99年4 月30日之116.50元,其間最高價達166.0 元,漲幅為156.04%,振幅為264.40%,影響佳必琪公司股價波動及市場交易甚大(附表十九:操縱股價漲振幅資訊計算表)。 ㈣此段期間被告鄭光育之犯罪所得288,997,000 元,已達1 億元以上;被告翁秋南之犯罪所得為14,537,000元(計算如附表十八所示)。 乙、曾潔慧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部分: 曾潔慧明知經營證券金融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竟未經核准,而自92年間起至98年1 月間止,在臺北市○○區○○路00號2 樓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自98年間起更名為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內「VIP 室」等處所,經營俗稱「丙種墊款」之證券金融事業。其經營模式為:其先僱用陳宜慎為記帳人員,以記錄借款人下單買賣股票及下單張數、價格等資訊,同時藉由友人及客戶相互介紹,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向其墊款從事證券投資。墊借者僅需提供2 至3 成現款(保證金)至曾潔慧指定之帳戶,餘額則由曾潔慧墊借,墊借者即可以電話聯絡曾潔慧或陳宜慎,透過附表所示由曾潔慧掌控、指定之曾林春桂、曾秀美等人證券帳戶下單買賣股票。如曾潔慧資金不足,則其再轉向王家修、鄭熹等金主借款,並使用附表一所示王家修、鄭熹提供之翁瑞隆、翁淑麗、郭慧敏、邱顯輝及詹淑麗等人證券帳戶,供墊款者下單買賣股票。墊款者則依借款期間長短,按每萬元每日4 元至6 元不等計算利息。迄至98年1 月間為止,計有王志仁、鄭光育、陳明福、張世傑、張宣宸、李怡萱、鄧福鈞、曾紀穎、徐玉清等不特定人向曾潔慧以上開方式墊款買賣股票。 丙、謝漢金、吳一衛使吉祥全球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及財務報告申報公告不實部分: 壹、背景事實: 羅福助自94年間起自任「吉祥企業集團」之「總裁」,為對於吉祥全球公司、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龜山鄉○○○路00號,下稱浩瀚數位公司)、福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6樓,下稱福豪公司)、輝琴投資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6樓,下稱輝琴公司)、人仲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下稱人仲公司)、廣砷投資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6樓,下稱廣砷公司)、富晟投資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 000 號1 樓,下稱富晟公司)及如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6樓,下稱如意公司)等公司之營運、人事、資金及財務等事項有實質主導權與決策權之人(有關上開吉祥全球公司等公司之相互投資關係及董監事改選情形,詳見附表二十:「吉祥全球公司等公司之相互投資及董監事關係圖」)。謝漢金則於93年間出任吉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復於95年7 月19日依羅福助之指示,以人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之身分,接任吉祥全球公司前身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碟公司,於96年6 月28日更名為吉祥全球公司)董事長,然吉祥全球公司之營運、人事、資金及財務等重要事項,實質上均由羅福助主導及決策,謝漢金亦係聽命於羅福助。 貳、使吉祥全球公司為不利益交易部分: 緣於96年至97年間,恆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通公司)有意購買吉祥全球公司所有之位於臺北縣中和市(嗣改制為新北市○○區○○○街00號廠房(下稱本案廠房),但屢次與吉祥全球公司商談價格均未能合致。同時間,羅福助知悉本案廠房得以6 億元左右之價格售出,即認得藉此機會中飽私囊,遂起意推由人頭先以較低之4 億餘元價格向吉祥全球公司買進本案廠房,再藉該人頭以較高之6 億元左右價格出售給恆通公司或其他有意購買者,以賺取中間高額差價,旋指示董事長謝漢金及其掌控之人頭吳一衛依其計畫行事。羅福助、謝漢金及吳一衛即基於為自己及他人不法利益與使吉祥全球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之意圖及犯意聯絡,先於97年4 月29日在吉祥全球公司位於林口廠區之辦公室內,由吳一衛以無犯意聯絡之人頭毛保國名義與謝漢金簽訂以4 億8 千萬元之低價向吉祥全球公司買進本案廠房之買賣契約,並於翌日97年4 月30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周知,以營造本案廠房已出售給毛保國及吳一衛之外觀事實。嗣再由羅福助與謝漢金出面與恆通公司洽談買賣本案廠房事宜,並於97年9 月11日議定以5 億8 千萬元本案廠房出售給恆通公司(嗣先後於97年9 月16日及10月8 日簽訂買賣契約),恆通公司亦先後於97年9 月11日支付5,500 萬元支票(發票日記載97年9 月14日、票號YA0000000 號),於97年9 月16日支付5,500 萬元支票(發票日記載97年9 月30日、票號YA0000000 號),並於97年10月8 日支付給付面額各為118,144,458 元、44,977,166元、276,576,159 元及302,217 元之支票4 紙(票號各為EF0000000 、EH0000000 、EH0000000 及EH0000000 號,發票日均記載97年12月5 日),以上總額5 億5 千萬元支票全由羅福助收取並轉入其掌控之吳一衛等人頭金融帳戶中,本案廠房亦於97年10月31日移轉所有權登記給恆通公司,並於12月間點交。另一方面,羅福助除調配自己掌握之籃洪美麗、羅美笑、富晟公司、毛保國、陳慶盛、陳益二等人帳戶款項,並於97年4 月29日指示無犯意聯絡之徐慧萍以陳益二名義開立玉山銀行面額4,800 萬元之支票,再輾轉存入吉祥全球公司北新分行帳戶,以作為吳一衛支付吉祥全球公司之定金外,另於收受恆通公司支付之上揭5 億5 千萬元款項之後,方先後於97年12月10日及15日、98年4 月22日、8 月14日及17日始將以吳一衛名義買受本案廠房之尾款匯給吉祥全球公司,至於其間高達7,000 萬元之高額價差,則盡入羅福助之手(關於吉祥全球公司收足4 億8 千萬元及吳一衛支付此4 億8 千萬元款項之來源,分別列示於附表二十一及附表二十二)。羅福助、謝漢金及吳一衛即共同以上開方式,使吉祥全球公司僅能以4 億8 千萬元之低價出售本案廠房給實質掌控者羅福助,且未能透過公平對等之磋商談判程序,以對吉祥全球公司有利之價格出售給與公司無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因而徒然喪失得以5 億5 千萬元之高價出售他人之機會,而為此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並使吉祥全球公司遭受7,000 萬元之重大損害。 叁、吉祥全球公司財務報告申報公告不實部分: 吉祥全球公司係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5 條所定義之發行人,依同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4 個月內(101 年間修正為3 個月內)、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每營業年度第1 季及第3 季終了後1 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謝漢金自95年6 月27日起至98年2 月5 日止之間擔任吉祥全球公司董事長,依公司法規定負執行公司業務之責,而負有據實編製、申報與公告上開財務報告之義務。其與羅福助均明知前述吉祥全球公司於97年4 月29日出售本案廠房給毛保國之交易,其實質買受人及交易對象係與吉祥全球公司具有實質關係人地位之羅福助,而屬「關係人交易」,且對吉祥全球公司96年度財務報告及97年度第一季財務報告而言,係屬「期後重大事項」,而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6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 號及第9 號之規定,除應揭露申報本筆交易於吉祥全球公司96年度財務報告及97年度第一季財務報告之「附註」、「期後事項」中,並應同時揭露申報本筆交易對象係與公司具有實質關係人身分之羅福助之意旨;復應於吉祥全球公司97年度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附註」、「關係人交易」中,揭露申報此筆交易及交易對象係與公司具有實質關係人身分之羅福助之意旨。然謝漢金及羅福助竟為掩飾此筆使吉祥全球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而基於在上述各份吉祥全球公司財務報告中隱匿係與實質關係人羅福助交易此一事實之犯意聯絡,由羅福助授意、指示謝漢金在依法應申報及公告之上開吉祥全球公司96年度財務報告及97年度第一季財務報告之「附註」、「期後事項」中,隱匿而未申報及公告此筆交易對象係羅福助及羅福助正係公司實質關係人等關係人交易之意旨;又於依法應申報及公告之吉祥全球公司97年度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之「附註」、「關係人交易」中,隱匿而未申報及公告此筆交易及交易對象係公司實質關係人羅福助之意旨,而共同接續使不知情之公司財務會計人員於實際編製上開各份財務報告時,未能將此等對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具有投資判斷重要性之資訊申報於上揭各份財務報告內並公告之。 丁、本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余世欽、黃錦章及曾潔慧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二、下述各項作為本院認定事實之證據方法,其中屬供述證據部分,均經本院踐行法定證據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亦已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情形,認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核屬適當,依前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其餘各項非供述型證據,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取得,自有證據能力,得作為本院認定本案事實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不爭執事項及答辯要旨: ㈠被告鄭光育: ⒈不爭執事項: ①操縱股價部分:被告對係啟發證券投顧公司之投資分析人員,與被告翁秋南、方翔立、余世欽、楊繼昌、丙墊金主曾潔慧等人均熟識,並就附表二至五、八、九、十一至十四所示各時段內使用自己證券帳戶買賣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之客觀價量交易資料,均不爭執。 ②散布流言及不實資料部分:被告對其於上揭第一段期間,有在「多空大謀略」電視節目中向觀眾及會員宣講如附表十所示內容,並不爭執。對被告方翔立在第二段及第三段期間內,曾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吉翔」、「多空大謀略」節目中宣講如附表七及十五所示內容,亦不爭執。對被告余世欽曾製發如附表六所示CALL訊給會員一事,亦不爭執。 ⒉答辯要旨: ①被告始終未曾買賣吉祥全公司或佳必琪公司股票。檢察官主張之附表一所示非被告本人證券帳戶,全非被告所使用,被告亦未曾於曾潔慧處下單買賣股票,或使用曾潔慧或其掌控人頭證券帳戶,更未透過楊繼昌向黃三郎或渠掌控之人頭證券帳戶下單買賣股票。更何況丙墊金主之客戶皆可藉由各金主掌握之帳戶下單買賣股票,但檢察官無法究明何筆交易係被告所為。 ②被告並不認識共同被告羅福助,與共同被告楊繼昌、翁秋南、辛美娟、黃錦章等人亦無任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便渠等有使用他人帳戶炒股之情形,被告亦與渠等炒股行為無關。 ③縱認被告有使用他人帳戶買賣股票,然被告股票交易於客觀上並無連續高買低賣情形,更無影響吉祥全或佳必琪股價之意圖。被告縱有以漲停價委買或以跌停價委賣之情形,亦不得以高買低賣之炒股行為劃上等號。況且投資人以前盤揭示價上午5 檔之任一檔,甚或超過揭示5 檔價格下單,本屬投資人之自由選擇,無何違法可言。再吉祥全及佳必琪股價會上漲,實有其發展潛力及時代背景等諸多因素,而投資人買賣股票目的本在獲利,是縱有連續多日高買低賣情形,亦不能證明被告主觀上有炒作股價意圖。 ④被告客觀上亦無任何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之情形,亦無造成吉祥全或佳必琪公司股價活絡表象之意圖。分析意見書所列相對成交之日期,諸多均僅少量幾張、成交量甚少,或無連續緊接,是與相對成交「連續緊接且頻繁大量買賣以誘使不知情投資人跟進以抬高股價」之要件不合。況投資人於個股波段上短線套利,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實屬常見之「當日沖銷」常態。再股票交易是否活絡,實務上均以該股票「日週轉率」是否超過5 %作為判準;而吉祥全及佳必琪股票於查核期間之交易量均未超過該標準,是無市場交易活絡情形發生。 ⑤被告固曾與其他證券分析師即共同被告余世欽及方翔立分享、討論個股之心得及想法,但余世欽及方翔立均為資深證券分析師,各自擁有專業判斷能力,渠等於節目中或發布CALL訊對客戶之推介及建議,均係渠等基於各自之專業判斷,並非被告操縱或影響,被告與渠等間並無操縱股價或散布流言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⑥被告主觀上並非明知其向會員推介或建議者係「不實流言」,客觀上亦無散布「不實流言」,更無影響吉祥全或佳必琪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被告係因經其及所屬研究員蒐集相關研究機構報告、新聞報導、網際網路等資訊後,經由合理分析及推估,方認為吉祥全及佳必琪公司在當時時空背景下確屬具發展性及前瞻性之產業,故本於善意及合理來源依據,方向會員推介該等股票為投資標的。且被告並不十分看重公司過往歷史資訊,而更著重於該公司之「未來獲利能力及營運績效表現」(即所謂「本夢比」之概念)。依據新聞媒體報導、網際網路資訊甚或吉祥全及佳必琪公司之公開資訊,佳必琪公司當時發展微軟NISTA 系統,吉祥全公司則係投入當時非常熱門之太陽能產業,依當時市場預期,理應會對該二公司之營運績效產生相當刺激及推升效果,被告係基於合理預估,對該二公司未來發展深具信心,方向會員及節目觀眾推薦該二檔股票。 ⑦檢察官提出之股票分析意見書,其分析基礎顯然有誤,分析結果與起訴書所載亦不同,無法證明被告有何等炒股行為。且因被告個性慣於虛張聲勢且愛吹噓,習將別人買賣說成自己買賣,以對會員強化自己分析股票之可信度,故通訊監察內容多為被告與他人之吹噓、開玩笑或閒聊用語。 ㈡被告翁秋南: ⒈不爭執事項: ①操縱股價部分:被告對其係被告鄭光育之特別會員,且有使用如附表一所示自己及他人之證券帳戶下單買賣股票,並就附表二至五、八、九、十一至十四所示各時段內使用自己及他人證券帳戶買賣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之客觀價量交易資料,均不爭執。 ②散布流言及不實資料部分:被告對被告方翔立在第二段內,曾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吉翔」、「多空大謀略」節目中宣講如附表七所示內容,並不爭執。 ⒉答辯要旨: ①除共同被告鄭光育、辛美娟及黃錦章外,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並不認識,且彼此買賣吉祥全或佳必琪股票所用之證券交易帳戶及資金亦無何統一保管或資金調度之情形,彼此間並無任何共同操縱股價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②關於相對成交:吉祥全球股票交易本來就很活絡,且被告交易量不高,日期亦不多,可見被告主觀上並不具有「意圖造成有價證券交易活絡表象」或「誘使他人買賣」之不法犯意。至於佳必琪股票,被告則無任何相對成交行為。 ③關於連續高買操縱股價:被告係因加入投顧老師即共同被告鄭光育之會員,僅係因相信鄭光育之分析推薦,並相信吉祥全公司轉投資薄膜太陽能產業股旭能光電公司帶來之獲利前景,參諸吉祥全公司當時股價偏低,方自96年5 月21日起買進吉祥全股票,並以長期投資、短線進出賺取差價方式買賣吉祥全股票。被告買進吉祥全股票當時,該檔股票市場上交易已甚為活絡。再者,被告縱有以漲停價委買,亦僅為求優先成交。被告亦無逐日追高買進之情形。 ④關於散布流言:被告係深信投顧老師即共同被告鄭光育之分析,並非明知鄭光育之分析結果為流言或不實消息。且當時吉祥全公司確實擁有子公司旭能光電之太陽能題材,佳必琪公司就其子公司製造之微軟VISTA 遙控器已有銷售遠景,縱然事後證實消息或有誇張,然亦非證交法上所稱之「流言」或「不實消息」。 ⑤關於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固曾與友人或家屬發表或討論如何操作吉祥全球股價之想法,然此實乃因被告個性愛面子及說話慣於誇大之故。且檢察官僅自97年3 月19日後才開始監聽,對於檢察官主張之96年間及99年間之炒股行為並無監聽內容,自不能推論被告該期間內與共同被告間有何操縱股價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㈢被告方翔立: ⒈不爭執事項: 被告對檢察官主張其於上揭第二段及第三段期間係啟發投顧公司之投資分析人員,與被告鄭光育熟識,且曾於第二段及第三段期間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吉翔」、「多空大謀略」等節目中宣講如附表七及十五所示內容等情,均不爭執。 ⒉答辯要旨: ①關於操縱股價及相對成交:檢察官提出之各項證據,並無被告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吉祥全或佳必琪股票之交易資料,是客觀上自無被告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高買或連續低賣該二檔股票之情形。檢察官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抬高或壓低吉祥全或佳必琪股價之意圖。被告與共同被告鄭光育均為啟發投顧公司之證券分析師,平日被告雖會與共同被告鄭光育互相討論個股,但最後是否向會員推介建議,均由被告自行決定。被告與共同被告翁秋南亦僅有二面之緣,且被告原並不知道翁秋南為何人,係因本案方知翁秋南該人,且檢察官亦無任何被告曾與翁秋南聯繫通話之證據。至共同被告曾潔慧、楊繼昌、余世欽及辛美娟等人,被告均不認識,檢察官亦無任何被告與渠等聯繫通聯之證據,是無從證明被告與上開共同被告間有何操縱股價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②關於散布流言:被告係依照新聞報導、研究機構報導及蒐集而來之資料,依自身專業及經驗綜合判斷所為之合理分析及推估,且被告並不甚重視公司過去歷史資訊,而更重視未來展望,被告正係認為吉祥全及佳必琪公司所投入之太陽能產業或微軟VISTA 產業,未來展望獲利必佳,方會向客戶及會員推薦買進,更何況此係「預測性質」之「意見表達」,並非對未來之事實陳述,是被告所散布者,並非毫無事實根據之「流言」。被告主觀上亦無明知其為不實而仍散布之犯意,且被告並無以自己或他人買賣此二檔股票之行為,與共同被告鄭光育間亦無任何操縱此二檔股票之犯意聯絡,被告自無何影響此二檔股票之動機及意圖可言。 ㈣被告余世欽: ⒈不爭執事項: 被告對檢察官主張其在第二段期間係顧德投顧公司之分析人員,與被告鄭光育熟識,且曾在該段期間製發如附表六所示之CALL訊給其會員等情,均不爭執。 ⒉答辯要旨: ①被告為證券分析師,工作內容係推薦獲利可能性高之股票給會員,再由會員自行決定是否買賣。被告自己從未買賣任何股票,其給客戶之建議,均係其基於市場面向、公司商品未來發展可能性等專業分析後,判斷該檔股票之買進賣出價格,再給會員「定價」買賣之訊息,被告從未指示會員以市價或漲停價買進追高,亦從未私下勾結會員製造相對成交。 ②被告係遭共同被告鄭光育欺瞞,誤信鄭光育提供之錯誤資訊,誤信鄭光育背後有重要金主,是作出錯誤判斷建議會員買進,鄭光育始終都在欺騙被告,被告與鄭光育間不可能有任何犯意聯絡存在。 ③被告推薦會員買進吉祥全及佳必琪之原因,係因吉祥全公司投資「薄膜太陽能」產業,佳必琪公司則係製作「連接器」之廠商,並有微軟VISTA 無線遙控器之產品,且此二公司股價尚低,被告基於大盤走勢、市場趨向及自身專業投資經驗,認為此二公司未來均有高獲利可能性,被告再與鄭光育討論後,均認為未來大幅上漲可能性極高,故有推薦給會員之舉。被告從無與鄭光育達成任何拉抬股價之合意。 ④至於被告與鄭光育之通訊監察譯文,均係被告與鄭光育間純粹閒聊或交換分析意見,或僅係鄭光育吹噓誇大,或僅係被告將片段市場風聲與鄭光育分享而已。 ㈤被告黃錦章: ⒈不爭執事項: 被告對其在檢察官主張之第一段期間,有使用附表一所示自己及其配偶李昇樺與其女黃思云之附表所示證券帳戶下單買賣吉祥全球股票,且對附表所示之客觀交易價量資料,均不爭執。 ⒉答辯要旨: ①被告並未與其他共同被告有任何意圖抬高或壓低吉祥全球股價,或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吉祥全球股票為連續高買或低賣獲利或相對成交之犯行。被告買賣吉祥全球股票,純粹自行判斷交易,未與其他共同被告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②被告於檢察官所指地第一段期間買進吉祥全球股票,係因網路資訊「雙贏理財網」及投顧老師之強力推薦,並非因為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有何共同拉抬股價之犯意聯絡所致。且檢察官所指交易期間,被告有多筆交易,或係以低於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進,或因被告看好後勢故以高價甚或漲停價予以買進,或因告出脫後發覺賣錯了故又以漲停價買回,凡此均見被告並無任何共同拉抬股價之意圖。 ③至於相對成交,檢察官不能於「事後」以該日成交量數據及被告成交比重,推論被告在行為當時有操縱股價之意圖,否則即係以被告行為時無從知悉之事項,作為推論被告行為時意圖之基礎,而屬率斷。被告買賣吉祥全球股票,均為正常合理之投資操作,而無連續不斷高買炒作股價再予拋售情形,此與一般炒作股票者之行為模式不同,是亦不具有何「連續性」之可言。 ④檢察官不能僅因被告與翁秋南之委託單交易序號相連,即認被告與翁秋南有何共同炒作股價之犯意聯絡。所謂「委託單交易序號相連」,此應係被告被告與翁秋南均在台證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有證券帳戶,而下單營業員都是邱千懿,不論是營業員KEY 單或是交由輸入人員KEY 單,均因使用同一家證券公司之同一台電腦終端機所致,尚難據為被告與翁秋南有犯意聯絡之證據。 ㈥被告曾潔慧: 對上揭違法經營證券金融業之犯罪事實,均坦認不諱,且無其他抗辯。 二、爭點: ㈠被告鄭光育在上開各段期間內,是否有使用附表一所示張宣宸等非自己之證券帳戶下單買賣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之行為。 ㈡被告鄭光育及翁秋南在第二段期間內是否有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行為,及有何種操縱股價行為、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㈢被告鄭光育及翁秋南在第一段期間內是否有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行為,及有何種操縱股價行為、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㈣被告鄭光育及翁秋南在第三段期間內是否有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行為,及有何種操縱股價行為、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㈤被告余世欽在第二段期間是否有與被告鄭光育等人共同藉製發附表六之CALL訊,以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之股價、是否與其他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㈥被告黃錦章在第一段期間內是否有操縱吉祥全球股價之行為,及有何種操縱股價行為、是否與被告翁秋南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㈦被告鄭光育、方翔立及翁秋南在第二段期間內,是否有藉由散布有關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及EPS 之流言,而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行為、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㈧被告鄭光育及方翔立在第三段期間內,是否有藉由散布佳必琪股價及EPS 之流言,而操縱佳必琪股價之行為、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㈨被告鄭光育在第一段期間內,是否有藉由散布佳必琪股價及EPS 之流言,而操縱佳必琪股價之行為。 三、關於爭點之認定: ㈠關於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連續高買行為之構成要件說明: ⒈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其旨在防止人為操控股價,導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發生異常變動,影響市場秩序。故如行為人主觀上有拉抬或壓抑交易市場上特定有價證券之意圖,且客觀上,於一定期間內,就該特定之有價證券有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不論是否已致使交易市場之該特定有價證券價格發生異常或急遽變化之結果,均屬違反該規定,構成同法第171 條高買或低賣證券違法炒作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1號判決意旨及98年度台上字第2816號判決意旨參照)。進言之,本罪係屬行為犯,並非結果犯,本罪成立之重點並不在行為人之炒股行為是否確已造成股票價格異常或急遽變化之結果,而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確有拉抬或壓抑等以人為干預手段操縱股價之意圖,及客觀上是否有基於該意圖而連續高買或低賣之人為干預操縱股價行為。至於行為人在結果上是否確實成功地拉抬或壓抑股價,並非本罪構成要件要素,更非判斷行為人是否成立本罪之重點。 ⒉至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上開操縱股價之意圖,應綜合行為人於買賣股票期間:①股票之價、量變化是否背離集中巿場走勢?②股票之價、量變化是否背離同類股股票走勢?③行為人是否有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或以漲停價委託或以拉尾盤方式買入股票?④行為人有無利用拉抬後之股票價格賣出系爭股票獲得鉅額利益?⑤行為人介入期間,曾否以漲停價收盤?⑥有無變態交易之情形?等客觀之事實,予以判斷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97 號判決意旨參照)。其中所謂「變態交易」手法甚多,具體言之包括下述大量、連續「相對成交」(僅反覆發生「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之額外成本但無任何獲利),及「低價委買後,於價格下跌時取消委託」、「取消委託後立即再以相同價格委買」或以此「取消後委買、委賣後再取消、嗣又再次委買」之手法反覆操作(徒然一再喪失「時間優先」之委買優勢)等手段;此等極端不合理且根本無法提出合理解釋之交易行為,自可作為推論行為人主觀上確有操縱股價意圖之重要情況證據。此外,行為人於偵審中自白犯罪,或行為人與他人通訊對話中自承、供述其有操縱股價之行為、謀議、計畫或結果等供述內容,亦得與前述「變態交易」或「不合理交易」等其他直接或間接證據交互補強,作為認定行為人主觀上確有人為操縱股價意圖之重要證據,亦不待言。 ⒊至客觀上是否屬「連續高買」之判斷基準,首先,本條所謂「連續」,係指於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之謂,不以逐日而毫無間斷為必要;所指「以高價買入」,亦不限於以漲停價買入,其於特定期間內,逐日或於密接時間多次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或以當日之最高價格買入等情形固均屬之,甚至基於各種特定目的,舉如避免供擔保之股票價格滑落致遭斷頭,或為締造公司經營榮景以招徠投資等,而以各種交易手段操縱,不論其買入價格是否高於平均買價,既足使特定有價證券價格維持於一定價位,以非法誘使他人買賣該特定有價證券之所謂護盤,其人為操縱使有價證券價格維持不墜,即具抬高價格之實質效果,且其雖與其他一般違法炒作,意在拉高倒貨、殺低進貨之目的有異,但破壞決定價格之市場自由機制,則無二致,應亦屬上開規定所禁止之高買證券違法炒作行為(前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1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所謂「高價」則指「在一段期間內,逐日以高於委託當時揭示價、接近當日漲停參考價價格或以當日漲停參考價之價格委託買進」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1號判決意旨參照)。進言之,行為人為拉抬股價所能使用之手段眾多,有直接以漲停價委買者,亦有逐步以高於前盤揭示最低賣價委買者,更有在預判股價將呈下跌走勢時以前盤成交價持續委買以維持股價者,無論如何,均屬本罪禁止人為干預股價之非法炒股手段。在此等情形,假如墨守「漲停參考價」此確定性價格作為判斷是否「高價」之絕對性基礎,則無異於無視炒股者得使用各式炒股手段之市場現實,而不當地將絕大多數立法者預設禁止之非法操縱股價行為排除於規範之外。因此,所謂「以高價買入」之「高價」並非僵化地固守「漲停參考價」此絕對性確定價格為判斷基準,而應以「相對性」立場,即只要有可能達到相對於前盤成交價為高、甚至能夠維持本應下跌之走勢於不墜者,均得認為屬本條所定之「(相對)高價」。在此基礎上,本院認為,只要行為人係基於拉抬股價之人為操縱意圖,而以「高於或等於前盤揭示最低賣價」之價格承接賣單;或在預期股價將有下跌可能時,基於維持股價於不墜之人為操縱意圖,而直接以前盤成交價委託買進之「護盤」或「鎖尾盤」等手法,因為在客觀上均有達到行為人所計畫之拉抬股價向上或維持股價於不墜之可能性,是均屬本罪所定之「高價」,而不以所謂「接近當日漲停參考價」或「當日漲停參考價」為絕對之判斷基礎。 ㈡關於被告鄭光育下單買賣股票使用之人頭證券帳戶: 被告鄭光育於本院中固否認使用附表一所示各人頭證券帳戶下單,惟查: ⒈張宣宸(鄭光育之表哥)及張鄭幸枝(張宣宸之母)之證券帳戶,均係被告鄭光育使用之人頭帳戶: ①鄭光育自承使用張宣宸帳戶: ⑴依97年4 月18日上午9 時4 分47秒鄭光育與楊繼昌之通聯(鄭光育序號10)【以下所引通訊監察譯文,係依檢察官所提譯文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告爭執內容正確性部分進行勘驗後所得,本院依鄭光育、翁秋南、辛美娟、楊繼昌及余世欽之人別及通話時序,分別統整後附於本院卷23第28頁以下。如無特別說明,以下引用之通聯均以本院統整譯文表中之人別及序號標示之】,鄭光育自稱:「昨天黑狗來跟我下棋,然後我就跟表哥(按:即張宣宸)在講,表哥他都是我們的股票」等語。可見鄭光育已自承使用張宣宸證券帳戶供其買賣股票之用。 ⑵97年11月21日中午12時35分鄭光育與張宣棠(按:即張宣宸之弟)通聯(鄭光育序號146 ),鄭光育稱:「昨天差一點被張宣宸拔管拔掉6 、700 張」、「張宣宸就說昨天全部放棄算了,全部丟給別人了,你知道我意思嗎,昨天收盤價全部讓出去」、「我不肯啦!幹,弄一弄加起來差不多500 張以上(佳必琪及禾昌)。由是可見,鄭光育已自承張宣宸之證券帳戶係供其使用,且其對之確有掌控權。 ⑶97年12月9 日上午10時35分及10時40分(鄭光育序號147 及148 ),鄭光育與張宣棠之通聯,鄭光育央請張宣棠向營業員確認張宣宸證券帳戶股數、維持率、設質張數及計算未來損益。 ②依「鄭光育與他人通聯內容」及「張宣宸證券帳戶下單紀錄」綜合觀察: ⑴97年6 月6 日10時37分33秒鄭光育與楊繼昌之通聯(鄭光育序號28),鄭光育稱「這一個禮拜來」買進佳必琪「30張」。而依檢察官所提SRB334「買賣對應成交表」顯示,張宣宸之證券帳戶自97年6 月2 日至同月6 日該通通聯為止之一週間,共買進佳必琪35張、賣出5 張,合計共持有30張,與鄭光育通聯中所述,完全一致。 ⑵97年6 月6 日下午1 時37分23秒鄭光育與楊繼昌之通聯(鄭光育序號29),鄭光育稱當天買進佳必琪19張,並稱「69.8元(口誤為69.7元)9 張」、「69.7元10張」。而依檢察官所提SRB334「買賣對應成交表」顯示,當日下午1 時22分14秒將收盤之際以69.8元成交9 張者,正為張宣宸之證券帳戶(另以69.7元成交10張者,則為鄭光育另名人頭證券帳戶所有人翁瑞隆,詳下述)。 ⑶97年6 月3 日上午11時1 分58秒楊繼昌與鄭光育通聯,鄭光育稱「小琪」即佳必琪以65.3元買進5 張。而依SRB334表「買賣對應成交表」顯示,當日上午9 時43分31秒至9 時45分32秒間,張宣宸證券帳戶確以65.3元成交買進佳必琪股票5 張,此與鄭光育前述自稱內容相符。 ⑷97年6 月10日上午10時40分31秒鄭光育與楊繼昌之通聯(鄭光育序號33),鄭光育自稱當日買進「小琪」佳必琪「15張」。而依SRB334表「買賣對應成交表」顯示,張宣宸證券帳戶在當日10時9 分21秒至10時23分29秒間,以66.3元、66.5元及66.6元之價格,買進共15張佳必琪股票,此與鄭光育前述自稱內容相符。③由上可知,張宣宸之證券帳戶確為被告鄭光育使用控制。此外,關於張宣宸之母張鄭幸枝之證券帳戶,依張鄭幸枝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均證稱:其證券帳戶均係大兒子張宣宸要其開設的,存摺及印鑑都由張宣宸保管,帳戶內的股票、資金、交易細節亦均由張宣宸處理,張宣宸下單買賣股票也沒有向其回報,其亦不知道張宣宸在買賣何種股票等語(筆錄卷2 第55頁至第56頁、第59頁至第62頁);參以張宣宸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我除使用自己之證券帳戶外,張鄭幸枝之證券帳戶亦由我使用等語(筆錄卷3 第148 頁、第149 頁至第150 頁、第163 頁及第166 頁、筆錄卷19第319 頁)。而張宣宸之證券帳戶又均由被告鄭光育所掌控,已如前述,由是可推論張鄭幸枝之證券帳戶應亦由被告鄭光育所掌控。 ⒉丙種墊款業者曾潔慧及其使用之曾林春桂(曾潔慧之母)、曾秀美(曾潔慧之姐)、曾秋鳳(曾潔慧之妹)及王志仁(曾潔慧友人)之證券帳戶,均係被告鄭光育使用之人頭帳戶: ①依曾潔慧之調查局、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筆錄卷1 第188 頁至第194 頁、第224 頁至第235 頁,筆錄卷11第128 頁至第133 頁、第148 頁至第151 頁,筆錄卷18第134 頁至第135 頁),曾潔慧坦認王家修、范席綸係其金主,且其已獲曾林春桂、曾秋鳳、曾秀美、王志仁、王家修、翁瑞隆、翁淑麗、郭慧敏等人授權使用渠等金鼎證券、國票證券、宏遠證券等證券帳戶下單買賣股票等情。曾潔慧固否認鄭光育向其墊款買賣股票,但坦認與鄭光育熟識,且鄭光育之表哥張宣宸確曾向其墊款約4,000 萬元,並透過其向營業員使用前開證券帳戶買賣股票,而張宣宸主要是交易吉祥全球、佳必琪、禾昌等股票等情。此外,曾潔慧亦坦認鄭光育曾向其墊款買賣期指,且欠其1,000 餘萬元,鄭光育嗣亦向他人借款而清償此筆債務等語。 ②參以扣押物編號1-1 「手寫稿與墊丙成交資料影本」所載,上載有鄭光育親自書寫「鄭老師【按:即鄭光育】在老闆娘【按:即曾潔慧】那裡輸的(原共1080,扣含40萬)」等語句,可見鄭光育確有向曾潔慧墊款買賣股票。是可推論墊款金主曾潔慧使用之人頭帳戶,應為鄭光育墊款買賣股票時所使用。 ③依曾秀美、曾林春桂、王志仁於偵查中之證詞: 曾秀美(曾潔慧之姐)及曾林春桂(曾潔慧之母)於調查局及檢察官訊問中均證稱:其2 人證券帳戶均交給曾潔慧使用,帳戶內佳必琪等股票均係曾潔慧買賣,其等對股票交易過程及資金來源等均不清楚等語(筆錄卷1 第60頁至第61頁、第67頁至第70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8頁至第82頁)。王志仁於調查局及檢察官訊問時,對於曾潔慧自承確有使用其證券帳戶乙事,亦坦認屬實等語(筆錄卷9 第142 頁及第149 頁)。 ④綜上足認,曾秀美、曾林春桂及王志仁之證券帳戶確由曾潔慧使用,而曾潔慧係基於為被告鄭光育丙墊金主之地位,將其自己及曾秀美、曾林春桂及王志仁之證券帳戶供作被告鄭光育使用下單買賣股票。 ⒊與丙墊業者曾潔慧配合之營業員范席綸,亦將其取得之詹淑惠證券帳戶(非宏遠證券公司證券帳戶)交給曾潔慧,供為被告鄭光育使用之人頭帳戶: 證人詹淑惠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其證券帳戶均交給配偶鄭熹使用,鄭熹曾表示有將其證券帳戶借給營業員或他的墊款客戶下單買賣股票等語(筆錄卷1 第113 頁至第115 頁、第136 頁至第138 頁)。次依證人鄭熹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我有將我自己及配偶詹淑惠之證券帳戶,交給丙墊金主黃三郎及營業員范席綸下單,范席綸再交給其配合之丙墊金主曾潔慧下單,證券帳戶內之吉祥全、佳必琪等股票應均為黃三郎或曾潔慧下單交易的等語(筆錄卷1 第139 頁至第143 頁、第146 頁至第152 頁)。而范席綸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95年至97年間我在康和證券公司擔任營業員,當時鄭熹是我配合之丙墊金主,因為我需要業績,所以當我的客戶需要找丙墊金主配合時,會透過我找丙墊及提供證券帳戶的金主,鄭熹及詹淑惠就是我配合的金主,我確有將鄭熹及詹淑惠之證券帳戶(非宏遠證券公司之證券帳戶)提供給丙墊金主曾潔慧買賣吉祥全及佳必琪股票,都是曾潔慧下單的,損益由曾潔慧自己負責等語(筆錄卷1 第163 頁至第164 頁、第181 頁至第184 頁。由是可見,曾潔慧亦透過營業員范席綸取得詹淑惠非宏遠證券公司之證券帳戶,供作被告鄭光育下單之人頭帳戶(至於詹淑惠之宏遠證券公司證券帳戶,則由其配偶鄭熹交付給配合之丙墊業者黃三郎使用,然無足夠證據證明黃三郎曾將此帳戶供作被告鄭光育下單使用,詳下述)。 ⒋與丙墊業者曾潔慧配合之金主王家修及其使用之翁淑麗(王家修之配偶)、翁瑞隆(王家修妻舅)及郭慧敏(翁淑麗之弟媳)之證券帳戶,亦均係被告鄭光育使用之人頭帳戶: ①翁瑞隆、翁淑麗及郭慧敏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均證稱:附表一所示其等證券帳戶,均係由王家修掌控使用,其內股票交易細節及資金來源等,其等均不清楚,均由王家修管理控制等語(筆錄卷九第24頁至第25頁、第29頁至第31頁、第33頁至第34頁、第42頁至第43頁、第45頁至第46頁、第50頁至第51頁)。 ②王家修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則證稱:我除使用自己證券帳戶外,另曾徵得配偶翁淑麗、小舅翁瑞隆、弟媳郭慧敏之同意使用渠等證券帳戶下單買賣股票,曾潔慧係我認識約20餘年的好朋友,她係作丙墊之金主,但她曾經因為資金不夠,向我借款及借帳戶買賣股票,我自93年或94年間起即將上開各證券帳戶借給曾潔慧買賣股票,曾潔慧曾使用該等帳戶買賣過吉祥全、佳必琪等股票,次數很頻繁,交易損益由曾潔慧自己處理;至於曾潔慧是否使用該等證券帳戶為他人買賣股票,我並不清楚等語(筆錄卷9 第53頁至第55頁、第60頁至第65頁,筆錄卷11第110 頁至第112 頁、第116 頁至第117 頁,筆錄卷19第67頁至第70頁)。 ③依前述,曾潔慧亦供稱王家修係其從事丙墊之背後金主之一,亦即曾潔慧確會向王家修墊款並使用王家修提供之證券帳戶下單買賣股票,此與王家修上開證詞亦若合符節。 ④綜上足認,翁淑麗、翁瑞隆及郭慧敏之證券帳戶確均供王家修使用,而王家修亦會因墊款給曾潔慧買賣股票之故,而將其自己及翁淑麗、翁瑞隆及郭慧敏之證券帳戶交給曾潔慧買賣股票使用,曾潔慧則會將該等帳戶供給其墊款之被告鄭光育使用下單買賣股票。 ⒌曾椿英、吳凱玲之證券帳戶,並無確實證據證明係供被告鄭光育使用之人頭帳戶: 檢察官另主張曾椿英及吳凱鈴之證券帳戶均係鄭光育使用之人頭帳戶,其主要論據在於:吳凱璇為被告鄭光育之助理,吳凱璇之母曾美雪係使用曾椿英及吳凱鈴(吳凱璇之妹)之證券帳戶為鄭光育下單買賣股票。惟查: ①吳凱璇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我於95年7 月至97年7 月間擔任鄭光育之助理,主要工作內容係幫鄭光育繕打文書、跑銀行、打電話給會員等,鄭光育曾表示因其信用破產,要我開立銀行帳戶供其使用,我本人沒有開立證券帳戶,但我擔任鄭光育助理後,因為常聽聞鄭光育發CALL訊給會員,就會將此訊息告知我母親曾美雪及她的友人,跟著下單買賣股票。曾美雪是使用他的帳戶下單,另我的妹妹吳凱鈴之證券帳戶亦是由曾美雪在使用等語(筆錄卷3 第39頁至第41頁、第35頁至第36頁,筆錄卷18第90頁)。 ②曾美雪於檢察官偵查中則證稱:我除使用我自己的證券帳戶外,另使用我女兒吳凱鈴在永豐金證券公司之證券帳戶,因為吳凱鈴人在國外,所以他把帳戶給我使用。我另一女兒吳凱璇在啟發證券投顧公司擔任鄭光育助理,我的證券帳戶就主要是由我女兒在下單買賣股票,我也會把吳凱璇給我的消息告知曾椿英等親友。我曾向曾椿英借帳戶,後來我再向吳凱鈴借帳戶,這是因為吳凱璇跟我說,他有一筆錢是鄭光育的岳母的,要匯給我,要我順便幫鄭光育的岳母下單,我有答應,但我不想要把鄭光育岳母的錢跟我自己的錢混在一起,所以才想要用別的帳戶來區隔。而當時曾椿英表示他的帳戶沒有使用,就給我使用,所以就把鄭光育岳母的錢先會到曾椿英的帳戶裡,後來我女兒吳凱鈴也辦了一個帳戶,但吳凱鈴人在國外沒有使用,所以我就將曾椿英帳戶內的那些錢轉到吳凱鈴的帳戶裡。因為我自己帳戶及曾椿英帳戶的營業員視同一位,所以我在為自己買賣時,也會同時幫曾椿英帳戶內的股票買賣。且吳凱璇跟我的默契就是當他告訴我可以買進或賣出時,我除了買賣自己股票外,也順便買賣鄭光育岳母的股票等語(筆錄卷3第9頁至第11頁、第21頁至第22頁)。 ③依吳凱鈴及曾美雪所言,固可認定曾美雪確曾使用吳凱璇及曾椿英之證券帳戶為鄭光育之岳母買賣股票,且買賣時機均由鄭光育助理吳凱璇告知等情,但關於該所謂「鄭光育岳母」為何人並不清楚,且無其他證據顯示此「鄭光育岳母」與鄭光育本人間有何股票交易之關聯性,是尚難僅憑吳凱璇係鄭光育助理、吳凱璇會告知曾美雪買賣股票之時機、曾美雪係使用吳凱鈴及曾椿英之證券帳戶為鄭光育岳母下單等情,即認吳凱鈴及曾椿英之證券帳戶均係鄭光育本人所掌控之人頭帳戶。 ⒍丙墊業者黃三郎、黃瑞珍、鄭熹等人掌控之人頭證券帳戶,並無足夠證據證明係供被告鄭光育使用: 檢察官另主張墊丙業者黃三郎及其使用之陳秀春、陳朝環及陳慶年之證券帳戶;與黃三郎配合之墊丙金主黃瑞珍及伊使用之黃俞榕與何柔嫻之證券帳戶;與黃三郎配合之丙墊金主鄭熹之配偶詹淑惠之宏遠證券公司證券帳戶,均係黃三郎提供作為被告鄭光育使用之人頭帳戶,其主要論據在於:被告鄭光育為拉抬吉祥全股價,於97年7 月15日向被告翁秋南借得2,000 萬元,委由助理吳凱鈴交給被告楊繼昌,再由楊繼昌交給配合之丙墊業者黃三郎作為墊款保證金,進而以黃三郎掌握之上開各人頭帳戶為鄭光育下單吉祥全等股票。經查: ①依黃瑞珍及黃三郎之證詞及黃三郎提出之資金明細紀錄,至多僅能認定黃三郎有提供上開證券帳戶給楊繼昌下單買賣股票,及楊繼昌曾於97年7 月15日交付2,000 萬元給黃三郎作為墊款保證金之事: 黃瑞珍於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我自78年間起開始經營丙墊業務,我係使用我自己及我弟弟黃俞榕、我弟媳何柔嫻之宏遠證券公司館前分公司證券帳戶作丙墊之下單帳戶,但我自己不買股票。黃三郎及范席綸是我的丙墊客戶,我借錢給黃三郎,並將上開3 證券帳戶借給黃三郎下單買賣股票,帳戶內股票不是我買賣的,是黃三郎在交易的,但黃三郎的丙墊客戶有誰我不清楚(筆錄卷16第4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第11頁、第43頁至第45頁)。亦即,黃瑞珍係將自己及黃俞榕及何柔嫻之宏遠證券公司館前分公司之證券帳戶,供作黃三郎下單買賣股票之用。次依黃三郎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我是丙墊業者,陳秀春、陳朝環、陳慶年證券帳戶均係我使用的,黃瑞珍及鄭熹係我配合之丙墊金主,我向他們2 人借款時,我亦會使用黃瑞珍及其配合之黃俞榕、何柔嫻證券帳戶,及鄭熹之配偶詹淑惠之宏遠證券公司帳戶下單。楊繼昌是我的丙墊客戶,我從94年、95年開始就曾提供上開各證券帳戶供楊繼昌下單。楊繼昌曾於97年7 月15日匯款2,000 萬元至陳慶年帳戶內交付給我,該筆款項應是買賣股票、繳交保證金或還丙墊的錢,都是楊繼昌與我聯繫下單的等語(筆錄卷9 第92頁至第95頁、第106 頁至第113 頁,筆錄卷17 第165頁至第167 頁、第205 頁至第206 頁)。綜此以觀,至多僅能認定上開各證券帳戶係由丙墊業者黃三郎提供給楊繼昌下單買賣股票之用,及楊繼昌曾於97年7 月15日交付2,000 萬元給黃三郎作為墊款保證金之事實。 ②依通聯譯文顯示,翁秋南確曾在97年7 月15日借款2,000 萬元給被告鄭光育,且由鄭光育助理吳凱璇領得,預備作為鄭光育拉抬吉祥全股價之籌碼: ⑴97年7 月12日下午5 時5 分26秒翁秋南與辛美娟之通聯(翁秋南序號33),翁秋南對辛美娟稱:「我現在就說要老師(按:即鄭光育)那邊和我們配合啊!但是我們不要賣給自己、賣給彼此,若這樣就浪費了。我要用那一支電話我才敢講啊!所以我準備匯2,000 萬給他(按:指鄭光育)啊!... 他若沒錢,他沒法子作的。對!他2,000 萬可以作2 億啊!現在再來就是我一定要將資金給鄭光育了,資金給他去用啊!他可以從我這邊還可以拿2,000 (萬)出頭,(我)乾脆就2,000 萬給他,讓他去作2 億的事啊!我是1 億只能作1 億的事,但他是2,000 萬可以作2 億的事!」等語。 ⑵97年7 月15日上午10時9 分56秒翁秋南與台新銀行敦南分行行員之通聯(翁秋南序號35),銀行行員詢問翁秋南今日是否有委託「吳凱璇」(即被告鄭光育之助理)要來領現金2,000 萬元,翁秋南表示正確無誤,並對該行員宣稱自己「股票作得很大,我股票主力啊!現在吉祥全我在作,妳知道嗎?吉祥全現在是不是漲?早上漲停啊!」等語。 ⑶由是可見,翁秋南確於97年7 月15日交款2,000 萬元給鄭光育,由鄭光育助理吳凱璇領得,翁秋南之目的應係供鄭光育作為拉抬吉祥全股價之籌碼。 ③依被告楊繼昌之供詞,即使可認定鄭光育確曾將該筆2,000 萬元交給楊繼昌,並由楊繼昌於97年7 月15日將之交付給配合之丙墊金主黃三郎作為墊款保證金,然至多僅能認定楊繼昌曾請鄭光育代為周轉2,000 萬元,無法認定楊繼昌係為鄭光育向黃三郎丙墊取得上開帳戶,亦無法認定黃三郎之上開帳戶係供鄭光育使用,亦無法認定楊繼昌有使用該等帳戶交易吉祥全或佳必琪股票: ⑴楊繼昌於99年1 月28日調查局詢問中供稱:我之前因為聽從鄭光育的操作,鄭光育常常叫我們跟著買「阿育概念股」(即吉祥全球、佳必琪及禾昌),但我們都沒有錢了,所以我就請鄭光育幫我借錢,他有幫我借2,000 萬元,我交代鄭光育將錢拿到宏遠證券交給我,我再交給黃三郎。後來曾潔慧打電話給我,我才認為這筆錢應該是曾潔慧出的,曾潔慧認為錢是她借我的,我應該要照著她的策略買「阿育概念股」,但我並沒有買「阿育概念股」,而是把這2,000 萬元當成丙墊的保證金放在黃三郎那邊,最後只買了少數的「可成」及「原相」公司股票,同時其我不但沒有加碼「阿育概念股」,還把手中持有的吉祥全通通賣掉等語(筆錄卷7 第126 頁)。 ⑵然而楊繼昌嗣後即一改說詞,改稱:其確曾向黃三郎墊款,交易的股票很雜,因為黃三郎不願意讓人家買同一檔股票。其向黃三郎墊款金額最多也只有1,000 餘萬,資金來源是向其岳母陳金雀借或向銀行借。其不曾向鄭光育或曾潔慧借款,其亦不認識曾潔慧。其並無請鄭光育向曾潔慧借款2,000 萬元,然後交給黃三郎作為墊款保證金之事,前述都是其杜撰的等語(筆錄卷7 第155 頁、第165 頁至第166 頁、筆錄卷18第140 頁至第142 頁)。 ⑶即使認為楊繼昌嗣後更改之說詞內容並不可採,但按照楊繼昌一開始之說法,其僅央求鄭光育代其尋求資金周轉、挹注,其取得該筆2,000 萬元後縱然交給配合之墊款業者黃三郎作為保證金,但實際上其並未購買「阿育概念股」,反而買進無關之「可成」及「原相」股票,亦即關於此2,000 萬元之墊款股票交易並不受鄭光育之控制。尤以,按照黃三郎之說法,渠始終之墊款對象均係楊繼昌,並非鄭光育,渠亦從未墊款給鄭光育,更從未與鄭光育有過聯繫、或受鄭光育指示下單買賣股票。倘黃三郎掌控之上開各證券帳戶確曾供作鄭光育、而非楊繼昌之下單帳戶,黃三郎焉有可能從未接獲鄭光育指示下單或與之聯繫?以此而論,即便認定楊繼昌確曾自鄭光育處取得此2,000 萬元之挹注,然亦乏足夠證據證明黃三郎之上開各證券帳戶係供鄭光育掌控下單之人頭帳戶。 ④綜上所述,本件並無足夠證據證明黃三郎掌控之陳秀春、陳朝環、陳慶年、黃瑞珍、黃俞榕、何柔嫻、詹淑惠等證券帳戶係為鄭光育使用之人頭帳戶。 ⒎關於黃三郎掌控之陳秀春等人證券帳戶,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楊繼昌使用之人頭帳戶: 就上開黃三郎掌控之陳秀春、陳朝環、陳慶年、黃瑞珍、黃俞榕、何柔嫻及詹淑惠(宏遠帳戶部分),檢察官於論告時又主張非被告鄭光育使用之人頭帳戶,而更正主張係被告楊繼昌使用之人頭帳戶。惟查: ①依前述黃三郎之證詞,固可認定黃三郎自94年或95年間起,即為被告楊繼昌墊款並提供帳戶供其下單等情,但黃三郎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其除將上開帳戶提供給楊繼昌下單外,另有提供給其他的丙墊客戶諸如「顧果強、大呆、林小姐、王小姐、小文、方明、高四風、盧洪旗、張兩治」或「顧國純、小劉、魏興中、張嘉元等」20至30人,且均有買賣本案之吉祥全、佳必琪或禾昌等股票,且其已無法辨識各筆係由何人下單交易何檔股票,亦無法排除部分吉祥全或佳必琪股票交易係由他人下單等情(筆錄卷9 第108 頁、筆錄卷22第5 頁至第7 頁),即客觀上無法區辨黃三郎上開證券帳戶內之吉祥全或佳必琪股票交易,究係來自於何人。 ②此外,檢察官亦無法證明黃三郎掌控之上開帳戶內有關吉祥全或佳必琪股票交易係楊繼昌所為。參以被告楊繼昌自己於偵查中,就上開鄭光育於97年7 月間交付之 2,000 萬元,楊繼昌亦否認按照被告鄭光育之指示買吉祥全或佳必琪等「阿育概念股」,而僅係對鄭光育虛以委蛇,實際上該筆2,000 萬元係其作為向黃三郎丙墊之保證金,而購買少數之「可成」及「原相」股票,同時更將持有之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全數出脫等情,已如前述。綜此而言,即便認定被告楊繼昌確曾向黃三郎墊款並使用上開證券帳戶下單之情形,亦難認定該等帳戶內有關吉祥全球或佳必琪股票之交易,全係被告楊繼昌所為。 ③綜上而論,尚無法證明黃三郎掌控之上開證券帳戶內有關吉祥全或佳必琪股票交易,係由被告楊繼昌所為。 ㈢關於被告鄭光育及翁秋南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之分析: 自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早已知悉吉祥全及佳必琪之營運不佳,且正欲藉由自己之「大量」買進賣出操縱股價,可見確有操縱吉祥全及佳必琪股價及造成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 ⒈鄭光育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分析: ①97年3 月22日(鄭光育序號1 ):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聯中,余世欽詢問鄭光育「要作小琪還是吉祥全?」,經鄭光育表示要控制「吉祥全」,因為「吉祥全的控制度比較高」。 ②97年4月間: ⑴4 月11日上午8 時52分開始(鄭光育序號6 ):鄭光育向友人曾琬婷表示「有人在發動我的小琪」、「吉祥全再動一下就差不多了」,不久即表示「吉祥全漲停了」,又稱「鎖起來了,漂亮,... 死嘉義人(按指翁秋南),... 連我都騙,說下禮拜(動),今天就動了,不錯,小琪也在動了... 嘉義人打來了,這不能不接」。嗣鄭光育先與翁秋南短暫通話,旋對曾婉婷稱自己也想將「佳必琪」「鎖起來」,但恐再遭先前曾「被丟滿手」之經驗。可見鄭光育確有與翁秋南聯合要「動」佳必琪之意,自己亦有「鎖住」佳必琪之意。 ⑵4 月16日晚間11時19分開始(鄭光育序號8 ):鄭光育對曾婉婷表示,吉祥全「上禮拜本來是要動,結果隔天就先動了」,並稱「6 月以後這支股票就很屌了」等語,即鄭光育自承確有「動」吉祥全股價之意。⑶4 月17日週四晚間9 時39分16秒(鄭光育序號9 ),鄭光育對曾婉婷表示,其針對「佳必琪」「尾盤偷襲市價要大買,被人家發現,剛好被人家倒K ,幹,消息洩漏,... 沒作出來」、「人家在最後一盤來丟我,...2塊吧」、「還要我明天再搞一次」等語。即鄭光育自承要拉抬佳必琪之尾盤,但因疑「消息洩漏」,導致他人「大量出脫」而未達拉抬目的,但其心有不甘,故準備隔日即4 月18日週五「再拉抬一次」。⑷4 月21日週一下午1 時51分31秒(鄭光育序號11),鄭光育與楊繼昌通聯,鄭光育表示其要去為「佳必琪」「錄電視節目」「加油」、「加馬力」,且上週五「開高走低拉尾盤」、「前天(即上週五)是拉尾盤拉上來」,今日「沒什麼拉」,但「明天大盤只要一開高,小琪剛好又加馬力,剛剛好」、「明天一開高的話就會一直扯上去」等語。即鄭光育自承4 月18日週五係以「拉抬尾盤」方式拉抬股價,且準備要運用「媒體節目」力量,繼續於明日即4 月22日週二拉抬佳必琪股價。 ⑸4 月22日週二下午3 時5 分3 秒(鄭光育序號12),鄭光育向楊繼昌表示其昨日在「電視節目」上大力吹捧佳必琪前景,致使「小琪」有「7,800 張的成交量」,並稱「我感覺100 很快就來了」等語,即自承確有運用「電視節目」之吹捧效果,拉抬佳必琪股價。甚且在當日下午5 時6 分39秒(鄭光育序號13),鄭光育繼向楊繼昌表示「其實掌控它(按指佳必琪)最大的還是我啦」等語,即自承自己係掌控佳必琪股價之主力。 ⑹4 月30日週三凌晨0 時40分41秒(鄭光育序號16),鄭光育向曾婉婷表示,「吉祥全」之「尾盤拉上來啦」,經曾婉婷反譏「拉上來還是很差啊」,鄭光育即稱「你一講,我馬上把他拉上去」、「你一降我不是就馬上拉回去了嗎」、「一下子就把它弄到漲停板」、「盤中漲停板,收盤差一點點」、「故意這樣子弄得啊,反正12塊上下5 毛震盪,不要讓它漲,有原因的,但『布局完後』就會漲多了」等語,即自承確有拉抬「吉祥全」尾盤,且故意拉至「接近」漲停價。③97年5月間: ⑴5 月20日週二下午2 時12分23秒(鄭光育序號18),余世欽建議鄭光育應讓「佳必琪」跟著大盤趨勢走跌,「不用撐著紅盤」、「愛面子」,鄭光育即回稱「那沒辦法,總不能讓它死」,又稱「70就沒辦法控制它了,誰都不會去買,然後『吉祥全』的空間就很大,有我背書,『小琪』是我的啦,你搶也搶不到了啦」,更稱「我們最近已經開始接(吉祥全球)了」、「反正我現在正在接『吉祥全』」等語,即自承確有「撐住」「佳必琪」紅盤之行為,更有開始大量買進「吉祥全」之意圖。 ⑵5 月23日週五晚間7 時54分58秒(鄭光育序號21),鄭光育與楊繼昌談及「佳必琪」股價走跌應如何解套,鄭光育即稱自己將於下週一(26日)盤中說自己要再來「錄節目」,又稱「管他的,反正多一張買盤算一張買盤,『騙他們』好了」、「總比再跌好吧,一定要人為干預一下,我們用口水護盤啊,其實口水護盤,比你實質買盤1 、200 張有效」等語,顯見其確有藉由在節目上分析之「口水護盤」,以「騙」會員及觀眾買進佳必琪以拉抬股價之意。 ④97年6月間: ⑴6 月3 日週二上午10時10分58秒(鄭光育序號27),鄭光育向楊繼昌稱「小琪(佳必琪)我們買到5 張了,『掛假單還是會成交的』」、「買到5 張,65.3」,又稱「小琪真的很輕,我墊6 、70張進去就穩了」等語,即鄭光育已自承係以在早盤「掛大量假單」6 、70張之方式,即能達到拉抬並穩固佳必琪股價之目的。 ⑵6 月6 日週五上午10時37分33秒(鄭光育序號28),鄭光育與楊繼昌聊及「佳必琪」之最近業績,鄭光育即稱「小琪連接器部分已經漸漸被禾昌幹掉了」等語。可見鄭光育早已知悉佳必琪之業績下滑轉趨不佳之事實。 ⑶6 月6 日週五下午3 時26分14秒(鄭光育序號30),余世欽先建議鄭光育下週「要趕快動股票喔」、「我想買吉祥全」等語,經鄭光育詢以何時開始動、何時要買時,余世欽即稱「你叫我買我就買啊」,鄭光育即回稱「好,我要動我再跟你講」等語。 ⑷尤以,當日晚間9 時3 分47秒(鄭光育序號31),鄭光育與某女士通聯,鄭光育先虛應幾句「佳必琪」與微軟遙控器商品之合作關係,旋稱「重點是」自己要準備「上節目」了,且其「以後的主流就是吉祥全與佳必琪,我重新上來就是這2 支我會去處理,復稱佳必琪最近係因「沒有我講大家搞不清楚,久了大家會沒信心」等語,又稱佳必琪不會大跌,例如「這2 天下面買盤都是我去弄的啊」,甚且自承「我不能讓它這樣自然下去,上禮拜五被人家急殺,那一筆我氣死了」、「禮拜一(6 月2 日)我就從下面開始準備買盤,我就把下面的買盤『墊得滿滿』的,人家看到有買盤,人家就不會怕了嘛」、「賣壓就輕了嘛,慢慢就上來了,我都有在照顧」等語,更稱近來佳必琪小漲係因「自己還沒確定」、「還不算」,「不要以為漲那幾塊錢就算,這不算,這都還沒確定,等確定會漲更多,更多人會進去買」等語。另針對「吉祥全球」部分,鄭光育亦稱「現在有人在那邊布局了」,即「最後一次上漲」,係因某「梁」姓人士「叫他們的會員去買的」所致,而本來係由鄭光育「布局好好的」,但因該梁姓人士搶進「弄漲停」,鄭光育即「先K 它」,「K 他之後,下來又把他買回來,一定要先把那些散戶弄停損」等語。由是可見,鄭光育確有要「動」吉祥全、要以「媒體節目」向投資人宣達「信心」,且自承佳必琪其自週一以來之操作「照顧」手法,係以自下方「墊滿買盤」之方式,使投資人充滿信心,進而拉升佳必琪股價;至吉祥全球部分,則係利用自己之「布局」,與某「梁姓人士」對作,先將股價「K 下來」再大量買進。 ⑸6 月10日上午9 時47分12秒(鄭光育序號32),鄭光育與楊繼昌談及佳必琪股價時,鄭光育表示:「我覺得我們狠不了的一點,我們已經下節目半年了,小琪還是有我們的餘威在裡面,『不然以小琪這種業績,它這種價位是守不住的』... 別人不懂啊」等語。尤其在同日上午10時40分31秒(鄭光育序號33),鄭光育再次與楊繼昌通聯,鄭光育除向楊繼昌自承自己買到「佳必琪」15張,但「上面那個都是虛的」等語外,另稱「小琪現在大家都知道,他媽的業績不會好了啦,心知肚明了啦,已經被我們教育得很好了」等語。由是可見,鄭光育確已知悉佳必琪基本面甚為不佳之事實,且自己確有藉由「掛假單」之手段,以營造交易活絡表象之舉。 ⑹6 月12日週四上午9 時9 分53秒(鄭光育序號35),鄭光育表示自己就「佳必琪」係「60以下,每檔都有10張,至少」,隨即遭到楊繼昌反譏此不過係其「人為操作」:「有什麼用,那又不是自然的」、「我意思是應該是自然買盤才有用」等語,鄭光育旋亦稱:「我今天一定要『人為控制』一下」,但再次遭到楊繼昌反譏「人為操作」必將「枯竭」而失敗:「沒有用啦,你只是幫散戶出貨而已,散戶就倒給你而已」、「如果不是你找來的人,那就OK,如果是你找回的買盤,那還是沒有用,因為會竭盡」等語。鄭光育亦稱目前尚未動用「自己的買盤」,為防自己的買盤籌碼過早消耗、彈盡援絕,而無法成功「人為控制」,故要「暫時再去找一些買盤進來」等語。以此顯見鄭光育確有以「人為控制」之方式,操縱、拉抬佳必琪股價及營造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 ⑺尤其在10餘分鐘後之6 月12日週四上午9 時20分(鄭光育序號36),鄭光育與楊繼昌再次通聯,鄭光育稱「佳必琪」已找到「真正可以長期投資的實質買盤」、「內圍的」,且股價不會再下跌,因「我叫他60塊以下每一檔買10張,全部買,買到跌停板,現在算一下才買到40張而已,現在又回到60塊了」、「邊護盤邊實質買盤嘛」、「你怎麼賣後面都有,從來沒有一檔是空的,讓人家一看就知道很故意嘛,但我只是要讓大家覺得穩定」等語。當日上午9 時41分46秒(鄭光育序號37),鄭光育再次向楊繼昌表示:「(佳必琪)現在60.5,我們只買到59.5而已,60以下開始掛買,掛太高的話一下就被吃光了,我也不敢一檔掛60啊... 等到時候大盤再穩一點的時候就往上墊」等語,又稱今天上午有發CALL訊給會員,表示「就CALL說大家不用擔心,什麼什麼安慰的話」,並稱此係因「我們不能不聞不問啊,騙也要騙他們說很安全,打嘴砲也要用,其實我們的力量主要也是打嘴砲啊」等語。由是可見,鄭光育確有自下方價格逐檔向上買進,以逐步墊高並拉抬維持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復有製發CALL訊矇騙會員、向會員「打嘴砲」之舉。 ⑻6 月19日週四中午12時55分(監聽譯文抽印卷P5),余世欽將自己準備製發給會員之CALL訊念給鄭光育聽聞:「佳必琪,請於59.0附近買進多單一成」等語,鄭光育亦要余世欽「馬上」向會員附加一通CALL訊表示:佳必琪「明天會發動」。可見鄭光育確有藉由余世欽製發CALL訊給會員買進佳必琪股票以拉抬股價「發動」之意圖及行為。 ⑼6 月24日週二上午9 時10分36秒(鄭光育序號47),鄭光育向朱祖明表示要「慢慢買」吉祥全及佳必琪,並稱「我現在還沒放風聲出去,... 你們就先慢慢買著來」等語。嗣於6 月25日上午11時29分34秒(鄭光育序號48),鄭光育向投資人解錫玉表示現在開始在「平盤以下」買進吉祥全及佳必琪、「200 張佳必琪、500 張吉祥全,都買平盤以下」,甚且稱「吉祥全可以稍微突出來買一點,不要買太高,『要等到7 月1 日開始才要真的動』」、「那小琪就平盤以下慢慢的來,今天掛55塊左右就應該買得到」等語。甚至,在啟發投顧公司開始密集聯繫鄭光育之舊會員,傳達鄭光育將與方翔立「合併」且方翔立將於SBN 頻道晚間7 時半開始製播節目等情後,鄭光育在6 月25日晚間9 時13分33秒(鄭光育序號51)先向余世欽表示「明天以後股票會強起來」,繼之又稱:「我現在不能拉啦,『方翔立』還沒上電視我怎麼能拉」、「很多力量都要留在他那個時候(按指方翔立節目開始後)搞比較好」等語。繼之6 月26日上午9 時17分45秒(鄭光育序號52),鄭光育向楊繼昌表示,啟發投顧公司已於昨日正式公布其與方翔立「正式合作」之關係,並稱「我們還沒開始買」,但「佳必琪」已「越來越強」,太快呈現漲勢「我又會怕」等語;1 小時左右後之上午10時10分19秒(鄭光育序號53),鄭光育再向啟發投顧公司內某人士宣稱,自己要將「Hangten 」即吉祥全「包括進去」於方翔立節目中,以與「佳必琪」一起拉抬,並強調既然已於昨日宣布其與方翔立「合作」之事,其原本不敢號召會員先買,以免方翔立之會員爭搶買進而消耗「力量」,且對其日後「護盤」不利;詎知方翔立一製發CALL訊號召會員「要買」而「突然發動」,導致「所有人都沒買到」,其又強調「我會護盤的」、「都是護盤的」,又稱要「一次攻」「吉祥全」及「佳必琪」,如此方翔立在節目中「比較好講」、「明天就開始CALL平盤以下買」等語。尤有甚者,在當日晚間8 時19分37秒及晚間11時20分46秒(鄭光育序號55及56),鄭光育先與啟發投顧公司內某人員不斷討論「佳必琪」今日漲停,有眾多會員來電抱怨根本無法買到,鄭光育即表示:「那不能怪我,我沒有去敲它,『只是尾盤幫忙鎖而已』」等語;嗣又對楊繼昌稱「如果明天股票(佳必琪)給我們又弄漲停,他媽的不就屌死了」、「漲停我不敢講,平盤以上一定有」、「反正大盤不要太誇張,我們的股票就有辦法作起來」等語。綜此可見,鄭光育確有要其親友及會員自平盤以下慢慢買進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以逐步墊高並拉抬、維持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並準備自7 月1 日方翔立製播節目開始,利用方翔立節目之資訊散布力量,開始大舉指示會員「發動」買進以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 ⑽6 月27日週五上午8 時15分3 秒(鄭光育序號58),因當日美股大跌,方翔立遂去電向鄭光育討論今日預備對會員發CALL訊之內容,方翔立認為由於前幾日會員有搶進佳必琪之情形,正好可藉今日美股大跌之機會,建議會員「開盤掛市價買入」,以達開盤即漲停之目的。但鄭光育擔心盤中「被人家敲開來」,且認為「我們戰爭要守到尾盤」,不可在一開始就「把力量用盡」,否則有「下週一買不上去」或「讓會員買到漲停價後反下跌至平盤」之風險,因此要方翔立建議會員「平盤以下買進即可」、「不要用跳空的」,並稱「如果我們用慢慢漲不停的會更好」,甚至提出「第二種策略」,即邀方翔立建議會員「12點以後買進」,先讓股價「殺低一點」,「12點以後我們來拉尾盤」、「我們搞尾盤嘛」,同時要方翔立發CALL訊給會員稱「請大家放心,今日老師會很用力地分析佳必琪」,以暗示今日將會招進許多會員之「實質買盤」,以堅定會員信心。以此可見,鄭光育確有結合方翔立之節目及會員與觀眾力量,並以要求會員及觀眾「自低價逐步買高」及共同「拉尾盤」之方式,墊高及拉抬佳必琪股價之意圖。 ⑾6 月27日週五上午9 時3 分9 秒(鄭光育序號60),鄭光育向楊繼昌表示,自己在早上已經要求會員「12點以後要買(佳必琪)」,但擔心會員「大盤一穩定」「一定就會偷買」,楊繼昌亦反應「12點我們就真的要買」,即擔心屆時欠缺足夠資金「拉尾盤」,鄭光育即表示「12點以後啊,幹,我中間就先賣一點股票啊」,楊繼昌亦稱「好啊,我這邊也可以調啊」等語。5 分鐘後之9 時8 分52秒(鄭光育序號61),鄭光育再與方翔立討論是否已有會員及觀眾「在動」即開始買進佳必琪,鄭光育即稱「沒關係,讓它自然一下,我已經調了一些籌碼,待會兒尾盤會拉的」等語。而在當日晚間11時8 分13秒(鄭光育序號63),鄭光育向楊繼昌宣稱自己今日之炒作過程,鄭光育稱「比較熱絡一點的時候,『可以先減碼再加碼』,像今天這樣子,一部份就拿出來作這種動作」等語。以此可見,鄭光育確有先藉由「減碼」累積資金之方式,以在「12點」後「拉抬佳必琪尾盤」之意圖,以營造佳必琪股價不受美股大跌、逆勢走強之表徵。換言之,鄭光育確有拉抬佳必琪股價及營造佳必琪股票交易活絡之意圖及行為。 ⑿至6 月28日(週六)中午12時22分15秒(鄭光育序號64),鄭光育要求被告方翔立發CALL訊買給會員,要求大家「能盡量買」、「買越多賺越多」等語。當日晚間6 時19分52秒(鄭光育序號65),鄭光育與友人王志仁談及電視新聞報導佳必琪在大盤大跌時逆勢獨紅漲停,鄭光育即宣稱此乃自己「成功造勢」之故,甚至吉祥全球亦為自己造勢拉抬,並稱「當然要2 支(按指吉祥全球及佳必琪)一起搞啊」、「先把氣勢弄回來以後,力量就會回來」、「我叫方翔立今天下午通知所有會員,新雄師禮拜一還是要表現強勢給大家看... 我專門放風聲」等語。甚且在當日晚間9 時12分41秒(鄭光育序號66),鄭光育猶向友人陳致業表示「昨天這一戰太漂亮了,連我自己都嚇一跳」、「昨天跌停板的300 多家,你敢逆勢漲停,還鎖,哈哈」、「到『收盤』才真正鎖起來」、「那都是我搞的啊... 佳必琪是明燈啊,我一玩又玩很久,大家都知道啊」,並表示只要「明後天穩穩的上漲,我們就會創新高了」等語。 ⒀至6 月30日週一下午1 時41分59秒(鄭光育序號70),鄭光育與方翔立討論今日有200 多家跌停,相較於此,佳必琪及吉祥全股價尚佳,方翔立即表示其今日在節目中會說「我們今天吉祥全有買到,可是我們佳必琪沒有辦法買到,因為它一直沒有到平盤」等語。詎料,鄭光育此時竟要求方翔立對觀眾宣稱「你都不要講,都說沒買到」、「(吉祥全球)你就秀出來嘛,說這4,000 多張沒買到對不起大家。沒關係,『我們明天再來買』」、「佳必琪的話,你就說今天平盤也買不到,對不起,『我明天不一定要平盤以下(買進)了,說不定漲停我都會買也說不一定』」、「只是『發動』的時間點,你要參加我會員我才能告訴你」等語,甚且還要方翔立稱:「你要讓大家覺得,『就算明天買到漲停板還是很便宜』,還有就是你要覺得它『好委屈』,不能說它便宜而已,要委屈... 這樣才有煽動力」、「後面我當靠山,你盡量打仗,不會讓你漏氣」、「反正大盤跌100 點,我也要漲啦,你沒看吉祥全的決心,幹,『平盤以下我全吃』... 你講得越大聲,力量越大,我們的風險越小」等語。由是可見,鄭光育竟要方翔立在節目中向觀眾及會員盡量營造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炙手可熱、甚難買進之假象,以使觀眾及會員產生此2 檔股票股價尚屬相對低點、即便以「漲停價」追高買進亦甚合理之錯覺,其目的就是要使會員、觀眾不斷追高,以遂其繼續營造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交易活絡進而拉抬股價之意圖。 ⑤97年7月間: ⑴7 月1 日上午11時2 分35秒(鄭光育序號73),余世欽找鄭光育討論應如何製發有關佳必琪及吉祥全球之CALL訊內容,鄭光育表示會將盤「顧好」。同日下午1 時41分9 秒,鄭光育向友人詹仲儒稱「小琪屌不屌... 我也有收,收不多,幾十張而已,『我控制進去的大概80幾張而已』... 爽不爽... 那空單真的會被我搞死」等語,詹仲儒表示「我們再點過火,霹靂啪啦又上去了」,鄭光育亦稱「我會一直努力」等語。迄7月2日上午9 時1 分57秒(鄭光育序號75),鄭光育向楊繼昌稱「賣壓很重... 我已經撤掉60了... 我開盤前就先減掉一些... 等一下又『攻上去』,又會再賣到我的」等語。 ⑵7 月7 日(鄭光育序號80),楊繼昌詢問鄭光育「小琪」佳必琪之營收狀況,鄭光育答稱:「小琪還沒公布,唉,小琪你不用去想啦,一定很爛的啦」、「現在全臺灣的股票都這樣,哈,小琪這樣的爛公司反而比較強,呵,業績沒有人在鳥它啦」等語。可見鄭光育非但主觀上早已認知佳必琪營運狀況甚差,且其根本就不看重業績,僅欲藉由手中「籌碼」及結合媒體宣傳力量,以拉抬佳必琪股價之意圖。 ⑶7 月8 日下午2 時12分49秒(鄭光育序號81),鄭光育向余世欽表示昨日佳必琪股價跌至65元時,自己「一馬當先進去救」,余世欽反譏「不用救」,鄭光育猶稱「要啦,... 大盤再跌1,000 點,我股票還是屹立不搖,... 我已經準備6,000 點破,小琪也不會破53.9」等語。迄7 月9 日上午9 時46分5 秒(鄭光育序號82),啟發投顧公司某男向鄭光育表示「要留子彈... (方)翔立擔心,... 不要力量用盡,到時候沒力量,就被K 」等語,鄭光育亦稱早已受過「教訓」,也有留「子彈」等語。尤其在97年7 月9 日晚間9 時6 分4 秒,鄭光育向友人曹君毅表示佳必琪上星期數日漲停係其買的,並稱「這支股票,我講賣的話這支股票會崩盤,我講買的話,這支股票會漲」、「主力都是我的小弟,所有人都聽我的,我是他們的總司令啊」、「我目標做到200 啦」、「我上次從50塊做到220 啊,我有我的方法啊」等語。另在7 月12日週六中午12時33分20秒(鄭光育序號87),在方翔立舉辦演講會結束後不久,鄭光育向方翔立表示「人就是未來業績的保證,... 我們的重心,就直接擺明了,沒什麼好講的,我們的重心就是把股票漲上去,這一次目的不是說業績,說業績我們下一次重新布局完再說業績... 你今天講的時候就是以拉股票為主」等語。綜此可見,鄭光育本有「保留子彈」、「保留籌碼」,並藉由號召、結合會員、觀眾、主力等眾人力量共同買進佳必琪股票之方式,以「挽救佳必琪股價」及「護盤」之操縱股價意圖。 ⑷7 月15日週二中午12時22分28秒(鄭光育序號96),鄭光育要余世欽「盡量買小琪,『尾盤我會去拉』,讓我減少一點賣壓」,並要余世欽發CALL訊給會員,宣稱、號召「行情會很好」、「反正你就想辦法讓人家進去買就對了,這個時候我要『守到尾盤』... 等一下我會市價去收,放心」等語。7 月17日週四上午10時43分41秒(鄭光育序號97),方翔立詢問鄭光育佳必琪「衝到平盤」是否「你在弄的啊」,鄭光育答稱「當然,我一直想去弄它弄它,等一下我再處理」等語。由是顯見,鄭光育確有以「拉抬尾盤」及結合余世欽會員勢力,以拉抬佳必琪股價之意圖。 ⑸7 月21日(週一)上午10時4 分13秒(鄭光育序號 100 ),翁秋南向鄭光育詢問今日佳必琪有無動作,鄭光育稱今日沒有動作,翁秋南即自稱「準備要攻尾盤」、「尾盤準備讓它收在整數」等語;嗣於同日下午1 時10分3 秒(鄭光育序號101 ),鄭光育即向翁秋南自承自己確有對佳必琪「引動點」之大量買進,並稱「不要讓人家覺得說... 大盤漲、我的就要掛」等語。 ⑹7 月23日周三晚間8 時52分33秒(鄭光育序號103 ),鄭光育亦對余世欽自稱確有把佳必琪之股價「尾盤拉上去」、「那是我去收的啦」等語,並稱「我要買不會買低的唷,幹嘛買這麼高,就是因為不能讓它太難看」等語,即自承確有拉抬佳必琪尾盤之舉。 ⑺尤其在7 月25日下午5 時23分11秒(鄭光育序號105 ),鄭光育與友人朱祖明先談及方翔立於7 月23日之演講會,鄭光育旋稱「我們的股票夠屌吧... 一量縮就搞了,管你的」、「我就是一直往上拱,拱了我就會撤,但我撤是不要讓它跌的撤,然後下來我就再買啊」、「我就一直重複」等語。即自承自己確有反覆炒作、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行為。 ⑻迄7 月31日上午10時1 分26秒(鄭光育序號108 ),當日媒體披露吉祥全公司與投資人保護中心訴訟敗訴之利空消息,鄭光育即與朱祖明通聯表示「你叫業務通知所有客戶,趁吉祥全有利空趕快買,『尾盤只要賣壓消失,我就往上拉』」、「請大家趕快買,『尾盤我們會把它』,尾盤趁這個低點趕快買一買」等語。即表示即使吉祥全球股價預期將要大幅下跌,其仍要藉由會員力量共同買進及以「拉尾盤」之方式,拉抬吉祥全球之股價。 ⑥97年8月間: ⑴8 月3 日晚間9 時13分17秒(鄭光育序號109 ),鄭光育去電向翁秋南宣讀準備要交給方翔立在電視節目中向觀眾宣講之講稿內容,並尋求翁秋南之意見,翁秋南要鄭光育不要保守地宣講佳必琪之EPS 及預期股價,並要鄭光育對觀眾「把夢作大」(其分析參見下述翁秋南部分)。 ⑵8 月5 日週二下午2 時30分56秒(鄭光育序號111 ),鄭光育向朱祖明自承,今日吉祥全球走勢開盤跌停、隨後拉至漲停,最後平盤作收,係因其於「尾盤」大舉買進,「尾盤幾乎都我買的」、「我就是要給它守平盤啊」等語。8 月6 日週三上午11時47分(鄭光育序號112 ),鄭光育再向余世欽自承,「昨天是我攻上去的」、「我一攻就人家壓,一攻就人家壓」等語。由是可見,鄭光育確有在8 月5 日對吉祥全「拉尾盤」以操縱股價之意圖,只是遭他人放空壓制股價遂僅能「守住平盤」。 ⑶8 月7 日週四晚間11時49分19秒(鄭光育序號113 ),鄭光育向余世欽表示「明天小琪沒有錯的話應該會漲停啦」、「因為尾盤我準備大概1,000 張要去敲它」、「讓它除權前『鎖起來』」、「我要讓棄權的人後悔」、「我比較喜歡是小琪漲上去對不對, HANGTEN (吉祥全)救上去對不對」等語。可見鄭光育確有準備於翌日尾盤大舉買進之手段,拉抬佳必琪至漲停價並鎖死之意圖。 ⑷8 月13日週三上午11時50分33秒(鄭光育序號114 ),余世欽質問鄭光育吉祥全為何又跌停,鄭光育回稱「明天會弄啦」,並要余世欽「你今天傳真稿就說明天要去買吉祥全,那吉祥全就好了」、「明天開盤就要去弄」等語。8 月20日下午1 時17分23秒(鄭光育序號116 ),鄭光育再跟余世欽表示「吉祥全, 14.35 ,我要讓它下到14.35 再上去」,余世欽亦稱「好,14.35 ,那我14.35 再來接」等語。由是可見,鄭光育確有要結合余世欽之會員勢力,拉抬、調控吉祥全股價之意圖。 ⑸8 月22日(鄭光育序號117 至120 ):鄭光育先後自上午9 時57分5 秒起至上午11時29分36秒,分別向陳德之、朱祖明、解錫玉、曹君毅等人表示「通知所有業務」「趕快去買吉祥全」、「佳必琪」,「今天吉祥全及佳必琪通通趕快進去買」,因為「等一下『就開了』」、「下禮拜『會動』」、「真的要動」等語。可見鄭光育確有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及行為。 ⑹8 月26日週二,鄭光育先於上午10時46分58秒(鄭光育序號121 )向陳致業表示「你等一下通知他喔,10張、10張吉祥全,買170 張,買17筆就對了,都是市價」、「分開來(買),成交了再市價,成交了再市價,總共買170 張」、「湊500 張」等語。然當日因吉祥全球賣壓沈重,中午12時5 分5 秒時(鄭光育序號122 ),方翔立即告知鄭光育佳必琪已跌至71.8元接近跌停價,而吉祥全球在跌停價「鎖了2,431 多張」;鄭光育猶於中午12時15分18秒(鄭光育序號123 )向余世欽表示「我會想辦法把它弄回來」,又稱「拉,我會拉,但是重點是它現在光鎖就鎖2,200 多張,我可以去買2,000 張,但2,000 張就這樣子用掉啦」,並稱「如果它沒有鎖,尾盤我就敢偷襲」等語;針對「佳必琪」部分,鄭光育亦稱「你看小琪上面賣單整排,我正想掛75塊來對敲」等語。迄當日晚間8 時43分13秒(鄭光育序號124 ),鄭光育即向方翔立表示應「集中力量」於下週開始「全部買小琪」即全力拉抬佳必琪以「把小琪救活」,同時放棄吉祥全。然當日晚間9 時53分15秒(鄭光育序號125 ),鄭光育猶對張麗美表示下週將「發動」吉祥全,並要伊明日開盤前先將持有之吉祥全掛賣,「先賣... 假如你成交100 張,就買25張回來」,以將「籌碼留起來」、「我要用吉祥全來作動作」等語。以此脈絡可知,鄭光育係先欲逐盤以漲停價買進之方式,將吉祥全鎖至漲停價,但因吉祥全賣壓沈重而未成功,然其仍有藉大量買進、甚或集中籌碼力量於佳必琪、同時放棄吉祥全等方式,拉抬吉祥全或佳必琪股價之意圖。 ⑦97年9 月間: ⑴9 月1 日下午1 時58分3 秒(鄭光育序號128 ),鄭光育向朱祖明表示自己將把「小琪這樣弄起來,讓人感覺我們雄師不是沒實力的,... 如果我不拉上來,幾乎買不太到股票啦」、「我把毒瘤切掉,幹,不然我每天被吉祥全害死,動不動又要買小琪,又要買吉祥全,哪那麼多錢啊」等語。亦即,鄭光育因為沒有足夠資金同時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故準備「放棄吉祥全球」以集中資本「拉抬佳必琪」股價。 ⑵9 月9 日上午11時2 分16秒(鄭光育序號130 ),鄭光育製發CALL訊給會員,要求會員「在67塊到66塊附近」「慢慢地去買佳必琪,然後不露痕跡地去買」,顯示鄭光育欲結合會員力量,「不露痕跡地」、逐步大量買進佳必琪以拉抬股價。同日中午12時38分45秒(鄭光育序號131 ),鄭光育再要朱祖明自己及鼓吹他人與眾業務人員「買進跌停價」,並稱「買完之後,尾盤我會處理」,即表示準備「鎖尾盤」。1 分鐘後之同日中午12時39分49秒,鄭光育與某位曹姓男子通聯,鄭光育亦表示佳必琪今日跌停板「可以買」、「重點是今天尾盤我會作動作」、「反正尾盤我會把它弄出來」。之後鄭光育即自當日先後發CALL訊並與投資人林月照、張麗美等人通聯(中午12時50分44秒、12時54分37秒及下午1 時1 分48秒),要求「佳必琪現在跌停板... 趕快去買,買跌停板」、「全部買下去」,並稱「尾盤會有變化,等一下尾盤最後一盤的時候你就知道了」等語,甚至於當日下午1 時13分43秒(鄭光育序號136 ),余世欽去電要鄭光育「不要弄了,給它弄到61.4收盤,氣死他就好」時,鄭光育亦自承自己方才買了「6 、700 張」強。綜上脈絡,顯見鄭光育確有結合會員力量、逐步大量買進佳必琪以拉抬股價,並拉抬佳必琪「尾盤」及「鎖尾盤」之意圖及行為。 ⑧綜上檢察官所掌握之鄭光育97年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及 CALL訊脈絡,針對吉祥全及佳必琪股價起伏,鄭光育屢屢反覆出現將由其「控制」、「發動」、「上攻」、「拉上去」、「弄到漲停板」、「撐住」、「墊買盤」、「護盤」、「拉尾盤」等拉抬、操縱股價之關鍵用語,甚亦反覆出現「騙會員」、「結合會員搞上去」、「讓會員有信心」等結合自己及方翔立會員之用語及CALL訊內容,足認鄭光育早已知悉吉祥全及佳必琪營運狀況及基本面不佳之事實,且其無視於吉祥全及佳必琪業績或營運狀況,亦無視於大盤或同類股走勢或其他各種非人為干預因素,僅欲藉由大量「籌碼」及結合媒體、節目之會員勢力,作為自己拉抬股價之「力量」,可見其非但主觀上確有藉由連續高買等手段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客觀上亦有上揭各種操縱、拉抬股價之行為。 ⒉翁秋南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分析: ①97年5月間: ⑴5 月23日(翁秋南序號3 ),翁秋南與某女通聯中,關於吉祥全球股價,翁秋南自稱「今天要讓它整理」、「有人要出貨,... 我要讓它整理,我今天要調節,我這邊籌碼大約有6 、7000張」,並一再強調今日要「調節」、「今天掛1,200 張出去調節」,亦即「調節出去,然後下面再買」。 ⑵5 月28(翁秋南序號4 ),翁秋南與辛美娟通聯中,關於吉祥全球股價,翁秋南又自稱明天「搞不好我就把它『買上去』了」、「讓大家一起玩,我覺得比較好,光我們在買,我覺得我買得會怕」、「竟然有人要玩,『我們就帶頭』」、「鎖大一點的單,讓大家追」。 ⑶5 月30日(翁秋南序號6 ),翁秋南對其子翁國富稱,吉祥全「要設定在14元以下」買進、「你買完後,『我再來拉』就好了」、「我有準備要拉了,我從14.3 到14.9 掛在那兒,掛好了,每一檔100 張要賣,實際上,我掛這樣子就是要拉的,一方面是自己的,一方面讓別人買」等語。 ⑷亦即依此脈絡,翁秋南係準備要先「調節」手中籌碼後,再以逐步墊高股價、讓其他投資人追價之方式,拉抬吉祥全球股價。 ②97年6月間: ⑴6 月10日(翁秋南序號7 ),針對吉祥全球股價,翁秋南向台證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人員稱「13塊開始。13.1、13.2,往上掛上去,一檔70塊賣出」、「你要先幫我掛,我要把它『買上去』,『我會作量』」,旋與營業員討論何等價位應掛張數。 ⑵6 月20日晚間6 時9 分12秒(辛美娟序號7 ),翁秋南向辛美娟表示,「老師」鄭光育向其說明,渠已經找妥一位「替身」(按即被告方翔立)準備最遲數月間會上節目,鄭光育並稱會「登報」通知所有會員,完全按照被告方翔立之指示買賣股票,而且其也曾經在「紅蟳城」宴請鄭光育及方翔立,並跟方翔立談過數小時,覺得方翔立甚佳、不錯,等於是鄭光育之「替身」等語。 ⑶6 月20日(翁秋南序號9 ),翁秋南先去電鄭光育後,又去電辛美娟告知「老師(鄭光育)今天是急著跟我講,因為這是好消息,所以要趕快讓我知道。『盤一穩的話,我就要讓它連續漲停板,讓它連續飆個5 、6 支』」等語,旋與辛美娟討論有何人可以「配合」「掌握足夠籌碼」。翁秋南並稱自己將會配合鄭光育及方翔立之電視節目「造勢」、「老師(鄭光育)說我們要幫他造勢一下」,並稱「以現在的價位,造勢是很容易的」、「價位來到這兒實在有夠便宜,點火一下,就上去了」等語。亦即,其準備配合鄭光育之節目,向會員及觀眾「造勢」及「點火」,以使會員及觀眾配合共同大舉買進並使股價「連續漲停板」而拉抬股價。 ⑷6 月27日上午11時30分31秒(翁秋南序號10),翁秋南經鍾翠雯詢問今日是否適合買進吉祥全,翁秋南稱「尾盤會收很高喔」,並要伊倘無法以12.4元買進,則「尾盤用市價買」,旋說明此乃因方翔立每晚在 SBN 都在講吉祥全,且鄭光育、方翔立已與林忠祥合流,3 個人要一起炒吉祥全及佳必琪此2 檔股票。尤其在當日中午12時43分5 秒(翁秋南序號11)翁秋南與莊淑玲之通聯,翁秋南稱吉祥全球「這邊都是底部啊」,僅因「美股大跌」,因此「如果開出來漲停的話,我先賣,回來再買,... 我還會要再買啊!因為尾盤,應該是漲停啊!」等語。亦即,翁秋南係表示倘吉祥全球股價因美股大跌而走跌,則其會先將手中持股出脫,再逐步買進以「拉抬尾盤」,甚稱「我已長期在照顧這一支股票。這一支股票是我在照顧的啊!」等語,即毫不避諱地自承自己確有長期操縱、炒作吉祥全球股價之意圖及行為。 ③97年7月上旬: ⑴7 月1 日晚間6 時4 分49秒(翁秋南序號17),翁秋南向友人林國雄稱自己要把吉祥全球「作得很長啊」,今天「賣超3 、400 張」是因為「我要護盤啊」、「要調節」、「有人要追上去,我就賣,要掉下去時,我就檔」、「我就要撐一下」、「這樣子才可以走得長」等語,又稱「尾盤我又拉上去了」、「我是24分30秒那一筆,我是用499 去買外盤」、「尾盤,人家就用市價去拉啊!」、「13.4元我都沒有買,那是市價買的」等語,即指自己在24分30秒左右拉抬尾盤,並將價格拉抬至13.4元。最後並自承「明天一定會漲的啊!但是我部位大,大約4,500 多張,我有時候看到勢面好時,我要加碼啊!看到勢面穩時,大家在追時,我要調節啊!一定要這樣子啊!」等語。亦即,翁秋南自承自己出脫股票係為了「調節籌碼」,俾利後續大舉拉抬「尾盤」之用,即自承確有拉抬吉祥全球股價之意圖及行為。 ⑵7 月1 日晚間9 時49分46秒(翁秋南序號18),翁秋南向友人洪淑珍表示吉祥全球「因為一路上也是我們買下來的啊!真的啊,一路上買到10塊,也是我們一直買啊!一直跌一直買啊!後來我們看不行了,只好買時段啊!」、「買時段讓老師(按指鄭光育及方翔立之節目)去說啊!因為股票沒有媒體,就作得很辛苦了,所以我們就買媒體啊!... 有媒體又有題材,當然就會漲啊!」等語。亦即翁秋南自承吉祥全球在一路下跌時係自己「一路買上來」的,即表示自己確有連續買進以拉抬吉祥全球股價之意圖及行為,此外其復有結合鄭光育、方翔立等人之節目對外宣傳,以共同拉抬吉祥全球股價之意圖及行為。 ⑶7 月2 日晚間7 時26分18秒(翁秋南序號19),翁秋南向友人鍾翠雯表示「吉祥全主要是我在控制的」、「我今天、尾盤都會用40張用市價去敲啊!我都是尾盤作收盤價啊!」,又稱「這一波會作很長的」,且方翔立在電視上「天天都碼講這二支股票(按指吉祥全及佳必琪),... 它怎麼可能不漲?」甚且稱「放空佳必琪」的投資人「都死定了」等語。即翁秋南自承自己確在尾盤拉抬股價,且慣常於使用拉抬尾盤之手法操縱股價。 ⑷7 月3 日下午1 時58分9 秒(翁秋南序號20),翁秋南向其子翁國富表示,今日吉祥全球賣壓很重,而「早上我把它殺下去的」、「早上是我把它殺下去的,殺下去時,我再從下面買上去」等語,即翁秋南自承係藉由先出脫再逐筆高價買進方式以拉抬吉祥全球股價。 ⑸7 月6 日中午12時20分4 秒(翁秋南序號21),洪淑珍詢問翁秋南「你們那個吉祥全是要怎麼樣作上去啊」時,翁秋南答稱「我們有媒體在推啊!」、「我們事實上都有媒體再介紹這一支股票啊!我們7 月12日要舉辦北中南的說明會啊!」等語,即表示自己係結合鄭光育及方翔立等分析師節目之影響力,拉抬吉祥全股價。翁秋南更稱「我們一定是打長期戰的,... 不可能會退的,我們只是希望它慢慢上去啊!... 我們有要作、我有要作」等語,並舉出自己「護盤」實績:「那一天,大盤跌成這樣子,我也是把它檔在平盤以上啊!那是有我們在『護盤』」、「它沒有跌,就等於漲了」等語。即翁秋南自承自己確有結合鄭光育、方翔立等媒體力量在炒作、拉抬吉祥全球股價之行為。 ⑹關於97年7 月11日翁秋南自承自己有「邊賣邊買」及「調節」累積買盤籌碼預備於下週一拉抬吉祥全股價之意圖及行為: ①7 月11日下午1 時32分33秒(翁秋南序號25),翁秋南向某女子聲稱,因為「星期六」要辦「演講會」,下週一(7 月14日)股價「一定要讓它漲啊」,而為達此上漲目的,故其今天以「那邊賣、這邊接回來」之手法先「調節籌碼」。 ②7 月11日下午1 時40分44秒(翁秋南序號26),針對吉祥全球股價,翁秋南向某女子稱,因為「明天(方翔立)要辦演講會」並在「下週一」開始要拉抬吉祥全球股價,但一方面自己持有吉祥全股數甚多,另一方面今日買盤甚強,故為了不能讓演講會設定之「下週一開始拉抬」之目的「漏氣」,且要配合在下週一大量買進以拉抬股價,故自己必須先在今日稍微「減碼」「調節」持股數以「準備護盤」;並稱今日「調節尾盤」就是「我自己買回來的啊!」、「我叫你丟,我在這邊接啊!」、「我就是這邊掛3,000 張13.1,我準備讓它收13.1就好,所以我叫你們全部(以市價)丟,我這邊掛在13.1」,今日「高上去,我調節,低下來,不能低,不能讓它跌破盤下啊」、「我今日調節2,000 多張,這2,000 多張,我就是準備禮拜一護盤之用」等語,即自己在「尾盤」時,藉由「又丟又買」之「調節」,以將收盤價控制在13.1元。此外經該女子反應「這一次大盤跌成這樣子,它卻沒有什麼跌啊」時,翁秋南亦大言不慚、毫不避諱表示「那都是我撐的啊!就是我在買啊!我在阻擋啊!也是維持每天漲啊!」、「跌到10元,那時候我在那兒接,才會接那麼多啊,我一直接就越買越多啊!這一陣子,它慢慢漲上來,我慢慢200 張、300 張,這樣子調節啊!」等語,即自承自己確有長期運用大量買進等方式抵抗賣盤,同時維持、拉抬吉祥全球股價。 ③7 月11日下午2 時36分35秒(翁秋南序號27),翁秋南向辛美娟表示,今日吉祥全球尾盤「一丟一買」間,最後「我們買到603 張」、「外面買我們 507 張」,而其用意「是準備明天(按應係下週一)進場!」,亦即「光這600 張的買盤」,就會成為其下週一的「實質買盤」,「可以至少拉半支停板」,因此「今日最大的賣壓就是我」、「明日最大的買盤也是我啊!」等語。亦即翁秋南欲透過今日之「調節」,累積自己下週一拉抬吉祥全股價之買盤能量。翁秋南復稱明日會去聽「演講會」以決定下週一之作法,並稱「我寧可一邊買一邊拉,價位一直讓它上去」、「若慢慢買,價格慢慢上去,就表示有人跟啊!這樣子大家一起玩,我就敢,大家一起帶著走,我就敢」等語,亦即要透過逐筆高價買進之方式,拉抬吉祥全股價。 ⑺7 月12日及13日多次與被告辛美娟及被告鄭光育、友人汪許禎等人之通聯(翁秋南序號28至35),亦顯示翁秋南準備於下週一(7 月14日)以逐步高價買進之方式拉抬吉祥全球股價之意圖之行為: ①7 月12日上午8 時31分5 秒及上午8 時37分49秒(翁秋南序號28及29),翁秋南向辛美娟表示,自己採「買多賣少」策略:「每天買超100 張,...4個禮拜買超2,000 張,... 當我們買超2,000 張,庫存又到4,000 張的時候,股價已經上去20塊啊!」、「我拉,但是價格必須上去... 不能在原地打轉,那會套牢自己」等語,又稱昨日「調節」吉祥全目的,就是「想讓它慢慢上去的」、「禮拜一開盤出來,即使下跌,那也沒有關係,我『收盤再讓它漲上去』、我還是要讓它漲!這樣子我可以『完全控盤』,必要的時候,我還可以請老師(鄭光育)進來買」、「我的意思是要讓它漸漸墊上去,不要讓它跌!」等語,並稱藉由「調節」而「退出籌碼」,等「退出去了,我就算是最大的買盤了」、「我若看它要上去,『我就一直買上去』」等語,此時辛美娟亦稱「調一調,我們比較好控盤啊」等語,翁秋南亦連聲應合,並自豪「昨天作的(調節)是很漂亮的」。由此可見,翁秋南顯有以「邊買邊賣」之方式,累積自己大量買進之籌碼,再以逐步高價買進之方式,「墊高」、拉抬吉祥全股價之意圖及行為。 ②7 月12日下午4 時51分29秒(翁秋南序號31),翁秋南向辛美娟表示,自己參加方翔立演講會後,發現參加者不買吉祥全球之原因,係因吉祥全球長期「都在13塊附近盤整」而無明顯漲勢,故準備匯 2,000 萬元給鄭光育,以共同炒作吉祥全球並對投資人製造吉祥全球交易熱絡表象,再讓投資人配合方翔立之指示進場追高以墊高股價:「我看策略上的運用,會再跟老師(鄭光育)配合一次,讓大家來追啊!... 我要匯2,000 萬給老師啊...2,000萬可以作2 億... 我要和他兩人共同下去作啊!把它拉上去啊!他還要號召他的會員啊... 下去炒的時候就有『量』了,沒作的話價格不會上去,人就不會進來了」,又稱「我的意思就讓它『量滾量』讓它上去啊... 我們兩人(指其與鄭光育)在一起,他不只他一人,他還有周圍的朋友,我的策略要改變了,不能只靠我一個人啊,要靠大家進來玩,大家一起把它滾上去啊!... 反正就是貨只是增加不減少就對了,就是這樣子,把它滾上去啊,... 禮拜一一定要讓它漲上去,老師就是給他這些錢讓它去運用」,又稱「佳必琪應該還是會強,吉祥全 ... 我們把它買上去就對了,... 反正就是把價位帶上去啊」等語。 ③7 月12日下午5 時2 分29秒(翁秋南序號32),翁秋南向鄭光育表示自己有去方翔立之演講會場,發現因為吉祥全長期漲勢疲弱,投資人缺乏買進動力,「股票不漲的,人家不會注意啊!不會追啊!就是說我得到一個結論,『就是要動』!」、「我的意思就是我們就是慢慢增加,... 就是不要去搞自己就對了,... 集合我們彼此」等語。即表示自己有與鄭光育共同炒作吉祥全球股價及營造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 ④97年7 月12日下午5 時5 分26秒(翁秋南序號33),翁秋南又向辛美娟稱:「我現在就說要老師(鄭光育)那邊和我們配合啊!但是我們不要賣給自己、賣給彼此,若這樣就浪費了。」、「不要相殺到對方了。我們就慢慢地,有時候你掛賣盤,我就把它買上去了;我掛賣盤,你幫我把它買上去了。『要照量滾上去啊!』讓市場跟進來。」、「所以有一些事情必須要讓老師帶頭」、「所以我準備匯 2,000 萬給他啊」、「他2,000 萬可以作2 億啊!」等語。 ⑤97年7 月13日晚間7 時52分52秒(翁秋南序號34),翁秋南向汪許禎表示,關於吉祥全球股價,「禮拜一不管大盤怎樣,你就是一定要進去買」、「收盤有可能會漲停,不管他開盤如何,到後來應該會漲停了,『這一支股票,已經要開始作了』... 『要作很長』」,又稱:「你要買就5 張、10張進去買就好,不要買得很大喔!5 張、10張『一直進去買』就好了,不要讓人看出來有人在追啊... 慢慢地買」等語。以此適足彰顯翁秋南確有準備於「下週一」在尾盤拉抬吉祥全球股價之意圖。 ④97年7 月中、下旬: ⑴97年7 月15日中午12時0 分19秒(翁秋南序號36),針對吉祥全球股價,翁秋南表示「老師」鄭光育「他們下去買」、「買盤很強,後面的買盤很大」、「尾盤會攻啊」、「我覺得尾盤他們會拉上去,應該會收滿高的」等語,亦即知悉鄭光育要利用強盛的「買盤」以「拉抬尾盤股價」。 ⑵97年7 月17日晚間6 時55分10秒(翁秋南序號37),針對吉祥全球股價,翁秋南向「洪淑珍」表示,「沒看到我之前的朋友在15.5掛了1 萬1 千多張啊! 15.55 又掛了400 多張在那邊追啊!任人家丟啊!對不對?那就是宣示決心,主力在15塊進場的,我就跟你說主力是15塊進場的」等語,洪淑珍再問翁秋南昨日和今日之大量係「承接」還是「你們自己拉高再出貨」,翁秋南則答以「在接,主力現在接了3,000 張啊!」、「這一支股票就一定越來越高的。後面的買盤很大,」、「後面的買盤非常大喔,要買上去的。人家現在在這裡買3,000 張只是墊底的而已,人家只是墊底的而已,人家掌握媒體又掌握資金,哪有可能是20、30塊錢而已,對不對?... 是要連續作半年的啊!要連續作半年,... 旭能上興櫃,他們才要下來。... 今天落下去,人家都拉起來了。... 人家15.5掛1,500 張在那邊讓妳看啊!人家也沒有抽單啊!15元是不是掛4,000 多張?對啊,人家在宣示決心啊,都不抽單的啊!」等語。 ⑶當日晚間9 時5 分14秒(翁秋南序號38),針對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翁秋南詢問辛美娟是否有看方翔立的節目,並要辛美娟要注意方翔立的傳真內容,又稱鄭光育「絕頂聰明」、「必須藉助媒體,發揮最大的力道」、「我們就是發動,發動讓大家跟」,又稱其早上已與鄭光育聯繫妥當,「就是準備好子彈,我們禮拜一會發動啊!禮拜一發動,就是一定要過壓力區啊」,明日星期五「要讓它自然」,又與辛美娟討論鄭光育共持有4,000 張股票,「因為他要靠媒體,我覺得他最多應該買到8,000 張,然後,有4,000 張是救命用,必要時才派上用場。... 邊拉邊跑邊調節用」、「買2,000 賣2,000 ,買3,000 賣3,000 啊,一定要這樣子,不可以一直買啊」、「不然,會殺到跌停板啊!我會殺啊!我會保命!... 因為我沒有掌控那麼大的部隊,我一個人孤軍奮戰啊!」。即一再強調要利用鄭光育的「會員部隊」及方翔立之「媒體」宣傳,同時準備好「子彈」,要在下週一「發動」、「讓大家跟」以拉抬股價,甚且稱鄭光育得以「相對成交」之方式「調節」。 ⑷97年7 月23日下午1 時54分4 秒(翁秋南序號39),翁秋南向汪許禎表示「今天漲停也是我去鎖的啊!早上也是我去買漲停的啊!」、「那也是我買上去的」、「老師(鄭光育)今天又買了幾千張啊」、「尾盤那1,000 張,都是我朋友(鄭光育)買的」、「他是用18.6去買的啊!結果賣壓太重啊」等語,即自稱係自己將股價「買上去」、「鎖住漲停價」,又稱鄭光育有「拉抬尾盤股價」之行為。 ⑸97年7 月24日晚間10時50分30秒(翁秋南序號40),翁秋南向辛美娟自承其之前與「老師」鄭光育配合操作股票時,只有其與鄭光育2 人掛單,營造出開盤漲停氣勢後,配合「媒體」炒作,讓大家追價等語,又稱要將股價「慢慢推上去」,假如發覺「推不上去」或感受媒體力量不夠時,就會偷偷賣掉等語;甚且稱自己在看盤、顧盤時,「一定會掛單買自己的讓大家來幫我買」,假如發覺無人敢追價時,就會慢慢減碼、「買少賣多」等語。由是可見,翁秋南確有以逐步掛高價或相對成交之方式,以達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目的。 ⑹97年7 月25日晚間10時9 分35秒(翁秋南序號43),針對吉祥全球股價,翁秋南向友人江淑華表示,「下週一又要讓它漲停板」、「因為主要我要把它做上去」等語,並要江淑華在週一開盤時以「市價」買進,「你管他開盤多少!反正尾盤我會把它拉上去了」等語。至序號44之通聯,翁秋南向翁秋宗稱「這一次會漲得很高喔」、「人氣很穩,你抱著就好,我若作不上去時,我會告訴你」等語。亦即翁秋南自承將要在下週一拉抬吉祥全之尾盤,甚至將之拉抬至漲停價方休。 ⑤97年7 月31日知悉吉祥全與投資人保護中心訴訟之敗訴利空消息後: ⑴上午10時18分46秒(翁秋南序號45),翁秋南向友人蔡丞豐表示今日媒體揭露吉祥全球公司遭法院判決負鉅額賠償責任之利空消息,倘要出脫「要賣也一定賣得出去」,因為「尾盤會拉」、「尾盤不會跌停」,因為「臺北的朋友」即鄭光育表示「他們尾盤會處理」、「他們買不少啊!他們也有實力啊!他們將把它拉上去啊!」等語,但稱自己要「先退出」,因為「我不可以不跑,改天跌下去時,是誰要救?... 我跑掉也是為了日後要救的」等語,再經蔡丞豐表示這段期間持有吉祥全球股票「抱得很爽,不曾這麼爽過」時,翁秋南即稱「對啊!都是我和我朋友(鄭光育)做的」、「(大盤再怎麼殺)我也是上去的啊」等語。 ⑵下午2 時14分41秒(翁秋南序號46),蔡丞豐再向翁秋南詢問是否明日要出脫吉祥全球,翁秋南此時即淡定表示「不用,禮拜一就要動了,還跑?我們決定禮拜一動」、「一樣會跑上去30、40塊的啦!那個沒事啊,短線剛好利用這個利空(即吉祥全球敗訴之事)整理一下最好的」、「因為大家已經決定了啊!連大老闆都一起的啊!」、「明天隨著大盤讓它自己整理啊!反正禮拜一就漲停板了」等語。 ⑶下午3 時41分45秒(翁秋南序號47),翁秋南向其子翁國富表示,其已與羅福助和「老師」即鄭光育討論決定「下禮拜一發動」,甚且稱倘「明天賣壓不重」,其「尾盤就先進去買」等語 ⑷尤其在下午3 時53分46秒(翁秋南序號48),翁秋南與台證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營業員林國雄通話時,雙方先談及當日吉祥全球公司敗訴利空消息,翁秋南稱「那個沒有事情啊」,並表示「要大家一起作」吉祥全球,先讓吉祥全球股價「沈澱一下」、「所以我們禮拜一作啊」。翁秋南甚且稱「子彈不可以用在這裡」、不能今天「硬作」,否則「用那5,000 張進去買,連漲個半檔都沒有,那是要作什麼啊?」、「你就把那5,000 張進去買起來,就一個價格而已,頭殼壞去」、「等於子彈沒有發揮作用」、「5,000 張是可以作漲好幾個停板上去的啊!」、「我們必須買進去後就漲停」、「買進去,就馬上賺」等語。翁秋南繼續表示係因為自己「阻擋」「老師」鄭光育,否則鄭光育猶「想把它拉上去啊!」等語,最後甚至稱「若明天尾盤鎖不太多的話,我就想直接讓它上去了啊!」、「若鎖少了,就讓它上去了」等語。 ⑸甚至在晚間8 時52分58秒(翁秋南序號50),翁秋南與友人鍾翠雯通聯,翁秋南再次提及吉祥全球敗訴消息無傷大雅,並稱倘明日跌停則可進場買進,「待會兒就上去那不是更好」、「搞不好明天我看情況怎麼樣,(如果賣壓不會很重),我就進去拉抬了」、「如果明天賣壓還是很重,我們禮拜一就進場了」,並稱「不用擔心,... 我們有媒體(指方翔立)... 厲害是在媒體」等語,更稱自己覺得佳必琪「買點也到了」、「我明天會進場買佳必琪」等語。 ⑹綜上可知,翁秋南自承其根本無視於吉祥全球敗訴利空消息之影響,而準備要與鄭光育合作靠人為力量拉抬吉祥全球股價及尾盤,且其目前出脫吉祥全球股票之原因,正係為日後股價下跌時能有「拉抬股價」之足夠籌碼,甚且已與鄭光育等人共同決定下週一大舉買進「拉抬股價」;此外更準備妥適運用大量「子彈」運用「5,000 張之大量籌碼」逐筆追高,或「拉抬尾盤」等方式,以遂「買進即漲停」及「讓股價上去」之拉抬股價目的(然以下通訊監察內容顯示,翁秋南認為因賣壓太重,故要改至星期二再「絕地反攻」拉抬股價)。 ⑥97年8月1日: ⑴中午12時54分22秒(翁秋南序號52),翁秋南與台證證券林國雄通聯,翁秋南表示吉祥全「禮拜一我們還在看,禮拜二就攻了,... 最遲禮拜二(攻)」,又稱今日自己買進1,000 張吉祥全球,「因為我之前賣,我今天要買回來,... 我們台證在買,人家就有信心啊!」等語。 ⑵尤其在晚間7 時10分29秒(翁秋南序號53),翁秋南先與洪淑珍稱因吉祥全前次利空消息導致「禮拜一賣壓太重」,因此要「等禮拜二絕地反攻」,並稱「禮拜一的媒體(指方翔立之節目)我就會叫他講了,就是平盤以下全面掃貨,展現雄師軍團的決心」、「這樣講之後誰還會賣」、「誰還會再殺」、「如果禮拜一還跌停還鎖的話,我們禮拜一的電視(指方翔立之節目)就會這樣子說,已經跌得差不多夠了,當然就開始漲回去了」等語,亦即欲結合「媒體宣示」力量,使一般投資人預期吉祥全球股價必定止跌回升。此外,翁秋南更稱「老師」鄭光育及「大老闆」都要「一起進去買啊」,因此其根本不管、無視於吉祥全球公司之敗訴利空消息,而毫不避諱地宣稱:「我不懂啊!那個我不懂啊!反正我只知道股票會漲就好了」、「要再漲回去了啊!一定漲回去的啊!」、「放心啊!禮拜二你看我們表演啊!」、「反正禮拜二我們一定進去的」等語。當日晚間8 時16分25秒(辛美娟序號8 ),翁秋南更向辛美娟表示:其其要利用鄭光育的媒體,並要鄭光育的媒體按照其預定之內容對觀眾宣講,並要求鄭光育按其指示讓方翔立在8 月4 日週一節目中向會員宣誓,週二在「平盤以下全面掃貨」以「反攻」等語。 ⑶綜上脈絡,足見翁秋南係與被告鄭光育、方翔立之「媒體」勢力結合,其等根本無視於吉祥全球之利空消息,而只知「股票一定會漲」,且「會漲」的原因無他,正係因為「大家已講好要一起下去買」所致。亦即,無論吉祥全有何等負面之利空消息,均無礙於翁秋南結合鄭光育、方翔立及「大老闆」等勢力,共同利用媒體向會員宣傳並藉不斷買進吉祥全球股票以拉抬股價之計畫。 ⑦鄭光育將預備交由方翔立在節目中對觀眾宣講之佳必琪股價分析報告,向翁秋南逐字逐句朗讀,並尋求翁秋南意見反饋: ⑴97年8 月2 日上午10時31分20秒(翁秋南序號54),鄭光育與翁秋南之通聯中,鄭光育向翁秋南表示,針對佳必琪股價,其「禮拜一(8 月4 日)要推一個報告」,稱欲以佳必琪取得微軟等公司之遙控器訂單乙事,預估訂單將有3 億台、每台賺100 元,將可賺 150 億元,並稱此乃「打5 折後之保守預估」等語。此時翁秋南稱「賺150 億元」就是「12個股本啊」,並針對鄭光育的「保守預估」,要求鄭光育「不能這樣子講,這樣子120 塊,投資人沒有夢。會覺得只有120 而已。不能講打5 折啊!這樣子吸引力太小了,這樣子意思是最多就120 而已」、「你要給投資人不說最多只有這樣」、「我們也不要講得太保守,因為畢竟這些都要有一個夢啊,讓投資人有想像空間,我們自己不要把餅作小」、「我們應該說是一支賺200 」、「當然我們要算多,那個想像空間嘛」、「總之那個餅我們自己要給他做大,投資人的心理是這樣子的」等語。甚至連鄭光育表示「跟你講實在話,這個報告看起來有點誇大」時,翁秋南仍稱「本來就是要把餅做大啊」等語,鄭光育更回稱「所以禮拜一(8 月4 日)這樣子,我禮拜二、禮拜三,我還要把這份報告送給全國的投資人,打電話進來我就送,讓他們去傳。這樣子小琪(佳必琪)一下子就150 了」等語。亦即,翁秋南係準備透過與被告鄭光育、方翔立之此等散布「故意誇大」言論給一般投資大眾之方式,誘使、煽動投資人依其指示大舉買進佳必琪以拉抬股價。 ⑵97年8 月3 日晚間9 時13分17秒(翁秋南序號55),被告鄭光育竟然將製作完畢、準備交由被告方翔立在節目中宣講之佳必琪「分析報告」講稿,逐字讀給無任何專業分析師智識經驗之翁秋南聽聞。鄭光育並詢問翁秋南「感覺如何」,翁秋南表示「不錯啊」、「就只是要靠我們媒體方老師(即方翔立)」,鄭光育旋稱:「他(方翔立)明天電視就講這個啊。... 然後再講hangten (即吉祥全)的決心啊,... 然後在講下個禮拜要推出hangten 的研究報告啊」等語。 ⑶由上顯見,翁秋南確有藉由鄭光育在節目上對觀眾及會員發布誇大不實分析報告,以遂拉抬佳必琪股價之意圖。 ⑧97年8 月5 日下午3 時57分52秒(翁秋南序號57),翁秋南與江美惠通聯中,翁秋南表示吉祥全球和佳必琪股價都是「我在操作的啊!」,又稱吉祥全球股價「今天是我們把它敲開的啊!吉祥全是我們昨天就規劃好的啊!」、「這一定會上去的」(即前述之「下禮拜二要攻」、「絕地反攻」),甚且稱在電視節目中宣稱「吉祥全沒漲就將證照撕掉」之被告方翔立及鄭光育,不管「講什麼」都會參考其之看法,即表示自己的意見對被告鄭光育而言甚為重要,而此亦與前述鄭光育竟將準備交由被告方翔立在節目中大肆對觀眾宣講之講稿,逐字逐句朗讀給翁秋南聽聞並尋求其意見反饋,而翁秋南亦的確給予「要把夢想作大」等盡量對觀眾吹噓之意見等情,若合符節。1.97年8 月11日下午5 時32分6 秒(翁秋南序號59),翁秋南向洪淑珍表示「要補貨了」、「買低就好」、「吉祥全是一定要上去的」,又稱「如果有黑的話,就趕快去買,我盤中會告訴你啊... 讓你先進去買,然後我在從後拉上去,讓你們現買現賺」、「因為我們有媒體啊」等語。97年8 月21日上午8 時23分16秒(翁秋南序號61),翁秋南與友人蔡丞豐通聯中,翁秋南表示吉祥全「今天我可能會去動」、「老師(鄭光育)昨天是說14.35 碰到了就是直接拉上去了,... 他就直接拉上去,他是這樣子跟我講」,又稱鄭光育最近賣2,000 張,「他賣就是為了要拉,不要越買越多」、「他們為了要拉啊,... 出是為了要拉的」等語。尤其在97年8 月27日下午1 時48分19秒(翁秋南序號65),針對吉祥全球股價,翁秋南向汪許禎表示鄭光育昨天宣稱今日將賣8,000 多張,「是要賣出來要作上去的啊」、「開盤以後就直拉漲停,然後大單把它鎖著... 因為要對廣大的會員負責啊,... 他就是要賣低買高啊」、「所以他才將自己的股票全部殺,才有籌碼從頭開始」、「他是要拿來買的啊,是要把它拉上去的」等語。97年9 月5 日上午9 時21分19秒(翁秋南序號72),針對佳必琪股價,翁秋南向友人曾文棋表示,自己「必須賣低買高」,因為「我要作上去啊」,並稱尾盤自己掛了900 餘張75元、以約400 張掛「市價下去拉」,導致收盤時一次多跳5 檔將股價飆高。97年9 月9 月晚間8 時39分1 秒(翁秋南序號73),針對佳必琪股價,翁秋南又向洪淑珍聲稱,「我的朋友賣低買高,尾盤又用市價買400 張拉到60幾塊」等語。綜上各通通聯脈絡,顯見翁秋南確有結合鄭光育、方翔立等媒體力量,以大量買進、先賣後買等手段,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及促進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 ⑨綜上翁秋南之通聯脈絡,足見翁秋南早已知悉吉祥全球股價基本面甚為不佳之事實;且關於吉祥全及佳必琪股價起伏,翁秋南與他人通聯中屢屢出現「調節」、「邊賣邊買」、「護盤」、「帶頭玩」、「以市價去敲」、「先殺下去再從下面買上去」、「鎖大單」、「拉尾盤」、「拉」、「撐」等拉抬、操縱股價之關鍵用語,並有與鄭光育、方翔立合作「買媒體」、「用媒體推」之用語,顯見翁秋南無視於吉祥全及佳必琪之營運狀況及基本面,亦無視於大盤或同類走勢或其他各種非人為因素,僅欲藉由大量「籌碼」及結合媒體、節目之會員勢力,作為自己拉抬股價之「力量」,是其主觀上確有操縱吉祥全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 ⒊綜上鄭光育及翁秋南之通訊監察譯文之分析,足見鄭光育及翁秋南均自承早已知悉吉祥全球及佳必琪體質基本面不佳之事實,並自承確有藉掛假單、連續高買、相對成交、與方翔立等人合作在電視節目中大肆吹捧煽動會員搶進等各式人為干預手段,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及行為。 ㈣【吉祥全球及佳必琪第二段期間】關於被告鄭光育、翁秋南在吉祥全球及佳必琪第二段期間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 ⒈依交易資料及上述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分析鄭光育及翁秋南以「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影響股票價格」等行為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價之手法: ①關於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連續高買」之操縱行為: 於本案出現者有⑴「連續高價委託買進抬高交易價格」及⑵「拉尾盤及鎖尾盤」二種手法,以下舉其要例分述之: ⑴【手法一】連續高價委託買進抬高交易價格: ①運作邏輯: 若僅單純以前盤揭示資訊判斷,而不考慮後續委託情形,則不論以漲停價或以最低揭示賣價委託買進,均會以最低揭示賣價優先成交,是只要連續以大於或等於最低揭示賣價買進股票,即可達到拉抬股價之效果。甚且,行為人會先連續高價買進股票,將價格逐步拉抬後,再乘機出貨給進場之散戶,雖係低價委託賣出,對照當日買進之價格,仍然有獲利。 ②以翁秋南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舉其中數筆交易為例: ⑴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8/04/29」明細表(參本院卷24附證交所檢送光碟,下同),翁秋南在97年4 月29日上午11時5 分55秒起至11時7 分54秒間,對吉祥全球以越來越高之11.75 、11.80 、11.95 及12.00 元之高價委買,使成交價由11.70 元上漲至12.00 元,共上漲6 檔。 ⑵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8/04/11」明細表,針對吉祥全球股價,翁秋南於97年4 月11日上午9 時8 分24秒起至9 時13分47秒止,連續、密集、逐筆以越來越高之12.55 、12.60 、12.70 、12.80 、13 .00、13.10 及13.20 之高價委託買進,使成交價由12.55 元上漲至漲停價13.20 元,上漲13檔。 ⑶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8/04/29」明細表,針對吉祥全球股價,翁秋南於97年4 月29日上午10時28分25秒起至上午10時29分37秒止,以越來越高之11.35 、11.40 及11.50 元高價委託買進,使成交價由上午10時27分59秒之11.30 元上漲至11.50 元,上漲4 檔。之後,翁秋南見其已成功藉由「連續高買」方式拉抬股價,旋於上午10時30分53秒起至上午10時41分43秒,分別以11.70 、11.65 及11.60 元委賣388 張,其中有95張係以11.60 至11.75 元不等之價格成交,而乘機出貨給進場之散戶。 ⑷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8/06/11」明細表,針對吉祥全球股價,翁秋南於97年6 月11日下午1 時13分20秒起至1 時29分01秒止,逐筆以越來越高之12.20 、12.25 、12.30 、12.35 、12.40 及12.55 元之高價委託買進,使成交價由下午1 時12分33秒之12.15 元上漲至12.55 元,上漲8 檔。 ⑸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8/9/1」明細表,針對佳必琪股價,被告翁秋南於97年9 月1 日上午10時7 分11秒至10時18分17秒之間,逐筆以越來越高之66.40 、66.50 及67.0元之高價委託買進,使成交價由上午10時6 分44秒之66.30 元上漲至66.90 元,共上漲6 檔。 ⑹參以前述翁秋南與他人之通聯譯文,其間多次提及自己就是要以連續高價委買之手段,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之股價。且就前述97年4 月11日連續高價委買交易,觀諸前述鄭光育於97年4 月11日上午8 時52分19秒開始與曾婉婷之通話內容(鄭光育序號6 ),鄭光育於9 時12分後不久提及「死嘉義人」即被告翁秋南「今天就動了」而把吉祥全球公司股價「鎖起來了」等語,與上述交易記錄相符。再就前述97年6 月11日之前日即6 月10日之翁秋南通聯譯文(鄭光育序號7 ),翁秋南亦向台證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人員自稱自己就是要從13.00 元開始,逐檔向上高掛把吉祥全球公司股價「買上去」等語,亦與前述交易資料相符。復參以前述97年4 月29日關於吉祥全球公司之交易情形,翁秋南以「連續高買」方式將股價拉抬至11.50 元後,旋即以11.60 至11.75 元之不等高價出脫給進場散戶,已如前述,更可見其主觀上確有以此「連續高買」手段操縱股價以獲利之不法意圖及行為。綜此足認,翁秋南確係基於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而以此「連續高價委買」之手法以拉抬股價。 ③以鄭光育操縱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之股價,舉其中數筆交易為例: ⑴依檢察官所提之「SRB630/2491/2008/08/22」明細表,鄭光育針對吉祥全球公司股價部分,使用其掌控之翁淑麗及曾秋鳳帳戶,於97年8 月22日上午9 時56分11秒起至9 時57分15秒止,以漲停價16.25 元委託買進達850 張。參以前述鄭光育於97年8 月22日上午9 時57分5 秒至上午11時29分36秒間先後與陳德之等人之通聯譯文(鄭光育序號117 至120 ),鄭光育要陳德之等人「趕快去買吉祥全」,並稱吉祥全球股價「等一下就開了」等語,即表示將拉抬吉祥全球股價等情,此與前述交易資料相符,是足認鄭光育確係基於拉抬吉祥全球股價之意圖,而以此「連續高價委買」之手法以拉抬股價。 ⑵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8/07/07」明細表,鄭光育針對佳必琪股價,使用其掌控之曾潔慧帳戶,先於97年7 月7 日上午9 時46分4 秒以65元委託買進100 張,旋於上午11時8 分28秒取消委託;同時間,鄭光育又以其掌控之翁瑞隆及王志仁帳戶,分別於上午9 時46分21秒至9 時52分31秒以漲停價72.2元之價格委託買進共280 張,使成交價由65元上漲至66.9元。參以前述鄭光育於該交易日之隔日即97年7 月8 日下午2 時12分49秒與余世欽之通聯(鄭光育序號81),鄭光育表示「昨日」佳必琪股價跌至65元時,自己「一馬當先進去救」,經余世欽表示「不用救」,鄭光育猶仍堅持「一定要救」,甚且宣示自己的決心:「小琪也不會破53.9」等語,即表示自己確有「一馬當先」拉抬佳必琪公司股價之行為等情,此與前述交易資料相符,足認鄭光育確係基於拉抬佳必琪公司股價之意圖,而以此「連續高價委買」之手法以拉抬股價。 ⑵【手法二】拉尾盤及鎖尾盤: ①運作邏輯: 行為人於尾盤以高價委託買進,以抬高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於尾盤以漲停價委託買進,以防止漲停價格遭破壞,並以漲停價收盤。此因當日收盤價可影響隔日漲跌幅區間,且為當日最後一盤,行為人毋須擔心價格再度下跌,故行為人如欲操縱拉抬股價,往往於尾盤時故意以高價委託買進,成交時即可拉抬成交價,並使次一交易日之漲幅空間拉大,此亦屬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規範之連續高買操縱行為。 ②以鄭光育操縱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之股價,舉其中數筆交易為例: ⑴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8/07/21」明細表,針對吉祥全球公司股價,鄭光育使用其掌控之翁淑麗帳戶,在97年7 月21日下午1 時27分24秒尾盤時,以漲停價17.45 元委買200 張,使成交價由17 .3 元上漲至17.4元。參以前述鄭光育97年7 月21日下午1 時25分44秒與翁秋南之通聯(序號102 ),翁秋南要鄭光育在尾盤以17.2元買進吉祥全球公司200 張,其目的係為了「作價」等情,亦與此交易紀錄相符,足認鄭光育確係基於拉抬吉祥全公司股價之意圖,而以此「拉抬尾盤」之方式拉抬股價。 ⑵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8/04/17」明細表,針對佳必琪公司股價,鄭光育使用其掌控之曾秀美帳戶,在97年4 月17日下午1 時26分36秒尾盤期間,以漲停價79.90 元委買100 張,又於10秒後之下午1 時26分46秒尾盤時,以其掌控之翁瑞隆帳戶以漲停價79.90 元委買50張,使成交價由74.30 元上漲至74.70 元,上漲4 檔。參以前述鄭光育97年4 月17日晚間9 時39分16秒與曾婉婷之通聯譯文(鄭光育序號9 ),鄭光育自稱其在「尾盤偷襲市價」大量買進,但因「被人家發現」而「被倒K 」,因此「沒作出來」,且待明日「再搞一次」等語,顯示其確有在尾盤大量買進以拉抬尾盤成交價等情,亦與此交易紀錄相符,足認鄭光育確係基於拉抬佳必琪公司股價之意圖,而以此「拉抬尾盤」之方式拉抬股價。 ⑶依檢察官所提之「SRB630/6197/2008/06/26」明細表,針對佳必琪公司股價,鄭光育以其掌握之張宣宸證券帳戶,在97年6 月26日下午1 時27分8 秒尾盤時,以漲停價59.20 元委託買進50張,但因當時無任何賣單,故未成交。參以前述97年6 月26日晚間8 時19分37秒鄭光育與他人之通聯中(鄭光育序號55),鄭光育自承今日佳必琪股價漲停作收,正係因自己在「尾盤幫忙鎖」,顯示其確有「鎖尾盤」之行為,此亦與上述交易紀錄相符,足認鄭光育確係基於拉抬佳必琪公司股價之意圖,而以「鎖尾盤」之方式拉抬股價。 ⑷依檢察官所提之「SRB630/6197/2008/07/23」明細表,針對佳必琪公司股價,鄭光育使用其掌控之曾林春桂、王志仁及曾秀美帳戶,於97年7 月23日下午1 時25分33秒至1 時25分42秒之尾盤期間,以漲停價93.90 元合計委託買進350 張,使成交價自下午1 時24分39秒之84.20 元上漲至87.40 元收盤,上漲32檔。參以前述97年7 月23日晚間8 時52分33秒鄭光育與余世欽之通聯(鄭光育序號103 ),鄭光育自承自己係因不想讓佳必琪股價「太難看」,因此在尾盤大量買進以拉抬股價之舉等情相符,足認鄭光育確係基於拉抬佳必琪公司股價之意圖,而以此「拉抬尾盤」之方式拉抬股價。 ③以翁秋南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舉其中數筆交易為例: ⑴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8/06/27」明細表,針對吉祥全球公司股價,翁秋南於97年6 月27日下午1 時17分5 秒起至下午1 時24分0 秒之期間,密集、逐筆以越來越高之12.60 、12.70 、12.75 、12.80 之高價或等價委託買進,使成交價由12.55 元上漲至12.80 元收盤,共上漲5 檔。參以上述97年6 月27日上午11時30分31秒及中午12時43分05秒翁秋南先後與鍾翠雯及莊淑玲之通聯(翁秋南序號10及11),翁秋南不斷宣稱自己與鄭光育、方翔立等人合流,準備在節目中「炒作」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又稱當日吉祥全球股價「尾盤會收很高」並要「尾盤用市價買」,且要逐步買進將「尾盤」拉抬至漲停價方休等語,而此與交易資料顯示其確有在尾盤大量買進以拉抬尾盤成交價等情相符,足認翁秋南確係基於拉抬吉祥全球公司股價之意圖,而以此「拉抬尾盤」之方式拉抬股價。 ⑵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8/8/8」明細表所示,針對佳必琪股價,翁秋南於97年8 月8 日使用其掌控之翁莉芳、翁薏茹、姚朝順及其自己證券帳戶,陸續於下午1 時25分8 秒至下午1 時28分51秒之尾盤期間,以漲停價91.0元之高價委託買進共179 張,使成交價由90.30 元上漲至90.90 元,共上漲6 檔。參以上開翁秋南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翁秋南屢次提及自己「拉抬尾盤」及「鎖尾盤」之手段,即翁秋南確有以此「拉抬尾盤」手段操縱吉祥全球股價之固定行為模式,顯見翁秋南本即慣於使用此等手法操縱股價。綜此足認此確為翁秋南基於拉抬佳必琪股價之意圖,而以此「拉尾盤」之方式拉抬股價。 ⑶綜上所述,足見被告鄭光育及翁秋南在此第二段期間確有利用連續高買方式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及行為。其具體之各次連續高買行為詳如附表四(吉祥全球股價部分)及附表十一(佳必琪股價部分)所示。 ②關於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之相對成交操縱行為: ⑴運作邏輯: 投資人以自己或其掌控之人頭證券帳戶,先委託賣出一定數量,另在同時或密接時間內,再以「同一」之高於或低於市價之價格委託買進,而為實質上同一人左、右手間之相對買賣。此對行為人而言,不僅無任何獲利,反需支付「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之額外成本,倘一再反覆出現,甚至在同一交易日之密接時段內反覆為之,顯屬極為變態不合理之交易行為,且根本無法合理解釋,顯見行為人絕無買賣真意,純為製造交易活絡假象,並利用一般投資人盲從搶進心理,進而達成操縱、影響股價並從中獲利之目的。 ⑵以鄭光育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為例: 依附表五及附表十二所示,鄭光育在此第二段期間內,有諸多相對成交之營造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行為。舉其要者言之,鄭光育在97年7 月23日及7 月7 日,對於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票,有多次利用自己之證券帳戶,在密接時間內,以相同或甚為相近之價格及數量,委託賣出後再迅速委託買進而相對成交。針對此種極不合理變態交易行為之原因,被告鄭光育始終無法提出合理解釋。參以上述鄭光育通聯譯文中,本即可看出鄭光育在97年7 月間有炒作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及行為。由是可見,鄭光育確有利用附表所示之相對成交行為以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價及營造交易活絡之表象,此屬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之操縱行為。 ⑶以翁秋南對吉祥全球股價之操縱為例(翁秋南在第二段期間對佳必琪股票並無相對成交情形): ①依附表五所示,翁秋南在此第二段期間內,對於吉祥全球公司股票,有多次利用自己之證券帳戶,在連續、密接時間內,以相同或甚為相近之價格及數量,委託賣出後再委託買進而「相對成交」,延續期間亦甚長。而「相對成交」本身顯屬極為不合理之變態交易,參以翁秋南上述97年5 月30日上午8 時45分7 秒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6 ),顯示翁秋南本身即有先掛多檔高價賣單,再藉由自己或掌控之人頭帳戶「相對成交」以「拉抬」吉祥全球股價之操縱股價意圖。此次固因翁秋南未能成功刺激買盤而最終並無「相對成交」之結果,但亦顯示翁秋南主觀上確有藉「相對成交」手段以造成交易活絡表象及拉抬股價之意圖。復參諸翁秋南上述97年7 月11日下午1 時40分44秒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26),顯示其確以「又丟又買」之相對成交行為,以達其所謂「調節」、「準備護盤」及控制吉祥全球公司股票收盤價之目的,而其於該次通聯中所述「相對成交」之交易手法,亦與附表五所示97 年7月11日翁秋南密接之相對成交記錄一致。綜此可見,翁秋南確有利用附表五所示相對成交行為以拉抬吉祥全球公司股價及營造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此屬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之操縱行為。 ②對此,被告翁秋南及辯護人聲請傳喚翁秋南之證券營業員邱千懿到庭作證。邱千懿於本院中固證稱:我係翁秋南在台證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之證券營業員,依照我接受翁秋南委託下單之經驗,翁秋南有時請我掛買單或賣單,如果沒有順利成交,他會看盤的走勢,有時會叫我把早上預掛之買單或賣單取消,之後才會另掛其他的買單或賣單。但我曾經因為太忙了,所以忘記把翁秋南之前的委託單取消,就直接把他後來的委託買單或賣單打進去,結果就成交了,因為這樣變成我的錯帳,公司要我自己承擔,翁秋南就說因為我不是故意的,他願意自己承擔這個損失等語(本院卷17第36頁反面至第38頁)。是依邱千懿所言,翁秋南上開極端不合理之「相對成交」,其實係因邱千懿「疏忽未將之前賣單取消即再掛買單」所致,係因好心腸之翁秋南不願讓邱千懿承擔錯帳責任,故自願承擔損失。惟查:①邱千懿於本院中自承伊自86年12月開始擔任證券營業員迄今,且自96年開始長年為翁秋南之證券營業員為其下單,可見邱千懿之經驗甚為豐富,與翁秋南關係亦屬緊密。是倘翁秋南之相對成交均係邱千懿之「錯帳」導致,衡情應為少數而已。然依附表三相對成交明細表所載,其中翁秋南之相對成交筆數甚多,甚且時間密接,其中部分委託賣單及委託買單相隔不到1 分鐘或僅僅數秒。以此顯見絕非所謂「營業員之錯帳」可以解釋。②依前所述,相對成交其不合理之處在於,行為人非但毫無獲利,且徒然增加手續費及稅捐負擔,甚且喪失寶貴之買賣先機。倘翁秋南之相對成交均係邱千懿之「錯帳」,且係一錯再錯,為何從未見翁秋南向邱千懿及所屬證券公司告誡、抗議、索賠,反而任由此等「錯帳」一再發生使自己蒙受無故損失?顯違常理。③更何況依前所述,依翁秋南自己與他人之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已明白表示自己本有藉由「又丟又買」之相對成交行為操縱股價之意,且與其相對成交交易記錄相符。換言之,翁秋南自己都已承認係故意「相對成交」,而非所謂營業員之「錯帳」。綜此可見,證人邱千懿所謂「錯帳」之說,無非因伊長年身為翁秋南之營業員身份,為翁秋南開脫卸責之偽證,不足為有利翁秋南之認定。 ⑷綜上所述,被告鄭光育確有以附表五及附表十二所示相對成交行為,營造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被告翁秋南亦有以附表五所示相對成交行為,營造吉祥全球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 ③關於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7 款之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之操縱行為: 本案中出現者大抵有:⑴「低價委買,於價格下跌時反而取消委託」、⑵「低價委買後取消委託」、⑶「低價委買後取消委託,卻又立即以相同價格掛買單」,及⑷「以漲停價委買後取消委託,又立即以漲停價委託買進」,以下分述之(上開各種手法因幾乎無成交結果,故未顯示於附表四及附表十一中): ⑴【手法一】低價委買,於價格下跌時反而取消委託:①運作邏輯: 在以低價委買情形下,若市價下跌方有可能成交;亦即,對以低價委買之投資人而言,市價下跌當然符合其預期,自無取消委託之理。倘無故「低價委買後取消委託」,堪認其委買目的根本不在買進,而在製造大量虛偽買單,給予市場一般投資人該股價有支撐點之假象,以造成交易活絡表象,進而達人為操縱股價之目的,此為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7 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②以鄭光育操縱吉祥全球股價,舉其中較為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8/7/23 」明細表所示,就吉祥全球股價部分,鄭光育以其掌控之翁瑞隆帳戶,在97年7 月23日上午10時24分55秒,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18.50 元,委託買進300 張,但卻於7 分鐘後之上午10時32分19秒成交價下跌而有成交可能時,將買單取消;但於取消之同時,竟再次以18.50 元委託買進300 張,卻又二度餘價格下跌時,取消買單之委託。其先掛買單再取消、取消之同時又再掛買單、爾後再次取消,顯然悖於交易常理且無法合理解釋。參以前述鄭光育通訊監察譯文中均一再宣稱自己係有藉由「掛假單」之手法營造交易活絡表象及操縱股價,且確有長期操縱、拉抬吉祥全球股價之意圖,此均如前述。綜此可見,此確為鄭光育基於操縱股價之意圖,而以此「低價委買」手段操縱吉祥全球股價。 ③以翁秋南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價,舉其中較為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8/5/30 」明細表所示,翁秋南就吉祥全球公司股價,在97年5 月30日先後於上午9 時13分21秒、9 時13分24秒及9 時19分20秒,分別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13.60 、13.50 及13.70元,委託買進200 張、200 張及200張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但竟在9 時48分5 秒及6 秒市價下跌而有成交可能時,將此3 筆買單取消。另在同日上午11時12分30秒時,翁秋南又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13.0元委託買進499 張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但竟在11時22分56秒市價下跌而有可能成交時,將此筆買單取消。參以上述翁秋南當日97年5 月30日與其子翁國富之通聯譯文,翁秋南自承準備要拉抬吉祥全球公司股價,並要求翁國富設定14元以下買進吉祥全球公司後,其再來拉抬股價等語,交互勾稽,足認翁秋南係以此等「低價委買後取消委託」之手法,製造大量虛偽買單,以給一般投資人股價有支撐點之假象,進而營造交易活絡表象及拉抬股價之目的。 ⑵【手法二】低價委買後取消委託: ①運作邏輯: 配合上述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以下情形,鄭光育及翁秋南均非因非人為操控之市況、走勢或其他自然原因,而係基於製造大量虛偽買單以在市場上建立股價有支撐點假象之操縱股價意圖,先以低價委託買進再取消委託,是其委買目的根本不在買進,而在造成有價證券交易活絡表象,以進行人為操縱,此正屬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7 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②以鄭光育操縱佳必琪股價,舉數筆顯著者為例: ⑴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8/06/03」明細表所示,鄭光育掌握之張宣宸證券帳戶,於97年6 月3 日開盤不久之上午9 時11分43秒至上午9 時12分56秒,即分別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低價,委託7 筆各10張之買單,旋於上午9 時21分15秒至10時43分陸續取消委託。同時於上午9 時21分26秒及33秒,分別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價格,委託2 筆各5 張之買單,第1 筆於9 時43分至45分陸續成交,第2 筆則於10時42分54秒取消委託。復於上午10時40分26秒至10時43分21秒,分別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價格,委託買進10張、10張及45張,旋陸續於下午1 時10分18秒至1 時10分54秒取消委託。參以上述97年6 月3 日上午10時10分58秒(鄭光育序號27)鄭光育與楊繼昌之通聯譯文,鄭光育聲稱自己在早盤以掛大量「假買單」60至70張之方式,以拉抬並穩固佳必琪股價之目的等情,互核相符。足見鄭光育確有以此「低價委買後取消委託」之手法,操縱、影響佳必琪股價之行為。 ⑵依檢察官所提「SRB/6197/2008/06/02 」明細表,鄭光育掌握之張宣宸證券帳戶,自當日(週一)上午9 時39分47秒起至10時8 分34秒止,分別以63.40 、63.50 、63.70 、63.90 、63.80 及64.00 等即時不可能成立之價格,委託6 筆各50張之買單,旋於上午9 時40分4 秒至下午1 時25分6 秒陸續取消委託;另鄭光育掌握之曾秀美帳戶,亦於當日上午10時10分19秒,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價格委託1 筆100 張之買單,旋又於下午1 時21分56秒取消買單。參以上述97年6 月6 日(週五)晚間9 時3 分47秒(序號31)鄭光育與某女子之通聯,鄭光育自稱「禮拜一(即6 月2 日)我就從下面開始準備買盤,我就把下面的買盤『墊得滿滿』的,人家看到有買盤,人家就不會怕了嘛」,顯示其正係以此「以低價大量墊進買盤」之手法,拉抬並穩固佳必琪股價,而此即與此筆交易情形互核相符。足見鄭光育確有以此「低價委買後取消委託」之手法,操縱影響佳必琪股價。 ⑶【手法三】低價委買後取消委託,卻立即以相同價格再掛買單: ①運作邏輯: 投資人以「低價委買」之目的,係認為價格將會下跌而欲以「時間優先」之優勢卡位。是自不應在取消委託後,又在甚為密接時間內再以相同價格委買,此等徒然喪失「時間優先」優勢之交易行為甚不合理,堪認其並無買進之真意,而係藉由低價委買之手段製造大量虛偽買單,給予一般投資人該股價有支撐點之假象,以造成交易活絡表象,進而達人為操縱股價之目的。此應屬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7 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②以鄭光育操縱佳必琪股價,舉較為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8/9/3」明細表所示,關於佳必琪股價,鄭光育使用其掌控之郭慧敏及曾秋鳳證券帳戶,在97年9 月3 日上午9 時1 分47秒開盤時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70.30 元委託買進100 張後,於不到1 分鐘之上午9 時2 分28秒即取消委買,卻在不到1 分鐘之上午9 時3 分6 秒再以相同價格委買125 張,繼之又分別於中午12時34分25秒至12時42分24秒陸續取消委買。其在甚為密接時間內先大量以低價委買,卻又立即取消,復在甚為密接時間內再以相同價格掛大量買單,徒然喪失「時間優勢」,顯見其無買進真意,屬極為不合理之變態交易。參以前述鄭光育97年9 月1 日下午1 時58分3 秒與朱祖明之通聯(鄭光育序號128 ),鄭光育在當時已有「放棄吉祥全球,而改以大量買進方式拉抬佳必琪股價」之意,足見此筆交易確係鄭光育以「低價委買後取消委託,再立即以相同價格委買」之手法,操縱拉抬佳必琪股價。 ③以翁秋南操縱佳必琪股價,舉較為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8/8/1」明細表所示,關於佳必琪股價,翁秋南以其證券帳戶,在97年8 月1 日上午9 時14分46秒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79.2元委託買進499 張後,於不到半分鐘短瞬間之9 時15分11秒取消委買,但卻又於半分鐘左右短瞬間之9 時15分50秒,再以相同價格委託買進499 張,卻又再度於9 時23分40秒取消委買,而徒然喪失「時間優勢」,顯見其無買進真意,屬極為不合理之變態交易。參以上開翁秋南之通訊監察譯文,其本有長期炒作、操縱佳必琪股價之意圖,且於97年7 月31日與鍾翠雯之通聯譯文中(翁秋南序號50),翁秋南亦提及自己翌日(即8 月1 日)就要進場買佳必琪,即彰顯確有於8 月1 日進場炒作佳必琪股價之意。由是可見其上揭顯悖常情且無合理解釋之交易,確係基於操縱股價之意圖,所為之操縱佳必琪股價之行為。 ⑷【手法四】以漲停價委買後取消委託,又立即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①運作邏輯: 於前盤成交價為漲停價且無賣單之情形,投資人仍願意以漲停價委託買進,其前提係建立在投資人認為市場之後可能會出現賣單,而欲以「時間優先」之優勢卡位。於此情形下,投資人自不應有取消委託後,又在短時間內以相同之漲停價格掛買單之情形,徒然喪失「時間優先」之委買優勢。是倘行為人有此情狀,應足認定其以漲停價委買之主要目的,根本不在買進股票,而係藉此手法製造大量虛偽買單之表象,將成交價甚至收盤價「鎖定」在漲停價,而操縱、影響該股票之交易價格。 ②以鄭光育操縱吉祥全球股價,舉其中數筆較為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8/7/24 」明細表所示,關於吉祥全球股價,鄭光育使用其掌控之郭慧敏之台證證券帳戶,於97年7 月24日之下列時間先後均以漲停價18.50 元委託買進,且當時均無賣單,卻又陸續取消委買,又陸續在取消委買之同時再度以漲停價委託買進,又陸續再次取消委買,均未成交,而數次無理由徒然喪失「時間優先」之優勢:①中午12時59分55秒委託買進200 張,而於下午1 時2 分25分取消委買。②但卻於取消委買同時間之下午1 時2 分25秒,再次委託買進200 張,卻再度於1 分鐘左右之下午1時3分58秒取消委買。③但卻又於取消前筆委買同時間之下午1 時3 分58秒,再次委託買進20 0 張 ,卻三度於3 分鐘左右之下午1 時7 分25秒取消委買。④但卻又於取消前筆委買同時間之下午1 時7 分25秒,再次委託買進 200 張,卻四度於8 分鐘左右之下午1 時16分14秒取消委買。⑤但卻又於取消前筆委買同時間之下午1 時16分15 秒 ,再次委託買進200 張,卻五度於5 分鐘左右之下午1 時22分30秒取消委買。其一再以漲停價委買後,取消委買,卻再以相同漲停價再次委買,然卻再次取消,毫無理由地徒然喪失「時間優先」之優勢,屬極為不合理之變態交易。參以前述鄭光育與他人間之通聯譯文,足見鄭光育早有以「鎖住漲停價」之手法操縱、影響吉祥全球股價之意圖,而此正與此筆顯然違背常理之交易行為一致。以此可見,鄭光育確有以「漲停價委買後取消委託,又立即以漲停價委託買進」之手法,操縱影響吉祥全球股價。 ③以翁秋南操縱吉祥全球股價,舉其中數筆較為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8/2/21 」交易明細表所示,翁秋南使用其證券帳戶,先後於97年2 月21日之下列時間以漲停價13.20 元之大單(每筆均400 張)委託買進,且當時均無賣單,翁秋南旋又陸續取消委買,均未成交:①自上午9 時15分20秒起至9 時22分2 秒止,翁秋南以大單委託買進5 筆,當時均無賣單,然翁秋南竟於上午9 時22分3 秒起至10時24分43秒止陸續取消委買,徒然喪失「時間優先」之承買優勢。②緊接著在上午9 時22分10秒起至10時24分47秒止,翁秋南又接續以大單委託買進5 筆,當時均無賣單,惟翁秋南竟又於上午10時24分48秒起至下午1 時25分18秒止陸續取消委買,再次徒然喪失「時間優先」之承買優勢。③同時間翁秋南又於上午10時24分54秒以大單委託買進1 筆,當時並無賣單,惟其再次於下午1 時25分18秒取消委買,再次徒然喪失「時間優先」之承買優勢。其一再以漲停價委買後,取消委買,卻再以相同漲停價再次委買,然卻再次取消,毫無理由地徒然喪失「時間優先」之優勢,屬極為不合理之變態交易。參以前述翁秋南與他人間之通聯譯文,足見翁秋南早有以「鎖住漲停價」之手法操縱、影響吉祥全球股價之意圖,而此正與此筆顯然違背常理之交易行為一致。以此可見,此交易確係翁秋南以「漲停價委買後取消委託,又立即以漲停價委託買進」之手法,操縱影響吉祥全球股價。 ⑸綜上所述,足見被告鄭光育及翁秋南在此第二段期間,確有利用上述四種其他直接或間接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手法,而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行為。 ⒉綜上各節,足認在此第二段期間: ①鄭光育有以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5 款之「連續高買」及「相對成交」行為,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價。另有以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及第7 款之「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行為,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②翁秋南有以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及第7 款之「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行為,操縱吉祥全球股價。另有以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7 款之「連續高買」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行為,操縱佳必琪股價。 ③鄭光育及翁秋南以「連續高買」及「相對成交」操縱吉祥全球股價之詳細行為態樣,分別如附表四及五所示;以「連續高買」及「相對成交」操縱佳必琪股價之詳細行為態樣,分別如附表十一及十二所示。 ㈤【吉祥全球及佳必琪第一段期間】關於被告鄭光育及翁秋南在吉祥全球及佳必琪第一段期間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 ⒈從第二段期間鄭光育及翁秋南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操縱股價行為,足認其2 人在第一段期間即有依此固定炒股模式操縱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及行為: 依前述第二段期間之分析,參以鄭光育及翁秋南在第二段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鄭光育及翁秋南在該段期間慣常使用「連續高買」、「拉抬尾盤」及「鎖尾盤」、「相對成交」、「以低價或漲停價委買後,又取消買單」或併「取消後又立即再掛買單」之反覆操作等特定手法,以營造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交易活絡表象及拉抬股價。參以鄭光育及翁秋南於第二段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其中鄭光育多次提及:「以前我光漲停的那一筆,就要1 、2 千張來敲他們」(97年6 月26日晚間8 時19分37秒鄭光育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55)、「(佳必琪)歷史天量是2 萬張... 都是我搞的啊」、「佳必琪是明燈啊,我一玩又玩很久,大家都知道啊」(97年6 月28日晚間9 時12分41秒鄭光育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66)、「我之前一直漲漲漲,50塊拉到80塊... 有讓股票崩盤過」、「這一次目的不是收業績,收業績我們下一次重新布局完再收業績」(97年7 月12日中午12時33分20秒鄭光育與方翔立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87)、「哇,我現在看到以前吉祥全從4 塊多漲到31塊,那段都是我的傑作」(97年7 月17日晚間8 時6 分8 秒鄭光育與方翔立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98);另翁秋南亦多次提及:「因為我已長期在照顧這一支股票,這一支股票是我在照顧的啊」(97年6 月27日中午12時43分5 秒翁秋南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11)、「我現在在作兩檔,吉祥全和佳必琪。【A 男:佳必琪,您還在啊,佳必琪很久了。】我知道,目前我們又開始在作了。【A 男:因為佳必琪上次就聽說你們在用了。】對啊,跟吉祥全啊!這兩檔股票我們目前在處理啊!」(97年8 月5 日下午2 時7 分46秒翁秋南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56)。綜此足見,鄭光育及翁秋南2 人在第二段期間之前,即有鎖定吉祥全球及佳必琪2 支股票炒作之經驗。復參諸下述有關鄭光育及翁秋南第一段期間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手法,亦與其2 人上述第二段期間之炒股手法幾乎吻合。綜此可見,鄭光育及翁秋南絕非僅於第二段期間炒作此2 支股票而已,而係於數年前之第一段期間,即開始有藉上述各式特定手段炒作此2 支股票股價並從中獲利之意圖及行為,且有依此相同之特定手段,長期操縱此2 支股票從中獲利之計畫。 ⒉依交易資料及其固定炒股模式,分析被告鄭光育及翁秋南以「連續高買」、「相對成交」或「其他影響股票價格」等行為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價之手法: ①關於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連續高買之操縱行為: ⑴【手法一】連續高價委託買進抬高交易價格: ①以翁秋南操縱吉祥全球股價,舉其中較為顯著者為例: ⑴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05/30」明細表所示,翁秋南在96年5 月30日,有以下之顯著連續高買行為: ①翁秋南在96年5 月30日上午9 時16分26秒起至9 時19分37秒止,逐筆以越來越高之8.65、8 .69 、8.70、8.71及8.72元之高價或等價委託買進,使成交價由8.65元上漲至8.72元,共上漲7 檔。 ②同上SRB 交易明細表,翁秋南又自96年5 月30日上午10時32分58秒迄上午10時47分35秒間,密集、逐筆以越來越高之8.62、8.63、8.68、8.70及8.71元之高價或等價委託買進,使成交價由8.62元上漲至8.70元,共上漲8 檔。其成交比占同時段多為100 %。 ③同上SRB 交易明細表,翁秋南又自96年5 月30日上午11時17分53秒起至11時19分21秒間,逐筆以越來越高之8.80、8.82、8.83元之高價或等價委託買進,使成交價由8.80元上漲至8.83元,共上漲3 檔。 ④同上SRB 明細表,翁秋南及黃錦章【黃錦章與翁秋南共同操縱部分詳下述】之證券帳戶自上午10時32分58秒起至10時47分35秒止,密集、逐筆以越來越高之8.62、8.63、8.65、8.68、8.69、8.70、8.71元之高價或等價委託買進,使成交價由8.62元上漲至8.70元,共上漲8 檔,其成交筆占同時段多為100 %。且黃錦章之委買時間與翁秋南甚為密接,而委買價格與翁秋南彼此間亦有相互漸高之情形。 ⑵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7/4」明細表,翁秋南於96年7 月4 日上午10時58分38秒起至11時18分32秒止,以越來越高之15.10 、15.20 、15.2515.30及元之價格委託買進成交,成交價由15.10 元上漲至15.80 元,上漲14檔。 ⑶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7/19 」明細表,翁秋南於96年7 月19日上午10時51分36秒起至11時8 分38秒止,以越來越高之17.80 、17.85 及17.90 元之價格委託買進成交,使成交價由17.75 元上漲至17.90 元,上漲3 檔。 ⑷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11/6 」明細表,翁秋南、黃錦章【黃錦章與翁秋南共同操縱部分詳下述】之證券帳戶於96年11月6 日上午10時14分3 秒起至10時18分19秒止,以越來越高之19.80 、19.85 、19.90 、19.95 、20.00 及20.05 元之價格委託買進,使成交價由19.80 元上漲至20.05 元,共上漲5 檔。 ②以翁秋南操縱佳必琪股價,舉較為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6/12/25」明細表,95年12月25日,翁秋南以其證券帳戶,自上午12時31分6 秒至下午1 時5 分17秒,以越來越高之61.90 、62.0、62.10 、62.20 、62.30 、62.40、62.50元之價格委託買進,使成交價由61.90 元上漲至62.50 元,共上漲6 檔。 ③以鄭光育操縱吉祥全球股價,舉較為顯著者為例:依檢察官所提之「SRB630/2491/2007/8/17 」明細表所示,在96年8 月17日,鄭光育以其掌控之翁瑞隆、郭慧敏帳戶,自中午12時36分8 秒起迄12時49分26秒止,以越來越高16.65 、16.70 、16.80 、16.90 、16.95 、17.0、17.05 、17.10 、17.15 、17.20 之價格委託買進,使成交價由16.55 元上漲至17.20 元,共上漲13檔。 ④以鄭光育操縱佳必琪股價,舉較為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7/5/2」明細表,96年5 月2 日,鄭光育以其掌控之翁淑麗、王家修及郭慧敏證券帳戶,自上午11時55分30秒至11時58分47秒,以越來越高之97.90 、98.0、98.10 、98.20 、98.30 、98.70 元之價格委託買進,甚至在上開委買過程中之上午11時57分49秒猶以漲停價104.5 元委託買進,使成交價由97.80 元上漲至98.70 元,共上漲9 檔。 ⑤上開鄭光育及翁秋南之交易手法,均係以逐筆越來越高之價格委託買進,進而逐步墊高吉祥全球及佳必琪之股價。參以前述通訊監察譯文、第二段期間彰顯之固定行為模式,足認鄭光育及翁秋南確係以此手法在此期間內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 ⑵【手法一合併倒貨行為】連續高價委託買進,當日抬高股價後立即出貨: 以翁秋南操縱吉祥全球股價,舉較顯著者為例: ①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7/19 」明細表,翁秋南在96年7 月19日上午12時37分6 秒起至12時40分22秒止,逐筆以越來越高之17 .70、17.75 、17.80 、17.85 及17.90 元之高價委託買進,使成交價由17.70 元上漲至17.90 元,共上漲4 檔;旋於3 分多鐘之上午12時44分13秒起迄下午1 時1 分25秒止,以拉抬後之18.00 元委託賣出899 張,其中406 張係以18.00 元之價格成交。 ②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11/6 」明細表,翁秋南於96年11月6 日上午9 時45分22 秒起至9時48分12秒止,以越來越高之19.70 、19.75 、19.80 、19.85 及20.0元之價格委託買進,使成交價由19.70 元上漲至20.00 元,上漲6 檔;旋於2 分鐘左右之上午9 時50分31秒立即以拉抬後之20.00 元價格委託賣出200 張,並以20.00 元至20.20 元不等價格全部成交。 ③同上日,翁秋南又自上午9 時55分25秒起至9 時57分25秒止,再度以越來越高之19.90 、19.95 、20.00 元之價格委託買進,使成交價由19.85 元上漲至20.00 元,上漲3 檔;旋於不到1 分鐘之9 時57分48秒立即以拉抬後之20.0元委託賣出200 張,並以20.00 元至20.10 元不等之價格全部成交。 ④上開例示之翁秋南手法,係以逐筆越來越高之價格委託買進,不斷墊高吉祥全球股價後,再伺機殺出出貨給散戶投資人。參以前述通訊監察譯文、第二段期間彰顯之固定行為模式,足認翁秋南確係以此手法在此期間內操縱吉祥全球股價。 ⑶【手法二】拉抬尾盤: ①以鄭光育操縱吉祥全球股價,舉其中較為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之「SRB630/2491/2007/06/07」資料顯示,鄭光育所掌控之郭慧敏帳戶,在當日下午1 時29分29秒收盤之際,以高價10.50 元委託買進100 張,使前盤成交價由10.35 元上漲至10.50 元,上漲3 檔。 ②以鄭光育操縱佳必琪股價,舉較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7/9/11 」明細表,96年9 月11日,鄭光育以其掌控之翁瑞隆、翁淑麗、曾林春桂及王志仁等證券帳戶,在下午1時26 分47秒至1 時27分18秒將收盤之際,以高價175.0 元分別委託買進50張、50張、50張及50 張 ,使成交價由171.5 元上漲至172 元,上漲1 檔。 ③以翁秋南操縱佳必琪股價,舉較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6/12/25」明細表,95年12月25日,翁秋南以其證券帳戶,在下午1 時27分19秒收盤之際,以漲停價64.2元委託買進100 張,使成交價由62.3元上漲至62.5元,上漲2 檔。 ④上開鄭光育及翁秋南之交易手法,均係在將收盤之尾盤期間,以高價或漲停價拉抬、鎖住吉祥全球或佳必琪股價。參以前述通訊監察譯文、第二段期間彰顯之固定行為模式,足認鄭光育及翁秋南確係以此手法在此期間內操縱吉祥全球或佳必琪股價。 ⑷綜上所述,足見被告鄭光育及翁秋南在此第一段期間確有利用連續高買方式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及行為。其具體之各次連續高買行為詳如附表二(吉祥全球股價部分)及附表八(佳必琪股價部分)所示。 ②關於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相對成交之操縱行為: ⑴以鄭光育操縱吉祥全球股價,舉其數筆交易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10/26」明細表及附表三相對成交明細表所示,96年10月26日鄭光育以其掌控之翁瑞隆證券帳戶自行相對成交89張,又以其掌控之翁瑞隆及王家修證券帳戶自行相對成交71張,又以其掌控之張宣宸證券帳戶自行相對成交200 張,復以其掌控之張宣宸與張鄭幸枝之證券帳戶自行相對成交20張。亦即由鄭光育所掌控之帳戶合計相對成交共380 張。 ⑵以鄭光育操縱佳必琪股價,舉其數筆交易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8/6/8」明細表及附表九相對成交明細表所示,於97年6 月8 日,鄭光育使用其掌控之曾潔慧證券帳戶,分別與其另掌控之王志仁、曾秀美、曾林春桂等人證券帳戶,相對成交98張、7 張、93張;又以其掌控之曾林春桂證券帳戶與其另掌控之曾秀美、王志仁證券帳戶,分別相對成交40張及33張。合計鄭光育以其掌控之證券帳戶相對成交共達271 張。 ⑶以翁秋南操縱吉祥全球股價,舉其數筆交易為例(翁秋南在此段期間並無對佳必琪相對成交行為):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11/06」明細表及附表三相對成交明細表所示,96年11月6 日翁秋南以其證券帳戶自行相對成交275 張。 ⑷綜上所述,被告鄭光育確有以附表三及附表九所示相對成交行為,營造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被告翁秋南亦有以附表三所示相對成交行為,營造吉祥全球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 ③關於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7 款之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之操縱行為: ⑴【手法一】低價委買後,於價格下跌時反而取消委託,或甚至在取消委買之同時或短瞬間再以相同價格委託買進: ①以鄭光育操縱吉祥全球股價,舉其中較為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7/2」明細表,於96年7 月2 日,鄭光育以其掌控之詹淑惠及翁瑞隆證券帳戶,於上午9 時14分20秒至9 時18分26秒,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15.90 元價格委買701 張,卻於市價下跌至16.0元且持續走跌而有可能成交之時,竟反取消委買,致全數均未成交。 ②以鄭光育操縱佳必琪股價,舉其較為顯著者為例: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7/10/1 」明細表,於96年10月1 日,鄭光育以其掌控之翁瑞隆、郭慧敏、翁淑麗之證券帳戶,於下列時間,分別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價格委買,待市價下跌而有可能成交時,竟又取消委買,然卻又立即以相同價格委託買進,但均未成交: ⑴以168.50元委託買進: A.先於中午12時1 分41秒委買40張,卻於4 分鐘左右之12時5 分42秒取消委買。 B.但卻於取消委買同時間之中午12時5 分43秒,再次以相同價格委買相同數量40張,卻又於2 分鐘後之12時7 分9 秒市價下跌至其委買價格之時,又取消委買。 C.然卻又於取消前筆委買後10餘分鐘左右之12時26分54秒,再次以相同價格委買20張,其中11張成交,其餘則於12時58分48秒第三度取消委買。 ⑵以169.0元委託買進: A.先於中午12時1 分44秒委買60張,卻於3 分鐘左右之12時4 分50秒市價下跌至委買價時,取消委買。 B.但卻於半小時左右之12時37分28秒,再次以相同價格委託買進20張,卻又於12時53分58秒市價下跌至169.50元而有可能成交時,再次取消委買。 C.然卻又於取消前筆委買同時間之12時54分1 秒,再次以相同價格委買20張,但卻在1 分鐘左右之12時55分47秒市價下跌至委買價時,第三度取消委買。 ③以翁秋南操縱吉祥全股價,舉較為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6/1」明細表,96年6 月1 日,翁秋南使用其證券帳戶,在下列時間,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價格委託買進,但待市價下跌而有可能成交時,竟又取消委買,然卻又立即以相同價格委託買進,但均未成交: ⑴以10.25元委託買進: A.於上午10時48分3 秒委託買進10張,卻於不到1 分鐘之10時48分47秒取消委買。 B.但於取消委買不到1 分鐘之10時49分26秒,又以相同價格委託買進10張,卻又陸續在10時54分36秒至10時55分14秒間取消委買。 C.之後又在13分鐘左右之11時8 分14秒至11時9 分3 秒間,以相同價格委託買進10筆各499 張之大單,卻又在11時16分51秒至11時17分11秒間全數取消。 ⑵以10.30元委託買進: A.於上午10時47分30秒委託買進120 張,但卻於不到1 分鐘之10時47分55及10時55分31秒陸續取消委買。 B.但在取消委買之過程中,竟又於10時48分51秒至10時51分54秒過程中,以相同價格,陸續委託買進1 張、1 張及20張,卻又在10時55分19秒至10時55分25秒間陸續取消委買。 ④以翁秋南操縱佳必琪股價,舉較為顯著者為例: ⑴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7/5/15 」明細表,96年5 月15日,翁秋南使用其證券帳戶,在下列時間,均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114 元委託買進,數量均為200 張;但待市價下跌後而有可能成交時,竟又取消委買,然又立即以相同之114 元價格委託買進,數量亦均為200 張,均未成交,以此手法前後反覆操作共計10次之多: A.於上午9 時55分20秒委買200 張,卻於10分鐘左右之10時5 分4 秒取消委買。 B.取消委買後2 分鐘左右之10時7 分41秒,旋即又再以相同價格委買200 張,卻於10時15 分7秒再次取消委買。 C.取消前筆委買後不到30分鐘之10時35分47秒,又再以相同價格委買200 張,卻於5 分鐘左右之10時40分6 秒三度取消委買。 D.取消前筆委買後約15分鐘之10時57分41秒,再以相同價格委買200 張,卻又於5 分鐘左右之11時3 分26秒四度取消委買。 E.又於11時31分55秒及11時43分委買200 張及200 張,卻又於不到1 分鐘之短瞬間11時43分23秒及11時49分53秒分別取消委買。 F.取消前筆委買後約10分鐘之12時0 分15秒,再次以相同價格委買200 張,卻又於8 分鐘左右之12時8 分3 秒第六度取消委買。 G.取消前筆委買後不到10分鐘之12時17分3 秒,再次以相同價格委買200 張,卻又於6 分鐘左右之12時23分2 秒第七度取消委買。 H.取消前筆委買後不到8 分鐘之12時31分48秒,再次以相同價格委買200 張,卻又於不到5分 鐘之12時36分34秒第八度取消委買。 I.取消前筆委買後15分鐘左右之12時51分46秒,再次以相同價格委買200 張,卻又在不到1分 鐘之12時52分47秒第九度取消委買。 J.取消前筆委買後不到7 分鐘之12時59分25秒,再次以相同價格委買200 張,卻又於5 分鐘左右接近尾盤之下午1 時5 分54秒,第十度取消委買。 ⑤上開鄭光育及翁秋南之交易手法,均係先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低價委託買進,但均在市價下跌、甚至市價下跌接近委買價或跌至委買價,而甚有可能成交時,反而取消委買。而且都是在買進後不久即取消買單,甚至又在取消買單之同時或甚為短暫時間內,又再以相同價格再下買單,但卻又在短時間內取消買單,以此反覆操作數次,徒然喪失「時間優勢」,且無任何合理之解釋。參以前述通訊監察譯文、第二段期間彰顯之固定行為模式,足認鄭光育及翁秋南確有以此手法在此期間內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 ⑵【手法二】低價委託買進後取消買單,卻立即以相同價格委託買進: ①以鄭光育操縱吉祥全球股價,舉較為顯著者為例: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6/1」明細表,鄭光育以其掌控之郭慧敏帳戶,在96年6 月1 日上午10時45分34秒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10.25 元價格委託買進100 張,卻立即於上午10時45分37秒取消委買,然又幾乎於同時間之4 秒後開始之10時45分41秒及10時48分2 秒,再以相同價格委買111 張及10張,至10分鐘左右後之10時59分41秒及10時48分44秒再次取消委託。 ②以鄭光育操縱佳必琪股價,舉較為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7/8/30 」明細表,鄭光育以其掌控之曾林春桂帳戶,在96年8 月30日上午9 時4 分32秒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163 元委託買進100 張,卻立即於上午9 時6 分28秒取消委買,然又幾乎於同時間之3 秒後即9 時6 分31秒再以相同價格委買100 張,至8 分鐘後之9 時14分12秒再次取消委託。 ③以翁秋南操縱吉祥全球股價為例: ⑴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8/3」明細表,翁秋南以其證券帳戶,在96年8 月3 日以下時間,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15.75 元大單委託買進,卻又陸續取消委買,但卻又在密接時間內以相同價格再次委託買進: A.於下午1 時0 分14秒及1 時0 分18秒,分別大單委託買進2 筆(每筆均為400 張),但於1 時13分16秒及1 時13分17秒陸續取消委買。 B.但於取消委買不到1 分鐘短瞬間之1 時13分48秒及1 時14分8 秒,卻又再次大單委託買進2 筆(分別為170 張及400 張),又再度於4 分鐘左右之1 時19分20秒及1 時19分21秒陸續取消委買。 ⑵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6/1」明細表,翁秋南以其證券帳戶,在96年6 月1 日以下時間,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下列越來越高之價位,先後、陸續、交互重疊地委託買進多次,卻又陸續取消委買,但又在密接時間再次以下列之相同價格委託買進: A.以10.15元委買: A.於上午9 時16分44秒委買400 張,而於不到半小時之9 時31分57秒即取消委買。 B.於取消前筆委買不到15分鐘之9 時49分55秒及9 時49分59秒密接時間內,卻再次以相同價格委買2 筆各400 張,但又於10時56分16秒及10時56分19秒再次取消委買。 B.以10.20元委買: A.於9 時17分59秒委買400 張,而於不到半小時之9 時31分59秒即取消委買。 B.於取消前筆委買約20分鐘左右之9 時56分24秒及10時38分49秒又再以相同價格委買400 張及222 張,但又於10時56分11秒及10時56分1 秒分別取消委買。 C.以10.25元委買: A.於上午9 時50分9 秒至10時48分3 秒委買499 張、234 張及10張,而於上午10時48分47秒至10時56分8秒 即陸續取消委買。 B.但於開始取消委買之同時間、甚至在部分前筆買單尚未取消之時(即陸續取消前筆委買之期間),卻又以相同價格,在10時49分26秒委買10張,但又於10時54分36秒至10時55分14秒陸續取消委買。 C.在取消前筆委買後7 分鐘左右之11時3 分23秒及11時3 分33秒之密接時間內,又以相同價格委買400 張及232 張,但卻立即於11時4 分28秒及11時4 分30秒,再度陸續取消委買。 D.在取消前筆委買後不到4 分鐘開始之11時8 分14秒至11時14分46秒之密接時間內,又再以相同價格委買20筆各499 張之大單,但又立即於11時16分13秒至11時17分17秒間全數取消委買。 D.以10.30元委買: A.於10時42分39秒及10時43分51秒分別委買371 張及、9 張,而於10時55分56秒及10時44分24秒分別取消委買。 B.於10時47分30秒委買120 張,而於10時47分55秒及10時55分31秒陸續取消委買。 C.於取消前筆委買後不到1 分鐘之10時48分51秒至10時51分54秒,卻又以相同價格分別委買1 張、1 張及20張,而於10時55分19秒至10時55分25秒陸續取消委買。 D.於取消前筆委買約僅7 分鐘左右之11時3 分6 秒,又再以相同價格委買287 張,卻又先後於1 分鐘左右之11時4 分14秒及11時4 分25秒陸續取消委買。 E.以10.35元委買: A.於10時42分50秒至10時47分15秒委買400 張、337 張及110 張,而於10時55分34秒至10時55分50秒陸續取消委買。 B.但於取消前筆委買後約僅7 分鐘左右之11時2 分41秒及11時2 分54秒,又再以相同價格委買400 張及225 張,但又立即於2 分鐘左右之11時4 分41秒及11時4 分38秒即分別取消委買。 F.以10.40元委買: A.於10時44分6 秒及10時44分10秒分別委買400 張及372 張,除成交1 張外,其餘委託立即於剛掛買單後不久之10時44分32秒至10時55分43秒間陸續取消委買。 B.但於取消前筆買單後不到2 分鐘,即於10時46分52秒再以相同價格委買83張,但卻又不到2 分鐘之10時48分19秒至10時55分36秒陸續取消委買。 C.於10時50分0 秒再次委買3 張,卻又於不到1 分鐘之短瞬間10時50分25秒至10時55分17秒又陸續取消委買。 D.於10時54分5 秒又以相同價格委買5 張,卻又在約僅30秒之短瞬間10時55分28秒陸續取消委買。 E.於前筆買單取消後不到2 分鐘之10時57分23秒,以相同價格委買400 張,但又於10時57分34秒陸續取消委買。 F.於前筆買單取消後不到5 分鐘之11時2 分4 秒及11時2 分12秒,再次以相同價格委買400 張及135 張,卻又於11時4 分46秒及11時4 分44秒分別取消委買。 ④以翁秋南操縱佳必琪股價,舉較為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6/12/28」明細表,翁秋南以其證券帳戶,在95年12月28日之以下時間,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65.00 元委託買進,卻又陸續取消委買,但又再以相同價格65.0元委託買進,均未成交: ⑴於上午10時52分38秒委託買進50張,卻又於6 分鐘左右之10時58分34秒取消委買。 ⑵但在取消委買前1 秒之10時58分53秒,再次委託買進50張,卻再次於11時24分27秒取消委買。 ⑶然在前筆委買被取消之短瞬間之11時24分31秒,卻又再以相同價格委託買進50張,但又在20分鐘左右之11時45分35秒取消委買。 ⑤上開鄭光育及翁秋南之交易手法,均係先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低價委託買進,但均在買進後不久即取消買單,甚至又在取消買單之同時(甚至還有在取消買單之1 秒前)或甚為短暫時間內,再以相同價格再下買單,但卻又在短時間內取消買單,以此反覆操作數次,徒然喪失「時間優勢」,且無任何合理之解釋。參以前述通訊監察譯文、第一段期間彰顯之固定行為模式,足認鄭光育及翁秋南確有以此手法在此期間內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 ⑶【手法三】以漲停價委買後取消委託,又立即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①以鄭光育操縱吉祥全球股價,舉較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6/14 」明細表,96年6 月14日,鄭光育以其掌控之翁淑麗帳戶,於上午9 時59分18秒至9 時59分24秒間,以漲停價10.85 元委託買進400 張、400 張及200 張,而於10時0 分35秒至10時0 分39秒陸續取消委買;但卻又於取消委買同時間即10時1 分21秒至10時1 分28秒,又以漲停價委買400 張、400 張及200 張,徒然喪失「時間優先」之優勢,之後卻再度於上午10時3 分34秒至10時3 分39秒全數取消,致1,000 張均未成交。 ②以鄭光育操縱佳必琪股價,舉較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7/1/22 」明細表,96年1 月22日,鄭光育以其掌控之翁淑麗、王家修證券帳戶,於以下時間先後以漲停價113.0 元委託買進,卻又陸續取消委託,但旋即又再以漲停價委託買進,卻再次陸續取消委託,致均未成交: ⑴於上午9 時5 分49秒委託買進20張,卻於9 時10分35秒取消委買。 ⑵但於取消委買同時間之9 時10分38秒,又以漲停價委託買進20張,卻於20分鐘左右之9 時30分56秒二度取消委買。 ⑶嗣於中午12時1 分21秒至12時1 分34秒委買100 張、100 張及100 張,但卻於10餘分鐘後之12時15分43秒至12時15分57秒三度取消委買。 ⑷但竟於取消前筆委買之同時間,再於12時15分47秒至12時15分59秒委買100 張、100 張、100 張,卻再於下午1 時2 分45秒至1 時2 分58秒四度取消委買。 ③以翁秋南操縱吉祥全球股價,舉較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10/31」明細表,翁秋南使用其證券帳戶在96年10月31日之下列時間以「漲停價」17.10 元之大單(每筆均400 張)委託買進,竟又陸續取消,均未成交: ⑴自上午9 時55分35秒起至9 時58分40秒止,翁秋南以大單委託買進16筆,而於上午10時3 分12秒起至10時4 分57秒陸續取消委買。 ⑵緊接著自前述取消委買過程中之上午10時3 分11秒起至10時23分11秒止,又大單委託買進34筆,卻又再度自10時31分16秒至10時35分59秒陸續取消委買。 ⑶緊接著自上述取消委買過程中之上午10時31分15秒起至10時50分35秒止,又大單委託買進35筆,卻又再度自11時45分39秒至11時49分33秒陸續取消委買。 ④以翁秋南操縱佳必琪股價,舉較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之「SRB630/6197/2007/01/19」明細表,在96年1 月19日,翁秋南以其證券帳戶,於以下時間先後以漲停價106.0 元委買,卻又陸續取消委託,但竟旋即再以漲停價委買,均未成交: ⑴於中午12時59分34秒委買200 張,卻於下午1 時0 分17秒取消委買。 ⑵但卻於取消委買之同時間即1 時0 分24秒,再次以漲停價委託買進200 張,卻又於1 時2 分45分二度取消委買。 ⑶嗣又於同時間之1 時2 分50秒,再次以漲停價委買200 張,卻不到2 分鐘之1 時4 分49秒三度取消委買。 ⑷嗣又於取消前筆委買不到數秒鐘之1 時4 分54秒,再次以漲停價委託買進200 張,卻再次於不到3 分鐘之1 時7 分35秒四度取消委買。 ⑸嗣又於取消前筆委買不到數秒鐘之1 時7 分41秒及1 時8 分7 秒,再次以漲停價分別委買150 及50張,卻再次分別於5 分鐘左右之1 時12分57秒及1 時11分48秒五度取消委買。 ⑹嗣又於取消前筆委買1 分鐘左右之1 時13分4 秒,再次以漲停價委買150 張,卻再次於1 時25分58秒六度取消委買。 ⑤上開鄭光育及翁秋南之交易手法,均係先以漲停價委託買進,但卻又無故取消委託,但在取消後卻又立即再以漲停價委託買進,最後卻又在短時間內取消買單,以此反覆操作數次,徒然喪失「時間優先」之優勢,且無任何合理之解釋。參以前述通訊監察譯文、第二段期間彰顯之固定行為模式,足認鄭光育及翁秋南確有以此手法在此期間內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 ⒊綜上各節,足認在此第一段期間: ①鄭光育有以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5 款之「連續高買」及「相對成交」行為,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價。另有以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及第7 款之「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行為,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②翁秋南有以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及第7 款之「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行為,操縱吉祥全球股價。另有以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7 款之「連續高買」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行為,操縱佳必琪股價。 ③鄭光育及翁秋南以「連續高買」及「相對成交」操縱吉祥全球股價之詳細行為態樣,分別如附表二及三所示;以「連續高買」及「相對成交」操縱佳必琪股價之詳細行為態樣,分別如附表八及九所示。 ㈥【佳必琪第三段期間】關於被告鄭光育及翁秋南在佳必琪第三段期間操縱佳必琪股價: ⒈從第二段及第一段期間鄭光育及翁秋南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操縱股價行為,足認其2 人在第三段期間即有依此固定炒股模式操縱拉抬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及行為: 依前述第二段及第一段期間之分析,參以鄭光育及翁秋南在第二段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鄭光育及翁秋南慣常使用「連續高買」、「拉抬尾盤」及「鎖尾盤」、「相對成交」、「以低價或漲停價委買後,又取消買單」或併「取消後又立即再掛買單」之反覆操作等特定手法,以營造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交易活絡表象及拉抬股價。復參以下述有關鄭光育及翁秋南在第三段期間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手法,亦與其2 人上述第二段期間及第一段期間之炒作手法多有雷同,足認其2 人在第三段期間,亦有依此固定炒作股價模式,操縱、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及行為。 ⒉依交易資料及其固定炒股模式,分析被告鄭光育及翁秋南以「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影響股票價格」等行為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之手法: ①關於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連續高買」之操縱行為: ⑴【手法一】連續高價委託買進抬高交易價格: ①鄭光育部分,舉其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10/3/12 」明細表,鄭光育以其掌控之張宣宸證券帳戶,於99年3 月12日下午1 時20分27秒至1 時24分10秒之接近尾盤之際,以漲停價格150.50元連續委託買進共100 張,使成交價由133.0 元上漲至134.50元,共上漲3 檔。 ②翁秋南部分,舉其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9/10/19」明細表,翁秋南以其掌控之翁姚靜花及翁國富證券帳戶,在98年10月19日上午9 時0 分49秒起至9 時13分8 秒之間,以漲停價格61.70 元連續委託買進90張,使成交價由59.70 元上漲至61.60 元,共上漲19檔。 ③上開鄭光育及翁秋南之交易手法,均係逐筆以漲停價委託買進,以拉抬佳必琪股價。參以前述鄭光育及翁秋南之通訊監察譯文、其2 人於第二段期間亦慣常利用此等手段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固定行為模式,足以推認鄭光育及翁秋南在此第三段期間確有利用此連續高買行為操縱佳必琪股價。 ⑵【手法二】拉抬尾盤: ①鄭光育部分,舉其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10/10/15」明細表,鄭光育以其掌控之翁淑麗及翁瑞隆證券帳戶,於99 年10 月15日下午1 時25分27秒及1 時25分33秒即將收盤之際,以漲停價格55.30 元連續委買100 張及100 張,使成交價由53.60 元上漲至54.0元,上漲4 檔。 ②翁秋南部分,舉其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9/10/21」明細表,翁秋南以其掌控之翁姚靜花、翁國富、姚朝順之證券帳戶,於98 年10 月21日下午1 時25分20秒至1 時29分48秒即將收盤之際,以漲停價格70 .60元連續委託買進125 張,使成交價由69.70 元上漲至70.60 元,上漲9 檔。 ③上開鄭光育及翁秋南之交易手法,均係於尾盤連續以漲停價格委託買進之方式,拉抬佳必琪股價。參以前述鄭光育及翁秋南之通訊監察譯文、其2人 於第二段期間亦慣常利用此等手段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固定行為模式,足以推認鄭光育及翁秋南在此第三段期間確有利用上揭拉抬尾盤之行為操縱佳必琪股價。 ②關於鄭光育以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之相對成交之操縱股價行為(翁秋南於此段期間並未以相對成交操縱佳必琪股價):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9/10/13」明細表及附表十四相對成交明細表所示,98年10月13日鄭光育以其掌控之張宣宸及曾秋鳳證券帳戶,自行相對成交10張;又以其掌控之張宣宸證券帳戶自行成交10張,合計共相對成交20張。針對此等極不合理之變態交易行為,鄭光育始終無法提出合理解釋。參諸前述第二段期間鄭光育本有多筆相對成交行為,及前述鄭光育通聯譯文中亦可顯示其確有藉相對成交以製造交易活絡表象進而操縱股價之固定行為模式。綜此以觀,足認鄭光育在此第三段期間確有利用上揭相對成交行為以拉抬佳必琪股價及營造交易活絡表象,而屬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之操縱行為。 ③關於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7 款之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之操縱行為—【低價委買後取消委託,卻又立即以相同價格掛買單】: ⑴鄭光育部分,舉較顯著者為例: ①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9/11/20」明細表所示,鄭光育以其掌控之翁淑麗、翁瑞隆、郭慧敏之證券帳戶,於98年11月20日之下列時間,均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價格87.0元委託買進,取消後又於密接時間內以相同價格委託買進,但均未成交: ⑴於中午12時48分28秒至12時48分43秒委託買進80張、80張及40張,但於12時49分8 秒至12時49分12秒取消委買。 ⑵然於取消委買後不到1 分鐘之中午12時49分39秒至12時49分47秒委託買進80張、80張及40張,而於12時51分36秒至12時51分47秒間,又陸續取消委買。 ②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10/2/5」明細表所示,鄭光育以其掌控之曾潔慧證券帳戶,於99 年2月5 日上午9 時32分2 秒,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 118.50元委託買進50張,其中成交4 張,其餘46張於9 時39分28秒取消委買,但在取消之同時(即9 時39分28秒)卻又以相同價格再次委託買進46張,其中30張於9 時47分17秒至9 時53分38秒間陸續取消,其餘26張則陸續成交。 ⑵翁秋南部分,舉較顯著者為例: 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9/11/19」明細表所示,翁秋南以其掌控之翁國富證券帳戶,於98年11月19日中午12時17分19秒,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87.0元委託買進50張,而於12時35分19秒(前盤揭示價下跌至87.20 元而更有可能成交時)時取消委買,卻於取消委買1 秒後之12時35分20秒,又以87.0元委託買進50張,旋又於中午12時36分51秒取消其中40張之委買。 ⑶上開鄭光育及翁秋南之交易手法,均係先以低價委買,卻又立即取消,復在甚為密接時間內再以相同價格掛買單,徒然喪失「時間優勢」,顯見其無買進真意,屬極為不合理之變態交易。參以前述鄭光育及翁秋南在第二段期間之之通訊監察譯文、其2 人於第二段期間亦慣常利用此等手段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固定行為模式,足認鄭光育及翁秋南在此第三段期間確有利用上揭「低價委買後取消委託,卻又立即以相同價格掛買單」之行為操縱佳必琪股價。 ⒊綜上各節,足認在此第三段期間: ①鄭光育以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及第7 款之「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行為,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 ②翁秋南以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7 款之「連續高買」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行為,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 ③鄭光育及翁秋南以「連續高買」及「相對成交」操縱佳必琪股價之詳細行為,分別如附表十三及十四所示。 ㈦關於被告余世欽與鄭光育在第二段期間共同藉製發「CALL訊」而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 ⒈依余世欽製發CALL訊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交互勾稽: 依余世欽與鄭光育之通訊監察譯文,參以附表六所示余世欽製發CALL訊內容(筆錄卷19第154 頁至第218 頁整理所得),足見余世欽確有配合鄭光育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及犯意聯絡,而製發CALL訊煽動會員大量買進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以拉抬股價。以下依通聯及CALL訊之時序相互對照分析: ①97年3 月22日下午3 時24分20秒(鄭光育序號1 ),余世欽問鄭光育「那你作哪一檔?要作小琪還是吉祥全?」,鄭光育回稱「吉祥全,吉祥全的控制度比較高」。迄6 月6 日下午3 時26分14秒(鄭光育序號30 ) ,余世欽建議鄭光育「下禮拜」(即6 月9 日至13 日 )「要動股票喔」、「大概會漲二個禮拜」(即約自6 月9 日至6 月20日)。鄭光育詢問要買何檔股票,余世欽稱「想買吉祥全」,又稱「你(鄭光育)叫我買我就買啊」,鄭光育亦稱「好,我要動我再跟你講」等語。以此可見,鄭光育此時已有與余世欽謀議於6 月中下旬開始炒作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余世欽亦承諾將於斯時起配合鄭光育指示買進。 ②依檢察官所提余世欽自97年5 月2 日開始製發CALL訊內容,在97年5 月2 日至6 月18日之間,未見余世欽建議會員有何買賣吉祥全球或佳必琪股票之CALL訊。至6 月19日中午12時55分59秒(余世欽序號1 ),鄭光育方向余世欽表示,經過「討論結果」,認為「買小琪比較好啦」、「對你比較有保障,那才是主打,吉祥全明天再買」等語,並要余世欽「小琪你CALL59塊附近,尾盤的時候再改市價」。數分鐘後之下午1 時7 分26秒(余世欽序號2 ),鄭光育不斷催促余世欽是否已發CALL訊,並質問余世欽為何其會員力量不夠而「沒有增加買單」,余世欽即將CALL訊內容「6197佳必琪,請於59.0附近買進多單一成」朗讀給鄭光育聽聞,鄭光育則要余世欽「等一下尾盤如果沒買到,改市價」等語,余世欽亦連聲稱好。迄15分鐘後之下午1 時22分50秒接近尾盤時,鄭光育果然再次去電敦促余世欽「現在可以CALL改市價」、「就是23、4 分CALL,收在25分」、「現在趕快 CALL就對了」等語,余世欽亦連聲稱是。參以附表六所示余世欽所發CALL訊,余世欽確於當日中午12時59分及下午1 時25分製發「佳必琪請於59.0附近買進多單一成」及「佳必琪59.0未成交,請改市價執行買進」等CALL訊。由此雙方通話脈絡及CALL訊內容,顯見余世欽確實基於配合鄭光育拉抬佳必琪股價之目的,方依鄭光育之指示製發CALL訊建議會員大舉買進佳必琪股票。 ③6 月23日上午9 時29分6 秒(鄭光育序號46),余世欽去電鄭光育抱怨自己早上買進佳必琪「已經買到快要氣死人」,並質問鄭光育究竟有無配合買進佳必琪,又稱自己「57塊那都是掛的」。而此亦與附表六所示余世欽於當日上午9 時15分製發CALL訊內容:「6197佳必琪請於57.0附近加碼買進多單,資金比例達2 成」等語,即確有建議、煽動會員加碼買進佳必琪等情,相互吻合。④6 月25日晚間9 時13分33秒(鄭光育序號51),鄭光育與余世欽表示自己現在還不能拉,「力量」要等到方翔立上電視後再「搞」比較好,余世欽則答稱「好啦」,即表示同意方翔立之節目製播後再開始全力配合鄭光育發動拉抬。 ⑤6 月27日下午3 時8 分41秒(余世欽序號4 ),鄭光育先質問余世欽今天「你有沒有支援」、「有沒有叫會員買」,余世欽回稱「廢話當然有,我一回來就叫人家買了」,並稱「今天我只有CALL這兩檔(指吉祥全球及佳必琪)」等語,復向鄭光育說明其係在「11點13分」發CALL訊要會員在「61塊」買進佳必琪,並且造成大量買盤「一直拉到615 、616 」等語。此外,余世欽自承其在昨日即以「阿育概念股」名義,向其會員宣傳「阿育概念股果然強」、「發飆」、「不動則已,一動驚人」等情,以煽動會員依其所發CALL訊大量買進佳必琪及吉祥全球股票,復建議鄭光育煽動渠會員去幫忙買進「鎖空單」等語。而此亦與附表六所示余世欽當日上午11時13分所發CALL訊:「6197佳必琪61.0附近、空手者買進二成多單,2491吉祥全12.5附近、空手者買進二成多單,強者恆強,請即刻切入多單」等情,互相吻合。由此可見,余世欽不僅與鄭光育相互謀議如何利用會員力量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而且余世欽正係基於配合鄭光育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目的,方有製發CALL訊煽動會員立即、大量、持續追價買進之舉。 ⑥6 月30日中午12時35分58秒(余世欽序號6 ),鄭光育要求余世欽照其指示發CALL訊給會員:「佳必琪跟吉祥全明天發動,請大家抱牢」等語,余世欽連聲稱「好、好」。4 分鐘後之中午12時39分15秒(余世欽序號7 ),鄭光育質問余世欽「到底有沒有CALL」,余世欽即稱現在正在CALL會員買進吉祥全,鄭光育又指示余世欽「你就說明天會漲,... ,他們會很貪想偷買」等語,余世欽亦連聲稱「好、好」。而依附表六所示,余世欽確於當日中午12時21分及12時40分別製發「6197佳必琪券單大增,今日股價不跌,漸有養空之跡象,建議空手者於64.5附近買進多單二成」及「2491吉祥全13.0空手者買進多單二成」等語之CALL訊。綜此可見,余世欽及鄭光育2 人均有藉「發動」及「股價會漲」等語詞,煽動會員大量買進或續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之意。 ⑦尤其在7 月1 日上午11時2 分35秒(鄭光育序號73),余世欽將自己於9 時15分、9 時33分及9 時37分製發如附表所示之3 通CALL訊,即分別指示會員積極、大量買進佳必琪及吉祥全球股票、甚至將佳必琪之建議買價自66.1元提高至66.9元等內容,朗讀給鄭光育聽聞,並與之討論有無需要修改處,之後余世欽即稱「你盤顧好就好」,鄭光育亦回稱「好,我顧好來」等語。至當日下午5 時29分14秒(余世欽序號9 ),鄭光育對余世欽稱稱「反正我叫你怎麼CALL,你就怎麼CALL,我不會害你,把你拉進來一起賺錢而已」、「你會員賺錢就好了」、「這一戰你會員也很爽,對不對」等語。可見余世欽製發CALL訊之動機,實際上乃為配合鄭光育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方有不斷積極指示會員持續追價買進之內容。 ⑦7 月5 日上午余世欽舉辦演講會後,余世欽與鄭光育在當日中午12時31分9 秒(余世欽序號10)相互通聯討論余世欽之演講會內容,余世欽自承其不斷向會員表示「老師(鄭光育)叫我跟你們講,你們股票要動了,我就給他似有似無這樣子,然後把佳必琪弄出來」、「我故意不講很多啦」、但「每個人都有看到這檔股票叫佳必琪」等語,鄭光育表示非常滿意,並稱「你這樣放風聲就可以了,謝謝你」等語。即見余世欽確有與鄭光育共謀藉諸煽動會員之力量以拉抬佳必琪股價之犯意聯絡。⑧7 月15日中午12時22分28秒(鄭光育序號96),鄭光育要余世欽指示會員「現在再進去買小琪」、「盡量買小琪,尾盤我會去拉,讓我減少一點賣壓」,余世欽問「一天要CALL兩次喔」,鄭光育即指示余世欽「你就CALL啦,你就說這行情會很好,反正你就想辦法讓人家進去買就對了」,又稱「這個時候我要守到尾盤,尾盤去把它收就好了」等語,余世欽則連聲稱是。而此正與附表六所示余世欽當日先後2 次製發之CALL內容完全吻合。⑨7 月18日下午5 時4 分0 秒(余世欽序號14),余世欽向吳昇嘩自承其與鄭光育及方翔立現正要把吉祥全球及佳必琪「作上去」,佳必琪8 月8 日以前上看100 元,吉祥全球「到時候一起走」,現在主要是炒作「佳必琪」及「吉祥全球」,但「以佳必琪為準」等語。可見余世欽早知鄭光育利用方翔立為其「替身」在節目中大肆煽動會員買進以拉抬股價之計畫,其與鄭光育間亦有共同炒作佳必琪及吉祥全球股價之意圖及犯意聯絡。 ⑩7 月20日晚間10時23分48秒(鄭光育序號99),余世欽要幫鄭光育找「金主」,鄭光育則要余世欽介紹該「金主」買佳必琪股票,但余世欽回稱:「他們不要,他們都知道,他們都不敢買」、「他們知道那個(佳必琪)是空的東西,沒有賺到錢」等語。以此可見余世欽早就知悉佳必琪之基本面甚差,亦無甚前景可言。 ⑪7 月23日上午10時53分59秒(余世欽序號15),余世欽表示要一拼拉抬「吉祥全球」股價,鄭光育稱「都沒問題」,並稱「如果我不讓它自然釋放賣壓的話,你說要漲到天也不可能」等語,之後二人即謀議由余世欽「今天先掛吉祥全好了」。余世欽旋依此謀議,而於當日上午10時56分製發如附表所示CALL訊稱「2491吉祥全,拉回釋放賣壓,正是空手者切入時機,17.8附近市價買進」等語。 ⑫7 月31日上午11時2 分16秒(余世欽序號17),因當日吉祥全球公司發布敗訴之重大利空消息致股價走跌,鄭光育即要余世欽趕快發CALL訊要會員買進吉祥全球、佳必琪及禾昌等股票,余世欽則表示自己「都CALL完了」、「佳必琪買86」;但針對鄭光育要求「吉祥全買一買,跌停板很便宜啊」之指示,余世欽則認為「吉祥全現在CALL都沒有用,只要CALL他們不要賣就好」。而此亦與附表六所示余世欽當日上午10時1 分製發之2 通CALL訊內容完全吻合。 ⑬8 月2 日下午3 時42分39秒(余世欽序號18),鄭光育向余世欽表示準備在「週一」公布其撰寫欲交由方翔立在節目中宣講之佳必琪「研究報告」(即前述鄭光育事先與翁秋南討論商議內容之「佳必琪研究報告」),並稱只要「2 個人一起敲鑼打鼓」,股價就會上去。余世欽即與鄭光育討論應由何人名義發表,以避免遭追究責任,余世欽甚且建議鄭光育「付錢」給「外資」並以「外資」名義撰稿。以此可見,余世欽確早已知悉鄭光育撰擬之前揭「佳必琪」分析報告,其內容誇大不實,且佳必琪公司本身業績及基本面均不佳之事實。 ⑭8 月5 日上午11時15分58秒(余世欽序號19),余世欽向鄭光育稱其今日製發CALL訊建議會員「吉祥全球」掛15.55 元買進,又稱「只有我敢CALL」,因此吉祥全球股價今日上漲應該都是其會員買進等語,而此正與附表六所示余世欽當日上午9 時製發之CALL訊內容,完全吻合。至鄭光育聽聞後,亦對余世欽回稱「重點是魚幫水、水幫魚啦」等語,即顯示其2 人確有共同藉煽動會員買進以炒作吉祥全球股價之犯意聯絡。 ⑮8 月7 日晚間11時49分21秒(余世欽序號20),鄭光育向余世欽表示,自己叫方翔立「講什麼就講什麼」,並在討論如何炒作佳必琪股價之過程中,鄭光育自稱翌日會「準備1000張敲他(佳必琪)」等語,又稱要先讓佳必琪及吉祥全球股價漲上去,自己才有餘力來拉抬「禾昌」股價等語。迄8 月12日晚間9 時22分30秒(余世欽序號21),鄭光育又向余世欽表示「下禮拜就是換吉祥全是重心了」,且要余世欽翌日(13日)建議會員買進吉祥全球股票,又指示余世欽無論如何絕不能殺出吉祥全球股票,余世欽雖連聲應合,但仍埋怨稱:「跟你作股票真的是最硬的,漲也不能賣,跌也不能賣,要獲利了結也不行,跌下來我要停損也不行」等語。此時鄭光育竟稱:「你自己可以賣啊,但會員不要叫出」等語,而余世欽亦應合稱:「我早就賣了」等語。綜此可見,其2 人確有謀議由余世欽以煽動會員買進之方式,共同炒作拉抬吉祥全球股價之意圖,且余世欽早因不看好吉祥全球公司業績基本面及前景,故早已出脫殆盡,現僅為配合鄭光育之拉抬,而承諾將繼續建議、煽動會員買進、不會叫會員賣等事實。 ⑯迄8 月15日上午11時12分29秒(余世欽序號22),鄭光育指示余世欽「CALL一下會員買吉祥全,平盤以下都可以買,18塊以下」,余世欽即回稱「好」。而此亦與附表六所示余世欽在當日上午11時15分製發指示會員買進吉祥全球股票之CALL訊內容,完全吻合。 ⑰8 月22日上午11時9 分46秒(余世欽序號23),鄭光育要余世欽「CALL會員買吉祥全」,經余世欽回稱早已「CALL了」後,鄭光育仍要余世欽「再CALL一次」,並「再加碼一成」,余世欽亦稱「好」。10分鐘後之上午11時20分18秒,鄭光育再次電催余世欽「CALL了沒」,余世欽回稱「還沒」後,鄭光育即稱「趕快,現在正在打仗,不能讓他下來,我已經買了整手,幫忙CALL一下,少一點賣壓,我就好拉」等語。至6 分鐘後之上午11時26分16秒,鄭光育再次電催余世欽「CALL了沒」,此時余世欽即稱「CALL了啊,已經出來啦」,並將自己之CALL訊朗讀給鄭光育聽聞,鄭光育則稱「你一擋一擋給我上來」、「我現在主力在這兩支要把它故好」、「你趕快打電話叫人家買這兩支」、「一直叫人家買吉祥全,快點,跟你特別會員打」等語。而此正與附表六所示余世欽於當日上午11時22分製發之CALL訊內容:「2491吉祥全,修正滿足點已到,『建議空手者15.0附近買進多單』」等情,完全相符。 ⑱至8 月26日上午10時20分19秒(余世欽序號26),鄭光育及余世欽先討論要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相關價、量問題,鄭光育仍要求余世欽「當然不能賣」,余世欽則埋怨稱「跟你作的,屬我最倒楣,只能買不能賣的就是我」、「現在CALL到都沒有量,CALL到我自己都煩死了」等語。迄當日中午12時15分18秒(鄭光育序號123 ),鄭光育與余世欽又在討論、商議接下來要如何藉由「買2,000 張」以拉抬吉祥全球股價、欲拉抬之理想價位、係何「金主」掛大量賣單、要如何「敲開」佳必琪之大量賣單等至關如何拉抬操縱吉祥全及佳必琪股價之方法。以此可見,余世欽根本無意藉由公司基本面進行股價分析,而僅係為了配合鄭光育不斷拉抬股價之要求,而持續不斷地建議會員追價買進。 ⑲由上述余世欽與鄭光育等人之通訊脈絡,參以附表六所示余世欽製發之CALL訊內容,交互勾稽,可知余世欽係完全配合、按照鄭光育之指示,方製發建議會員買進吉祥全球或佳必琪股價之CALL訊。抑且,余世欽其實是以甚為主動、積極之態度,與鄭光育商討如何藉由自己的會員力量,而達共同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目的。亦即,余世欽與鄭光育間,確有藉諸余世欽製發CALL訊煽動會員買進為手段,而共同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及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⒉被告余世欽並非因看好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方勸誘會員買進: 被告余世欽及辯護人固辯稱:被告余世欽係因認為吉祥全球公司投資「薄膜太陽能」、佳必琪公司則有「微軟VISTA 無線遙控器」之產品,故看好其未來走勢方有推薦會員買進之舉,並非與鄭光育共同人為拉抬等語。惟查,依余世欽於前述①7 月20日晚間10時23分48秒(鄭光育序號99)、②8 月2 日下午3 時42分39秒(余世欽序號18)、③8 月7 日晚間11時49分21秒(余世欽序號20)等3 通通訊監察譯文,足見余世欽早已知悉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業績及基本面甚差,毫無前景可言。再者,依前述余世欽至CALL訊之脈絡可知,余世欽之CALL訊係完全遵從鄭光育單方面之買進指示所製發,而鄭光育之指示惟僅要求即刻、一再、持續、大量地買進,別無其他,更始終未見余世欽與鄭光育針對此2 公司之業績、基本面及發展前景有任何具建設性及有意義之討論分析,且針對余世欽宣稱為其看好依據之「吉祥全球公司投資薄膜太陽能」及「佳必琪公司擁有微軟VISTA 無線遙控器產品」等事實,更始終未見余世欽及鄭光育在商議過程中提及隻字片語。尤有甚者,在前述通訊監察譯文中,余世欽屢次向鄭光育抱怨為何鄭光育始終不讓其會員出脫此2 檔股票,而在8 月12日晚間9 時22分30秒(余世欽序號21)該次通聯中,鄭光育甚至向余世欽表示余世欽自己可以賣,但絕不要叫會員賣等語,余世欽亦回稱自己早已出脫殆盡等語。綜此可見,余世欽根本早就知悉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業績前景不佳之事實,且其與鄭光育就是要藉諸會員力量逐筆向上買進拉抬股價,與公司基本面毫無關係,其與鄭光育亦從未認真看待此2 公司之業績或基本面或前景。余世欽上開辯解僅係託詞而已,毫不足採。 ⒊被告余世欽並非因受被告鄭光育矇騙而誤信鄭光育背後有重要金主,方勸誘會員買進: 被告余世欽及辯護人又辯稱:被告余世欽與被告鄭光育本具有「投資顧問分析師」之競爭關係,而余世欽係一時不察而遭被告鄭光育矇騙,誤信鄭光育背後有重要金主,故作出錯誤判斷建議會員買進,是余世欽與鄭光育間絕無犯意聯絡云云。惟查,依前述余世欽及鄭光育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之雙方通話脈絡,可知余世欽自一開始即清楚知悉鄭光育欲利用其會員力量拉抬、炒作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根本未見任何所謂「遭鄭光育矇騙而誤信鄭光育背後有金主」之情事。抑且,由上述7 月20日晚間10時23分48秒(鄭光育序號99)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其實係余世欽有意為鄭光育介紹「金主」,另一方面,卻未見任何所謂使余世欽誤信鄭光育背後有金主之事。更遑論余世欽與鄭光育之主觀犯意聯絡正係要藉諸余世欽製發CALL訊結合其會員力量,並按照鄭光育指示之時機、價格逐筆高價買進,以遂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目的。此等拉抬股價之意圖及犯意聯絡,與余世欽是否認知鄭光育背後有金主撐腰一事,毫不相關。至於余世欽與鄭光育是否具有競爭關係一事,亦無妨於其與鄭光育間早已謀議共同利用會員力量炒作拉抬股價之犯意聯絡。是被告余世欽及辯護人上開辯解,亦不足採。 ⒋被告余世欽是否給予會員「定價買進」之建議,與其是否成立犯罪亦無相關: 被告余世欽及辯護人又辯稱:被告余世欽均係給予會員客戶「定價」買賣之建議,並未指示會員追高買進,是並無與鄭光育共同拉抬、操縱股價之犯意聯絡等語。惟查: ①CALL訊中亦有指示會員追高買進之情形: 細譯附表六余世欽所製發之CALL訊內容,其中余世欽不僅以「定價」指示會員買進,更有諸多指示會員追高買進之情形: ⑴97年6 月19日下午1 時25分CALL訊內容:「6197佳必琪59.0未成交,請改市價執行買進」。參以當日下午1 時24分48秒之佳必琪揭示資訊為:成交價59.0元,最低揭示賣價59.40 元。是余世欽指示會員「以市價買進」即以「漲停價委託」,即有指示會員高價委買之情形。 ⑵97年6 月23日上午9 時15分CALL訊內容:「6197佳必琪請於57.0附近加碼買進多單」。參以當日上午9 時15分59秒之揭示資訊為:成交價56.50 元,最低揭示賣價為56.80 元。是余世欽指示會員以「57.0元加碼買進多單」,即有指示會員高價委買之行為。 ⑶97年6 月30日中午12時21分CALL訊內容:「6197佳必琪券單大增,今日股價不跌,漸有養空之跡象,建議空手者於64.5附近買進多單二成」。參以當日中午12時21分46秒之揭示資訊為:成交價64.20 元,最低揭示賣價為64.30 元。是余世欽指示會員以「64.5元附近買進多單二成」,即有指示會員高價委買之行為。⑷97年7 月15日上午9 時36分CALL訊內容:「6197佳必琪79.0已穿價成交,未成交者請以市價執行」。參以當日上午9 時36分46秒之揭示資訊為:成交價79.40 元,最低揭示賣價為79.50 元。是余世欽指示會員以「市價」買進即以「漲停價委託」,即有指示會員高價委買之行為。 ②CALL訊是否「定價買進」一事,對會員而言本無不具任何意義: ⑴以一般加入所謂「投顧老師」或「股友社」之會員角度,當會員收到「投顧老師」之CALL訊時,倘CALL訊建議價格無法即時買進,在會員依「投顧老師」之建議而認定該股票一定會上漲之心態下,以會員之立場而言,貴一塊買即是少賺一塊,反之假如早一點買進,就無庸待價格以上漲後才買進,因此會員自然會為了要儘早買到股票,而提高委買價或提早進場買進。亦即,所謂「CALL訊」僅係釋出「買進」消息給會員,告知會員哪一支股票是否有獲利空間及可否買進,但會員仍會自行判斷買進之「價格」及「時間」,而不會按照「投顧老師」之「定價」建議。 ⑵尤其參諸前述97年6 月27日上午8 時15分3 秒鄭光育與方翔立之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58),方翔立告知鄭光育「我會用一種比較投機的方式,... 但我們不要追高,掛平盤以下,我雖然跟他們說掛平盤以下,但他們肯定有人會偷買」等語。而鄭光育亦附和稱:「對對對,我們說平盤以下買進就可以了」,又稱:「還有第二種策略,我們講12點以後買進,12點我們來拉尾盤,『重點來了,這中間他們就偷買了』」等語。可見鄭光育亦知悉只要會員一收到「投顧老師」建議買進之CALL訊,就會開始「偷買」;亦即會員關注之重點係在是否建議買進,至於是否「定價」,對會員而言根本不具任何意義。 ③余世欽製發CALL訊給會員後,被告鄭光育更有使用自己及掌控之人頭證券帳戶反向操作倒貨給會員及散戶之情形: ⑴97年7月1日: ①當日被告余世欽於上午9 時15分製發Call訊內容:「6197佳必琪昨天券單再增619 張,目前已達2937張,養空目的已經漸達成,今日請採防守,再讓空單大幅加碼,請掛66.1買進多單,定價為之」。至上午9 時37分,又CALL「建議將掛單取消改掛66.9定價買進」。 ②然而,被告鄭光育所掌控之翁瑞隆帳戶,卻於當日上午9 時42分至下午1 時26分間賣出112 張;直至當日下午1 時3 分至1 時25分間,鄭光育方以所掌控之曾潔慧、曾秀美帳戶,合計買進77張。本日賣超共35張。 ③可見被告鄭光育一方面指示被告余世欽發Call訊要會員買進佳必琪,一方面卻有大量出脫手中持股之行為。 ⑵97年7月23日: ①當日被告余世欽於上午10時56分製發CALL訊內容:「6491吉祥全拉回釋放賣壓,正是空手者切入時機,17.8附近市價買進」。 ②然而,被告鄭光育所掌控之曾潔慧、翁瑞隆、王家修、郭慧敏、詹淑慧等帳戶,先於當日上午11時7 分至下午1 時27分間,先合計買進2,088 張;但鄭光育又於上午11時37分至中午12時37分間,以其掌控之翁瑞隆、詹淑慧、翁淑麗帳戶,合計賣出共1,399 張。 ③顯見被告鄭光育一方面指示被告余世欽發Call訊要會員買進吉祥全球股票,一方面卻有大量出脫手中持股之行為。 ⑶97年8月15日: ①當日上午11時15分,被告余世欽製發之CALL訊內容:「2491吉祥全17.5-17.9 空手者買進多單二成」。 ②然而,被告鄭光育卻於當日中午12時19分至下午1 時23分之間,以其所掌控之翁瑞隆、詹淑慧帳戶,合計賣出吉祥全球股票共334 張。 ③顯見被告鄭光育一方面指示被告余世欽發Call訊要會員買進吉祥全,一方面卻有大量出脫手中持股之行為。 ④綜上所述,被告余世欽製發之CALL訊不僅「定價買進」,亦多有指示會員「追高買進」之情形;且是否「定價買進」一事,對會員而言本不具任何意義;尤其指示被告余世欽製發CALL訊之被告鄭光育,更多有於余世欽指示會員高價買進後,再乘機為相反操作而出貨給會員及散戶之情形。可見余世欽製發CALL訊指示會員買進,就是為了配合鄭光育得以順勢拉抬股價、再以反向操作倒貨給會員及散戶獲利之準備。至於是否「定價」,核與鄭光育及余世欽確有共同藉此手法炒作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事實無關。被告及辯護人此點辯解,亦不足為被告余世欽有利之認定。 ⒌綜上各節: ①被告余世欽與被告鄭光育間,確有共謀由被告余世欽按被告鄭光育之指示製發附表六所示CALL訊給余世欽之會員,以煽動會員依照該CALL訊大舉買進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依附表六CALL訊之時間及內容所示,吉祥全球係自97年6 月27日起至97年8 月22日,佳必琪係自97年6 月19日起至97年7 月15日),進而使被告鄭光育得順利藉由連續高買之方式,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及犯意聯絡。 ②被告余世欽製發CALL訊煽動會員買進,係使被告鄭光育得順利「連續高買」拉抬股價所不可欠缺之必要行為,是屬「連續高買」此一構成要件行為之密接行為。是余世欽所為固非構成要件行為,但仍應論以被告鄭光育以「連續高買證券」行為操縱股價之共同正犯。 以上事實事證明確,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㈧關於被告黃錦章在第一段期間操縱吉祥全球股價: ⒈被告黃錦章在第一段期間內有連續大量相對成交吉祥全球股票之變態行為,且無法合理解釋,足見確有不法操縱吉祥全球股價之意圖: 依附表三第一段期間相對成交吉祥全球股票表所示,黃錦章在96年11月6 日及7 日,對於吉祥全球公司股票,多次利用自己之證券帳戶,在密接之連續時間內,以完全相同之價格及相近之數量,委託賣出後再迅速委託買進而相對成交。其中96年11月6 日共有連續3 筆交易,共成交152 張;復連續於翌日即96年11月7 日有1 筆交易,共成交25張;總計相對成交共177 張。針對此等連續且數量甚大之極不合理變態交易行為之原因(相對成交之運作邏輯及變態不合理處已如前述),無論被告黃錦章或其辯護人,歷檢察官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及答辯書狀中,對此均始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倘非為營造吉祥全球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殆無可能為此等變態交易行為。可知黃錦章為此等相對成交行為之原因無他,正係為營造吉祥全球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所為,益見黃錦章於此段期間內,確有藉人為之非市場自然機制手段拉抬、操縱吉祥全球股價之不法意圖。 ⒉被告黃錦章於第一段期間內,尚有如附表二所示諸多與被告翁秋南委託單「序號相連」或「委託時間甚為密接」之交互連續高買情形。舉其要者說明如下: ①委託單序號相連之情形: ⑴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11/6 」明細表,96年11月6 日,翁秋南及黃錦章自上午10時14分56秒起至10時16分9 秒止,以越來越高之19.90 、19.95 、20.00 、20.05 元之價格,共委託買進1,299 張,成交256 張,使成交價由19 .85元上漲至20.05 元,共上漲4 檔。而翁秋南與黃錦章之委託單序號相連,委託買進價格亦相互漸高。 ⑵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007/11/8」明細表,96年11月8 日,翁秋南及黃錦章自上午11時30分45秒起至上午11時32分10秒止,以19.0元之價格委託買進470 張,最終成交190 張,使成交價由18.95 元上漲至19.0元,上漲1 檔。而翁秋南與黃錦章之委託序號相連,且委託買進價格亦完全相同。 ②委託時間甚為密接之情形: ⑴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5/30 」明細表,96年5 月30日,翁秋南及黃錦章有以證券帳戶,自上午10時32分58秒起至10時47分35秒止,以密集、逐筆越來越高之8.58、8.62、8.63、8.65、8.68、8.69、8.70、8.71元之高價、等價委託買進,成交價由8.62上漲至8.70,上漲8 檔,其成交比占同時段多為100 %。而翁秋南與黃錦章之委託買進時間甚為密接,且2 人之委買價格相互漸高。 ⑵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007/7/13」明細表,96年7 月13日,翁秋南及黃錦章有以證券帳戶,自上午11時41分0 秒起至上午11時41分23秒間,以17.2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69 張,使成交價由17.0元上漲至17.20 元,上漲4 檔。而翁秋南與黃錦章之委託買進時間甚為密接,且2 人之委買價格均相同。 ⑶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007/9/3 」明細表,96年9 月3 日,翁秋南及黃錦章有以證券帳戶,自盤前之上午8 時30分1 秒起至上午8 時30分12秒間,以漲停價24.95 元之價格委託買進12 3筆,合計共615 張,使當日一開盤即漲停(前一日收盤價23.35 元),共上漲32檔。而2 人委託買進時間甚為密接,且委買價格均相同。 ⒊附表二所示及上述之被告黃錦章「連續高買」情形,係黃錦章與翁秋南共謀以「連續高買」方式拉抬、炒作吉祥全球股價: 被告黃錦章固否認有與被告翁秋南共同操縱股價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並稱本案各筆買賣吉祥全球股票之交易均係自己判斷而來,與翁秋南無關等語。惟查: ①被告黃錦章於本院審判中,就其與被告翁秋南之關係,曾以證人身分證稱:翁秋南曾經跟我買過房子,我也有跟他共同投資一家旅館,因為我在工地工作較忙,所以我有將我及我太太李昇樺之台證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之證券帳戶授權翁秋南下單,我曾至翁秋南在台證公司之貴賓室找翁秋南,且我去找翁秋南時,會用熱線跟翁秋南之營業員邱千懿下單等語(本院卷16第145 頁至第 146 頁)。參以證人即台證證券公司嘉南分公司營業員邱千懿於本院審判中證稱:被告翁秋南在台證公司嘉義分公司都是透過我下單,而被告黃錦章也是我的客戶,黃錦章有使用李昇樺及黃思云之帳戶,黃錦章也有將其自己及李昇樺之證券帳戶授權翁秋南下單,翁秋南平常都在公司的貴賓室看盤及用熱線下單,黃錦章大部分都是在經理室看盤用分機下單,或是從外面打電話進來下單,但黃錦章亦曾至翁秋南的貴賓室找翁秋南,也曾在貴賓室以熱線向我下單過等語(本院卷17第36頁反面至第43 頁 反面)。另證人即被告黃錦章之配偶李昇樺於調查局詢問中亦證稱:「我知道黃錦章有跟著一位翁秋南老師在買賣股票」等語,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我知道翁秋南是有在作股票,我先生也是跟著他在作股票,至於他們買哪些股票我不清楚。我先生買股票也不會跟我討論,但是他會跟翁秋南討論」等語(見偵查筆錄卷五第78頁反面及第84頁)。由是可見,黃錦章與翁秋南非僅關係密切,且黃錦章確有隨同翁秋南以相同方式買賣股票之情形。 ②依97年4 月15日下午5 時22分7 秒翁秋南與辛美娟之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2 ),翁秋南向辛美娟自承「我那天吉祥全拉起出掉後,我們今天開股東會,我覺得『黃董』(指黃錦章)怪怪的,說話都酸酸的,... 可能有傷到,可能性很大」、「要酸我的味道,... 主要是吉祥全他們去追,有傷到,覺得不舒服,所以講話酸酸。總管跟我說『黃董』在指桑罵槐你知道嗎?我說我知道,沒關係,大概是我不跟他作股票,不跟他講股票,可能他有一點受傷」等語;當日晚間9 時11分58秒翁秋南再次與辛美娟通聯(通訊監察卷2 第105 頁至第106 頁),翁秋南再次自承:「我昨天晚上動個念頭,想打給『黃董』說旭能六月會上興櫃,那個時候『老師』(指被告方翔立)也會上電視,大概吉祥全會大漲,等五月中旬酌量,看您(黃錦章)有沒有興趣?... 我昨天想打卻沒打... 往後,我買吉祥全我會分散,我不讓他知道我要買,我若真的要發動,我一下子就鎖漲停,讓他沒辦法跟買。我跟總管說,他逞一時口快,以後就完全沒機會。我徹底和他劃清界限,完全不可能去動婦人之仁了」等語,由此翁秋南之自述,足見至少在97年4 月以前,翁秋南確有向黃錦章分享並與之討論操縱吉祥全球股價之事。 ③尤以,就前述及附表二所示,以黃錦章在此期間「連續高買」吉祥全球股票之情形觀之,黃錦章與翁秋南在使用相同之台證證券公司證券帳戶下單時,其2 人委託單序號均有相連號之情形,且委託買進價格或完全相同、或相互漸高;另即使委託單序號並未相連,但亦甚為接近,且委託買進之時間亦甚相近,甚至委託買進價格或完全相同、或相互漸高。參以前述黃錦章與翁秋南之緊密關係、翁秋南確有與黃錦章分享操縱吉祥全球股價,及黃錦章確有以連續大量相對成交之人為干預手段操縱股價之行為等情,交互以觀,足見附表二所示關於黃錦章與翁秋南委託單序號相連或委託時間相近之接續高買行為,必係黃錦章經由翁秋南之告知,而與翁秋南共同以「接力」之「連續高買」方式,拉抬操縱吉祥全球股價。且因黃錦章係與翁秋南共同「連續高買」,故其高買行為之「連續性」應併同翁秋南之高買行為,合併觀察,不能割裂僅就黃錦章部分獨立審視而認其不具「連續性」,附此敘明。 ④被告翁秋南傳喚之證人邱千懿於本院中固證稱:翁秋南及黃錦章都是我在台證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之客戶,翁秋南平常都是在公司貴賓室看盤用熱線下單,黃錦章則是在公司經理室看盤並用分機下單,至於委託單序號相連一事,因委託單並不是我們營業員自行輸入電腦,而是我們營業員按照客戶指示填寫委託單後,將委託單送交給電腦輸入人員,由電腦輸入人員輸入電腦,我們營業員完全沒有辦法掌控委託單之次序等語(本院卷17第36頁反面至第40頁)。而經翁秋南之辯護人及檢察官先後提示本院卷16第222 頁「SRB630」表給邱千懿閱覽,其中顯示黃錦章及翁秋南之委託單序號係「R0582 」、「R0583 」及「R0584 」之相連情形(按:此3 份委託單並非「連續高買」之委託,故未列於附表二內),邱千懿仍證稱:此係因黃錦章在經理室看盤時打分機進來下委託,翁秋南也在接近的時間剛好打電話進來下委託,我的習慣就是把2 人的委託單一起寫好後,再交給電腦輸入人員登打委託單等語(本院卷17第40頁);換言之,委託單序號非其登打,其僅係將黃錦章及翁秋南2 人「不同時間來電」之委託,「恰好」同時填寫委託單後,一併將之交給電腦輸入人員登打,有以致之。然查,依檢察官所提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即為台證證券公司)之(103 )凱證字第1936號函所載:「本公司嘉南分公司96年至99年間委託買賣證券之委託書編號方式如下:... ⒉非以電子式交易型態(如電話或當面等)委託買賣,若由營業員自行輸入終端機者,第一碼以英文字母R 或T 表示,後加四位流水編號;若由終端機操作人員(KEY-IN)人員輸入終端機者,第一碼以數字1 ~5 表示終端機序號,後加四位流水編號」等語(本院卷17第51頁)。亦即,上開黃錦章及翁秋南之以「R 」字母開頭之委託單,正係營業員邱千懿自己登打於電腦終端機而來,絕非所謂「交給電腦輸入人員輸入」。就此而言,證人邱千懿之證詞顯與事實不符。而邱千懿長年擔任被告翁秋南及黃錦章之營業員,且被告翁秋南及黃錦章下單數量及金額甚多,可見被告2 人對邱千懿而言係屬極為重要之客戶,可見邱千懿確有為被告2 人掩飾隱匿之偽證動機;參以邱千懿與被告2 人配合日久、關係甚為密切,則其倘確曾親自為被告2 人將委託單登打入電腦終端機內,絕無可能僅因記憶失誤而有上開誤述。可見邱千懿無非為撇清責任,或為掩飾重要客戶黃錦章與翁秋南共同連續高買炒作股價之不法犯行,方有上開偽證,是本不足採信。更何況姑且不論交易序號是否「緊密」相連,觀諸附表二所示翁秋南與黃錦章之委託情形,其2 人委託單交易序號即使未「緊密」相連,亦差距不大,且委託時間亦甚緊接,長不過數分鐘,短則數秒鐘,甚且出現多筆2 人同時多筆之委託情形,適可顯示2 人確有共同買賣以操縱吉祥全球股價之行為模式。綜此,邱千懿於本院中之證詞,不足為有利被告黃錦章之認定。 ⒋綜上各節,足認在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內,被告黃錦章確有在附表三所示時間以「相對成交」方式操縱吉祥全球股價;同時在附表二所示時間與被告翁秋南共同以「連續高買」方式操縱吉祥全球股價。以上事實事證明確,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㈨【散布流言】關於被告鄭光育、方翔立及翁秋南另以「散布流言」手段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 ⒈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6 款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之定義: ①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6 款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基於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意圖,而有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之行為為要件。證券交易法之立法初衷,固非基於「君父思想」之立場而將所有投資人均視之為無自我判斷能力之幼童而保護之,然在各式各樣複雜資訊快速流通且瞬息萬變之證券交易市場中,倘有人惡意散布不實且難以立即查證核實之資訊,亦極可能會使一般理性投資人誤信之而作出錯誤判斷蒙受鉅額損失。倘不禁止此等惡意散布之不實資訊流通,必將徒使一般理性投資人產生更多不必要之資訊查證成本,而卻步於證券市場。是站在促進證券交易市場發展之立場,應認本罪之立法目的,係在保護一般理性投資人進入充斥各種複雜資訊且瞬息萬變之證券交易市場之最低安全性,使一般理性投資人能安心免於遭受故意散布之虛偽資訊而作出錯誤決定之風險及心理上恐懼,而願意安心進入證券交易市場,進而促進證券交易市場之開放及活絡。 ②本罪保護對象既為抽象「一般理性投資人」,而非具體、特定之接受不實資訊者,且本罪立法目的係在使一般理性投資人能安心、願意進入證券交易市場,進而促進證券交易市場之活絡發展,因此本罪犯罪類型係採取「行為犯」之模式,而與刑法詐欺取財罪須為行為人係針對特定人行詐且須以發生一定財產損害為結果者,並不相同。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影響證券交易價格之意圖,客觀上有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之行為,且該流言或不實資料確有可能使一般理性投資人產生錯誤判斷者,即為已足。至於行為人是否確實從中獲利、是否確有特定人因接收該不實流言或資訊而受害等情,均非所問。③本罪規範之行為類型,為「散布流言」及「散布不實資訊」2 類。所謂「散布」,係指行為人對證券交易市場上之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而言。倘係針對特定少數人之傳述,且無預見將會造成一傳十、十傳百之資訊擴散效應者,則非本條所稱之「散布」。所稱「流言」,係指無法確認其真實性或未經證實之訊息;所稱「不實資料」,則指反於客觀事實之虛偽不實陳述。於此應特別強調者,乃針對證券交易市場上常見之由「證券分析師」所提供、宣講之「財務預測」或「營運計畫」等「軟性資訊」,因係以證券分析師名義對外散布,且大抵仍會以一定之事實為預測基礎,故與一般理性投資人一望即知之單純誇大「樂觀陳述」完全不同;前者通常會對一般理性投資人具有參考判斷上之重要性,反之後者幾乎不會有任何理性投資人願意作為自己交易決策之判斷基礎。亦即,「財務預測」或「營運計畫」等「軟性資訊」,決不能因其並非有客觀事實可資比對查考之歷史事件,即一概認為不屬於本罪規範範圍,否則有意操縱股價之行為人均可利用一般投資大眾對於自己身分地位之信任,對外信口開河甚或惡意欺瞞而恣意發布「軟性資訊」,藉以達成自己操縱股價之目的,最終卻能以「只是針對該公司未來潛力及發展所為之預估」為藉口而脫免於本法禁止操縱股價規範外,此與本罪之構成要件及預設之立法目的顯然相違。進言之,行為人所散布之「財務預測」或「營運計畫」等「軟性資訊」,縱然不能以「事後諸葛」之態度而單以「事後經證明為不實」即予科責,但倘行為人於散布時主觀上即有故意誇大、掩飾客觀事實、甚且故意憑空捏造預估數據等行為者,所散布之「軟性資訊」亦在本罪「流言」或「不實資料」之射程範圍內,不因該等資訊本質上係具有「預測」、「或有」之不確定性質而有異,合先敘明。 ⒉【97年6 月26日至97年11月30日吉祥全球及佳必琪第二段期間】被告鄭光育、方翔立及翁秋南共同散布有關佳必琪及吉祥全球不實利多消息之流言: ①方翔立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吉祥—多空大謀略」節目中散布之內容: 方翔立自97年6 月26日起至97年11月30日止,在其主講之全球財經台SBN 之「股市吉翔」節目(自97年7 月1 日起改稱「股市吉翔—多空大謀略」)中,曾對觀眾宣講如附表七所示內容乙情,業據被告鄭光育、方翔立及翁秋南均不爭執,且有各該節目內容之勘驗譯文及畫面附於偵查卷(勘驗光碟卷第25頁反面以下)可參,堪可認定。其內容除宣講自己原本之「吉翔家族」會員已與鄭光育之「雄師軍團」「合併」、勸誘觀眾加入會員、指示會員進場交易之時點、吉翔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分別投資之薄膜太陽能及微軟遙控器等產業訊息以外,另方翔立宣講有關「佳必琪股價」及「佳必琪營收及EPS 」等營運狀況之言論,主要為宣稱佳必琪股價及EPS 將來甚有可能巨幅飆漲,例如股價會至「592 元」(編號1 )、「630 元」(編號2 )、「680 元」(編號4 )、「未來的股王」、「EPS30 元、股價600 元」(編號7 、8 )、「EPS30 至60,股價在600 到700 元之價位」(編號8 )、「EPS60 、70,合理本益比20倍」(編號9 )、「佳必琪233 元」、「未來商機EPS210元」、「佳必琪EPS75 元,砍一半30元」、「合理股價300 元」等(編號25、26、28);有關吉祥全球部分,主要亦為宣稱吉祥全球股價及EPS 將來甚有可能巨幅飆漲,「資金少的走吉祥全... 資金比較多的吉祥全、佳必琪一起走... 吉祥全、佳必琪,將來還有很多利潤... 禮拜一,雄師軍團,平盤以下全面掃貨」(編號2 )、吉祥全球股價會至「50元」乃至「80元」、「未來的股王」等語(編號2 、3 、5 )。 ②由鄭光育97年6 月20日以前之通聯內容,顯示鄭光育本有在自己節目上散布有關吉祥全及佳必琪公司之營運及股價流言以拉抬股價之犯意: ⑴97年4 月21日下午1 時51分31秒、97年4 月22日下午3 時5 分3 秒(鄭光育序號11及12)鄭光育與楊繼昌之通聯中,鄭光育即屢次提及:「我今天要去錄節目,我就是要乘這個時候,大家覺得這麼高,我就偏偏要去... 去錄啊,我要去加油,加馬力啊,馬力不夠怎麼會漲... 今天沒什麼拉,明天大盤只要一開高,小琪剛好又加馬力,剛剛好」、「我昨天在電視上講,我就說中華財經台被微軟併購的話...3年後TVBS比較大,還是中華財經台比較大,... 講很多遍,... 就是講小琪(佳必琪)啊,不然小琪怎麼會有7,800 張的成交量」,楊繼昌回稱:「喔,真的是太誇張」等語。 ⑵97年5 月20日下午2 時12分23秒(鄭光育序號18)余世欽向鄭光育表示佳必琪「不用撐著紅盤」,鄭光育則稱「我只跟大家講我要錄節目,股票就這麼強」,又稱「不然我吉祥全送給你咬(指由余世欽在節目中倡言拉抬股價)」等語,余世欽亦稱「我現在不能喊股票」等語。 ⑶繼之97年5 月23日晚間7 時54分58秒(鄭光育序號21),鄭光育與楊繼昌提及佳必琪最近下跌幅度甚深,旋稱「幹,跌2.4 ,想一想大盤跌200 點還好,幹,反正禮拜一盤中我要說我要再來錄節目... 管他的,反正多一張買盤算一張買盤,騙他們(指會員及觀眾)好了... 總比再跌好吧,一定要人為干預一下,我們『用口水護盤』啊,其實『口水護盤』比你實質買盤1 、200 張有效」等語。甚且在6 月12日上午9 時41分46秒(序號38),鄭光育又對楊繼昌表示其今日早上有發CALL訊給會員以穩固佳必琪之買盤:「如果你不CALL,他們(指會員)更恐慌,讓他們穩定而已。... 就CALL說大家不用擔心,什麼什麼安慰的話 ... 我們不能不聞不問啊,騙也要騙他們說很安全,『打嘴砲』也要用,其實我們的力量主要也是『打嘴砲』啊」等語。 ⑷另於97年5 月26日晚間10時57分29秒(鄭光育序號22),鄭光育甚且向詹仲儒表示,自己準備要主導找5 個「夠力」之「老師」「策略聯盟」、「反正我們一成形之後力量就很大了」等語,即有意結合其他分析師在節目上共同哄抬股價;及97年6 月6日 晚間9 時3 分47秒(序號31),鄭光育亦向張麗美表示「反正我以後的主流就是吉祥全與佳必琪,我重新上來就是這二支我會去處理... 我想等我上電視再講,我大概7 月份可以上,別人還不知道」、「我要上的話,大家都有信心了嘛,像佳必琪好不好,沒有我講大家搞不清楚,久了大家會沒信心」、「(吉祥全球)不會漲他很煩,剛好我上節目也沒有這麼快,大家都沒這麼急,是這樣來的」等語。 ⑸綜上鄭光育於97年6 月20日以前之通聯所述內容,鄭光育始終未曾提及吉祥全球公司或家必琪公司之過去營運情形或未來營運前景等基本面;反之只是不斷表示要利用與「老師」之「策略聯盟」並在節目中「口水護盤」、「打嘴砲」而結合會員力量,以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可見鄭光育根本無視於股價之自然形成機制,而有在自己節目上散布有關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之營運及股價流言以拉抬股價之犯意,更不惜罔顧事實及使用「矇騙」、「吹噓」、「打嘴砲」股價「很安全」等手段,而以發CALL訊及在節目中鼓吹會員及觀眾「加入買盤」以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之股價及「護盤」;此外其亦有結合其他分析師「結盟」共同在節目上項會員及觀眾哄抬股價及傳布哄抬資訊之準備。 ③依被告鄭光育、翁秋南及方翔立自97年6 月20日後之通聯內容,足認鄭光育與翁秋南間、鄭光育與方翔立間有推由方翔立在節目中散布流言吸引會員共同操作、拉抬及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犯意聯絡: ⑴鄭光育早有藉由整併方翔立會員力量,以共同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 97年6 月20日下午4 時48分11秒(鄭光育序號45),鄭光育先與張麗美提及其將找方翔立作其「分身」,其將來也會與方翔立一起上電視節目,並坐在方翔立旁邊,附和方翔立所述內容。嗣於6 月25日晚間7時1分37秒(鄭光育序號50),啟發投顧公司業務人員告知鄭光育今日開始密集聯繫、通知鄭光育之舊會員,表示鄭光育將與方翔立合併,方翔立之節目係在SBN 晚上7 時30分等情。當晚9 時13分33秒(鄭光育序號51),鄭光育去電向余世欽表示「我現在不能拉啦,方翔立還沒上電視我怎麼能拉」、「很多力量都要留在他那個時候(指方翔立節目開始後)搞比較好」等語;繼之於6 月26日上午9 時17分45秒(鄭光育序號52 ) ,鄭光育向楊繼昌表示,啟發投顧公司已於昨日正式公布其與方翔立之「正式合作」關係。亦即,鄭光育係向其會員宣達自己與方翔立合作、整併2 人所有會員力量之事實,俾能使會員日後依其與方翔立在節目中或CALL訊宣達之指示,以共同操作、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 ⑵方翔立主觀上有散布流言以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且與鄭光育有犯意聯絡: ①依前述鄭光育通聯內容,在鄭光育與方翔立「正式合併」之消息公諸會員後,關於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相關議題,鄭光育僅曾提及將如何藉由與方翔立之「合併」、方翔立之節目宣傳、結合會員力量、號召會員大量買進、爭搶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及如何「護盤」或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另一方面鄭光育卻始終未曾提及、亦未與他人討論吉祥全球或佳必琪之過去、現在營運狀況或未來營運前景等基本面問題。 ②且依前述鄭光育與方翔立之歷次通訊監察譯文,其2 人對話無非以下內容:①討論指示、建議會員買進之時點,以遂「拉抬尾盤」目的(鄭光育序號58、61);②討論如何指示、建議會員持續及大量買進或續抱,以拉抬及維持股價(鄭光育序號64、68、76、87);③商討因自己及會員籌碼不足,故要暫時放棄拉抬吉祥全球股價,而要集中會員力量,全力買進佳必琪股票以拉抬股價(鄭光育序號24)等情,別無其他。亦即鄭光育與方翔立僅在商議如何使會員均能聽從方翔立之指示以結合眾人力量共同拉抬股價,始終未曾提及任何有關吉祥全球或佳必琪之營運情形等基本面議題。更遑論雙方尚多次談論「就是要把股票漲上去」、「不是說業績」、「就是以拉股票為主」等語,顯見其2 人根本無視於吉祥全球公司或佳必琪公司之營運實績,而僅欲藉煽動會員共同買進之人為干預手段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主觀意圖。 ③尤有甚者,依前述鄭光育97年6 月30日下午1 時41分59秒與方翔立之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70),鄭光育與方翔立為了達到使會員爭搶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進而拉抬股價之目的,2 人甚且討論要如何掩飾確有部分會員已買進吉祥全球股票事實,復罔顧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合理價位,而要方翔立在節目中對會員佯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難以買進、即使以「漲停價」買進亦屬「便宜」及「委屈」,如此方能成功「煽動」會員繼續爭搶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以成功拉抬股價等情。而此亦與附表所示方翔立當日晚間宣講之內容相符。 ④綜此可見,被告鄭光育及方翔立僅係將會員視為自己拉抬股價之工具及禁臠,故即使要以矇騙會員或極盡煽動之能事,亦在所不惜。亦即,鄭光育及方翔立主觀上確均有藉散布不實流言及不實資料以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及犯意聯絡。 ⑶翁秋南主觀上有藉散布流言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且與鄭光育有犯意聯絡: ①依前述翁秋南之通聯內容,翁秋南在97年6 月20日即向辛美娟表示鄭光育已覓得方翔立為節目「替身」,其亦曾宴請過鄭光育及方翔立並商談過數小時等語。而依前述鄭光育之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亦在97年6 月20日該日向張麗美陳稱渠將找方翔立為渠節目上之「分身」。以此可見,翁秋南應係經由鄭光育之告知,及其與鄭光育與方翔立之共同商討,而知悉鄭光育將委由方翔立在電視節目中散布流言之事實。 ②再觀諸翁秋南與辛美娟及他人通聯中提及有關「方翔立」之內容無非為:①鄭光育及方翔立等人已經「合流」,且準備利用媒體及方翔立之說明會,以共同炒作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或「護盤」;②鄭光育及方翔立正係要藉由媒體力量以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之股價,自己則會配合鄭光育及方翔立在電視節目或說明會中之「造勢」,而與鄭光育及方翔立合作,以共同拉抬股價或護盤;③鄭光育應如何對會員及觀眾下達交易指示及「宣誓」等事項,翁秋南要提供鄭光育如何之建議。此外別無其他。亦即,翁秋南提及「方翔立」時,僅在說明其將如何藉由鄭光育及方翔立在節目中對會員下達勸誘指示以共同操作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事,卻始終未提及任何有關吉祥全球或佳必琪之營運情形等基本面或其他技術分析面議題。 ③更遑論依前述翁秋南與洪淑珍97年8 月1 日晚間7 時10分29秒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53),及翁秋南與辛美娟於97年8 月1 日晚間8 時16分25秒及8 月2 日晚間9 時19分55秒通訊監察譯文(前述辛美娟序號8 及9 ),在面臨吉祥全球公司甫於97年7 月31日因訴訟敗訴面臨沈重賠償壓力之利空消息時,翁秋南猶屢次向洪淑珍及辛美娟表示無須緊張,並稱其已向鄭光育要求「媒體要怎麼講就要聽我(翁秋南)的」,並要鄭光育依其指示使方翔立在8 月4 日節目中向會員宣誓,將在8 月5 日週二「平盤以下全面掃貨」、「反攻」,甚且不惜使方翔立對觀眾宣誓「如失敗則方翔立離開投顧業下台」等語,以煽動並取信於群眾依其指示共同操作。 ④尤有甚者,依前述翁秋南與鄭光育97年8 月2 日上午10時31分20秒及8月3日晚間9 時13分17秒之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54及55),鄭光育竟然將預備交由方翔立於節目中宣達之講稿內容,一字不漏宣講給不具分析師資格之翁秋南聽悉,並尋求翁秋南之意見反饋。而翁秋南亦未針對吉祥全球或佳必琪之營運基本面或技術分析面提供建言,反僅要求鄭光育針對講稿中預擬之樂觀資訊「不能打5 折」、「幹嘛要去打5 折,不要去打5 折」、「不要講得太保守」、要盡量讓投資人「有想像空間」、「我們自己不要把餅作小」、「我們要算多」、「餅我們自己要給他作大」、因為「投資人的心理就是這樣子的」,甚至在鄭光育自認該講稿確實「誇大」之時,翁秋南仍稱「本來就是要把餅作大啊」等語,鄭光育亦連聲稱是。亦即,翁秋南及鄭光育均毫不避諱「越誇張越好」之態度,且最終鄭光育亦按照翁秋南之說法更改講稿內容,而該講稿內容竟與前述方翔立97年8 月4 日「股市吉祥—多空大謀略」節目內容,完全一致。 ⑤綜上可見,翁秋南根本無視於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之營運實績,並且罔顧、無視客觀事實,而僅欲極盡誇大煽動能事,甚且與鄭光育商討如何故意捏造有利數據,以勸誘群眾能依方翔立節目之宣講搶進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以遂操縱股價之意圖。亦即,翁秋南及鄭光育間確均有散布不實流言及不實資料以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及犯意聯絡。 ⑷綜上各節,足見被告鄭光育與翁秋南間,及鄭光育與方翔立間,確有共同推由方翔立在節目中故意散布前述及附表所示之流言及不實資料,以吸引會員共同操作、拉抬及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犯意聯絡。④附表七所示方翔立宣講吉翔全球及佳必琪之預估EPS 及預估未來股價之言論,係被告鄭光育、鄭光育及方翔立基於影響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及犯意聯絡,共同故意誇張之不實流言: ⑴方翔立於節目中宣講佳必琪EPS 將至30至75元、股價將飆漲至600 至700 元、吉祥全球股價亦將飆漲至80元、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均將成為「股王」等內容,均無任何合理之事實基礎: ①被告之辯護人對上開方翔立宣講內容均辯稱:⑴吉祥全球公司轉投資之旭能光電公司擁有日本伊藤忠商社技術支援,並發展薄膜太陽能為次世代產業。⑵佳必琪公司取得美國微軟公司認證官方遙控器供應商,以搭配微軟公司VISTA 作業系統電腦,且因微軟VISTA 作業系統電腦預估出貨量大增,連帶將使佳必琪公司之VISTA 遙控器產業具有驚人之發展潛力。⑶因佳必琪公司投資之玴榮科技公司前景看好,且佳必琪公司於96年10月間又擬增資玴榮科技公司2 億元,預估玴榮科技營收將可為佳必琪公司帶來極大收益。綜此認為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均有極佳未來發展及獲利潛力等語。 ②惟查: ⑴依被告所辯,吉祥全球公司無非僅有「發展薄膜太陽能」之初步計畫而已,且連年虧損,公司資金困窘甚為嚴重,是否具有發展所謂「薄膜太陽能」之關鍵技術、人才、資金挹注,均屬不明,更無看好之合理依據。更遑論太陽能產業技術門檻極高,國內外競爭更為激烈,絕不能僅因其有「確有發展太陽能產業」之初步計畫,即罔顧其他負面、不確定變數而一味看好。 ⑵佳必琪公司生產之VISTA 遙控器充其量無非僅取得微軟公司之「認證」而已,並非具備或取得電子產業最重要之何等重要專利技術,更遑論微軟公司VISTA 作業系統電腦之銷售獲利情形如何、微軟公司所謂「認證」是否具有獨占性及競爭情形如何等節,均與佳必琪公司得否藉由此「VISTA 遙控器」獲取鉅額營收甚為攸關,然卻均在未定之天且變數甚高。亦即,被告所稱之看好基礎本質上不具有任何高獲利之特殊性。 ⑶即使玴榮科技公司前景甚為看好,然此無非佳必琪公司投資之子公司營收;且觀諸佳必琪公司96年度流通在外股數為106,461,216 股,及96年10月預計發行股數8 千萬股,合計為114, 461,216股,玴榮科技公司預計97年至101 年對佳必琪公司之EPS 挹注金額亦不過分別僅0.21、0.34、0.55、0.82、1.13元,挹注甚為有限,絕無可能如被告所言,僅因玴榮科技公司之前景看好即能使佳必琪公司之EPS 高達誇張之30至75元。 ⑷況姑且不論被告鄭光育、翁秋南等人之前述操縱股價結果,衡諸此段期間內,佳必琪之最高收盤價出現在97年7 月29日之92元,之後即一路下滑,直至97年11月20日最低點之24.2元,其97年第3 季之EPS 亦僅0.43元,根本沒有方翔立所稱之「佳必琪EPS 將至30至75元」、「股價則將飆漲至600 至700 元」、「將成為股王」之情形,且相去極遠。另吉祥全球在此段期間之最高收盤價出現在97年7 月29日,亦不過20.7元,此後即一路下跌,直至97年9 月10日之最低點7.02元,其97年第3 季更係虧損而致EPS 為負1.64元,根本沒有方翔立所稱之「吉祥全球股價將飆漲至80元」、「將成為股王」之情形,且係天差地別。 ③由是可見,方翔立所言附表七內容絕非前述不具任何特殊性之利多消息所能達成,顯係信口開河之誇張不實。 ⑵被告等人始終無法就如何得出上開誇張數據一事提出合理說明: 而且本質上問題在於,不論被告鄭光育、方翔立乃至翁秋南,對上開方翔立節目中所述之誇張內容究竟如何計算得來一事,均始終無法提出任何計算依據,卻僅能以「本夢比」(即所謂「夢想」與「股本」之比例)一語信口開河、含糊帶過。公司股票價值固然著重於該公司之「未來發展可能性」,而不能單以目前或歷史營運資訊為斷,但所謂「未來發展可能性」亦非信口開河,而應有一定之合理評斷基礎。更何況被告鄭光育及方翔立乃資深分析師,被告翁秋南亦係沈浮股海多年之中實戶,然關於何以能對吉祥全球及佳必琪此2 家長年經營不見起色之體質不佳公司,作出上開甚為反於常理之誇張期待,竟均始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倘能僅以「本夢比」之「夢想」一語含糊帶過,則鄭光育與方翔立之分析意見又具有何等專業性可言?又有何等參考價值?此與販夫走卒於街頭巷尾轉述之流言斐語,又有何異?可見所謂「本夢比」云云,無非被告等人信口開河藉以煽動投資人搶進之卸責託詞而已。 ⑶尤依被告鄭光育、方翔立及翁秋南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可知方翔立宣講上開誇張內容之意圖,正係在炒作、拉抬佳必琪股價: 更何況,依前述鄭光育、方翔立及翁秋南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推由方翔立在節目上宣講內容之目的,根本不在分析、預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歷史及未來營運及股價趨勢,也與吉祥全球或佳必琪之業績等基本面無關,而純然在煽動會員及觀眾,以依其建議大量買進而遂操縱股價目的。尤有甚者,鄭光育及翁秋南均早知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之基本面甚為不佳,然鄭光育及方翔立為了煽動會員及觀眾爭搶股票,甚且合謀由方翔立宣講吉祥全球及佳必琪無論如何都「買不到」、以漲停價買進仍屬「便宜」及「委屈」。抑且,鄭光育及翁秋南亦合謀以極盡誇張能事之手法撰擬方翔立之97年8 月4 日節目講稿內容;而翁秋南本身並非專業之有價證券分析師,僅係一憑藉自身財力「操控」、「調節」股價之中實戶,為何自居為專業證券分析師之鄭光育竟淪落到要與翁秋南討論方翔立之講稿內容?領有國家發給專業分析師證照之方翔立,又為何要淪落且甘於擔任鄭光育與毫無股市專業分析能力之翁秋南相互討論所得講稿之「讀稿機」?可見該講稿僅係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憑藉煽動、吸引會員及觀眾之工具而已,不具任何實質意義之參考價值。亦即,方翔立之宣講內容,其顯然之誇大不實絕非疏忽或「樂觀預估」如此單純,而係被告等人為達煽動會員及觀眾目的,而故意掩飾客觀真實資訊之不實流言。 ⑷綜上所述,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推由被告方翔立在節目中宣講之附表七所示內容,並非單純基於所謂「本夢比」之樂觀預估,而係為煽動會員、觀眾等一般投資人依渠等指示共同操作以遂操縱股價意圖,所散布之故意誇大言論。依前述定義,自屬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6 款所稱之「流言」。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無非係利用「預估資訊」本身之不確定性,作為掩飾其等脫免故意誇大不實責任之卸責脫詞,毫不足採。 ⑤綜上各節,被告鄭光育與方翔立間,及鄭光育與翁秋南間,分別基於犯意聯絡,而在吉祥全球及佳必琪第二段期間之97年6 月26日至97年11月30日間,共同推由方翔立在節目中散布附表七有關吉祥全球及佳必琪之不實流言,藉以共同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即堪認定。 ⒊【99年8 月20日及99年9 月1 日佳必琪第三段期間】被告鄭光育與方翔立共同推由方翔立於全球財經台節目散布佳必琪不實利多消息之流言: ①方翔立在全球財經台節目「股市吉翔」節目中散布之內容: 方翔立於佳必琪第三段期間之99年8 月20日及99年9 月1 日,在全球財經台SBN 「股市吉翔」節目中,曾對觀眾宣講如附表十五所示言論等情,業據被告鄭光育及方翔立均不爭執,且有此2 次節目內容之勘驗譯文及畫面附於偵查卷內可參(板橋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6127號卷第21頁反面至第31頁),堪可認定。而其內容主要係在宣講佳必琪已與韓國三星集團合作,成為三星集團LED 電視「超薄型排線」之供應商,因此股價將巨幅飆漲,每日漲1.5 至2 元,2 個月後將飆漲60元等語。 ②方翔立上開宣講內容,係鄭光育及方翔立合謀為煽動觀眾所散布之流言及不實資料: ⑴依偵查卷附被告方翔立於此2 日所處之99年8 月20日至9 月16日等14日之節目錄影內容(板橋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6127號卷第21頁反面至第31頁),方翔立屢次向觀眾提及自己與鄭光育延續前次拉抬佳必琪股價之合作經驗,今日再次與鄭光育合作以繼續拉抬佳必琪股價等言詞,例如:「雙獅計畫」、「雄師軍團」、「我代表雄師所說出來的話,不是我方翔立個人,就是整個雄師軍團」、「3 年多以來,我們一直堅持佳必琪」、「我們的會員不用擔心,我今天早上講的話再說一遍,不管任何情況之下,我們跟鄭老師(鄭光育)已經講過了,我們用盡各種辦法就不會讓我們的會員去錯過這一趟的行情」等語,及有關99年9 月18日方翔立將要舉辦演講會,當日鄭光育亦會參加,且自己與鄭光育「自數年前」即開始分析佳必琪股價等語(參照99年9 月1 日、9 月3 日、9 月6 日之節目內容)。抑且,方翔立在節目中屢屢展示其稱為「生死狀」之「字卡」,其上載明:「破釜沈舟,精彩一戰」,末尾署名「宣示人:方翔立、鄭光育」等語。以此可見,方翔立於節目中宣講之內容,均係方翔立與鄭光育合謀商議之結果。 ⑵次就方翔立宣講之內容而論,其屢屢宣稱佳必琪股價將大幅飆漲之唯一基礎,係佳必琪與韓國三星集團合作,而成為三星集團LED 電視「超薄型排線」供應商之事。此外別無其他。然查,僅以方翔立宣稱之「利多」而言,即使卻能未加必琪公司帶來營收之成長,但未見任何顯著之獲利特殊性。且觀諸方翔立之節目內容,其主軸根本不在分析佳必琪公司之營運計畫或前景,而係一再以極盡誇張能事之口吻吹噓佳必琪近日股價將巨幅飆漲,並不斷「宣示」再「宣示」自己與鄭光育合併之「雄師軍團」必將「破釜沈舟、精彩一戰」,即暗示將結合會員力量拉抬股價。再依方翔立於99年9 月6 日節目中,為了向會員說明自己從看衰到看好佳必琪之心路歷程以增強煽動效果,竟宣稱:「一個旁觀者在外人眼中佳必琪是投機股,是屬於主力股,是屬於投機炒作的股票」、「我線型一調出來一看,我直接跟他講,你該賣一賣了吧!這種股票屬於主力股、炒作股」、「我一直很納悶,為什麼這種股票會被這麼多人去喜歡,明明沒有EPS 、明明沒有營收」等語,可見其早已知悉佳必琪公司「明明沒有EPS 、明明沒有營收」(99年度他字第6127號卷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等基本面甚差之事實。尤其參諸前述97年6 月26日至97年11月30日期間,鄭光育本有與方翔立慣常運用散布流言及不實資料方式煽動會員買進以拉抬佳必琪股價之固定行為模式,而方翔立於上揭99年8 月20日至9 月16日等14日節目中,亦屢次提及自己數年前與鄭光育之合作經驗、現又再次延續與鄭光育合作、並與鄭光育共同「宣示」要以「雄師軍團」名義共同拉抬佳必琪股價等情;再參諸前述被告鄭光育自98年9 月至99年5 月之佳必琪第三段期間內確有以連續高買、相對成交等手段操縱佳必琪股價之事實,而此期間與方翔立散布該等流言之時間亦甚密接等情,綜合以觀,足見被告鄭光育及方翔立合謀推由方翔立在節目中宣講之上開言論,正係延續其2 人第二段期間慣常以散布流言方式操縱佳必琪股價之固定行為模式而來,即上開言論正係其2 人基於炒作、操縱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及犯意聯絡,所特意誇大、渲染、煽動之言論,毫無可信之事實基礎,是屬故意誇大不實之煽動性流言,殆無疑問。 ③綜前各節,足見被告方翔立於佳必琪第三段期間之99年8 月20日及99年9 月1 日在節目中宣講附表十五所示內容,係被告鄭光育及方翔立2 人基於煽動會員觀眾等一般投資人依渠等指示共同操作以遂操縱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及犯意聯絡,所散布之誇大不實流言,即堪認定。 ⒋【96年1 月2 日至96年10月30日佳必琪第一段期間】被告鄭光育在中華財經台及全球財經台等節目散布有關佳必琪不實利多消息之流言: ①鄭光育在節目中散布之內容: 鄭光育於96年1 月2 日及96年10月30日佳必琪第一段期間,在全球財經台SBN 「股市吉翔」節目中,曾對觀眾宣講如附表十所示言論等情,被告鄭光育並不爭執,且有各該節目內容之勘驗譯文及畫面附於偵查卷內可參(勘驗光碟卷第3 頁至第25頁),堪可認定。而其內容主要係在宣講佳必琪「EPS25.6 元、60元,股價將達256 元、至少600 元」、「EPS15 元,合理股價300 元」、「3 年內任何時間去買都會賺錢」、「股價目標是300 元」、「佳必琪是未來的股王」等語。 ②次依鄭光育宣講內容而論,其不斷樂觀宣稱佳必琪之前述預估EPS 及股價,所根據之唯一論點,就是前述第二段期間之「佳必琪成為美國微軟公司官方認證之遙控器供應商」及「投資之玴榮科技公司前景看好」等情,別無其他,是基於與第二段期間同一理由,本堪認定佳必琪無何高獲利之特殊利多情形,上開內容無非鄭光育假藉美國微軟公司及之玴榮科技公司之名,所為之故意誇張不實言論。再觀諸前述佳必琪之第二段期間,鄭光育本有與方翔立慣常運用散布流言及不實資料方式煽動會員買進以拉抬佳必琪股價之固定行為模式。參以前述鄭光育在此佳必琪第一段期間內確有以連續高買、相對成交等手段操縱佳必琪股價之事實,而此期間正與其散布上開流言之時間相重疊等情,綜合以觀,足見鄭光育於此佳必琪第一段期間向會員觀眾宣講之如附表十之言論,正係鄭光育基於拉抬、操縱佳必琪股價之犯意,所散布之故意誇大不實流言及不實資料。 ③綜上所述,被告鄭光育於佳必琪第一段期間之96年1 月2 日至96年10月30日間在節目中宣講如附表十所示內容,係鄭光育基於操縱佳必琪股價之意圖,所散布之故意誇大不實流言,即堪認定。 ⒌綜上各節: ①97年6 月26日至97年11月30日吉祥全球及佳必琪第二段期間,被告鄭光育及方翔立間、鄭光育及翁秋南間,分別基於犯意聯絡而共同散布有關佳必琪及吉祥全球不實利多消息之流言。 ②99年8 月20日及99年9 月1 日佳必琪第三段期間,被告鄭光育與方翔立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推由方翔立於全球財經台節目散布佳必琪不實利多消息之流言。 ③96年1 月2 日至96年10月30日佳必琪第一段期間,被告鄭光育在中華財經台及全球財經台等節目散布有關佳必琪不實利多消息之流言。 以上事實即堪認定,均應分別依法論科。 ㈩關於被告犯罪所得之計算: ⒈參照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7 款規定之精神,可推知被告個別納入交易成本計算之交易損益,應分為「犯罪所得財物」及「財產上利益」兩大部分,其中「犯罪所得財物」部分,即為被告因實際上已經買進或賣出股票而獲利之部分,便可稱為「實際獲利金額」,且若為買進數量大於賣出數量(即買超)之情形,計算方式則為被告實際賣出股數乘以每股買進、賣出均價之價差,再扣除必要之手續費及稅捐,若為買進數量小於賣出數量(即賣超)之情形,計算方式則為被告實際買進股數乘以每股買進、賣出均價之價差,再扣除必要之手續費及稅捐。而「財產上利益部分」,即為被告於其個人犯行終了時,當時本可以因買、賣股票而獲利但未即取得之部分,便可稱為「擬制性獲利金額」,且若為買超之情形,則係計算未賣出部分之財產上利益,計算方式即係將期末收盤價擬制為賣出價格扣除每股平均買價後,乘以被告買超股數,再扣除必要之手續費及稅捐;若為賣超之情形,則係計算多賣出部分之財產上利益,計算方式即係將每股平均賣價扣除擬制為買進價格之期初收盤價後,乘以被告賣超股數,再扣除必要之手續費及稅捐。進而,被告之交易犯罪所得,即為上開「實際獲利金額」與「擬制性獲利金額」之總和。 ⒉承上,就本件被告納入交易成本計算之交易損益,本院認其計算方式均區分下列情形,分別為: ①若為買超之情形:⑴實際獲利金額=【每股賣出均價(賣出金額/ 賣出數量)- 每股買進均價(買進金額/ 買進數量)】×賣出股數- 買進手續費(賣出股數×每股 買進均價×千分之1.425 )- 賣出手續費(賣出金額× 千分之1.425 )- 證券交易稅(賣出金額×千分之3 ) 。⑵擬制性獲利金額=【期末收盤價- 每股平均買價】×買超股數- 買進手續費(買超數量×平均買價×千分 之1.425 )- 賣出手續費(買超數量×期末收盤價×千 分之1.425 )- 證券交易稅(買超數量×期末收盤價× 千分之3 )。⑶合計:實際獲利金額加上擬制性獲利金額。 ②若為賣超之情形:⑴實際獲利金額=【每股賣出均價(賣出金額/ 賣出數量)- 每股買進均價(買進金額/ 買進數量)】×買進股數- 買進手續費(買進金額×千分 之1.425 )- 賣出手續費(買進數量×每股平均賣價× 千分之1.425 )- 證券交易稅(買進數量×每股平均賣 價×千分之3 )。⑵擬制性獲利金額=【每股平均賣價 - 期初收盤價】×賣超股數- 買進手續費(賣超數量× 期初收盤價×千分之1.425 )- 賣出手續費(賣超數量 ×每股平均賣價×千分之1.425 )- 證券交易稅(賣超 數量×每股平均賣價×千分之3 )。⑶合計:實際獲利 金額加上擬制性獲利金額。 ⒊基此,本院計算被告鄭光育、翁秋南及黃錦章於各段期間之各別犯罪所得如附表十六至十八所示【附表十六係第二段期間,附表十七係第一段期間,附表十八則係第三段期間。附表十六及十七,其分表之一係操縱吉祥全球股價部分,之二則係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部分。附表十八僅有操縱佳必琪股價部分】。亦即: ①針對第一段期間操縱吉祥全球股價行為(附表十七之一),被告鄭光育之犯罪所得為55,106,000元,被告翁秋南之犯罪所得為184,273,000 元(達1 億元以上),被告黃錦章之犯罪所得為59,150,000元。 ②針對第一段期間操縱佳必琪股價行為(附表十七之二),被告鄭光育之犯罪所得為89,080,000元,被告翁秋南之犯罪所得為64,253,000元。 ③針對第二段期間操縱吉祥全球股價行為(附表十六之一),被告鄭光育係虧損2,426,000 元,並無犯罪所得及利益;被告翁秋南之犯罪所得則為12,107,000元。 ④針對第二段期間操縱佳必琪股價行為(附表十六之二),被告鄭光育係虧損13,027,000元,被告翁秋南係虧損3,378,000 元,均無犯罪所得及利益。 ⑤針對第三段期間操縱佳必琪股價行為(附表十八),被告鄭光育之犯罪所得288,997,000 元(達1 億元以上),被告翁秋南之犯罪所得為14,537,000元。 ⒋至於被告余世欽及方翔立2 人,其等固係與被告鄭光育等人共同為本件操縱股價犯行,但查被告余世欽之行為係藉由製發CALL訊給會員,被告方翔立則係在電視節目中宣講散布流言,均查無利用自己或他人證券帳戶買賣吉祥全球或佳必琪股票之實證,是並無積極證據認定其2 人確有何犯罪所得或利益。 關於被告曾潔慧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 ⒈上開事實欄「乙」部分記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潔慧於本院審判中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受僱於被告曾潔慧辦理接聽墊款客戶電話、為墊款客戶向營業員下單暨記載下單張數事宜之陳宜慎、曾潔慧之金主鄭熹、提供自己及翁瑞隆等人證券帳戶供曾潔慧使用之王家修、向曾潔慧墊款之張世傑、「168 網站」負責人翁立民於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偵查中證述甚詳,復與檢察官掌握之曾潔慧與王志仁、陳明福、陳宜慎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卷三第93頁反面及第87頁、卷四第77頁、卷五第78頁及第117 頁)互核相符,並有扣案之客戶資料1 冊(扣押物編號0-01-2)、傳票1 冊(扣押物編號0- 04 )、曾秀美存摺2 本及邱顯輝存摺1 本、曾林春桂、曾秀美及邱顯輝之印章印文式樣1 紙(均見扣押物編號0-06-01 至7 )、臺灣證券交易所100 年3 月31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曾潔慧等9 名投資人買賣所有上市有價證券之SRB320報表電子檔轉錄光碟內含之交易資料等證據可資佐證。凡此均與被告曾潔慧之自白相符,應堪採信。 ⒉按證券交易法第18條規定:「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違反此規定者,則依同法第175 條規定處罰。所謂「證券金融事業」,依行政院訂頒之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2 條及第5 條規定,係指給予證券投資人、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融通資金或證券之事業。而「有價證券買賣之融通資金」,係屬證券金融業務之一種。所謂「經營事業」,乃一定期間內,獨立的對不特定人,從事一定之經濟活動。換言之,證券交易法第18條及第175 條之立法意旨,乃禁止無照經營證券金融事業,即在取締提供股市地下資金之現象。凡未經許可而從事具有上述經濟活動者,無論有償或無償、直接或間接、是否由中間人對外招攬、投資人有無親眼目睹金主面貌或與之聯絡、所提供帳戶有無為其他之使用,均無礙於對不特定人提供融資之行為本質。至於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4 條所定證券金融事業之設立,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40億元,此乃就核准經營之設立要件,非謂違法經營證券金融是業者,限於公司組織之型態,倘個人有違反上開規定,經營融資等證券金融業者,仍應依該法處罰;惟此仍應達於對不特定多數人經營該項事物之程度,始該當於「經營事業」之要件,如僅對單一或具有特定關係之親屬、友人偶發性地同意提供資金及帳戶買賣股票等有價證券,仍未達到所謂「經營事業」之程度。經查,被告曾潔慧於本案至少提供前述王志仁、鄭光育、陳明福、張世傑、張宣宸、李怡萱、鄧福鈞、曾紀穎、徐玉清等多數人以繳交保證金之方式融資及提供證券帳戶買賣股票以賺取利息,且被告曾潔慧與該等墊款客戶間,並非係基於一定親屬或友人關係而偶然地對單一特定人士提供融資,而係以賺取利息為根本目的之對於不特定多數人提供融資買賣股票,甚且僱用陳宜慎為其記帳及聯繫,並有藉由友人及客戶相互介紹以招攬融資等行為,由是足見被告曾潔慧絕非民間對基於特定關係對少數人之一般借貸,而係向多數不特定人提供融資買賣股票以賺取利息為業,依前所述,自屬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甚明,此不因其係以個人名義而非公司組織而有異。 ⒊綜上所述,被告曾潔慧自92年間起至98年1 月間止違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行為,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之各款規定,均屬「操縱股價罪」之不同行為態樣,同時具有多款行為時,亦僅論以一操縱股價罪,而無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問題: 證券交易市場上之非法操縱股價行為,係屬智慧型之經濟犯罪,其操縱股價之行為態樣甚為複雜,在立法技術上根本不可能窮盡列舉各式各樣之操縱股價行為,是以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除規定禁止「不履行交割」(第1 款)、「通謀買賣證券」(第3 款)、「高買低賣證券」(第4 款)、「相對成交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第5 款)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第6 款)等行為外,另設一概括性之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第7 款),有以致之。然無論如何,上開各款規定所欲禁止之行為均同一,即乃禁止以人為干預之手段操縱股價。換言之本條所真正關心及要禁止之行為,係以人為手段干預股價之「操縱股價」行為,至於第1 、3 、4 、5 、6 款例示之態樣,無非立法者事先例示應特予注意之「操縱股價」行為之不同態樣而已;即使其行為並不符合第1 、3 、4 、5 、6 款之定義,但只要其行為係以人為手段干預操縱股價,仍應依第7 款一般性操縱股價之概括條款規範之。因之,以立法者之立場而言,行為人基於一個「操縱股價」犯意,即使係透過各款規定之不同態樣而實現其犯意,亦不過係藉由不同行為類型,而同時符合了立法者所真正要處罰之「操縱股價」禁止規範,故應論以單一之「操縱股價罪」即可充分評價其行為不法內涵,是僅成立單純一「操縱股價」罪,而非將符合多款定義之同一操縱股價行為以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競合論處。 二、針對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價部分: ㈠第一段期間: ①被告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之規定;被告鄭光育及翁秋南另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其中被告鄭光育、黃錦章之犯罪所得未達1 億元以上,均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論處;被告翁秋南之犯罪所得則達1 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2 項論處。 ②共同正犯: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2 人間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及翁秋南、黃錦章2 人間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④接續犯: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均基於單一犯意,於第一段期間內分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多次,及被告黃錦章基於單一犯意,於此段期間內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多次,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而均為包括一罪。 ⑤綜上: ⑴被告鄭光育應論以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⑵被告翁秋南應論以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之高買證券、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⑶被告黃錦章應論以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及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罪。 ㈡第二段期間: ①被告鄭光育、翁秋南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6 款及第7 款之規定,犯罪所得均未達1 億元以上,均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論處。②被告余世欽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犯罪所得未達1 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項 第1 款論處。 ③被告方翔立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6 款之規定,犯罪所得未達1 億元以上,均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論處。 ④共同正犯: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2 人間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6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及鄭光育、余世欽2 人間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及鄭光育、方翔立2 人間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6 款之規定,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⑤接續犯: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及方翔立,均基於單一犯意,於第二段期間內分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6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多次,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而均為包括一罪。 ⑥綜上: ⑴被告鄭光育及翁秋南均應論以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製造交易活絡表象、散布流言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⑵被告余世欽應論以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罪。 ⑶被告方翔立應論以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及散布流言罪。 三、針對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部分: ㈠第一段期間: ①被告鄭光育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6 款及第7 款之規定,犯罪所得未達1 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論處。 ②被告翁秋南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7 款之規定,犯罪所得未達1 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論處。 ③共同正犯: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2 人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7 款之規定,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④接續犯: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均基於單一犯意,於第一段期間內分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6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多次,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均為包括一罪。 ⑤綜上: ⑴被告鄭光育應論以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製造交易活絡表象、散布流言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⑵被告翁秋南應論以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㈡第二段期間: ①被告鄭光育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6 款及第7 款之規定,犯罪所得未達1 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論處。 ②被告翁秋南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及第7 款之規定,犯罪所得未達1 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論處。 ③被告余世欽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犯罪所得未達1 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項 第1 款論處。 ④被告方翔立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6 款之規定,犯罪所得未達1 億元以上,均應依同法第 171 條第1 項第1 款論處。 ⑤共同正犯: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2 人間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及鄭光育與余世欽2 人間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及鄭光育與方翔立2 人間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6 款之規定,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⑥接續犯: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及方翔立,均基於單一犯意,於第二段期間內分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6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多次,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而均為包括一罪。 ⑦綜上: ⑴被告鄭光育應論以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製造交易活絡表象、散布流言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⑵被告翁秋南應論以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散布流言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⑶被告余世欽應論以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罪。 ⑷被告方翔立應論以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及散布流言罪。 ㈢第三段期間: ①被告鄭光育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6 款及第7 款之規定,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2 項論處。 ②被告翁秋南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4 款及第7 款之規定,犯罪所得未達1 億元以上,亦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論處。 ③被告方翔立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6 款之規定,犯罪所得未達1 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論處。 ④共同正犯: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2 人間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及鄭光育與方翔立2 人間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6 款之規定,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⑤接續犯: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及方翔立,均基於單一犯意,於第三段期間內分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6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多次,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而均為包括一罪。 ⑥綜上: ⑴被告鄭光育應論以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之高買證券、製造交易活絡表象、散布流言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⑵被告翁秋南應論以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⑶被告方翔立應論以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及散布流言罪。 ㈣數罪併罰: ①被告鄭光育就其所犯: ⑴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 ⑵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散布流言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 ⑶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散布流言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佳必琪第一段期間); ⑷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散布流言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佳必琪第二段期間); ⑸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之高買證券、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散布流言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佳必琪第三段期間); 其係在不同期間,針對不同公司股票所為之操縱股價行為,是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之。 ②被告翁秋南就其所犯: ⑴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之高買證券、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 ⑵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散布流言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 ⑶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佳必琪第一段期間); ⑷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散布流言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佳必琪第二段期間); ⑸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佳必琪第三段期間); 其係在不同期間,針對不同公司股票所為之操縱股價行為,是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之。 ③被告方翔立就其先後於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佳必琪第二段期間、佳必琪第三段期間所犯3 次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及散布流言罪,係在不同期間針對不同公司股票所為之操縱股價行為,是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之。 ④被告余世欽就其先後於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及佳必琪第二段期間所犯2 次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高買證券罪,雖係在同一時段,但係以製發不同之CALL訊內容,對不同之公司股票為共同操縱股價之行為,是屬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之。 四、被告曾潔慧之違法經營丙種墊款業務部分: 核被告曾潔慧就事實欄「乙」部分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未經許可不得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規定,應論以同法第175 條之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被告係基於單一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犯意,自92年間起至98年1 月間止,接續不斷地對不特定多數人提供墊款買賣股票之證券金融業務,其經營業務之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且均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五、不另為無罪判決: ㈠檢察官主張被告翁秋南於吉祥全球及佳必琪第二段期間另以對他人吹噓要拉抬股價為手段而「散布流言」: ⒈檢察官另主張:被告翁秋南於97年7 月1 日起至同年8 月21 日 止之吉祥全球及佳必琪第二段期間內,曾反覆多次於電話中向他人表示「自己與鄭光育等人會介入操縱佳必琪及吉祥全球股價,將股價拉上去」等流言。因認被告翁秋南此部分行為,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6 款之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罪等語。 ⒉檢察官主張之主要論據,係認為本罪所稱「散布」包括一次擴散傳布給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或一次散布一人但反覆為之而使其擴散於眾之情形。而依前述翁秋南之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曾與林國雄、鍾婉綺、辛美娟、鍾翠雯、汪許禎、洪淑珍、翁秋宗、蔡丞豐、林清源、江美惠等人通聯中,均有向其等說明「自己或他人(鄭光育、方翔立等)將會介入操縱個股(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與股票價格變動有關之流言。因此認定翁秋南所為係屬「散布」流言於眾。 ⒊經查: ①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6 款之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罪,其中所謂「散布」,係指行為人針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指述傳布而言,即使在單一時間對特定人為資訊之指述傳布,倘行為人主觀上並未預見並有意使該接受資訊之特定人另向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繼續指述傳布該資訊者,亦不能認為係屬本罪所稱之「散布」。本件依檢察官所舉之事證,均係被告翁秋南於電話中向不同之特定人宣稱「自己與鄭光育及方翔立將會操縱拉抬吉祥全球或佳必琪股價」之訊息,但此僅能看出翁秋南有依該電話中之交談,對該受話之特定人士傳述該資訊,其並非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傳述資訊,亦無證據顯示翁秋南主觀上已預見該受話之特定人士會將此資訊再對不特定多數人繼續散布,是其所為上非本罪所稱之「散布」。 ②且依前所述,本罪所稱之「流言」,係指無法確認其真實性或未經證實之訊息;所稱「不實資料」,則指反於客觀事實之虛偽不實陳述。倘行為人係將自己主觀內心之謀議計畫傳述他人知悉,而行為人亦確有依該謀議計畫行事之真意者,則不能指所散布之內容為「流言」或「不實」。經查,檢察官主張翁秋南於電話中向各該特定人士所宣稱者,均無非要對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拉尾盤、鎖尾盤、大量買進「拉上去」、自己及鄭光育等人聯合「下去買」「拉上去」、「平盤以下全面掃貨」等準備要大肆炒作、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資訊。而依前所述,翁秋南確有與鄭光育、方翔立等人共同以拉尾盤、鎖尾盤、連續高買拉抬等手段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行為,亦即翁秋全在電話中向特定人士傳述有關其內心謀議計畫之資訊,係與其客觀行為相符。依前所述,此並非無法確認其真實性或反於客觀事實之「流言」或「不實資料」。 ⒋綜上所述,就檢察官主張之上開事實,翁秋南所為並非「散布」,對特定人士傳述者亦非「流言」或「不實資料」,是與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6 款所定要件不符。惟檢察官認為此部分倘構成犯罪,應與翁秋南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與被告鄭光育、方翔立共犯散布流言及不實資料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是不另為無罪之判決。 ㈡檢察官主張被告鄭光育、翁秋南及方翔立共同於97年7 月15日至97年8 月29日吉祥全球及佳必琪第二段期間共同散布「不實技術分析」訊息拉抬股價部分: ⒈檢察官另主張被告鄭光育、翁秋南及方翔立3 人,共同於97 年7月15日至97年8 月29日間,共同利用人為干預拉抬股價,製造多頭買進訊號之技術線圖,使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出現「十字K 線」、「黃金交叉」等轉折或多頭訊號,又明知該等技術線型非市場自然形成,竟於「股市吉祥、多空大謀略」節目上,以該等人為干預完成之技術線圖,鼓動投資人追漲買進。因認被告3 人就此部分均共犯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6 款之散布流言及不實資料罪等語。 ⒉檢察官主張之主要論據,係認為被告鄭光育等人共同散布「利用本身不法操縱股價所形成不實個股技術分析線圖」等不實資料,而檢察官主張「不實技術分析線圖」係包括:「十字K 線」、「月K 線黃金交叉資料」、「黑K 實體下影線」等。 ⒊然查所謂「技術分析」,係指以統計學之方法,將過去股票市場循環及波動之有關成交價、量或成交值等歷史軌跡資訊,以線路圖形方式衡量買賣雙方力量強弱,並由該歷史資訊形成之線路圖形中,尋找過去發生過之特定股票價格發展型態,據以預測未來價格變動之趨勢。此分析方法可大別為「技術圖形學派」(即所謂「圖形分析」,係依據過去股價走勢圖,尋找個股之支撐線、壓力線及盤勢變化等,以判斷未來股價走向及買賣點)與「技術指標學派」(即所謂「指標訊號」,係利用統計學方法將市場狀況數值化,以該數值作為技術分析之工具)。檢察官於本案所指之各式K 線圖等技術分析線圖,即為「技術圖形學派」之基礎。但無論如何,該等K 線圖等技術分析線圖,本質上均係將「過去已發生之歷史資訊」藉由統計學方法所呈現之圖形。而檢察官所指該等技術分析線圖「不實」之部分,係指被告鄭光育等人藉由人為干預操縱手段所形成之「過去已發生歷史資訊」,至於將該等歷史資訊藉由特定技術分析使用之統計學方法而產生前述各種技術分析線圖,縱會產生鄭光育等人預期之技術分析圖形,亦無非由來於鄭光育等人前階段以人為干預操縱股價之必然結果。以此而論,此等結果應歸由「人為操縱股價」之「操縱股價」罪所規範,至於人為操縱股價進而產生之技術分析線圖,則係「操縱股價」行為之當然結果,不再另論散布流言罪。 ⒋綜上所述,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3 人就檢察官主張之上開事實,不應再論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6 款之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罪。惟檢察官認為此部分倘構成犯罪,應與被告3 人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即被告3 人於第二段期間所犯之散布流言及不實資訊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是不另為無罪之判決。 六、量刑: 本院審酌以下事項: ㈠被告鄭光育自稱係實踐大學保險系畢業,曾在啟發投顧公司擔任分析師,現間有至電視台擔任特別來賓分析股市,已婚,與父母、配偶及2 名幼子同住,經濟則仰賴其父親存款支應。 ㈡被告翁秋南自稱師範大學國文系畢業,曾在嘉義中埔國中擔任老師,已退休,又自稱現在公益團體擔任不支薪之長期義工,同時擔任宣揚中華文化課程之講師,講授三綱五常、忠孝節義、五倫八德,為教化人心促進社會安定和諧付出心力。離婚,現與3名成年子女同住,現以退休金為生。 ㈢被告黃錦章自稱私立東亞高工製圖科畢業,曾從事營建業,現公司停業,目前從事工程顧問工作,月收入約5 萬至10萬。現與3名就讀大學子女同住。 ㈣被告方翔立自稱係東南工專電子科畢業,現就讀於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曾在啟發投顧公司擔任分析師,現無業,經濟由存款支應。現與配偶及2 名幼子同住。 ㈤被告余世欽自稱係正修工專化工科畢業,擔任證券分析師迄今,平常也會上電視台分析股市賺取通告費,年收入約100 萬元。現與配偶及子女同住。 ㈥被告曾潔慧自承係稻江學院家政系畢業,曾從事丙種墊款業,月收入約30至50萬元,未婚,獨居,但需支付父母生活費用。 ㈦犯罪動機及目的:被告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方翔立、余世欽等人均知悉吉祥全球及佳必琪根本無業績可言,猶為藉由以人為干預手段炒作股價以賺取暴利之不法意圖,分別於前述各段時間共同炒作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並藉諸自己身為股票分析人員或中實戶之地位及財力,或併利用媒體之炒作,而分別藉由上述各種不法操縱手段,玩弄散戶、會員及觀眾等一般投資人於鼓掌之上,其等犯罪動機及目的均毫無足憫。 ㈧犯罪手段:被告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3 人,在各自操縱吉祥全球或佳必琪股價之期間,分別使用前述之人頭帳戶,而共同以前述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各式各樣操縱價格之手法,其中鄭光育及翁秋南顯然係炒股主導者,由鄭光育站在第一線出面與方翔立及余世欽「合作」以結合觀眾及會員力量,翁秋南則居於幕後與鄭光育商討炒股伎倆並運籌帷幄。黃錦章應係藉由與翁秋南之訊息交流,為賺取暴利而與之共同炒股,情節較輕。至被告方翔立及余世欽雖非居於主導地位,但分別與被告鄭光育合作,由方翔立在電視節目大肆散布流言,余世欽則按照鄭光育之指示製發CALL訊煽動會員搶進,均對鄭光育及翁秋南之炒股計畫有不可或缺之重要貢獻力。而相對於方翔立長期間接續不斷在電視節目中大肆宣講,余世欽僅係對其會員製發買進CALL訊,犯行較為輕微。另就方翔立自己而言,其於第三段期間散布流言之次數及時間,亦較其第二段期間散布者為短。 ㈨犯罪期間之久暫、所獲利益及所生危害:被告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3 人各自主導或參與炒股期間及所獲利益,均如前述。其中除佳必琪第二段期間因未有成功拉抬之結果而致虧損,但其餘各段期間被告3 人獲利至豐。其中被告鄭光育在佳必琪第三段期間甚至獲利高達2 億餘元,被告翁秋南在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獲利亦近2 億元,至被告黃錦章雖僅參與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之炒股,但其獲利亦高達5,900 萬元。另被告方翔立及余世欽固無充分證據認定自此等炒股行為直接獲利之事實,但亦可認定至少因招攬會員而間接獲有相當利益。 ㈩犯後態度:被告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方翔立、余世欽等人,於調查局、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面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及諸項鐵證,均矢口否認犯行且飾詞狡辯,可見毫無悔意,是量刑本不宜從輕。尤其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3 人,在第一段期間及第二段期間成功炒股後,竟食髓知味而繼續於第二段期間及第三段期間再次共同炒股,其等後續炒股之惡性尤為重大。 本院綜合上情,並就被告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方翔立、余世欽等人於各段期間分別炒作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主導、角色分工、時間久暫、獲利金額多寡等節,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二十六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及余世欽所併罰之數罪,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被告曾潔慧部分,本院審酌其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違法經營丙種墊款之證券金融事業,使主管機關對證券金融市場之管理產生一定程度之危害,並審酌其犯罪期間甚長,所收取利息不低,獲利應甚豐,及其犯後坦認犯行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非法經營丙種墊款業務時間延續甚久,依其收取之利息觀之,獲利極豐,被告亦自承月收入約30萬至50萬元不等之事實,及參酌本罪係違反國家經濟管制之經濟犯罪本質,認有併科罰金以制裁其經濟犯罪不法內涵之必要,爰諭知併科罰金100 萬元,並依刑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按「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7 項定有明文,此乃屬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是被告因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之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例如依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3 項規定,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者),自不能宣告沒收,亦毋庸於主文宣告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而僅應於理由欄敘明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意旨即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199號判決針對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相同規定,亦同此意旨)。亦即犯罪所得須先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後,尚有餘額,並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收。經查,本件被告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所犯本法之罪,各自犯罪所得已如前述,然因被告應負損害賠償金額均未確定,故無法確知是否仍有餘額。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尚無從就被告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沒收之宣告。此部分應待被告對投資人或其他人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確定後,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其餘額,併此敘明。 乙、被告謝漢金、吳一衛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關於被告羅福助下述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本院卷11第48頁至第87頁臺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部分內容經本院101 年7 月24日準備程序中勘驗,以下引用時均以該份譯文之編號稱之): ㈠被告謝漢金之辯護人主張:下述被告羅福助自97年5 月間以後之通訊監察譯文,因係檢察官以虛偽證據向本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執行監聽而來,且監聽內容與被告謝漢金有關,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5 項之規定,該等通訊監察譯文均無證據能力等語。惟查:被告辯護人主張檢察官據以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之虛偽證據有二:㈠共同被告李籃雪紅自97年4 月18日至97年5 月16日間通聯內容中,並無檢察官聲請通訊監察理由中所稱之由被告羅福助指示李籃雪紅違法炒股之情事,本無繼續執行監聽之必要,但檢察官仍據之繼續執行監聽,自屬違法。㈡檢察官於97年6 月12日聲請繼續執行監聽被告羅福助,其理由之一係97年5 月21日羅福助與莊淑華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其中羅福助向莊淑華告稱某支股票不可買進等語,可見其等似有內線交易之嫌等情。但查該通通聯並非羅福助之聲音,而係共同被告翁秋南與莊淑華通聯,是檢察官據此監聽譯文聲請繼續監聽,顯屬違法,其內容應不具證據能力等語。 ㈡然查: ⒈法院對於核發通訊監察書之審查程序,係屬犯罪偵查階段之證據保全程序,關於犯罪事實存否之認定及需要之心證程度,自毋須如被告經起訴後之審判程序需要「超越合理懷疑」之嚴格心證程度,而只需「大致相信有可能存在此犯罪嫌疑」者,即為已足。而經本院調閱李籃雪紅上述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卷三第72頁至第74頁、第184 頁至第186 頁),其內容幾乎均係李籃雪紅與他人間有關以何種價位、數量及何人頭(如陳益二)帳戶交易吉祥全球等股票之對話。其中與李籃雪紅對話方之人別,除記載電話號碼外,有部分欄位記載「某男,疑似羅福助,登記黃鈴惠」或「某男,疑大羅,登記黃玲惠」或「應指羅福助」或直接記載「羅福助」等名稱,其他人別幾乎亦係記載與羅福助有緊密親屬關係之「羅籃正」、「李國隆」、「籃坤元」等人。以此觀之,至少堪認羅福助確有多次指示李籃雪紅使用「陳益二」等人頭帳戶交易吉祥全球等股票之情形。復參以羅福助指示李籃雪紅之內容大抵均為處分吉祥全球股票,而且均在數分乃至數秒之密接時間內緊密聯繫,自堪認被告羅福助及李籃雪紅確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嫌疑。是檢察官以此犯罪嫌疑向本院核發通訊監察書,並無任何虛偽或違法之可言。 ⒉經本院調閱97年5 月21日被告羅福助與莊淑華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受話人B 電話」之欄位,係記載「0000000000羅福助」等語。而於97年5 月22日上午9 時5 分9 秒及下午2 時23分15秒,「0000000000張敏香」及「0000000000黃瑞棋」等人亦曾去電此「0000000000」號電話,並稱呼對方為「董事長」、「董仔」及「總裁」等語,而此等稱呼,依下述被告羅福助之通訊監察譯文分析,顯然係指被告羅福助,是並無被告辯護人所稱並非羅福助與莊淑華通聯之情形。更何況即便被告辯護人所述為真,即該通通聯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聲音並非羅福助、而係翁秋南,但此無非執行通訊監察人員或製作譯文人員一時難以查知所致,更無其他證據顯示此係檢察官或執行監聽人員或譯文製作人員故意捏造而來,自難以此即論檢察官據此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有何不法可言。 ㈢綜上,被告謝漢金之辯護人主張羅福助下述通訊監察譯文並無證據能力等語,並不足採。被告及辯護人亦未爭執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之正確性。是下述有關被告羅福助之通訊監察譯文,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下述其他各項作為本院認定事實之證據方法,其中屬供述證據部分,均經本院踐行法定證據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亦已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情形,認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核屬適當,是均具有證據能力。其餘各項非供述型證據,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取得,自有證據能力,得作為本院認定本案事實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不爭執事項及答辯要旨: ㈠被告謝漢金部分: ⒈不爭執事項: ①被告於93年間擔任吉祥證券公司董事長,復於95年7 月間以人仲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吉祥全球公司董事長,迄98年2 月5 日方辭去董事長職務。嗣又接任吉祥全球公司及其子公司浩瀚數位公司所投資之旭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被告擔任吉祥全球公司董事長期間,負有執行編製、申報與公告各財務報告之義務。 ②恆通公司自96年間起即向吉祥全球公司表示有購買本案廠房之意,但均未能獲致協議。嗣吉祥全球公司於97年4 月29日將本案廠房以4 億8 千萬元出售以毛保國為買方名義之被告吳一衛,被告吳一衛亦當場交付面額4,800 萬元之支票作為定金。吉祥全球公司並於翌日即97年4 月30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公告此筆交易對象並非關係人之訊息。 ③97年6 、7 月間恆通公司負責人張傳寧與被告羅福助見面洽談買受本案廠房事宜,97年9 月11日雙方洽定買賣總價為5 億5 千萬元並簽立定金收據,買方由張傳寧蓋章,賣方則蓋用被告吳一衛印章,被告羅福助則於見證人欄簽名,張傳寧當場支付定金5 千5 百萬元支票1 紙給被告羅福助簽收。後續之本案廠房所有權移轉手續,則由買方恆通公司指定之代書蘇晉德與賣方吉祥全球公司之法務即林秀香律師接洽辦理。 ④97年9 月16日張傳寧、蘇晉德、謝漢金、林秀香、吳一衛等人在場,由張傳寧與吳一衛簽訂由恆通公司向吳一衛買受廠房之買賣契約,恆通公司交付簽約金5,500 萬元支票(發票日為97年9 月30日)給被告吳一衛。吉祥全球公司旋於97年10月8 日上午將本案廠房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被告吳一衛名下,恆通公司於當日再與吳一衛簽訂1 份本案廠房之買賣契約。 ⑤被告身為吉祥全球公司董事長,負有編製吉祥全球公司96年度年財務報告、97年度第一季及97年第二季財務報告之義務,但並未記載本案廠房之交易相對人為吉祥全球公司之實質關係人,亦未記載交易相對人係被告羅福助等情 ⒉答辯要旨: ①被告係吉祥全球公司董事長及實質負責人,被告羅福助與吉祥全球公司無關,亦非實質主導及決策之人,對被告及吉祥全球公司更無任何控制力。 ②吉祥全球公司係將本案廠房出售給被告吳一衛、毛保國,並非出售給恆通公司,更非出售給被告羅福助。本案廠房係被告吳一衛向吉祥全球公司承買後,被告吳一衛再出售給恆通公司。被告吳一衛支付給吉祥全球公司之款項從何而來,被告並不清楚,且因被告吳一衛與吉祥全球公司無任何關係,是被告及吉祥全球公司對被告吳一衛以何等價格出售他人及出售給何人等節,自然無權過問。 ③被告原本係為解決吉祥全球公司之財務危機,方有處分本案廠房增加現金流量之計畫,亦即出售本案廠房是為了改善吉祥全球公司體制,並不是與被告羅福助合謀「低買高賣」以賺取價差。被告係因為本案廠房原已信託登記給銀行,但銀行不願意解除信託登記致無法順利移轉所有權給被告吳一衛,因而未敢要求被告吳一衛儘速付款及要求違約賠償,被告不得已方商請被告羅福助出面協助與銀行洽商解除信託登記事宜,被告羅福助對吉祥全球公司如何處分廠房並無主導權,被告亦非聽命於被告羅福助。 ④吉祥全球公司以4 億8 千萬元出售本案廠房給被告吳一衛,此價格係屬公平合理市價,並非違背營業常規之交易,亦未使吉祥全球公司不利益或受有任何損害。 ⑤本案廠房之交易對象既非被告羅福助,被告羅福助亦非吉祥全球公司之實質關係人,則被告負責編製之吉祥全球公司財務報告上未予揭露關係人交易事項,自與事實無違,更無何隱匿可言。 ㈡被告吳一衛部分: ⒈不爭執事項: ①被告本為受羅福助請託在各地尋找樹苗運送至羅福助所有座落新北市新店區員潭子土地種植之工人,本身並無資力購買本案廠房,係受他人委託出面與吉祥全球公司負責人被告謝漢金洽談承買本案廠房,嗣於97年4 月29日以毛保國為人頭,以總價4 億8 千萬元與吉祥全球公司簽訂承買本案廠房之契約,並親手將案外人陳益二名義之4,800 萬元玉山銀行票交付給被告謝漢金,作為承買定金之用。該張4,800 萬元玉山銀行支票係自徐慧萍手中取得。 ②嗣被告與恆通公司張傳寧談妥以總價5 億5 千萬元出售本案廠房給恆通公司。於97年9 月11日,被告吳一衛在收受恆通公司張傳寧交付之定金收據之「賣方」欄上蓋用印章,被告羅福助則於見證人欄上簽名,恆通公司張傳寧則當場支付5,500 萬元之支票給被告羅福助簽收。嗣於同年9 月16日,被告吳一衛與被告謝漢金、林秀香、買方恆通公司張傳寧、代書蘇晉得等人在場,由被告吳一衛與恆通公司張傳寧簽約出售本案廠房給恆通公司,恆通公司交付簽約金5,500 萬元支票(發票日97年9 月30日)給被告吳一衛收受。 ③本案廠房於97年10月8 日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被告吳一衛,當日恆通公司張傳寧即與代書蘇晉得,再與被告吳一衛簽訂本案廠房之買賣契約,被告羅福助、謝漢金、林秀香等人於簽約時亦在場。恆通公司嗣並依事實欄所述方式付清尾款,被告亦依事實欄所述方式付清款項給吉祥全球公司。 ⒉答辯要旨: ①被告並非受被告羅福助之指示,而係受一名自稱「香港劉總」之人委託,出面以毛保國名義向吉祥全球公司承買本案廠房。至於定金4,800 萬元之支票係徐慧萍交付給我的,但我不知道徐慧萍與吉祥全球公司或「香港劉總」有何關係,我也不知道該定金支票及後續款項從何而來。 ②被告係委託被告羅福助出面與恆通公司張傳寧洽談出售本案廠房之事,被告並非受被告羅福助指示之人,亦非羅福助之傀儡,更未曾與羅福助或謝漢金合謀以「低買高賣」方式使吉祥全球公司為不利益交易。至於恆通公司後續付款則由被告羅福助及「香港劉總」收走,對該金流細節,被告亦不清楚。 二、爭點: ㈠被告羅福助與吉祥全球公司之關係為何?其是否為吉祥全球公司之實質主導及決策之人? ㈡被告吳一衛係受誰指示出面承買本案廠房?背後金主為誰?被告吳一衛究係受被告羅福助操控之人頭,抑或受其所稱某不知名之「香港劉總」操控之人頭? ㈢被告謝漢金是否僅因請託羅福助協助處理廠房解除信託登記及移轉所有權事宜,方與被告羅福助接洽?抑或被告謝漢金於本案交易過程根本就只是受被告羅福助操控之魁儡? ㈣被告吳一衛以毛保國名義以4 億8 千萬元價格向吉祥全球公司購進本案廠房之交易,是否為被告羅福助與吉祥全球公司董事長即被告謝漢金、被告吳一衛知悉恆通公司有意買進本案廠房,故由被告羅福助與被告謝漢金及吳一衛等人共謀,先由被告吳一衛以毛保國名義向吉祥全公司以4 億8 千萬元低價買進本案廠房,之後再由被告吳一衛及毛保國名義將之以5 億5 千萬元高價出售給恆通公司,使吉祥全球公司受有少賺7,000 萬元差額之不利益? ㈤吉祥全球公司以4 億8 千萬元出售本案廠房給被告吳一衛,此價額及交易過程是否為使吉祥全球公司不利益之違背營業常規交易?吉祥全球公司是否受有重大損害? 三、關於爭點之認定: ㈠本案相關契約、定金收據及支票之內容: ⒈97年4 月29日吉祥全球公司出售本案廠房給毛保國之「房屋買賣契約書」(筆錄卷戊13第18頁以下): 其中記載,毛保國以4 億8 千萬元向吉祥全球公司承買本案廠房,於簽約時給付總價款之10%即4,800 萬元,於吉祥全球公司追認契約、辦理過戶完成及點交房屋後,再分別給付總價款之10%、10%及70%。買方蓋有「毛保國」之印文,賣方則蓋有「吉祥全球公司」及負責人「謝漢金」之印文。 ⒉97年9 月11日恆通公司負責人張傳寧給付定金給吳一衛之「定金收據」及97年9 月14日支票(筆錄卷戊12第86頁): 其中記載,張傳寧代表恆通公司以5 億5 千萬元向吳一衛承買本案廠房,並訂於97年9 月16日簽訂買賣契約書,張傳寧同時交付總價款之10%即5,500 萬元之定金支票(票號YA0000000 號,發票日97年9 月14日,面額5,500 萬元,發票人為恆通公司張傳寧,付款人為第一銀行埔墘分行)。賣方蓋用「吳一衛」印文,另「見證人」欄位則由「羅福助」親自簽名。 ⒊97年9 月16日恆通公司張傳寧與吳一衛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97年9 月30日支票(筆錄卷戊12第86頁):此即為前述「定金收據」中所載張傳寧代表恆通公司以5 億5 千萬元向吳一衛承買本案廠房之契約書,買方蓋有「恆通公司」、「張傳寧」之印文,並由張傳寧親自簽名;賣方則蓋有「吳一衛」之印文;另「見證人」欄位則有吉祥全球公司負責人謝漢金之親自簽名。張傳寧同時再次交付5,500 萬元之支票(票號YA0000000 號,發票日97年9 月30日,面額5,500 萬元,發票人為恆通公司張傳寧,付款人為第一銀行埔墘分行)。 ⒋97年5 月15日「不動產買賣授權書」(筆錄卷戊12第93頁): 其中記載,毛保國委任、授權吳一衛代理其處理本案廠房之銷售有關事宜,授權期間自97年5 月15日至97年12月31日止。 ⒌97年10月8 日恆通公司與吳一衛再次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97年12月5 日支票共4 紙(筆錄卷戊12第380 頁): 其內容與上開97年9 月16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大抵相同,買方仍蓋有「恆通公司」及「張傳寧」之印文,並由張傳寧親自簽名,然賣方則僅蓋有「吳一衛」之印文及吳一衛本人簽名,並無「見證人」欄位及謝漢金之簽名。另於「價金給付備忘錄」欄位詳載恆通公司支付各筆價金支票給吳一衛收受之情形;除上開97年9 月14日及30日分別給付之各5, 500萬元支票外,另給付面額各為118,144,458 元、44,977,166元、276,576,159 元及302,217 元之支票(票號各為EF0000000 、EH0000000 、EH0000000 及EH0000000 號,發票日均記載97年12月5 日)。 ㈡本案廠房之交易過程: 依上開各項書證及被告2 人不爭執之事實,本案廠房係吉祥全球公司先於97年4 月間以4 億8 千萬元之價格出售給被告吳一衛(以人頭「毛保國」為買方名義),再由被告吳一衛於同年9 月及10月間以5 億5 千萬元之價格出售給恆通公司,其間高達7,000 萬元之價差盡入被告吳一衛之手,其交易過程大致如下: ⒈【97年4 月29日吉祥全球公司出售本案廠房給被告吳一衛及毛保國,被告吳一衛交付4,800 萬元定金】 吉祥全球公司由律師林秀香製作吉祥全球公司於97年4 月29日以4 億8 千萬元出售本案廠房給被告吳一衛之人頭毛保國之房屋買賣契約書,於97年4 月29日上午,被告吳一衛偕同其承買人頭毛保國至吉祥全球公司林口廠區辦公室,與吉祥全球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謝漢金及律師林秀香簽約。另由徐慧萍在陳益二之玉山銀行北新分行帳戶提領現金4,800 萬元,並以陳益二名義申請開立該銀行同面額之本行支票,交付給被告吳一衛,由被告吳一衛交付給被告謝漢金,作為支付定金之用。 ⒉【97年4月30日公告處分本案廠房之事實】 吉祥全球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謝漢金完成董事會會議紀錄及追認程序,並於晚間6 時43分載「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以交易總金額4 億8 千萬元處分本公司固定資產,交易相對人非公司關係人,不適用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應揭露之相關事項」之資訊。 ⒊【97年9 月11日恆通公司支付承買本案廠房之定金5,500 萬元支票給被告吳一衛,並簽訂「定金收據」】 嗣恆通公司以5 億5 千萬元向被告吳一衛承買本案廠房,由恆通公司負責人張傳寧於97年9 月11日與被告吳一衛簽立「定金收據」,並約定於97年9 月16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復由被告羅福助於「見證人」欄簽名,張傳寧則當場支付面額5,500 萬元支票1 紙(發票日記載97年9 月14日,票號:YA0000000 號,付款人為第一銀行埔墘分行)由被告羅福助收受。 ⒋【97年9 月16日恆通公司與被告吳一衛簽訂本案廠房之買賣契約書】 於97年9 月16日,被告吳一衛與被告謝漢金、林秀香、恆通公司負責人張傳寧、代書蘇晉德等人在場,由被告吳一衛與恆通公司張傳寧簽訂本案廠房之買賣契約書,並記載「毛保國」為「賣方連帶保證人」(但未經「毛保國」簽章),復由被告「謝漢金」於「見證人」欄位簽名。恆通公司同時交付5,500 萬元支票1 紙(票號:YA0000000 號,付款人,第一銀行埔墘分行)由被告吳一衛收受。該份契約書後附1 份日期記載「97年5 月15日」由人頭「毛保國」授權被告吳一衛處理本案廠房買賣事宜之「不動產買賣授權書」。 ⒌【97年10月8 日被告吳一衛與恆通公司簽訂正式買賣契約】 97年10月8 日,吉祥全球公司將本案廠房移轉登記所有權給被告吳一衛,恆通公司即再與被告吳一衛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此份契約書已無「毛保國」、「謝漢金」或「羅福助」等人之「見證」或「連帶保證」。簽約時恆通公司之張傳寧與蘇晉德、被告羅福助、謝漢金及林秀香等人均在場。 ㈢吉祥全球公司自承已收足出售本案廠房給被告吳一衛之價金4 億8 千萬元: 依吉祥全球公司102 年1 月11日(102 )吉字第003 號函及所附之會計傳票、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帳戶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查詢列印單、支票、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報表、活期存款明細列印單(本院卷12第306 頁至第328 頁),吉祥全球公司宣稱已向被告吳一衛收足出售本案廠房之價金4 億8 千萬元,其具體收款情形如附表二十一「吉祥全球公司收取4 億8 千萬元款項一覽表」所示。 ㈣向吉祥全球公司承買本案廠房後再出售給恆通公司之實際買賣者係被告羅福助,被告吳一衛僅係受羅福助指揮之人頭傀儡: 依本案廠房買賣之款項金流及被告羅福助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本院卷11第48頁至第87頁「臺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被告及辯護人對內容正確性有爭執部分並經本院於101 年7 月24日準備程序中勘驗其內容;以下引用之譯文均註明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之編號),足見被告吳一衛僅係被告羅福助之人頭傀儡,本案廠房實係由被告羅福助推由被告吳一衛出面買賣: ⒈被告吳一衛給付給吉祥全球公司之4,800 萬元定金支票,其款項係來自於被告羅福助,而非「香港劉總」: 依附表二十二「被告吳一衛交付吉祥全球公司4,800 萬元定金支票款項來源圖」所示,上揭由徐慧萍於97年4 月29日交付給被告吳一衛轉交給被告謝漢金之4,800 萬元定金支票,其款項係來自於「陳益二」、「陳慶盛」、「毛保國」、「富晟投資公司」、「籃洪美麗」、「羅美笑」等人帳戶。其中羅美笑係羅福助之妹,籃洪美麗則係羅福助配偶羅籃正之妹,即均為與羅福助關係緊密之親屬。次依於98年1 月14日在被告羅福助辦公處所扣案之「銀行收支日報表」(扣押物編號L3-1-6,第55頁)所載,其中在「4/29(二)」欄位即記載「資本主開立銀行本票—48,000,000」等語,即表示「於4 月29日支付4,800 萬元銀行支票」之意,此與上述徐慧萍於97年4 月29日交付4,800 萬元定金支票給吳一衛轉交給吉祥全球公司謝漢金乙情,完全相符,而此「銀行收支日報表」又係在被告羅福助辦公處所扣得。再者,被告吳一衛並不否認其根本無資力以4 億8 千萬元購買本案廠房,至附表二十二所示各筆款項亦均甚鉅,顯非無資力之被告吳一衛所能負擔。被告吳一衛雖稱其係為某「香港劉總」之人購買本案廠房,款項亦係「香港劉總」支付,但卻始終無法說明「香港劉總」之真實身分,且前後陳述多有不一,顯係為被告羅福助掩飾卸責之謊言,不足採信。綜此可知,此筆以吳一衛名義支付給吉祥全球公司之4,800 萬元,實係被告羅福助支付,被告吳一衛僅係為被告羅福助出面承買之人頭傀儡。 ⒉恆通公司支付之2 筆各5,500 萬元定金及第3 筆2 億7,567 萬6,000 元之尾款,實際上均為被告羅福助所收取: ①恆通公司97年9 月11日支付之第一筆5,500 萬元(發票日記載97年9 月14日)定金支票: 依照前述97年9 月11日「定金收據」之記載,其上「見證人」欄位係由被告羅福助親自簽署。且依下述證人即恆通公司負責人張傳寧及恆通公司委任之代書蘇晉德之證詞,恆通公司於當日支付之此5,500 萬元定金收據(發票日記載97年9 月14日),係由代表吉祥全球公司方面之被告羅福助收走。再依附表二十三「恆通公司97年9 月11日支付第一筆5,500 萬元支票款項去向圖」(依照銀行資料卷一、二、三所附吳一衛等人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金流向卷一所附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等、扣案之銀行存款日報表整理而得)所示,此筆發票日為97年9 月14日之5,500 萬元支票係先存入被告吳一衛之玉山銀行北新分行帳戶,嗣於97年9 月16日轉存至巨錡企業公司玉山銀行北新分行帳戶內。而依扣押之「銀行收支日報表」(扣押物編號L3-1-3,第115 頁),在「9/ 16 (二)」欄位記載「資本主入票— 9/14吳一衛55,000,000」,即表示吳一衛在9 月14日收取5,500 萬元之意旨;再依扣押之「銀行存款日報表」(扣押物編號L3-1 -3 ,第114 頁),在「9/16星期二」欄位亦記載「玉山巨錡存入55,000,000」等情,即表示巨錡企業公司之玉山銀行帳戶於9 月16日存入5,500 萬之意旨;凡此均與附表二十三顯示之情形完全相符。而此「銀行收支日報表」及「銀行存款日報表」均係在被告羅福助辦公處所扣得,已如前述,顯示此筆支票係先由被告羅福助收取後,先存入被告吳一衛之玉山銀行北新分行帳戶,旋又轉存巨錡公司玉山銀行北新分行帳戶內。由是可見,此筆款項實係由被告羅福助所實際收取,且巨錡公司之財務大權實際上亦應由被告羅福助所掌控。 ②恆通公司97年9 月16日支付之第二筆5,500 萬元(發票日記載97年9 月30日)定金支票: 依偵查卷附97年9 月16日下午4 時54分47秒被告羅福助及謝漢金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4),被告謝漢金向被告羅福助報告稱:關於此第二筆5,500 萬元定金支票「有跟他(恆通公司)開回來了,放在你桌上,叫阿衛(吳一衛)去拿回來了」等語,可知此筆5,500 萬元定金支票,先由被告吳一衛出面收取後,交由被告羅福助收受。再依附表二十四「恆通公司97年9 月16日支付第二筆5,500 萬元支票款項去向圖」(依照銀行資料卷二、三所附吳一衛等人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金流向卷一所附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等整理而得)所示,此筆發票日記載97年9 月30日之5,500 萬元支票,係於97年10月1 日存入被告吳一衛之玉山銀行北新分行帳戶內。而依扣押之「銀行收支日報表」(扣押物編號L3-1-6,第15頁),在「10 /1 (三)」欄位記載「資本主入票—9/30吳一衛55,000,000」,即表示吳一衛有一筆9 月30日5,500 萬元入帳之意旨;依扣押之「銀行存款日報表」(扣押物編號L3-1-6,第14頁),在「 10/1星期三」欄位亦記載「吳一衛存入55,000,000」等情,即表示吳一衛之銀行帳戶於10月1 日存入5,500 萬之意旨;凡此均與附表二十四顯示之情形完全相符。而此「銀行收支日報表」及「銀行存款日報表」均係在被告羅福助辦公處所扣得,已如前述,顯示此筆款項係由被告羅福助實際收取後,再存入其掌控之被告吳一衛玉山銀行北新分行帳戶。 ③恆通公司97年12月15日支付之第三筆2 億7,567 萬6,000 元尾款支票(發票日為97年12月5 日): 依附表二十五「恆通公司支付第三筆2 億7,567 萬6,000 元支票款項去向圖」(依照銀行資料卷一、二、三所附吳一衛等人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金流向卷一所附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等、扣案之銀行存款日報表整理而得),恆通公司支付該筆款項先存入被告吳一衛之第一銀行埔墘分行帳戶後,其中3 筆分別於97年12月8 日取款9,500 萬元存入巨錡公司玉山銀行北新分行帳戶、97年12月11日取款9,000 萬元分別轉匯入羅美笑、輝琴公司等帳戶、97年12月15日取款5,175 萬元轉匯至被告吳一衛之玉山銀行北新分行帳戶,而此正與扣案之「銀行存款日報表」(扣押物編號L3-1-5,第82頁)上分別記載:「12/8(一)資本主入款(巨錡) 95,000,000」、「12/11 (四)資本主入款90,000,000」、「12/15 (一)資本主入款51,575,729」等情完全相符。而此「銀行收支日報表」係在被告羅福助之辦公處所扣得,已如前述,顯示恆通公司支付之此筆鉅款確亦由被告羅福助收取。 ④綜此可見,恆通公司購買本案廠房支付之款項,之後均由被告羅福助實際收取,而非被告吳一衛。 ⒊本案廠房交易資金之收付帳戶均由被告羅福助掌控: 再觀諸前揭附表二十二至二十五所示有關本案廠房交易資金收付之款項流程(即被告吳一衛支付給吉祥全球公司款項來源,及被告吳一衛自恆通公司收取價金款項去向),其間使用之帳戶有高度重疊,即均有「毛保國」、「籃洪美麗」、「籃武雄」、「羅美笑」、「羅碧華」、「陳益二」、「陳慶盛」、「陳世庭」、「陳姄」、「李國銘」、「蔡鴻麟」、「富晟投資公司」、「巨錡企業公司」、「輝琴投資公司」、「如意投資公司」等帳戶。而依前述扣案之「銀行收支日報表」及「銀行存款日報表」(扣押物編號L3-1-3至L3-1-6),其記載內容絕大部分均為其等自然人及法人帳戶收付款項之詳盡時序紀錄,且該等日報表均在被告羅福助之辦公處所扣得,已如前述。由是可見,有關本案廠房交易資金收付之上揭各自然人及法人帳戶,實際上均由被告羅福助實際掌控。 ⒋被告羅福助與他人之通聯,亦顯示被告吳一衛係被告羅福助掌控之傀儡: 依偵查卷附被告羅福助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卷11第48頁至第87頁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部分內容經本院101 年7 月24日準備程序中勘驗,以下引用時均以該份譯文之編號稱之),97年9 月16日恆通公司張傳寧交付第二筆5,500 萬元定金支票給被告吳一衛後,當日下午4 時54分47秒(編號44)謝漢金即去電向羅福助報告稱,其已派遣吳一衛領回該筆5,500 萬元定金支票並已安放在羅福助桌上等語。次以,在移轉本案廠房移轉所有權給恆通公司之過程中,恆通公司因認自己係向「吳一衛」購買,故要求將廠房先移轉登記給吳一衛,同時由毛保國出具授權書給吳一衛(即上開日期記載97年5 月15日之「不動產買賣授權書」),再由吳一衛移轉登記給恆通公司,方能符合契約本旨。但羅福助卻堅持直接由吉祥全球公司移轉所有權登記給恆通公司即可,無須再經由吳一衛。在此爭執過程中,羅福助數次與律師林秀香通聯,林秀香均以甚為熟稔之語氣對羅福助直接以「阿衛」稱呼被告吳一衛(參97年9 月12日中午12時14分3 秒通聯、97年9 月15日下午1 時18分15秒);尤以97年9 月16日中午12時5 分25秒通聯中,被告羅福助對被告謝漢金遲遲無法與恆通公司就指定過戶事宜達成協議直言不滿,並稱:「好啦好啦,你私底下跟他(恆通公司)講啦,你跟他說那兩個(指被告吳一衛及毛保國)都是我們這邊的人啊,那就沒有那麼複雜在啊,哪要那麼複雜化」等語,即自承被告吳一衛確係其操縱掌控之人頭傀儡。 ⒌綜上款項金流情形及羅福助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足見本案外觀上由被告吳一衛出面向吉祥全球公司承買再轉賣給恆通公司之交易,實際上係由被告羅福助所掌控,被告吳一衛僅係被告羅福助操縱之傀儡而已。 ㈤吉祥全球公司及被告謝漢金實際上均由被告羅福助掌控,本案廠房交易實際上係由被告羅福助計畫操盤,以賺取其間7,000 萬元差價: ⒈依證人張傳寧、蘇晉得之證詞,恆通公司之認知係向「吉祥全球公司」購買本案廠房,並非向被告吳一衛購買;且交易過程中,並非與被告吳一衛洽談,而均係與被告羅福助及律師林秀香洽談: ①證人張傳寧於本院中證稱(本院卷13第212 頁反面至第223頁反面): ⑴我在97年2 、3 月間先藉由第一銀行經理的引介,而與吉祥全球公司執行長羅碧華及董事長謝漢金見面洽談購買本案廠房事宜,當時我開價3 億6 千萬左右,但是羅碧華認為開價太低謝漢金也出價7 億至8 億元,我認為高得離譜而未談成。之後停了一陣子,同年6 、7 月間再次洽談,這段期間雖然沒有積極接觸吉祥全球公司,但我們也有透過他人或銀行來注意該廠房之動向,第一銀行則推薦我們去找羅碧華的父親即被告羅福助來協調,後來在8 、9 月時就談定以5 億5 千萬元成交,我基本上都是跟羅福助談定的,至於簽約、支付定金這些細節,則是由我們的代書蘇晉德處理。 ⑵97年9 月11日支付第一次定金時,我方有我、代書蘇晉德、我的友人徐財旺,賣方則有羅福助、謝漢金及他們的律師林秀香在場,被告吳一衛並沒有在場,我們是在羅福助位於新店北新路的住處支付定金,並簽立「定金收據」,「定金收據」上的見證人是由羅福助簽名,5,500 萬元的定金支票也是由羅福助收走。我們一直認為廠房是跟「吉祥全球公司」買的,到後來才發現「原來吳一衛才是擁有者」,代書蘇晉德覺得不對,才先簽「定金收據」,由「羅福助」當見證人。但詳細情形是由蘇晉德處理的。 ⑶97年9 月16日簽草約時,當時我方有我、蘇晉德、我的友人徐財旺,對方則有謝漢金、吳一衛以及律師林秀香。當初我們認為是吉祥全球公司擁有這個廠房,後來我們代書蘇晉德發現吉祥全球公司先轉售給毛保國,又變成是我們跟吳一衛承買,因此草約的契約書上賣方是以「吳一衛」的名義,但蘇晉德考量交易安全,便要求毛保國出具給吳一衛的買賣授權書,也要求謝漢金當草約的見證人。而謝漢金當天確實也有提到「吳一衛、毛保國都是羅福助或吉祥全球公司這邊的人」,並「要我們放心」等話。當天我們支付的 5,500 萬元支票應該是由吳一衛收走的。 ⑷我們簽訂草約後,羅福助為了要表達跟我們成交的謝意,他邀請我們在97年10月1 日晚間在馥園餐廳餐敘,當天我方有我、副總李明和及盧仁宗,吉祥全球公司則有羅福助、謝漢金以及林秀香,賣方名義人吳一衛並沒有參加。之後再於97年10月8 日簽訂正式買賣契約。 ⑸關於本案廠房之承買,我們都是與羅福助洽談的,我們沒有與吳一衛或羅福助以外的人談過本案廠房之買賣價金等交易事宜。當我們發現廠房已經出售給吳一衛後,代書蘇晉德也要求對方保證,羅福助也跟我們保證沒有問題。在我在場的場合,吳一衛只有負責簽名、蓋章而已,別無其他。 ②證人蘇晉德於本院審判中證稱(本院卷13第224 頁至第230頁): ⑴我們一開始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所有權人是吉祥全球公司,因此認定交易對象就是吉祥全球公司。後來我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現本案廠房已賣給毛保國,我們在97年9 月11日去付定金時,吉祥全球公司是由羅福助及律師林秀香前來,我認為吉祥全球公司不可以一屋二賣,因此我要求撤銷他們與毛保國間的交易,經羅福助與林秀香討論賣方到底是誰,他們說會撤銷與毛保國間的買賣,他們會過戶給吳一衛,再由我們與吳一衛簽訂買賣合約,我們也相信他們的說法,定金支票也由羅福助收走,但我也有要求林秀香必須提出毛保國的授權書。 ⑵後來我與林秀香在吉祥全球公司位於新店北新路16樓的辦公室討論廠房交易之價金、對象等事宜,按照林秀香的說法,賣方是吳一衛,所以97年9 月16日簽約時,要由我們與吳一衛簽約,但因毛保國是公開資訊觀測站公開之交易對方,因此我要求毛保國為連帶保證人,林秀香也應我們的要求提出毛保國之授權書。當天賣方是由謝漢金、林秀香及吳一衛3 人到場,我也有與謝漢金及林秀香要求提出貸款餘額證明、清償貸款塗銷抵押及解除信託登記等問題,謝漢金及林秀香均稱沒有問題,我方也提出定金支票,由吳一衛收走。我當時認知的賣方就是吉祥全球公司。 ⑶之後因為產權由吉祥全球公司移轉到吳一衛,我認定吳一衛才是我的交易當事人,因此與林秀香討論後,我們於97年10月8 日再簽1 份正式合約,也不需要再由毛保國或他人作保證或見證。 ⑷在我洽談過程中,林秀香與我接觸比例最高,而林秀香都會提到羅福助的指示,林秀香也稱羅福助為「總裁」,羅福助也有出示一張「吉祥集團總裁」之名片給我們,並表示關於本案廠房交易事宜,都會透過林秀香來跟我聯絡。 ③綜此可見,以恆通公司負責人張傳寧及代書蘇晉德之立場而言,不論買賣契約所載之「賣方名義」為何人,其等係認定向「吉祥全球公司」購買本案廠房;而其等如是認定之原因無他,係因交易過程中從未與「賣方名義」之毛保國或吳一衛洽商交易條件,而均係與被告羅福助及律師林秀香商談,且係認為被告羅福助係基於代表「吉祥全球公司」之立場與之洽談,有以致之。 ⒉依吉祥全球公司財務部經理賴博文之證詞,被告羅福助係吉祥全球公司之實際掌控者,且關於本案出售廠房議案僅係形式上經董事會通過,根本未經實質討論: ①證人賴博文於本院中證稱(本院卷13第302 頁至第312 頁)): ⑴我自96年12月起任職於吉祥全球公司財務處資深經理,負責公司有關傳票、憑證之覆核及與銀行洽商。我於98年1 月間離職。我任職期間,因為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偶爾會出現財務缺口,因此在96年至97年間,公司有出售閒置資產以改善財務結構之政策,出售本案廠房就是公司政策的一部份。但關於董事長謝漢金有無事先得到董事會授權出售、估價報告之內容、與銀行磋商解除信託登記之過程、簽約過程、公司向毛保國或吳一衛催收款項之經過乃至點交等細節,我現均已不記得。 ⑵關於向元大銀行協商解除信託登記之緣由,我也不太記得。但按常理判斷,因為公司準備要出售不動產的時候,我財務部都會知道有銀行貸款及被信託之事實,因此我財務部都要事先與銀行溝通,先問銀行後續要如何解除信託。 ⑶關於吉祥全球公司97年4 月30日第4 屆第12次董事會議議事錄記載之有關處分本案廠房之授權議案,當天會議簽到簿我有簽名,我現在已不記得開會情形;但我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說因為賣廠房對公司是大事,我當時是財務主管,所以記得該事件,且當時各位參與之董事僅係在簽到簿上簽名,實際上並無開會等語,係屬實在。 ⑷我任職吉祥全球公司期間,雖然沒有直接與羅福助聯繫,但亦沒辦法拒絕羅福助之指揮,吉祥全球公司編制上固然沒有「總裁」之職位,但我的同事都叫羅福助「總裁」,我也叫羅福助「總裁」,當時一般市場上也都知道羅福助對吉祥全球公司有影響力。我任職期間,也曾受羅福助之指示處理事務,我也認為羅福助對吉祥全球公司有影響力,也無法拒絕羅福助的指揮。另一方面,當時公司經常有短期資金缺口,我會請示董事長謝漢金是否去找外部人來支援,謝漢金有時候會叫我去跟羅福助反應,我就會打電話給羅福助的秘書,並傳真公司的現金收支預測表,向羅福助表示公司有資金缺口,請羅福助協助短期資金的融通,之後公司資金也都順利獲得解決。而且當時「總裁」羅福助經常指示我與律師林秀香去與投保中心及銀行洽商投資人賠償及解除信託登記事宜,羅福助對一些事務也會有特別指示,因此我也認為律師林秀香就是羅福助的特別助理。 ②證人楊冠宇及郝佩玲之證詞均不可採: 關於吉祥全球公司97年4 月30日關於授權董事長即被告謝漢金出售本案廠房之董事會議案,是否確實經過董事會實質討論、決議後授權,而非僅是形式上製作董事會議事錄乙事: ⑴證人即時任吉祥全球公司董事之楊冠宇到庭證稱:我在96年至97年間擔任吉祥全球公司之董事,董事長係被告謝漢金,他是我與其他幾位董事研究後,共同恭請他來擔任董事長的。公司董事及董事長都有實質權力,不是人頭。97年4 月30日董事會我有參加,當時是因為公司資金週轉不靈,因此授權謝漢金出售本案廠房,我在會議中曾看過鑑價報告書及契約書,之後才追認本案買賣契約書等語(本院卷13第294 頁至第295 頁)。以此觀之,謝漢金似經公司董事會實質討論後,方授權其出售本案廠房,並非羅福助或他人操縱之傀儡。然楊冠宇於詰問過程中,卻對伊自己係以自然人或法人代表身份出任董事、及係以何法人之代表出任董事等節,均不知悉;甚且對謝漢金於該次會議中有無提及討論買方是何人、買方之資力狀況、毛保國及吳一衛之關係、如何履約及確保交易安全、買賣條件為何、有無收受定金、廠房信託登記如何塗銷等重要事項,全然不知(本院卷13第296 頁至第298 頁反面)。倘確如其所言公司董事均有實權且該次會議確經實質討論、非僅形式上製作議事錄而已,何有可能對此等重要事項均毫不知悉?更何況依證人即時任吉祥全球公司董事之潘立人於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偵查中均證稱:我當時係因友人楊冠宇之請託,方至吉祥全球公司前身之訊碟公司擔任董事,協助改善前任負責人呂學仁因經營不善遺留之公司負面形象,我不知道我是以何身分或是以何法人代表之身分擔任董事,都是楊冠宇安排的,楊冠宇只要我針對改善公司形象的部分在董事會提意見就好,其他的我也不懂,財經方面的事我也不懂,上開97年4 月30日董事會簽到簿是我本人簽名沒錯,但假如會議與我無關,我會提早離開,這次會議我也不記得到底討論什麼,我也不知道有什麼議案或有任何文件資料,至於要將本案廠房出售給何人或賣多少錢,我也都不知道等語(99年度特偵字第11號卷筆錄卷21第57頁至第58頁、第69頁),亦即該次董事會根本無任何實質討論有關出售本案廠房之議案,而此正與楊冠宇前開證詞迥然不同。以此可見,楊冠宇所言應係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亦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⑵證人即時任吉祥全球公司稽核人員之郝佩玲固到庭證稱:我於97年當時擔任吉祥全球公司之稽核,另也要負責董監事會議事錄之製作。上開97年4 月30日董事會議事錄及其上有關本案廠房授權謝漢金出售之討論紀錄,都是我記載、製作的;該次董事會確實有召開,且參加人員都有實質討論該議案等語(本院卷13第299 頁至第300 頁)。然關於當日董事會就此關乎公司存亡之重要議案討論之過程,郝佩玲卻稱:在還沒開會前,我會先跟董事們說我會在臨時動議提出這個案子,但我到底怎麼說的已經不記得了;董事長謝漢金是如何說明出售本案廠房的議案,我也不記得了;會議中有無提到出售給何人、售價、毛保國此人是誰等節,我也不記得了,我只是照他們給我的議案內容念給大家聽而已等語(本院卷13第300 頁反面至第 301 頁),亦即郝佩玲對此出售廠房之重要會議之過程,竟然毫無印象,顯違常情。參以郝佩玲亦自承現仍任職於吉祥全球公司擔任稽核課副課長,月薪約有3 萬餘元等情(本院卷13第301 頁反面),可見郝佩玲與吉祥全球公司現仍有重要緊密之利害聯繫。綜此可見,郝佩玲所言應係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亦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③由是可見,即便係掌管吉祥全球公司財務大權之賴博文,亦認定被告羅福助係吉祥全球公司之「總裁」及實質掌控者,自公司資金短缺需款挹注,乃至與投保中心商談和解或解除本案廠房信託事宜,賴博文均係聽命於「總裁」被告羅福助之指示,無法拒絕其指揮,即便公司名義負責人即被告謝漢金亦對被告羅福助百般順服;抑且,吉祥全球公司97年4 月30日所謂授權被告謝漢金處分本案廠房之董事會議案,僅係各董事形式上在簽到簿上簽名而已,其實根本未經開會實質討論,可見根本係早經決定之事,本無各名義董事之置喙餘地。 ⒊依吉祥全球公司財務報表查核會計師胡明松之證詞,被告羅福助係吉祥全球公司之有實質影響力之人: ①證人即吉祥全球公司財務報表查核會計師胡明松於本院中亦證稱(本院卷14第2 頁反面至第9 頁):我是吉祥全球公司96及97年度財務報表查核會計師,96年年底當時吉祥全球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現金流量甚為欠缺,而有「繼續經營假設」之疑慮(按即可能有無法「繼續經營」之風險),假如無法改善此疑慮,我們就會按照審計準則公報之要求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財務報告,交易所就會停止交易其股票,對其股東權益更有重大負面影響。但因後來公司有以4 億8 千萬元出售本案廠房之事實,表示公司即將有現金流入,財務狀況應該可以獲得改善,所以消除了我們會計師對繼續經營假設之疑慮,而未出具保留意見。因吳一衛是巨錡投資公司之負責人,也是富晟投資公司之負責人,而富晟投資公司是浩瀚數位公司之法人監察人,浩瀚數位公司就是吉祥全球公司之子公司,富晟投資公司則是浩瀚數位公司之法人監察人,因此我們在工作底稿上記載、認定吳一衛是吉祥全球公司之實質關係人。另因陳益二則是如意投資公司之負責人,如意投資公司就是吉祥全球公司之法人監察人,所以我們也認定陳益二是吉祥全球公司之實質關係人。此外,我曾至吉祥全球公司位於新店北新路的辦公室,針對97年7 月30日吉祥全球公司與投保中心之訴訟敗訴一事開會,羅福助有在場參與討論,他在會議中也有作出具體指示:羅福助曾指示吉祥全球公司負責人要與我們會計師前往投保中心商討訴訟可否和解;羅福助亦曾指示吉祥全球公司負責人要請律師提出上訴。我以會計師之角度,認為既然羅福助可以參與這樣的討論,甚至可以作出具體指示,可見羅福助對吉祥全球公司具有一定影響力,因此也認定羅福助就是吉祥全球公司之實質關係人等語。 ②由是可見,吉祥全球公司負責人及律師確係聽命於被告羅福助之具體指示,且即便簽證會計師亦認定被告羅福助正係吉祥全球公司之實際掌控者。 ⒋尤依被告羅福助之名片(偵查筆錄卷8 第154 頁)及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吳一衛係受被告羅福助所掌控,吉祥全球公司實際上亦由被告羅福助所掌控,被告謝漢金僅係被告羅福助之傀儡,本案廠房正係被告羅福助基於吉祥全球公司實際掌控者之地位,安排、操控被告吳一衛以低價承買後,再以高價轉賣給恆通公司: ①依偵查卷附被告羅福助之名片所載,羅福助係對外自稱「吉祥集團」之「總裁」。而市面上並無「吉祥集團」之登記公司,且參以「吉祥集團」亦正以「吉祥全球」公司之「吉祥」為名,可見此「吉祥集團」正係包括「吉祥全球公司」在內之泛稱,而羅福助亦正以吉祥全球公司之「總裁」自居。 ②依被告羅福助之通訊監察譯文,包括本案廠房出售及解決信託登記等大小事宜,公司負責人謝漢金及律師林秀香均須徵詢被告羅福助之意見,且羅福助亦經常會就特定、具體之問題,以「指示」、「質問」之態度要求被告謝漢金回應,被告謝漢金及律師林秀香聽文羅福助之指示後,亦均唯唯諾諾,不敢反對。情形如下: ⑴關於對被告羅福助之稱謂: 包括吉祥全球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謝漢金、律師林秀香,乃至案外人恆通公司人員「廖秘書」、邱復生、律師杜英達等人,均稱呼被告羅福助為「總裁」,抑或直接以「董事長」或「董仔」稱之。且被告謝漢金雖身為吉祥全球公司負責人,但其與羅福助通聯中亦言必稱「報告」、「總裁」,可見以謝漢金之立場言,其並非吉祥全球公司之真正掌控者,其上尚有真正之上級即被告羅福助。 ⑵關於吉祥全球公司出售本案廠房事宜: ①97年7 月21日下午3 時10分37秒(編號2 )羅福助與謝漢金之通聯中,關於本案廠房之售價應為多少一事,身為公司負責人之被告謝漢金竟然沒有決定權,而需請示被告羅福助稱:「假如說38號有人在問,我們要差不多怎麼來跟人家講?」羅福助則告以每坪18萬元計算,再乘以總坪數3,700 多坪;被告謝漢金則回稱約「667 」即6 億6 千多萬,並請示「如果人家問就這樣講就對了喔」,被告羅福助則指示「對,好」等語。由是可見,關於至為重要之出售價金一事,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謝漢金並無決定權,而需先請示「總裁」被告羅福助決定後,再由被告謝漢金銜命在總價範圍內對賣方開價。 ②97年9 月4 日下午3 時18分55秒(編號26)羅福助與自稱「明雄」之人之通聯,「明雄」向羅福助詢問本案廠房是否有要出售、售價多少,經羅福助告以每坪18萬元、約3,000 餘坪等語,「明雄」則稱總價是否為5 億多,羅福助則稱是「6 億多」,並稱之前曾有人來談過「5 億多」,但「就不行」,又要「明雄」將買方「約看看,一起來講講看啊」、「這幾天我都在啦,你再跟我約時間」等語。可見本案廠房之出售雖然形式上經過公司董事會決定,但欲進一步洽談總價此一至為重要事項,則均待羅福助親自出面商談,始能決定。 ③97年9 月12日上午10時42分50秒(編號31),被告謝漢金與羅福助通聯中,關於本案廠房「公契」、「私契」之簽署順序及用印過程,公司負責人謝漢金亦須先請示羅福助,而由羅福助指示先簽「私契」,之後再拿「公契」到信託銀行元大銀行辦理用印事宜。 ④97年9 月12日中午12時14分3 秒及12時14分27秒(編號34及35)被告羅福助與林秀香之通聯中,林秀香就如何擬定毛保國及吳一衛間之「授權書」一事,亦請示羅福助在其上特別註記「授權銷售金額不得低於5 億5 千萬元」等語是否妥適;羅福助則指示「單純」、「不用那麼囉唆」、「你問那麼多要幹嘛」、「不用啦、不用金額,不用這樣寫啦」等語,林秀香即連聲稱是,而未在上開授權書中填載金額。 ⑤關於以吳一衛名義向吉祥全球公司承買後,應如何指定過戶之對象一事,亦分別為被告謝漢金、律師林秀香分別一再去電徵詢被告羅福助之意見,並均由被告羅福助下指示;即使係買方恆通公司之人員,也要去電直接與被告羅福助洽談。被告羅福助甚且聲稱律師林秀香也不懂、恆通公司代書也不懂,只有自己最懂,並要被告謝漢金、律師林秀香及恆通公司代書依照自己的規劃,以「指定過戶對象」之方式,將本案廠房直接自吉祥全球公司過戶給恆通公司即可,不需「過一手」先給被告吳一衛,至被告謝漢金及律師林秀香對被告羅福助之指示,亦一概唯唯諾諾、不敢直言反對。可見被告羅福助對於「指定過戶對象」此等事宜亦居於主導地位。 ⑶關於吉祥全球公司財務、業務相關事項: ①97年7 月22日下午2 時53分34秒(編號5 )被告羅福助與謝漢金之通聯中,謝漢金向羅福助報告颱風過境對吉祥全球公司業務無影響之訊息發布,以及日前公司召開董事會之議事錄要給羅福助「過目」等情,但卻反遭羅福助表示「不重要就沒關係」等語,即要求謝漢金勿再將「議事錄」此等「不重要」小事勞煩其過目。由是可見,關於吉祥全球公司之財務、業務相關事項,公司負責人謝漢金根本不敢在未報告、知會羅福助前,自行擅下決策。 ②97年8 月26日上午10時20分20秒(編號19)被告羅福助與謝漢金之通聯中,關於吉祥全球公司當年度營業稅繳納稅額之多寡,謝漢金亦須向羅福助報告自己方才與「財務部門」「檢討」之結果,即「要不然我們繳少一點,就省百多萬起來」等語。可見被告羅福助對於公司營業稅繳納此一重大事項,亦有實際決策權。 ③97年8 月28日上午11時35分24秒(編號20),被告謝漢金及律師林秀香一起致電被告羅福助,由林秀香向羅福助報告方才與投資人保護中心協議賠償事宜之結果,並報告因為並未向被告吳一衛收取價金,亦即低賣給被告吳一衛之資金「沒有進來」,故簽證會計師表示不管投資人保護中心願意和解之金額「壓到多低」,會計師「都是要簽保留意見」等語,並要請示羅福助之具體指示,又稱準備要「請那個(指會計師)來新店跟董事長(即羅福助)當面報告」等語。當日下午3 時11分2 秒(編號21),林秀香再次向羅福助報告有關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等「2 個方向」,並尋求羅福助之決策指示,羅福助則稱「再研究嘛、過兩天看看」等語。由是可見,即便會計師將如何簽註公司財務報告意見、等攸關公司營運狀況之重要事項,亦非公司負責人謝漢金所能決定,而均須向羅福助報告並待進一步指示,甚至連與會計師商談亦須由羅福助親自進行。 ④迄97年9 月1 日下午2 時8 分30秒(編號22),謝漢金向羅福助報告聯絡不到由「楊國憲」介紹之欲更換之「錢姓」簽證會計師,但羅福助指示謝漢金「那你就給他聯絡看看」、「你繼續聯絡」等語。尤其在97年9 月10日上午11時21分13秒(編號30),謝漢金向羅福助表示已與該名「錢姓」會計師約好見面時間,詢問羅福助該時是否有空親自與該名會計師面談,卻反遭羅福助告稱「你跟他談就好了」、「你先談、先談一個輪廓出來」、「不用每項事情都要把我放到前面去」、「把我放到前面,你也沒有場面,也沒有實際」等語,謝漢金聽聞即唯唯諾諾、連聲稱「是」、「好啊」等語,最終羅福助再指示謝漢金看會計師是否願意「配合」(即簽發無保留意見),如果願意「配合」,就給這名會計師簽,如不願「配合」,就再找其他會計師等語。由是顯見,吉祥全球公司之財務會計甚或更換會計師等重要事項,均係由被告羅福助實際決策,謝漢金根本沒有決策權,充其量僅係羅福助之傀儡。⑤97年10月7 日下午5 時4 分9 秒(編號52),謝漢金向羅福助報告,其偕同會計師及律師至證交所說明財務報告中有關本案廠房交易延遲6 個月仍未收款一事,證交所表示該交易應係虛偽交易等過程。以此可見,關於謝漢金與證交所說明之內容,謝漢金自己亦不能完全負責,而須於說明結束後,立即向羅福助報告並尋求進一步指示方可。 ⑷關於吉祥全球公司與元大銀行解除信託及與抵押債權銀行塗銷抵押權事宜: ①97年7 月20日下午5 時31分(編號1 ),被告謝漢金與羅福助之通聯中,羅福助詢問謝漢金有關處理吉翔全球公司與元大銀行間解除本案廠房信託登記之進行情形,謝漢金即將元大銀行要求解除信託要求之條件一一向羅福助報告,但羅福助又一再告誡、指示謝漢金不能隨便答應元大銀行之條件,及告誡沒有辦理、完成解除信託登記之後果,謝漢金亦連聲稱是,並一再表示自己絕對沒有擅自答應元大銀行之條件。由是可見,謝漢金係在羅福助指示下,前往元大銀行處理本案廠房解除信託登記事宜,並隨時接受羅福助詢問及向羅福助報告處理經過及對方要求之條件,再由羅福助最終決定。亦即,羅福助顯係吉祥全球公司之實際掌控者,而謝漢金僅係聽命於羅福助指示之傀儡名義負責人。 ②97年7 月22日上午10時45分35秒(編號3 及4 ),被告謝漢金向羅福助報告自己正在元大銀行板橋分行與林副理商談本案廠房解除信託登記之事,經林副理表示要吉祥全球公司償還2.4 億元才同意解除信託等語,羅福助聽聞即稱「這樣不用跟他講了,你說沒有道理」等語,並指示謝漢金要求銀行人員就所要求之條件「寫一個書面」為憑據。以此可見,羅福助關於解除本案廠房信託登記一事,完全居於指示決定之地位,而謝漢金僅係奉命行事之傀儡負責人而已。 ③97年8 月7 日下午2 時53分57秒(編號15),吉祥全球公司之某A 向羅福助報告公司擬發函給抵押債權銀行華南銀行永和分行,請該行塗銷抵押權設定事宜等情,並稱此函「謝董(謝漢金)也看過了」等語,羅福助聽聞後即指示「好啦,好」等語。由是可見有關吉祥全球公司向銀行辦理抵押權塗銷等財務事項,即使經過謝漢金審閱仍有不足,尚需向羅福助報告經其同意後始得據以辦理,足認羅福助對吉祥全球公司財務業務事項確有實質決策權。 ④97年8 月25日下午3 時52分16秒(編號18),謝漢金向羅福助報告債權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現又不願意配合塗銷抵押權,羅福助即不斷質問謝漢金合作金庫銀行究竟何時才願意「蓋章」,並指示謝漢金明天再去跟銀行人員溝通等語。可見羅福助確有指示、命令謝漢金之實際權力,而謝漢金無非僅羅福助之傀儡負責人而已。 ⑤97年11月19日下午4 時41分(編號54),律師林秀香去電向羅福助報告其以與銀行方面聯繫,準備在明日下午偕同財務經理賴博文共同至銀行討論後續塗銷抵押權及清償債務事宜,但竟遭羅福助表示「賴經理不要去」、「他不懂」等語,林秀香又再次說明銀行方要求賴博文亦應前往之理由,但仍遭羅福助表示不要讓賴博文前往等語,林秀香即連聲稱是。迄97年11月24日下午4 時7 分11秒及下午5 時36分53秒(編號56及55),律師林秀香向羅福助報告債權銀行兆豐銀行板橋分行及安和分行不同意開立承諾書之事,羅福助即表示翌日將由其直接去電給銀行商談等情。97年11月28日下午5 時54分57秒(編號57),律師林秀香再次向羅福助表示債權銀行華南銀行與前述兆豐銀行態度相同,均不同意吉祥全球公司所提塗銷抵押權之清償金額方案;旋又於97年12月3 日中午12時36分12秒(編號58)去電向羅福助報告華南銀行及兆豐銀行可能將會同意與吉祥全球公司達成塗銷抵押權之清償協議。亦即,即使係律師林秀香在關於如何與債權銀行洽談塗銷抵押權及債務清償事宜過程中,亦須隨時向羅福助報告,並待其指示以執行後續商談,羅福助甚至可以直言財務經理「賴博文」「不懂」,並指示賴博文不要參加與銀行之協調會。可見羅福助對吉祥全球公司之財務業務事項有最終決策之權力。 ⑥97年12月5 日下午4 時31分42秒(編號59),該日係買方恆通公司依約支付尾款給吳一衛之日,而林秀香去電向羅福助請示是否要「開戶」(按係指吳一衛開戶),羅福助則指示「禮拜一」再處理,並要林秀香「先回來」,林秀香則報告稱尚須前往「點交」等情。由是可見,羅福助對林秀香有實質掌控權,且對本案廠房尾款收受後之處理亦有全權決定之權。 ⑸關於吉祥全球公司與投資人保護中心洽談賠償事宜:①97年8 月15日上午10時32分19秒(編號16),杜英達律師代表吉祥全球公司與投保中心洽商賠償和解事宜後,旋向羅福助報告方才討論過程、可能之和解金額及後續發函給投保中心之處理流程等事宜。而由吉祥全球公司之代表律師猶須向羅福助報告此等重大事項,且「發函」事宜亦須由羅福助親字過目等情觀之,足見羅福助對吉祥全球公司財務上有關巨額賠償之重要事項具有實質決策權。 ②97年8 月22日下午2 時18分37秒(編號17),律師林秀香及被告謝漢金前往投保中心洽談有關吉祥全球公司賠償事宜後,林秀香即去電向羅福助報告洽談經過及謝漢金遭投保中心人員質疑是否為人頭負責人等情。以此可見羅福助對吉祥全球公司確有實質決策權。 ③97年9 月1 日下午2 時38分43秒(編號24),律師林秀香向羅福助報告投保中心董事長「詹彩虹」來電指明要找謝漢金與之討論有關吉祥全球公司前日在報紙上所刊登與投保中心協議賠償案相關事宜,羅福助亦誇許林秀香聲明內容寫得很好、「軟中帶硬」,並稱看這2 日反應再決定是否繼續刊登該聲明等語。迄翌日97年9 月2 日上午10時11分58秒,謝漢金亦向羅福助報告自己昨日與「詹彩虹」商談交涉甚久、詹彩虹可能將卸任投保中心董事長一職、及會計師可能不出具查核報告等重要事項。亦即,不論係律師林秀香抑或公司負責人謝漢金,均須隨時向羅福助報告與投保中心協商賠償等重大事項,並尋求羅福助之指示。由是可見,羅福助對吉祥全球公司之財務業務事項確有實質掌控權。 ⑹綜上被告羅福助之名片及通訊監察譯文,可見吉祥全球公司之實際掌控者,正係人稱「吉祥集團」「總裁」或「董事長」之被告羅福助,至於被告謝漢金無非僅羅福助之傀儡負責人,實際上並無掌管公司之實權。關於本案廠房之出售等重要事項之決策,實際上均由羅福助決定、操盤。 ⒌此外,上開記載由被告羅福助支付給吉祥全球公司款項來源、自恆通公司收取出售廠房之價金款項去向之「銀行收支日報表」、「銀行存款日報表」等帳冊,係在被告羅福助位於新店市北新路之辦公處所扣得,而此羅福助之辦公處所正係緊鄰吉祥全球公司之設址處。抑且,為被告羅福助所掌管之上開「銀行收支日報表」、「銀行存款日報表」等帳冊,其內除記載有關支付本案廠房定金及收取出售價金之金流記錄外,大部分均為有關「吉祥全球公司」本身之金流款項收付之詳細紀錄。以此可見被告羅福助確係藉由此「銀行收支日報表」、「銀行存款日報表」等俗稱「內帳」,掌控吉祥全球公司之實際財務狀況及金流,由是益徵被告羅福助正係吉祥全球公司之實際掌控者。 ⒍就吉祥全球公司對被告吳一衛之徵信及催款過程觀之: ①被告毛保國及吳一衛均無任何資力,客觀上一望即知根本無力負擔本案廠房高達數億元之價款。但被告謝漢金身為吉祥全球公司負責人,又宣稱自己係得董事會之授權出售廠房,以解公司現金流量不足之燃眉之急,但卻始終未見其提出出售廠房前對毛保國或被告吳一衛之信用或資力徵信資料,其亦未曾要求毛保國、被告吳一衛提出任何擔保,甚至對被告吳一衛宣稱係受「香港劉總」之委託購買廠房一事,其亦表示一無所知。 ②尤有甚者,被告謝漢金與吳一衛簽約後,亦未對被告吳一衛積極催收尾款,直至本案廠房於97年12月間點交給恆通公司、恆通公司於97年12月5 日將5 億5 千萬元之尾款完全給付給被告吳一衛後,被告吳一衛方遲在98 年4 月22日、8 月14日及8 月17日將總計6 千萬元、2 千萬元及3 千餘萬元之尾款支付給吉祥全球公司。但在此之前,被告謝漢金及吉祥全球公司竟從未要求、催告被告吳一衛儘速履行付款義務。 ③對此,被告謝漢金及辯護人固辯稱係因「信託登記」遲未解除,自己違約在先,所以不敢積極催款云云。然依吉祥全球公司財務經理賴博文之上開證詞,公司高層早已知悉本案廠房因未清償銀行債務且信託登記之故而無法過戶他人之事等語;以此可見,被告謝漢金亦早知本案廠房之出售,倘無確定充分之資金挹注,非但絕無可能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買方,吉祥全球公司甚有可能對買方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確定買方之資力與履約能力,及與買方充分商談如何將給付價金清償銀行已換取解除信託登記等節,即屬至為重要之事,然在此前提下,被告謝漢金竟從未對被告吳一衛進行履約能力之徵信,即放心大膽地將之「出售」給實際上根本毫無資力之被告吳一衛及人頭毛保國,可見被告謝漢金及吉祥全球公司根本沒有無出售給被告吳一衛之真意,此無非背後掌控者即被告羅福助為於日後能以吳一衛名義高價轉售給恆通公司或他人,俾將價差中飽私囊之虛偽交易安排而已。 ⒎綜上各節,吉祥全球公司係由被告羅福助所實際掌控,被告謝漢金及吳一衛亦均係聽命於被告羅福助之指示行事,而屬被告羅福助掌控之傀儡。本案廠房買賣過程(吉祥全球公司出售給吳一衛、吳一衛再出售給恆通公司),係被告羅福助立基於吉祥全球公司之實際掌控者地位,並以指示謝漢金及吳一衛依其安排行事之方式相互謀議後,安排吳一衛出面以4 億8 千萬元之低價承買,復由羅福助與謝漢金出面與恆通公司商談以5 億5 千萬元之高價出售,再由吳一衛出面與恆通公司締約,以遂將其間高達7 千萬元之價差中飽私囊之不法意圖,即堪認定。 ㈥本案廠房交易過程對吉祥全球公司而言,係屬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並致生重大損害: ⒈本案廠房出售給被告吳一衛之交易,係被告羅福助以吉祥全球公司實際掌控者地位所為之交易安排,目的係先以低價買入,再以高價出售恆通公司或他人,俾能將高額價差中飽私囊,已如前述。以此可見,被告羅福助與被告謝漢金、吳一衛共謀為此交易安排前,本有將契約所載出售給被告吳一衛之售價盡量壓低之意,俾能極大化自己不法獲利,而絕不會站在吉祥全球公司之立場,亦不可能經由類似於「與公司無關之第三人」交易之立場,經由公平對等之談判磋商程序議定一對公司有利價格。換言之,被告羅福助、謝漢金及吳一衛就本案廠房交易,係站在為自己圖不法利益之立場,而非站在為公司牟利之立場,且將其間本應由公司賺得之高額價差中飽私囊,就此而言,其等所為正屬對吉祥全球公司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行為。 ⒉尤依前述被告羅福助之通訊監察譯文,羅福助在97年7 月21日及9 月4 日(編號2 及26)均向被告謝漢金及其他詢價者清楚說明本案廠房之售價必須是「6 億6 千餘萬」或「6 億多」,甚且稱之前有人出價「5 億多」,但「就是不行」等語,均如前述;參以羅福助於97年9 月15日下午1 時18分15秒與林秀香之通聯中(編號39),亦提及自己經手類似本案廠房之「買賣」經驗「最起碼有幾萬筆」等語。抑且,最終恆通公司承買之價格亦為5 億5 千萬元,而非被告吳一衛承買之4 億8 千萬元。由是可見,被告羅福助、謝漢金等人主觀上早已知悉,倘透過一種類似與吉祥全球公司無關第三人之公平對等磋商談判程序,吉祥全球公司甚有可能以高達6 億餘元之價格出售他人,絕非僅止於出售給被告吳一衛之區區4 億8 千萬元而已。 ⒊被告謝漢金及辯護人雖提出吉祥全球公司97年1 月間委託中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估價報告」(【羅福助起訴書、吉祥全財務報表、會計師資料、鑑價報告】卷第193 頁至第271 頁),其結論為本案廠房之估價約為3 億8 千萬元,可證吉祥全球公司以4 億8 千萬元出售給被告吳一衛之價格係屬公平市價,並無致生於任何不利益或損害等情。惟查,細觀該份「估價報告」,其估價方式可大別為四種基礎:「區域環境價格分析」、「比較法」、「收益法之直接資本化法」、「成本法」。以其中較為明確之「區域環境價格分析」及「比較法」而論: ①區域環境價格分析:⑴其中「區域內最近法拍紀錄」之每坪價格自8.36萬元至15.72 萬元不等,平均價格為每坪12.72 萬元,倘以最高價格計算,則本案廠房市價約有6 億8 千餘萬元,即使以平均價格計算,本案廠房市價亦有5 億5 千餘萬元。⑵以「市場交易與擬售情形」之每坪價格則自11.7萬元至32.78 萬元不等,平均價格為每坪16.5萬元。倘以最高價格計算,則本案廠房市價高達14億餘萬元,即使以平均價格計算,本案廠房市價亦有7 億1 千餘萬元。無論如何,均遠高於被告吳一衛出面承買時之4 億8 千萬元。 ②比較法:估價報告舉出3 筆相近廠辦售價為比較基礎,最高者為每坪14.9萬元,平均價格亦有每坪12.77 萬元。倘以最高價格計算,則本案廠房市價約有6 億5 千餘萬元,即使以平均價格計算,本案廠房市價亦有5 億5 千餘萬元。無論如何,亦遠高於被告吳一衛出面承買時之4 億8 千萬元。 以此而言,即使不採最高價,依平均價格亦遠高於被告吳一衛承買之4 億8 千萬元,而被告及辯護人亦始終未就何以不採最高價或平均價反執意採取最低價格之理由,提出任何合理之說明。更何況本案是否「使吉祥全球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之重點,根本不在以結果論之價格高低一事上,而在於本案交易過程實際上正是身為吉祥全球公司實質控制者之羅福助,為了藉由「低買高賣」中飽私囊,故未曾以一種類似於與公司無關第三人之公平對等磋商談判程序,議定一個對吉祥全球公司而言係屬有利之公平價格,而正是此等類似於自我交易之不對等地位,使吉祥全球公司被迫違背營業常規,被迫直接以實際掌控者羅福助片面決定之價格將廠房出售給羅福助掌控之人頭此等不利益交易並蒙受損害。就此而言,此等交易過程正屬使吉祥全球公司蒙受損害之違背營業常規不利益交易。是不論該份估價報告是否有較被告吳一衛承買價格為低之估價結果,根本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⒋綜上所述,被告羅福助及其傀儡負責人被告謝漢金與被告吳一衛,均為圖羅福助之不法利益,共同對吉祥全球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將本案廠房以4 億8 千萬元之低價出售給羅福助掌控之人頭,並致吉祥全球公司徒然喪失以5 億5 千萬元之高價出售給他人之機會,而受有高達7 千萬元之重大損害,即堪認定。 ㈦關於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之財務報告申報公告不實: ⒈上市公司應將關係人交易揭露於財務報告附註內: ①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 條規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第4 條規定:「(第1 項)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第2 項)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第3 項)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或本會令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由發行人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②「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6條則規定:「發行人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 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次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74年6 月15日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 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之「貳、說明」:「⒉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及互為關係人」、「在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仍須考慮其實質關係」、「⒊關係人交易指關係人間資源或義務之移轉,不論有無計收價金均屬之」。 ③至於在財務報告中揭露關係人交易之方法,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 號「叁、揭露準則」之規定:「⒋每一會計期間,企業與關係人間如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下列資料:㈠關係人之名稱。㈡與關係人之關係。㈢與各關係人間之下列重大交易事項,暨其價格及付款期間,與其他有助於瞭解關係人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之有關資訊:... ③財產交易金額及其所產生之損益數額。④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之期末餘額或百分比。... 」。 ⒉上市公司亦應將發生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提出日間之「期後重大事項」揭露於財務報告內: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 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之「期後事項」:「⒑期後事項係指發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財務報表提出日之間所發生之重大事項。此種事項或者能提供進一步之證據以佐證存在於資產負債表日之狀況對企業之財務影響,或者成為發生於資產負債表日之後某種狀況之表徵;如屬前者,因其對資產負債之評價有影響,故應為適當之調整,如屬後者,因其可能提供對於企業未來財務狀況之判斷有用之資訊,亦宜加以適當之揭露」、「⒒企業財務報表如經會計師查核,則查核報告日視為財務報表提出日」。 ⒊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0條第2 項之罪之成立,以行為人「虛偽或隱匿之不實資訊」具有「重要性」(即「重要事實」、「重要資訊」,或稱「重大性」)為要件: ①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0條第2 項之罪,其立法目的係在「維護有價證券市場之誠信」,即保護法益及重點係在「證券市場中之一般多數不特定投資大眾財產法益之共同集合」,而非針對面對面交易之特定個別投資人。亦即,本罪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保護「個人之特定財產法益」,亦即所保護者乃各別投資人之個人特定財產者,有所不同。 ②且依本罪文義,只要行為人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有虛偽或隱匿之登載不實訊息行為,即符合立法者預設應處罰之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投資人財產法益受侵害之危險,即一有各罪預設之行為即成罪,不以發生特定實害結果為必要。亦即行為人之登載不實行為是否確實使特定被害人陷於錯誤、該特定被害人是否因該錯誤而給付財物、行為人是否因被害人給付財物而獲得利益,均非上開各罪之成立要件。是上開各罪在性質上並非實害犯或具體危險犯,而係抽象危險犯。 ③本罪固屬抽象危險犯,然另一方面,各罪構成要件所定之特定行為模式(即虛偽記載或隱匿),客觀上並不必然均會造成本罪保護法益(即不特定多數投資人之財產法益)受侵害之結果。因此假如只要行為人實施本罪之行為即一概無差別地以本罪處罰,有可能會產生即使未造成法益受侵害仍予處罰之結果,而過度擴張刑罰權之範圍。參以上開各罪法定刑均較排斥適用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第72條(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5 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為重,以此而言,實有必要分別自主觀及客觀要件著手增加入罪要件,以合理限縮上開各罪之適用範圍,並使上開各罪之構成要件正確且恰如其分地與前述保護法益相呼應,以免過度處罰: ⑴主觀要件之限縮:本罪固屬抽象危險犯,亦即不以造成特定實害之結果為必要,然倘行為人主觀上並未意識到自己使用之詐偽手段將可能造成本罪保護法益(一般不特定投資大眾之集體財產法益)受侵害之惡果,如仍以本罪論處將會造成「處罰主觀上並無侵害法益故意之行為人」之過度處罰危險。是以,行為人在主觀上仍須對其記載不實訊息之行為將會造成本罪保護法益(一般不特定投資大眾之集體財產法益)受侵害一事有所預見,即必須具有「造成不特定投資人財產實害之(未必)故意」。具體言之,本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要認知到,其記載之不實資訊係以有相當傳播可能性之方式散布於多數不特定之投資大眾,因而有將不特定多數投資人之財產法益置於受侵害風險之下,始足當之。 ⑵客觀要件之限縮:本罪所規範之行為,本質上係行為人藉由記載了一個與客觀事實不一致之資訊於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或使之隱匿,因而創造了一個使一般不特定投資大眾陷於主觀認知與客觀事實不一致之資訊認知錯誤風險。參諸本罪保護法益係「一般不特定多數投資人之財產法益集合」而非「特定個人之財產法益」,可知本條所定行為人記載不實或隱匿資訊之危害程度,必須達到「足致一般不特定多數投資人誤信」之程度,始足當之。具體而言,行為人記載或隱匿之資訊必須係「與投資判斷形成過程相關之重要事實」,亦即係與一般投資人之「投資判斷形成過程」具有重要關聯之事項,而足以影響投資判斷之形成過程之事實,即該項詐偽資訊必須具有「重要性」或「重大性」,而屬「重要事實」。 ⒋被告謝漢金在吉祥全球公司96年度財務報告、97年度第一季及第二季財務報告中隱匿97年4 月29日出售廠房給關係人羅福助之交易,係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之隱匿行為,且隱匿之內容具有重大性: ①依前所述,被告羅福助不僅對吉祥全球公司之經營及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甚且具有控制能力,依上揭規定,雙方即便不具有關係人之法律形式,羅福助仍為吉祥全球公司之實質關係人。 ②再依前述,本件吉祥全球公司於96年4 月29日出售本案廠房給毛保國之交易,實際上係被告羅福助基於吉祥全球公司實質關係人之地位,與被告謝漢金及吳一衛共謀,並假藉被告吳一衛及毛保國之名義,出面向自己掌控之吉祥全球公司以低價之4 億8 千萬元承買而來,是屬吉祥全球公司之「關係人交易」,而應揭露於下述吉祥全球公司各期財務報告中: ⑴此筆關係人交易係發生於97年4 月29日,係在吉祥全球公司96年年報資產負債表日(96年12月31日)至財務報告提出日(即會計師查核報告日97年4 月30日)之間,及97年度第一季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97年3 月31日)至財務報告提出日(即會計師查核報告日97年4 月30日)之間,是屬96年度財務報告及97年度第一季財務報告之「期後重大事項」,應揭露於96年度財務報告及97年度第一季財務報告之「附註」「期後事項」中,且應揭露交易對象係羅福助,及羅福助正係公司實質關係人之意旨。 ⑵此筆交易對於吉祥全球公司97年度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分別係97年6 月30日及97年9 月30日)而言,均屬當期發生且應揭露之關係人交易。是應分別揭露於97年度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之「附註」「關係人交易」中,且應揭露交易對象正係羅福助,及羅福助正係公司實質關係人之意旨(至於吉祥全球公司97年度財務報告,因財務報告提出日係在98年4 月30日,而被告謝漢金已於98年2 月5 日卸任董事長職務,故與謝漢金無關,於此不述)。 ③然依卷附吉祥全球公司96年度財務報告及97年度第一季財務報告(97年度特他字第51號會計師資料卷第299 頁反面以下及第334 頁反面以下),時任公司董事長及經理人之被告謝漢金,固在「附註」「期後事項」中揭露此筆交易,但並未揭露交易對象係羅福助,及羅福助正係公司實質關係人等關係人交易之意旨。再依卷附吉祥全球公司97年度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97年度特他字第51號會計師資料卷第356 頁反面以下及第422 頁反面以下),則未見時任公司董事長及經理人之被告謝漢金,在「附註」「關係人交易」中揭露此筆交易及交易對象係公司實質關係人羅福助之意旨。而被告謝漢金主觀上既知悉羅福助為吉祥全球公司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關係人,但仍為達與羅福助共同藉「低買高賣」以中飽私囊之不法目的,隱瞞且未於吉祥全球公司96年度財務報告、97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中揭露係關係人交易之事實,自屬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隱匿財務報告內容之行為。 ④就該隱匿之資訊是否具重大性而論: ⑴依上開吉祥全球公司財務報告查核會計師胡明松及公司財務部經理賴博文之證詞,本案廠房之順利出售及收款,攸關吉祥全球公司是否得順利取得大量現金以解資金缺口之燃眉之急,亦屬公司改善財務結構之重大政策之一部分,甚且影響會計師認定是否可能無法繼續經營、及是否對96年度及97年第一季財務報告出具否定意見之重要判斷基礎。換言之,本案廠房交易之價額、對象、後續收款情形等節,均涉及一般理性投資人分析、判斷吉祥全球公司營運能力(繼續經營假設是否成立)之重要基礎。 ⑵且被告謝漢金及吉祥全球公司隱匿本案廠房係出售給實質關係人羅福助此一事實,其真正原因係為了掩飾羅福助與謝漢金合謀「低買高賣」之不法行為,並掩飾因此造成公司受有7,000 萬元財產上損害之事實。而此等出於公司經營階層(負責人謝漢金及實質控制者羅福助)故意掩飾非法行為之目的,並招致公司受害之事實,倘為一般理性投資人知悉,必將影響投資判斷。換言之,此等事實對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必然具有形成投資決策之重要性。 ⑶綜上所述,被告謝漢金及羅福助共謀隱匿本案廠房交易係實質關係人交易此一事實,係具有資訊重要性,即堪認定。 ⒌綜上所述,吉祥全球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謝漢金與實質關係人羅福助共謀,而在吉祥全球公司應申報公告之96年年度財務報告、97年度第一季至第三季財務報告中,隱匿本案廠房交易係與實質關係人羅福助之關係人交易事實,係屬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之登載不實之行為,且隱匿之資訊具有重大性,即堪認定。 ㈧綜前各節,被告羅福助及被告謝漢金、吳一衛共同將本案廠房以前述低買高賣之方式,使吉祥全球公司被迫為違背常規之不利益交易,而使吉祥全球公司受有7,000 萬元之重大損害;被告羅福助復與被告謝漢金共同在吉祥全球公司應申報公告之96年年度財務報告、97年度第一季至第三季財務報告中,不實隱匿本案廠房之交易對象係實質關係人羅福助之重要事實。被告謝漢金、吳一衛上開行為事證明確,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論罪: ㈠就事實欄「丙、貳」部分: ⒈被告謝漢金及吳一衛使吉祥全球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之行為,但犯罪所得金額未達1 億元以上,是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 ⒉被告謝漢金及吳一衛2 人與被告羅福助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被告吳一衛及羅福助均非吉祥全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而與具公司董事身分之被告謝漢金共同實行本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均應論以本罪之共同正犯。 ㈡就事實欄「丙、叁」部分: ⒈吉祥全球公司既屬證券交易法所定之發行人,則其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所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內容自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否則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處罰;另依同法第179 條第1 項規定,如係法人違反前揭規定者,則應處罰其為行為負責人。本件被告謝漢金係故意不將前述關係人交易之事實揭露於吉祥全球公司96年年度財務報告及97年第一季至第三季之財務報告中,而有隱匿之情事,是其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關於禁止公告不實之規定,且其為發行人吉祥全球公司所申報公告財務報告之實際行為負責人,是依前揭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公告不實罪。至於違反申報不實規定之低度行為,則為違反公告不實規定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申報不實罪。 ⒉被告謝漢金未將上述關係人交易之事實先後揭露於於吉祥全球公司96年年度財務報告及97年第一季至第三季之財務報告中而有隱匿之行為,但其均係出於單一隱匿之目的,且侵犯法益完全相同,且各次申報時間相隔僅3 月,以此等申報財務報告之行為而言亦屬密接,是應就其先後4 次公告不實行為包括地論以一個公告不實罪,即能充分評價不法內涵。 ⒊被告謝漢金與羅福助間,就此公告不實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被告羅福助並非吉祥全球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與具公司董事身分之被告謝漢金共同實行本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均應論以本罪共同正犯。 ㈢被告謝漢金之數罪併罰: 被告謝漢金就上揭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及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公告不實罪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之。 二、不另為無罪判決: ㈠檢察官另主張:前述吉祥全球公司於97年4 月29日將本案廠房出售給被告吳一衛之價金4 億8 千萬元,其中吉祥全球公司僅收足2 億7,269 萬6,624 元,其餘2 億730 萬3,37 6元則未流入吉祥全球公司帳戶中,而係遭被告羅福助、謝漢金及吳一衛3 人共同侵吞,是被告謝漢金、吳一衛及羅福助3 人另涉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3 款之侵占罪等語。 ㈡惟查,依前述「乙、貳、三、㈢」部分所述及附表二十一所示,吉祥全球公司於97年4 月29日以4 億8 千萬元價格出售給被告吳一衛之價款,業經吉祥全球公司全數收足,且無證據證明被告謝漢金、吳一衛、羅福助3 人在吳一衛與吉祥全球公司締約當時即有侵占款項之犯意,是難認被告3 人有何檢察官主張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3 款之侵占犯行。惟檢察官主張此部分倘構成犯罪,應與前開被告謝漢金、吳一衛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是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科刑: 本院審酌以下事項: ㈠被告謝漢金自稱美國西堤大學管理學碩士,曾在農委會成立之中區合作社擔任總經理、立大食品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及董事長,嗣至吉祥證券公司擔任董事長,再至訊碟公司及更名後之吉祥全球公司擔任董事長。已婚,現與配偶及已成年之子女同住。 ㈡被告吳一衛自稱高職畢業,曾從事園藝、建築、仲介業,現以樹木園藝買賣為生,收入不穩定。已婚,並與配偶及子女同住。 ㈢犯罪動機及目的:被告謝漢金身為吉祥全球公司董事長,本負有為吉祥全球公司及包括投資人在內所有股東最大利益執行業務之忠實義務,但竟為保全自己「董事長」之虛名虛職,而自甘擔任被告羅福助之傀儡,且為能隱瞞「低買高賣」使公司蒙受不利益之事實,不惜在上揭各財務報告中隱匿此等關係人交易之事實,而違背身為公司負責人所負誠實編製財務報告之義務。被告吳一衛則為求自被告羅福助處蒙受利益,自甘受被告羅福助之指揮,而以「從事園藝樹木買賣仲介」為包裝,於本案擔任被告羅福助主導設計「低買高賣」之人頭傀儡。 ㈣犯罪手段:本案雖係由被告羅福助主導計畫,但被告謝漢金以吉祥全球公司董事長之身分,與被告羅福助掌控之人頭即被告吳一衛簽約,被告吳一衛則出面為被告羅福助為此「低買高賣」之人頭,方能順利營造將本案廠房以「低價」出售給被告吳一衛之外觀,進而使恆通公司向被告吳一衛以「高價」承買時,能順利將中間鉅額價差中飽私囊,同時隱匿背後係由被告羅福助主導計畫之事實。換言之,謝漢金及吳一衛所分擔、參與之行為,對被告羅福助順利遂行本案整體計畫而言,均屬甚為重要且不可或缺之一部分。 ㈤犯罪所生危害:本案因前述「低買高賣」行為而中飽被告羅福助私囊高達7 千萬元,同時致吉祥全球公司發生同額損害;另因被告謝漢金故意隱匿本案實質關係人交易之重要事實,而使吉祥全球公司之股東及一般理性投資人均受此蒙蔽,而受有投資判斷錯誤之高度危險。亦即,被告謝漢金及吳一衛2 人犯本案所生危害非輕。 ㈥犯後態度:被告謝漢金及吳一衛於調查局、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面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及諸項鐵證,均矢口否認犯行且飾詞狡辯,可見毫無悔意,量刑本不宜從輕。 ㈦本院綜合上情,就被告謝漢金及吳一衛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謝漢金應併罰之數罪,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丙、被告楊繼昌、辛美娟、曾潔慧、李籃雪紅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楊繼昌部分: ㈠檢察官主張被告楊繼昌係中華福報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有線電視台租用中華財經台頻道,提供金融產經資訊與財經影音節目。其平日使用附表一所示自己及其配偶邱以倫、江文霖等人證券帳戶下單買賣股票。其於前述吉祥全球及佳必琪第一段及第二段期間內,與被告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方翔立等人,分別基於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犯意聯絡,共同以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影響股價之行為,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因認被告楊繼昌與鄭光育、翁秋南等人共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操縱股價罪等語。 ㈡綜上所述,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3 人就檢以被告楊繼昌與被告鄭光育之通訊監察譯文,足見其與鄭光育等人間確有共同炒作、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再依證券交易所提出之被告楊繼昌在第一段期間及第二段期間以附表一所示帳戶交易吉祥全球與佳必琪股票之客觀價量資料,亦知其確有以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手段操縱股價之行為,為其論據。 二、被告辛美娟部分: ㈠檢察官主張被告辛美娟與被告翁秋南熟識,平日使用附表一所示自己及其女陳俞妦及陳盈谷、姪簡弘州、姪媳劉燕芸等人之證券帳戶下單買賣股票。其於前述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吉祥全球及佳必琪第二段期間、佳必琪第三段期間,與被告翁秋南、鄭光育等人,分別基於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犯意聯絡,共同以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影響股價之行為,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因認被告辛美娟與翁秋南、鄭光育等人共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操縱股價罪等語。 ㈡檢察官主要係以被告辛美娟與被告翁秋南及鄭光育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其與被告翁秋南熟識,且確自翁秋南處得悉炒作訊息並有與之共同炒作意圖,再依證券交易所提出之被告辛美娟在上開三段期間內交易買賣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之客觀價量資料,足見其確有連續高買、相對成交等操縱股價行為,為其論據。 三、被告曾潔慧部分: ㈠檢察官主張被告曾潔慧係丙墊業者,因墊款給被告鄭光育之故,而提供上揭由其掌控之曾林春桂等人證券帳戶供鄭光育使用,且其對鄭光育等人共同炒作、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事知之甚詳,猶基於與被告鄭光育等人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犯意聯絡,而提供上揭證券帳戶供被告鄭光育及其他共同被告,共同於吉祥全球及佳必琪之第一段期間及第二段期間,以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影響價格之方式,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因認被告曾潔慧與被告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方翔立等人共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操縱股價罪等語。 ㈡檢察官主要係以曾潔慧確有提供上揭各人頭證券帳戶給被告鄭光育使用,且依曾潔慧與他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曾潔慧早已知悉被告鄭光育與其他共同被告有共同炒作、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事實,猶繼續提供帳戶供被告鄭光育炒作股價等情,為其主要論據。 四、被告李籃雪紅部分: ㈠檢察官主張被告李籃雪紅係被告羅福助之姪女,受僱於宏遠證券公司擔任營業員,其明知被告羅福助等人有拉抬操縱吉祥全球股價之意圖,仍於前述吉祥全球第一段及第三段期間內,與被告羅福助基於共同拉抬操縱吉祥全球股價之犯意聯絡,為被告羅福助下單買賣吉祥全球股票。因認被告李籃雪紅與被告羅福助等人共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操縱股價罪等語。 ㈡檢察官主要係以被告李籃雪紅與被告羅福助具有緊密親屬之身分,及依其與羅福助或他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參以其長達20餘年之營業員豐富經驗,與被告羅福助屢次密即為顯然不合常理之交易吉祥全球股票之行為,推論其主觀上必早已知悉被告羅福助確有以連續高買、相對成交等手段操縱吉祥全球股價之行為,猶繼續為被告羅福助下單以遂其操縱股價之意圖,為其主要論據。 貳、各被告不爭執事項及答辯要旨: 一、被告楊繼昌: ㈠不爭執事項: 被告對檢察官主張其係中華財經台之負責人,與鄭光育熟識,並曾使用附表一所示之自己及他人帳戶,在吉祥全球及佳必琪第一段及第二段期間下單買賣吉祥全或佳必琪股票,及檢察官所提證券交易所製作SRB 表所載客觀交易價量資料,均不否認。 ㈡答辯要旨: ⒈被告使用附表一所示他人帳戶,係因證券商融資額度限制之故,且係使用與自己關係密切之配偶邱以倫及同事江文霖之帳戶。被告主觀上並無抬高、操縱或炒作吉祥全或佳必琪股價之意圖,亦無扭曲吉祥全或佳必琪股票應有價值、誤導他人參與買賣之意圖。 ⒉被告買賣吉祥全或佳必琪股票,全係基於考量:⑴吉祥全公司轉進未來趨勢的太陽能產業為其利多,且買進時市價甚低,有上漲獲利空間;⑵佳必琪公司引進微軟作業系統之授權硬體設備,公司前景看佳;⑶市場上本即有吉祥全及佳必琪之正面訊息等日後產業前景及市場趨勢,看好其未來及獲利前景之投資判斷。且被告投資當下業績不佳之公司,正係看好其未來獲利前景,並欲在公司股價較差時買進俾便日後賺取較高價差,不能以此認為即有炒作股價之目的。 ⒊本案150 餘筆監聽譯文中,與被告有關者僅39筆,且均為97年間之監聽,其內容均無非被告與共同被告鄭光育閒聊股票盤勢,鄭光育或有誇大內容之處,被告或有虛應故事之情形,然均未涉及任何操縱股價構成要件之行為。更何況,被告與鄭光育之通話往來過程中,從未討論過如何炒作股票之行動方式與細節,更不代表被告就一定會按照鄭光育之說法行事,被告均係按照個人判斷投資股票,不能認為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有操縱股價之犯意聯絡。 ⒋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間之交易行為、資金來源、使用帳戶、下單交易營業員等,均無任何相互配合關係,亦無關聯。被告亦從未替共同被告鄭光育向丙墊金主黃三郎下單,且黃三郎所使用帳戶下單者眾,不能將所有黃三郎使用帳戶之下單均視為被告下單。且檢察官無任何被告與共同被告方翔立、余世欽、翁秋南、辛美娟、曾潔慧等人間相互聯絡之通聯紀錄。綜此可見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間缺乏實質關聯,並無任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 ⒌被告係基於市場揭示之價格及數量資訊,以合理價格委託買入股票,並無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操縱行為。被告交易數量甚少,無法影響股價。被告均係在股價開始呈現下跌趨勢時開始拋售,至股價回漲又覺後悔,但又欲規避風險不敢多買,故有少量買回之舉,且買進價格均係參考五檔揭示價格而決定,並無刻意影響股價之情形。間或有以漲停價委買之情形,亦係因前盤揭示價已近漲停價,被告為求優先成交始以漲停價委買,與炒作股價無關。此外被告並無一次性投入巨額資金,亦無大量相對成交、掛單取消之手法,與一般投資大眾之行為無異。綜此可見被告在客觀上並無操縱股價之行為。 二、被告辛美娟: ㈠不爭執事項: 被告對檢察官主張其與翁秋南熟識,並曾使用附表一所示自己及他人帳戶,在檢察官主張吉祥全球第一段至第三段期間、佳必琪第二段及第三段期間下單買賣吉祥全或佳必琪股票之事實,均不否認。對檢察官所提證券交易所製作SRB 表所載客觀交易價量資料,亦不爭執。 ㈡答辯要旨: ⒈被告與共同被告翁秋南固均在台證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開戶買賣股票,但係配合不同之營業員。被告係自己每天看電視節目,參考電視投顧老師之解說其收盤價、最高價、最低價及交易量,再配合每日公開市場五分盤,決定下單買賣吉祥全或佳必琪股票之價格及時間,成交與否則係由公開市場之電腦配對撮合,被告無法預知或掌控;對於其他共同被告買賣細節,被告均不清楚,與其他共同被告間亦無何操縱股價或相對成交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⒉被告及使用之證券帳戶在查核期間,均無大量、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之情形,被告每次買賣吉祥全或佳必琪股票約僅10張至50張不等,數量甚少,占各該期間市場總成交量亦甚微,且單價均在當日成交價範圍內,屬於一般投資。⒊針對吉祥全球股票之相對成交:被告並無刻意相對成交吉祥全股票,分析意見書所載,被告僅有一筆相對成交,此可能係在該日交易期間,被告忘記有掛賣單,沒銷掉或掛錯單(買說成賣)所致,且委買與委賣時間相距1 小時以上,成交結果係經電腦撮合成交僅8 千股,並非被告事前可操控或預知。至於97年7 月23日與被告翁秋南共同賣出吉祥全股票且委託序號相連,此係被告自己決定下單,被告不知道為何序號相連,且從被告委託價、數量與被告翁秋南均不同乙節,可知被告並無與被告翁秋南相約出售,此應屬巧合。至於佳必琪部分則任何被告及其使用證券帳戶之相對成交記錄。 三、被告曾潔慧: ㈠不爭執事項: 被告對其係丙種墊款業者,於檢察官主張之吉祥全球及佳必琪之第一段及第二段期間,有墊款並提供附表一「曾潔慧」部分所示其自己掌控之證券帳戶給借款人買賣股票之事實,均坦認不諱。對檢察官所提證券交易所製作SRB 表所載附表一其掌控證券帳戶之客觀交易價量資料,亦均不爭執。 ㈡答辯要旨: ⒈被告墊款之模式為:由借款人決定其欲購買之股票、價格、張數,於丙墊業者使用之證券帳戶中交易,借款人就借得金錢所購買股票享有所有權,非丙墊金主即被告所有,交易數量、價格及時間均由借款人決定。因此本案吉祥全及佳必琪股票,被告均非買賣行為人亦非所有權人,被告僅得依借款人之指示為之。且除被告鄭光育外,被告與本案其他共同被告均不認識。是被告無何炒作操縱股價或相對成交之行為及意圖,與其他共同被告間亦無任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⒉投資人以市場價格委買或委賣,係一般證券交易實務經常採行之委託方式,而營業員輸入電腦逕以漲停或跌停價格為投資人申報交易,乃基於證券商內部交易制度及電腦設定因素,不得以此即認被告有影響股價之行為。 四、被告李籃雪紅: ㈠不爭執事項: 被告對其係被告羅福助之姪女,受僱於宏遠證券公司擔任營業員,且有長達20餘年之營業員工作經驗,並於檢察官主張之吉祥全球第一段及第三段期間內,為被告羅福助下單買賣吉祥全球股票,並不否認。且對檢察官所提證券交易所製作SRB 表所載有關被告羅福助及其使用證券帳戶買賣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客觀交易價量資料,亦不爭執。 ㈡答辯要旨: ⒈被告僅為宏遠證券公司之營業員,每日盤中接單量甚大、工作甚為忙碌,根本無暇留心下單者買賣之真正用意,且依被告與羅福助之通話內容,大致均為羅福助向被告傳達委託價量,無關於炒股計畫之遂行。再者共同被告翁秋南又係在嘉義下單,被告無法得知翁秋南等人有操縱股價之犯罪計畫,亦無法察覺吉祥全公司股價有遭人為影響及操作。是被告根本無任何與共同被告操縱股價之犯意。 ⒉被告雖有調配融資帳戶之餘額,但此僅係被告基於證券營業員與客戶間之信賴關係,被告對於融資帳戶之使用,原則上並無決定權限,而轉帳之行為又是由羅福助或林錦源自行辦理,被告實無共同操縱股價之犯意。 ⒊被告於接受羅福助下單過程中,羅福助委託被告下單之股票,除吉祥全球外,尚有台開、日勝生、長榮航、中環等不同股票,吉祥全僅係其中一檔,被告亦僅依羅福助指示之價格數量下單。且被告每日盤中接單量甚大、工作甚為繁雜,所在乎者僅客戶是否有違約交割風險;再證交所從未針對本件吉祥全公司之交易公告警示資訊,且依分析意見書所載,證交所針對羅福助相關群組交易之分析結果,成交量不高,亦未有何造成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是在股價變化未有異常之情形下,被告實無法認知客戶有意為抬高吉祥全股價之相對成交等炒股行為。 叁、被告楊繼昌部分: 檢察官主要係以被告楊繼昌與鄭光育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楊繼昌在第二段期間買賣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之交易模式,認定楊繼昌在第二段期間有與鄭光育等人共同炒作股價之行為;復配合楊繼昌在第一段及第三段期間買賣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之交易模式,認定楊繼昌在此二段期間內亦有與鄭光育等人共同炒作股價之行為。惟查: ㈠依被告楊繼昌與鄭光育於97年間之通聯譯文內容,僅能認定楊繼昌知悉鄭光育有操縱股價之犯意及行為,然尚難認定楊繼昌有積極參與並與之共同炒作股價之行為及意圖。舉其要者說明如下: ⒈4 月21日週一下午1 時51分31秒(鄭光育序號11),鄭光育去電向楊繼昌表示其要去為「佳必琪」「錄電視節目」「加油」、「加馬力」,且自承上週五(4 月18日)係以「拉抬尾盤」方式拉抬股價,且準備要運用「媒體節目」力量,繼續於明日即4 月22日週二拉抬佳必琪股價等情,楊繼昌則無任何積極回覆言詞。 ⒉4 月22日週二下午3 時5 分3 秒(鄭光育序號12),鄭光育向楊繼昌表示其昨日在「電視節目」上大力吹捧佳必琪前景,致使「小琪」有「7,800 張的成交量」,並稱「我感覺100 很快就來了」等語,即自承確有運用「電視節目」之吹捧效果,拉抬佳必琪股價。當日下午5 時6 分39秒(鄭光育序號13),鄭光育繼續向楊繼昌表示「其實掌控它(按指佳必琪)最大的還是我啦」等語,即自承自己係掌控佳必琪股價之主力。其間均係鄭光育主動向楊繼昌說明,楊繼昌至多只有被動應合,或聊自己買賣超、技術線型、佳必琪成交量等內容。 ⒊5 月23日上午9 時8 分6 秒(鄭光育序號19),鄭光育去電問楊繼昌有沒有看到吉祥全球股價即將漲停,楊繼昌則表示「表示『嘉義』(翁秋南)K 沒有用」、「嘉義也沒有用力K 啦」等語,此外再無任何與鄭光育討論炒股具體計畫之言詞。 ⒋5 月23日晚間7 時54分58秒(鄭光育序號21),鄭光育與楊繼昌談及「佳必琪」股價走跌應如何解套,鄭光育即稱自己將於下週一(26日)盤中說自己要再來「錄節目」,又稱「管他的,反正多一張買盤算一張買盤,『騙他們』好了」、「總比再跌好吧,一定要人為干預一下,我們用口水護盤啊,其實口水護盤,比你實質買盤1 、200 張有效」等語,然楊繼昌亦僅在應合鄭光育之說法,此外即提及「IC設計」及「DRAM報價」等語炒股無關之事。 ⒌5 月28日上午11時11分4 秒(鄭光育序號23),鄭光育不斷向楊繼昌表示自己「一直催」、「每天催」,又提及「嘉義」翁秋南每日買賣超及拉抬股價之情形。同日上午11時26分59秒(鄭光育序號24),鄭光育又向楊繼昌表示其能透過辛美娟而與已出國之翁秋南取得聯繫,並提及「飆股梁」與「嘉義」翁秋南之關係。然楊繼昌均僅以無關緊要之言詞應合鄭光育,但未見任何與之討論商議具體炒股計畫之情形。 ⒍6 月3 日上午10時10分58秒、6 月6 日上午10時37分33秒及下午1 時37分23秒(鄭光育序號27至29),鄭光育均在與楊繼昌討論彼此買進佳必琪之張數及價格,其間鄭光育固有坦露自己「掛假單」、「墊股價」、「追價」等拉抬股價之行為,但未見楊繼昌有何與之共謀操縱股價之言詞。楊繼昌甚且稱「我低掛啊,沒成交到,我不可能幫你追」等語,鄭光育則回稱「要追你自己都會啦,對不對」等語,可見楊繼昌應無隨同鄭光育以「追價」方式拉抬股價之意。 ⒎6 月10日上午9 時47分14秒、上午10時40分31秒(鄭光育序號32及33),鄭光育屢次向楊繼昌表示佳必琪業績不佳,又宣稱要「教育」其會員並在下次董監改選時取得委託書等語,但僅見楊繼昌應合稱是,並無其他建議或與之討論共同炒股之言詞。即使在6 月12日上午9 時9 分53秒、上午9 時20分0 秒(鄭光育序號35及36),鄭光育一再宣稱自己在「60元以下」「每檔都有10張」、「我今天一定要人為控制一下」等語,或稱自己準備在「60塊以下每一檔買10張,全部買,買到跌停板」、「邊護盤邊實質買盤嘛」等語,即表示自己確要以「人為」方式炒作佳必琪股價時,楊繼昌均僅被動聽聞鄭光育所述內容,至其回應或僅單純應合,或以戲謔態度勸誡鄭光育「有什麼用,那又不是自然的」、「沒有用啦,你只是幫散戶出貨而已,散戶就倒給你而已」等語,然未與之討論商議如何共同炒作股價。 ⒏另在6 月12日上午9 時41分46秒(鄭光育序號38),鄭光育向楊繼昌表示自己係自60元以下開始掛買佳必琪,以將賣盤「吃光」進而墊高股價之過程,而楊繼昌亦僅單純應合,並未與之進一步討論商議具體之炒股計畫。即使在鄭光育表示自己要發CALL訊給會員「騙也要騙他們說很安全,打嘴砲也要用」等語時,楊繼昌亦要鄭光育「喔,那個不講」,即無意瞭解鄭光育如何「欺瞞」其會員。 ⒐6 月26日上午9 時17分45秒(鄭光育序號52),鄭光育向楊繼昌表示,啟發投顧公司已於昨日正式公布其與方翔立「正式合作」之關係,楊繼昌則以懷疑語氣問「是喔」;鄭光育嗣又表示佳必琪「慢慢越來越強,今天可能會被買到漲停板」、「不漲我又會痛,漲我又會怕」等語,楊繼昌則僅應合稱「對,而且我們還沒開始買」等語。以此可見,楊繼昌不僅無任何與鄭光育共謀炒股之具體言詞,鄭光育亦未向楊繼昌提及自己有何具體之炒作計畫。 ⒑較有問題者,乃6 月26日晚間11時20分46秒(鄭光育序號56),鄭光育向楊繼昌聲稱「如果明天股票給我們又弄漲停,他媽的不就屌死了」,楊繼昌則稱「想辦法搞,我這邊也有叫人家在買」;6 月27日上午9 時3 分9 秒(鄭光育序號60),楊繼昌向鄭光育聲稱「我昨天有找了很多買盤」、「我昨天有跟人家講,只是跟你講真的,我還是有一點壓力,尤其看美股跌那麼多」等語,鄭光育亦稱自己已通知會員「12點以後我要買」等語,楊繼昌亦稱「問題是到時候12點我們就真的要買」等語,之後鄭光育及楊繼昌均表示「我中間就先賣一點股票啊」、「我這邊也可以調啊」等語。以此觀之,楊繼昌似有向鄭光育表示自己將協助「找買盤」及「調節股價」之情。然而,楊繼昌是否確有如其所言「找買盤」及「調節股數」以作為在12時以後拉抬股價之準備,及其所找來之「買盤」是否確有依鄭光育之計畫買進佳必琪等節,均無證據以明之;尤其依其當日交易明細記錄觀之,楊繼昌當日亦無顯然異常或變態之買賣股票行為,是與譯文中其自述內容尚無法核對相符。綜此以觀,此較像係楊繼昌,而難據以認定其與被告鄭光育確有操縱股價之犯意聯絡及行為。 ⒒綜上鄭光育與楊繼昌之通聯內容,幾乎都是鄭光育主動宣稱自己要「人為控制」、要炒作股價,而楊繼昌均僅被動接受訊息而已,並未發現楊繼昌有與之特別積極參與具體炒股計畫之討論或擬定。楊繼昌甚有勸誡鄭光育,或以戲謔態度揭穿鄭光育人為操縱計畫之言詞。亦即,上開通聯譯文內容尚難明確顯示楊繼昌確有與鄭光育等人共同炒作股價之犯意聯絡。 ㈡依檢察官所提之楊繼昌交易資料觀之,在檢察官主張之第一段及第二段期間內,楊繼昌僅有非常少數之「相對成交」及「低價委買後取消買單,又於密接時間內以相同價格委託買進」之顯然不合理或變態交易: ⒈在檢察官主張之第一段及第二段期間,依檢察官所提證券交易所製作之交易明細表,楊繼昌以其自己及掌控之人頭帳戶,並未對吉祥全球公司股票有任何相對成交之變態交易。至就佳必琪公司股票,楊繼昌以其自己及掌控之人頭帳戶,在第一段期間亦僅有1 日相對成交11張,在第二段期間亦僅有1 日相對成交39張。其相對成交在各段期間均僅有1 日,成交張數極少,程度甚為輕微,且僅有佳必琪公司股票有此情形,此顯與慣於使用「相對成交」手段操縱股價者有其固定之相對成交行為模式,迥然不同,且無任何通訊監察譯文可搭配顯示其欲藉此相對成交手段與鄭光育等人共同操縱股價之目的,是難以此即認其確有以相對成交操縱佳必琪股價。 ⒉至於「以低價委託買進後又取消買單,卻又於密接時間內再以相同價格委託買進」之不合理交易,依檢察官所提交易明細表顯示,楊繼昌在第二段期間僅針對佳必琪股票約有3 日有此情形,分別係97年9 月1 日、2 日及3 日,別無其他。在第一段期間亦僅針對吉祥全球股票約有3 日有此情形。舉其較為明顯之交易情形,一為在第二段期間之97年9 月2 日,針對佳必琪股票,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8/9/2」明細表,楊繼昌在當日上午9 時9 分至上午9 時28分、10時53分4 秒、11時10分13秒、11時10分49秒間,均有掛200 張以上之買單,且均有事後取消委買,又再以相同價格委託買進之舉;二為在第一段期間之96年8 月3 日,針對吉祥全球股票,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8/3」明細表,楊繼昌以其掌控之江文霖證券帳戶,在當日:①上午11時0 分52秒,以15.55 元委託買進100 張,嗣於下午1 時16分7 秒取消委買;②接著於下午1 時17分45分又以15.55 元委託買進100 張,而於下午1 時27分5 秒取消委買50張,其餘50張至收盤止均未成交。以此觀之,楊繼昌似有藉此方式營造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及行為。惟究其實,其發生此等不合理交易之日數甚少,來回買賣次數亦不多,所涉張數亦不大,亦即情形尚屬輕微,顯與慣於藉此等手法營造交易活絡表象之行為人有其固定行為模式,迥然不同。復參以前述楊繼昌之通訊監察譯文,亦未發現其曾對好友鄭光育或他人提及欲藉此手段操縱股價之言詞,且乏其他變態或甚不合理交易情形可資佐證其主觀上確有操縱股價犯意。是尚難單憑有此零星之不合理交易情形,即推論其確有操縱股價之犯意及行為。 ⒊此外,在絕大多數之情形,楊繼昌「委託買進又取消買單」後,或未再以相同價格委託買進,或雖再行委託買進,但係以不同價格委買。然究其實,並無任何通訊監察譯文或其他變態或不合理交易模式,可互核推論其確有藉此「委託買進又取消買單、又再委託買進」之手段營造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是不能排除其係因在當下看壞走勢或欲以更低成本買進以獲取更高利潤,方有事後取消買單或再以不同價格委買之情形。不能單以此等交易即論其確有操縱股價之犯意及行為。 ㈢除上開交易外,在檢察官主張之第一段及第二段期間,楊繼昌確有多筆連續高買之交易,但難單憑此即認其確有操縱股價之意圖及行為: ⒈在檢察官主張之第一段及第二段期間內,楊繼昌確有大量連續以高價委託買進之交易,舉其較為明顯可疑者,例示如下: ①第一段期間,針對吉祥全球股價,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8/2」明細表所示,楊繼昌使用自己及其掌控之江文霖證券帳戶,在96年8 月2 日將至尾盤之際之下午1 時19分39秒至1 時26分11秒間,以越來越高之價格自15.80 至15.85 元、15.90 元、15.95 元委託買進,成交價亦自15.17 元上漲至15.90 元,上漲3 檔。 ②第一段期間,針對吉祥全球股價,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9 /19」明細表,楊繼昌在96年9 月19日下午1 時7 分29秒至1 時16分10秒期間,連續以漲停價32.60 元委託買進,且全部成交,成交價亦自29元上漲至期間最高之29.40 元,上漲8 檔。 ③第一段期間,針對佳必琪股價,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7/6/6」明細表,楊繼昌在96年6 月6 日接近尾盤收盤之下午1 時17分16秒至下午1 時18分35秒之間,均以漲停價130 元買進,隨後又於下午1 時25 分7秒以跌停價賣出所買進之20張佳必琪股票。 ④第二段期間,針對吉祥全球股價,依檢察官所提「 SRB630/2491/2008/8/15 」明細表,楊繼昌在上午9 時48分7 秒起至9 時57分22秒間,以漲停價19.6元連續委託買進80張,成交價由17.35 元上漲至17.85 元,共上漲10檔。又於同日上午10時8 分21秒起至10時15分38秒間,以漲停價19.6元連續委託買進70張,成交價由17.45 元上漲至17.85 元,共上漲8 檔。 ⑤第二段期間,針對佳必琪股價,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8/9/1」明細表,楊繼昌在中午12時17分53秒至12時18分39秒間,以高價67.5元、68.0元連續委託買進54張,成交價由67.4元上漲至68.0元,共上漲6 檔。又於同日中午12時28分23秒起至12時48分58秒間,以漲停價格75.40 元連續委託買進47張,成交價由68.10元上漲至69.60元,共上漲5檔。 ⑥第二段期間,針對佳必琪股價,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8/9/4」,楊繼昌在下午1 時20分35秒起至1 時27分37秒間,以漲停價格75.60 元連續委託買進290 張,成交價由73.50 元上漲至75.0元,上漲共15檔。 ⒉上開各筆連續以高價委託買進之交易,單就形式上觀之,確有「拉抬股價」之嫌疑。然而,目前集中交易市場係採取「時間優先、價格優先」之交易撮合模式,換言之,在委託時間相同前提下,委託買價較高者將優先撮合成交。倘投資人因看好後勢而欲較其他投資人更為優先地搶進該檔股票,自會利用此「價格優先」撮合機制而以高於前盤揭示賣價甚或漲停價委託買進,甚至連續、密接地以高價委託買進,此等情形所在多有,亦難認與股市交易常規常情相違。至於成交價因此上漲,亦為投資人連續以高價委託買進之必然結果。亦即,倘無其他證據佐證行為人當時主觀心態確係基於炒作、拉抬之操縱股價意圖(例如行為人與他人對話中自承其炒作股價之意圖及具體行為,或行為人另有諸多且具固定模式之顯然不合理或變態交易行為,如前述大量「相對成交」或「委託買進後取消買單,卻於密接時間再以相同價格委託買進」),亦不能倒果為因,僅以成交價上漲之結果反推行為人主觀上確有操縱股價之意圖。 ⒊經查,依前述檢察官所掌握之楊繼昌與鄭光育間通訊監察譯文,至多僅能看出楊繼昌有被動經鄭光育告知要炒作股價之訊息及計畫,但無法看出楊繼昌有與之謀議共同炒作股價之相關內容,更無法看出楊繼昌有意藉由連續高買追價之手段以拉抬、操縱股價。此外亦未發現楊繼昌有何具固定模式且大量之諸如「相對成交」、「委買後取消買單,又於密接時間內以相同價格再掛買單」等至為不合理或變態交易,此亦如前述。綜此而言,即便其確有多筆連續以高價甚或漲停價委託買進之行為,亦不能排除其係為藉由「價格優先」之優勢搶進股票之目的,方為此等交易行為之可能性。即使因此導致成交價被拉抬上漲,亦係其高買搶進股票之必然結果。無論如何,尚難單憑其有固定之連續高買行為,即認其主觀上確有操縱股價之犯意及行為。 ㈣綜上所述,在檢察官主張之上開二段期間,被告楊繼昌並無具有固定模式之甚為變態不合理交易行為,至多筆連續高買行為雖有可疑,但並非無法合理解釋。至於譯文亦僅能顯示其因鄭光育告知得悉鄭光育之炒股計畫,但並未積極參與討論商議具體計畫之過程,亦無法據以認定其與鄭光育等人有共同謀議炒股之犯意及行為。是並無足夠證據證明其涉有操縱股價罪,依「罪證有疑,惟有利於被告解釋」之原理,應為其無罪之判決。 肆、被告辛美娟部分: 檢察官主要係以被告辛美娟與被告翁秋南及鄭光育之通聯譯文內容,及辛美娟在第二段期間買賣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之交易內容,認定辛美娟在第二段期間有與翁秋南共同炒作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行為,進而認定辛美娟有固定與被告翁秋南共同炒股模式;復配合辛美娟在第一段期間及第三段期間買賣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之交易內容,認定辛美娟在第一段及第三段期間亦有與翁秋南共同炒作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行為。惟查: ㈠依被告辛美娟與翁秋南及鄭光育之通聯譯文內容,僅能認定辛美娟確有自翁秋南及鄭光育處得悉翁秋南及鄭光育共同炒股之訊息,且曾利用該等訊息買賣股票獲取私利,然尚難認定辛美娟有積極參與並與之共同炒作股價之行為及意圖: ⒈97年4 月15日下午5 時22分7 秒(翁秋南序號2 ),翁秋南與辛美娟通聯中,翁秋南提及黃錦章似因其未分享其操縱吉祥全球股價之相關資訊(即黃錦章認為遭翁秋南「矇騙」為相反操作),而對其心生嫌隙,並向辛美娟抱怨黃錦章心胸狹窄,辛美娟連聲應和稱:「他們的個性是這樣子沒錯,我知道,喔,因為群益很少人,吉祥全必須要特定人士才會買」等語。97年5 月2 日上午8 時49分37秒(辛美娟序號1 ),辛美娟向A 女表示翁秋南及鄭光育將要「壓盤」,但「壓盤不是賣」,是「故意壓下去,他想買低一點... 要作一支股票,還是要觀察一下,『尤其是這個投機股』」等語。即使如此,亦僅能顯示辛美娟早知吉祥全球基本面不佳,市場上應不會有理性投資人願意憑藉吉祥全球之基本面或營運狀況而買進其股票,僅有有意以炒作操縱股價獲利之少數特定投機人士,方會願意買進。 ⒉97年5 月28日晚間9 時40分25秒(翁秋南序號4 ),辛美娟問翁秋南「明天要讓它(吉祥全球股價)自然上去嗎?」等語,又稱「我有問鄭老師(按即鄭光育)」,經鄭光育表示「一張都沒有動(賣)」,同時又轉述鄭光育所說「可能在12點那裡有一波價殺」等語;之後翁秋南即稱「搞不好」明天就將吉祥全球「買上去了」、「讓大家一起玩,我覺得比較好,光我們在買,我覺得我買得會怕」、「竟然有人要玩,我們就帶頭」、「鎖大一點的單,讓大家追」等語,即向辛美娟傳達準備要拉抬、操縱吉祥全球股票之舉動,辛美娟則回稱「那麼你要跟老師講,不然鄭光育可能會K 他」等語,翁秋南亦稱「我會跟他說」等語。此通內容亦僅顯示辛美娟因翁秋南及鄭光育之告知,而得知翁秋南及鄭光育可能將藉大量買盤拉升吉祥全球股價之準備,辛美娟固有應合之舉,但亦未顯示辛美娟有積極參與謀議共同拉抬股價之舉動。 ⒊97年6 月20日晚間6 時9 分12秒(辛美娟序號7 ),翁秋南向辛美娟表示,「老師」鄭光育向其說明,渠已經找妥一位「替身」(按即被告方翔立)準備最遲數月間會上節目,鄭光育並稱會「登報」通知所有會員,完全按照被告方翔立之指示買賣股票,其亦曾在「紅蟳城」宴請鄭光育及方翔立,並跟方翔立談過數小時,覺得方翔立甚佳、不錯,等於是鄭光育之「替身」等語。當日晚間10時47分13秒(翁秋南序號9 ),辛美娟先向翁秋南告知鄭光育在找其,翁秋南去電鄭光育後,又去電辛美娟告稱「老師(鄭光育)今天是急著跟我講,因為這是好消息,所以要趕快讓我知道。『盤一穩的話,我就要讓它連續漲停板,讓它連續飆個5 、6 支』」等語,又稱自己將要配合「鄭光育」電視節目之「造勢」、「老師(鄭光育)說我們要幫他造勢一下」、「以現在的價位,造勢是很容易的」、「價位來到這兒實在有夠便宜,點火一下,就上去了」等語,亦即其準備配合鄭光育之節目「造勢」、「點火」,以使股價「連續漲停板」而拉抬股價,辛美娟則回稱「對啊,我知道,只是想瞭解有多少人可以幫他撐」等語。以此而言,固堪認辛美娟曾直接與鄭光育聯繫,或為翁秋南與鄭光育擔任中界傳話角色,但亦僅藉由翁秋南之告知而得悉鄭光育將要找方翔立在節目中「造勢」、「點火」拉抬股價之訊息,但實際上有關「造勢」、「點火」、「拉抬股價」之具體作法,則由翁秋南及鄭光育2 人謀議決定,辛美娟無非單純立基於聽聞者之角色,而未積極參與其2 人之謀議過程。 ⒋97年7月間: ①7 月11日下午2 時36分35秒(翁秋南序號27),翁秋南主要係向辛美娟表示自己今日在尾盤「殺出」吉祥全球股票,係在儲備明日大舉進場「拉抬」吉祥全球之籌碼,並詢問辛美娟之意見。辛美娟表示「我知道,(目的係)要撐上去」,又謂翁秋南是「最大的賣盤」也是「最大的買盤」等語。 ②7 月12日辛美娟多次與翁秋南通聯,於上午8 時31分5 秒及8 時37分49秒通聯中,翁秋南向辛美娟宣稱自己將以「邊賣邊買」、「買多賣少」之手法,每日逐步買超直至2,000 張時,即可將股價拉抬20元;復表示將於下週一(7 月14日)拉抬尾盤、慢慢墊上去、推上去、推到漲停、不要讓它跌、自己可以完全控盤,辛美娟則連聲稱是(翁秋南序號28、29)。至7 月12日下午4 時51分29秒時(翁秋南序號31),翁秋南又向辛美娟稱,自己來聽方翔立之演講會並與方翔立聯繫,又準備「運用策略」再匯2,000 萬元給被告鄭光育,號召會員並與之共同炒作、「量滾量」、「帶大家進來玩」、「把價位帶上去」而拉抬吉祥全球股價,辛美娟亦連聲稱是。迄7 月12日下午5 時5 分26秒(翁秋南序號33),翁秋南再次向辛美娟稱要如何與被告鄭光育配合以拉抬吉祥全球股價,辛美娟亦僅連聲答稱「瞭解」,偶亦答稱「我是覺得應該這樣做,在12、13塊這邊還算OK」等語,翁秋南則繼續宣稱自己方才與方翔立聯繫「運用策略」之過程。以此而言,亦僅能顯示辛美娟係自翁秋南告知而得悉翁秋南與鄭光育、方翔立等人合謀炒股之事,但亦僅單純被動聽聞之角色而已,至於至為重要、關鍵之具體炒股計畫,則係由翁秋南、鄭光育及方翔立共同討論決定,辛美娟則不與之。 ③7 月17日晚間9 時5 分14秒(翁秋南序號38),翁秋南要辛美娟務必要看方翔立的節目,且要注意方翔立的傳真內容,並說明自己與鄭光育聯繫「準備好子彈」以備在下週一(7 月21日)「發動」,辛美娟即向翁秋南確認「所以明天要讓它稍微盤一下,不要拉喔?」,經翁秋南回稱「自然,要讓它自然」等語,辛美娟則稱:「對啊!要丟的人就丟了啊!我是覺得是這樣子,... 您若直拉,反而讓它們丟高,這樣子反而不好,您要的話就底下」等語,及「我們要知道他(按指鄭光育)的籌碼多少,他買多了反而不好!」、「他買多的話,那表示我們要出掉了啊!」、「他買太多,反而危險啊!」等語。7 月24日晚間10時50分30秒(翁秋南序號40),辛美娟先與翁秋南言及鄭光育自己宣稱近日交易及持有股數,翁秋南復向辛美娟談及其之前與鄭光育共同營造開盤漲停氣勢,再配合媒體炒作讓其他投資人追價,以將股價逐步推升之過程,復宣稱自己係如何誘使其他投資人入場買進追價,否則即會減碼伺機而動等情。以此而言,辛美娟係因翁秋南之提醒而知方翔立而知其等將「發動」拉抬股價之訊息,甚至有提供意見給翁秋南之舉,但究其實,亦僅係翁秋南與鄭光育等人討論商議炒股計畫完畢後所為,辛美娟仍不脫為被動告知者之地位。 ⒌直至前述97年7 月31日媒體揭露吉祥全球公司訴訟敗訴之利空消息後,97年8 月1 日晚間8 時16分25秒(辛美娟序號8 ),翁秋南向辛美娟宣稱,其方才與鄭光育聯繫,要鄭光育聽其的話,其要利用鄭光育的媒體,要媒體按照其計畫的內容講,並要求鄭光育按其指示讓方翔立在8 月4 日週一節目中向會員宣誓,週二在「平盤以下全面掃貨」以「反攻」等語,欲以此方式「買進1 萬多張」,將「平盤以下全數掃貨」以開始「反攻」,假如失敗「方翔立就下台離開投顧業」等情,即欲藉此大量買進之方式拉抬吉祥全球股價。辛美娟則連聲稱是,並向翁秋南詢問鄭光育是否同意,又稱如此一來鄭光育將會非常高興,復表示「大家要算出籌碼了」等語。以此觀之,辛美娟固表現出將乘翁秋南及鄭光育「反攻」「掃貨」機會而買進吉祥全球股票之意,然究其實,其亦無非欲藉翁秋南炒股機會「搭順風車」以賺取利潤,實則並無積極參與翁秋南與鄭光育擬定炒股計畫之商議過程。 ⒍迄翌日即97年8 月2 日(週六)晚間9 時19分55秒(辛美娟序號9 ),翁秋南再次去電辛美娟表示,鄭光育目前甚倚賴其給予信心,且將鄭光育口述方翔立講稿之內容、及其與鄭光育關於該講稿之討論過程(即前述翁秋南與鄭光育97年8 月2 日上午10時31分20秒之通聯內容,翁秋南序號54),向辛美娟概述。辛美娟聽聞後則一再向翁秋南質疑稱倘按上開計畫「掃貨」,是否會有遭受公司派大量出脫持股打壓之風險,及可否確定有其他大戶能共同買進拉抬,同時要求翁秋南向鄭光育確認有關「週二平盤以下全面掃貨」之事、「要叫鄭光育稍微注意一下」等語。以此而言,固可見辛美娟因擔心鄭光育「掃貨」之炒股計畫將因「籌碼不足」無法順利執行,而有要求翁秋南掌握資訊可信度之舉;然實際上辛美娟還是被動接收翁秋南告知訊息之角色,並無積極參與炒股之謀議過程。 ⒎綜上辛美娟通聯譯文內容,僅能看出辛美娟憑恃伊與翁秋南間情誼,而屢次自翁秋南處得悉其與鄭光育、方翔立等人將共同炒股之計畫內容,並有利用該等計畫「搭順風車」謀求利益之意,然無法顯示辛美娟有積極參與其等炒股計畫之具體謀議商討過程。 ㈡依辛美娟之交易資料,並未發現其在檢察官指控之三段期間內有顯然不合理或變態之買賣股票行為: ⒈第二段期間: ①此段期間並未發現辛美娟有以自己或其掌控之人頭證券帳戶,進行任何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之相對成交行為,亦無任何前述「低價委買後,於市價下跌時取消買單,或併於密接時間內以相同價格委託買進」等顯然不合理或甚為變態之買賣吉祥全球或佳必琪股票之行為。 ②另舉較為明顯可疑之交易,例示如下: ⑴針對佳必琪股價,依「SRB630/6197/2008/08/07」明細表,辛美娟以其掌控之陳俞妦及陳盈谷證券帳戶,於97年8 月7 日下午1 時3 分17秒以84.40 元之高價委託買進,使成交價由84.30 元上漲至84.40 元,上漲1 檔。此外,依「SRB630/6197/2008/9/4」明細表,辛美娟以其掌控之陳俞妦及陳盈谷證券帳戶,在97年9 月4 日,先後於下午1 時26分27秒及下午1 時26分30秒之尾盤期間,均以漲停價75.60 元之高價委託買進20張,成交價亦由74.50 元上漲至75.00 元,共上漲5 檔。以此觀之,辛美娟似乎有以「連續高買」及「以漲停價拉抬尾盤」之手段操縱佳必琪股價之嫌疑。然究其實,辛美娟購買之數量不多,亦無如同前述被告鄭光育及翁秋南之大舉、連續、密接委託買進,程度尚屬輕微,亦無法自前述通訊監察譯文看出其有藉此偶然性之交易操縱股價之意圖。是難單憑此等交易即論其確有與翁秋南共同操縱股價之犯意。 ⑵依「SRB630/2491/2008/03/12」明細表,針對吉祥全球股價,辛美娟以其掌控之簡弘州證券帳戶,與翁秋南之證券帳戶,於97年3 月12日上午10時17分25秒起至10時29分38秒間,先後以14.35 、14.40 、14.45 及14.45 之高價委託買進,成交價亦由14.30 元上漲至14.50 元,上漲4 檔。其中有部分與翁秋南之委託序號相連,委託時間亦相近,委託價格亦相同。再觀諸97年7 月14日關於吉祥全球股票之交易行為,依「SRB630/2491/2008/7/14 」明細表所示,辛美娟以其掌控之陳俞妦及陳盈谷帳戶,自上午9 時12分49秒起至9 時14分27秒之間,由辛美娟以漲停價14元之高價委託買進20張及20張後,再由翁秋南以漲停價14元之高價委託買進100 張及100 張,成交價亦由13.90 元上漲至14.00 元,上漲2 檔;而翁秋南又於上午9 時15分0 秒至9 時15分連續下4 筆各499 張之大單,此與前述陳俞妦及陳盈谷證券帳戶所下漲停買單之委託序號相連。以此觀之,辛美娟似有與翁秋南共同合謀炒作吉祥全球股價之犯意聯絡及行為。然究其實,相對於翁秋南動輒以100 張乃至數百張之大單委託買進,辛美娟買進數量均不多,情形亦甚輕微,且無如鄭光育、翁秋南等人之大舉、連續、密接委託買進之情形。且以前述97年7 月14日之交易行為而論,係由辛美娟先少量買進後,再由翁秋南以大單委買,而將價格一舉往上拉抬。參以前述通訊監察譯文,辛美娟實際上並無任何與翁秋南、鄭光育等人共同謀議、計畫將以何種方式炒作股價之商討,而係被動接收翁秋南主動陳稱將要炒股之資訊等情。綜此以觀,實不能排除此係辛美娟得悉翁秋南等人有炒作股價之準備後,欲利用渠等炒作乘機「搭便車」小賺一筆,尚難以此即認辛美娟有與翁秋南共同炒作股價之犯意聯絡及行為。 ③更何況對照上開辛美娟與翁秋南之通聯譯文,其中翁秋南屢次向辛美娟提及準備在97年7 月21日「發動」、97年8 月5 日要在「平盤以下全面掃貨」等情,亦即準備在該2 日有拉抬炒作股價之準備。但觀諸有關辛美娟及其掌控證券帳戶之交易明細表,並未發現辛美娟在此2 日有任何顯違常理或特別積極拉抬股價之之交易行為。 ④綜上各節,在此第二段期間內,至多僅能認定辛美娟有利用所得悉翁秋南等人欲炒作股價資訊之乘機「搭便車」行為,且交易股數甚為輕微,亦無任何顯然變態或不合理之拉抬股價行為,是難認定辛美娟有與翁秋南等人共同炒作股價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⒉第一段期間及第三段期間: ①在第一段期間,依「SRB630/2491/2007/10/2 」明細表所示,辛美娟曾於96年10月2 日使用自己之證券帳戶與其掌控之簡弘州證券帳戶,相對成交8 張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但遍觀此第一段期間,辛美娟之相對成交亦僅此筆交易而已,別無其他,且成交張數甚微。另辛美娟於第三段期間並無任何相對成交行為之紀錄。以此觀之,辛美娟顯與慣於使用「相對成交」手法之炒股者有其固定行為模式者,顯然不同。 ②除上開第一段期間之少量相對成交外,在第一段及第三段期間,辛美娟亦偶然出現幾筆疑似炒作股價之交易行為,但均難以此遽認確有與翁秋南等人共同炒作股價之犯意聯絡及行為,舉其要者如下: ⑴第一段期間: ①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6/20 」明細表,針對吉祥全球公司股價,於96年6 月20日,辛美娟曾以高價12.05 元委託買進100 張,成交價則由12元上漲至12.05 元,上漲1 檔;同日上午9 時33分12秒又以高價11.85 元委託買進100 張,成交價則由11.80 元上漲至11.85 元,亦上漲1 檔。此似有「連續高買」之嫌疑。但查,辛美娟買進張數並非甚鉅,且無持續不間斷之密接連續高買行為,上漲幅度也很小,影響程度甚輕微,此與慣於使用追價手段拉抬股價者,經常係大舉、密接、連續不斷以越來越高之價格追價買進,方能順利達成大幅拉抬股價目的之行為模式,顯然不同。是不能排除係因辛美娟看好後勢,故欲掛高價買進之合理心態使然。 ②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9/17 」明細表,針對吉祥全球公司股價,在96年9 月29日,辛美娟以其證券帳戶於中午12時13分16秒,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30.55 元委託買進50張後,於中午12時37 分34 秒取消委買,但又於12時37分34秒以相同價格委託買進50張,又再次於12時51分14秒取消委買。以此觀之,似有藉此委託買進後取消委託,又再以相同價格委託買進,又再取消委託之反覆操作手段,以營造交易活絡表象之嫌。然查,辛美娟之委託張數不大,且無證據顯示係長期、固定、密集使用此等手法操縱股價,可見應屬偶發性交易,而與慣於使用此等手段營造交易活絡表象之炒股者有其固定行為模式,有所不同,是亦難單憑此筆偶然交易即論其有炒股意圖及行為。 ⑵第三段期間: ①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9/10/15」明細表,針對佳必琪公司股價,於98年10月15日,辛美娟曾以自己及其掌控之陳盈谷證券帳戶,於上午11時19分38秒至11時12分43秒,連續以高價委託買進20張、20張及20張,成交價亦由52.40 元上漲至53.10 元,共上漲7 檔。再依檢察官所提「SRB630/6197/2009/10/22」明細表,亦針對佳必琪股價,於98年10月15日,辛美娟以自己及其掌控之陳盈谷、陳俞妦證券帳戶,於下午1 時25分37秒至1 時29分20秒將收盤之際,以漲停價75.50 元(前盤揭示價為73.50 元)連續委託買進20張、20張及20張;然最終收盤價為73.40 元,並無任何拉抬股價之效果。 ②以上開最為明顯之2 筆交易為例,形式上觀之似有「連續高買」之嫌。然查,辛美娟於此2 筆交易中固有密接以高價委託買進行為,但委託張數均非甚多,上漲幅度亦甚小,甚且根本未造成股價上揚之結果,影響程度甚輕微,此與慣於使用追價手段拉抬股價者,均會經常性地以大舉、密接、連續不斷以越來越高之價格追價買進,方能順利達成大幅拉抬股價目的之行為模式,顯然不同。是不能排除係因辛美娟看好後勢,故欲掛高價買進之合理心態使然。 ③抑且,此二段期間並無任何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辛美娟有與翁秋南或任何他人有炒股之謀議及具體計畫,至上開第二段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亦僅能看出辛美娟係被動自翁秋南處得知翁秋南等人謀議炒股之計畫,而未能明確顯示其有積極參與炒股計畫之具體擬定或謀議,是無法憑藉第二段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推論辛美娟於第一段及第三段期間之上開交易確係出於炒作拉抬股價之目的而為。 ④綜上各節,尚難單憑上開各筆零星偶然且程度甚微輕微之交易,即認辛美娟在第一段及第三段期間確有炒作股價之犯意及行為,且此二段期間內並無任何通訊監察譯文或其他證據顯示辛美娟與翁秋南或他人間有何謀議炒股之具體計畫,是難認辛美娟與翁秋南等人有共同炒作股價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㈢綜上所述,在檢察官主張之上開三段期間,被告辛美娟之交易雖然有幾筆稍有可疑,但及交易量不大,筆數亦不多,甚非無法合理解釋,且查無甚為變態不合理之交易行為。至於譯文亦僅能顯示伊係自翁秋南告知得悉其與鄭光育、方翔立等人之炒股計畫,但並未積極參與討論商議具體計畫之過程,充其量僅係立基於被動告知,而有「搭便車」乘機賺取利潤之行為,無法認定其與翁秋南、鄭光育乃至方翔立等人間,有共同謀議炒股之犯意及行為。辛美娟知悉他人炒股而買入,此種「搭便車」行為在道德上固應予非難,但基於刑罰制裁嚴厲性及最後手段性,仍應秉持「罪證有疑時,惟有利於被告解釋」之原理,認為並無足夠證據證明其有檢察官所只知操縱股價犯行,應為其無罪之判決。 伍、被告曾潔慧部分: 檢察官主要係以被告曾潔慧係丙墊業者,因墊款給被告鄭光育之故,而提供上揭由其掌控之曾林春桂等人證券帳戶供鄭光育使用,且其對鄭光育等人共同炒作、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事知之甚詳,猶提供上揭證券帳戶供渠拉抬股價之行為,認定在於96年間及97年間與被告鄭光育等人有共同炒作、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意圖與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查: ㈠依檢察官所提被告曾潔慧之通訊監察譯文,其中均為曾潔慧與王志仁、陳育慎等人之通聯內容,並未見到其與鄭光育或與翁秋南、楊繼昌、余世欽、方翔立等人之通聯。 ㈡就檢察官所舉之以下通聯分析之: ①依97年7 月1 日晚間8 時8 分54秒曾潔慧與賴冠年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卷四第85頁),曾潔慧先問賴冠年「『他』最近操作得如何」,經賴冠年答稱「『他』最近有些事情要注意,他說護盤是指標,有的人不知道」、「他現買的都撥去『佳』,他上次講的那一支」、「『你公司』跟我講的那一支」、「那個佳必琪從這衝上去」等語,曾潔慧亦答稱「你沒看到『我們公司』買第一名」、「你沒看到長城買第一名,昨天我們買第一名」等語。然觀其內容,除其間雙方提及「佳必琪」、「衝上去」、「護盤」等關鍵字眼外,均乏其他明確脈絡可明確辨識其內容真意。抑且,曾潔慧所稱之「他」係指何人亦無所悉。更何況無論曾潔慧或賴冠年均稱係「你公司跟我講的那一支」或「我們公司買第一名」,而未見任何曾潔慧自鄭光育或翁秋南等人接或炒股訊息之跡象,是難認此通聯內容與本案有何關聯性。 ②依97年7 月17日7 月17日下午2 時25分43秒曾潔慧與王志仁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卷四第82頁),曾潔慧向王志仁稱「那個還有可能會再跌,你知道嗎?是我硬給他」、「那是153 以後,是我給它買高上去,沒有辦法,那是15塊以下才能買的,你聽得懂嗎?我會怕它跌到15塊會再跌下來,有壓力會再跌下來這樣子」等語。即使認為曾潔慧於本次通聯係陳述其對於吉祥全球股價之操作,但僅顯示其「自行」操作而已,並無法看出其有與鄭光育或翁秋南等人共同操縱股價之跡象。且究其實,此無非為曾潔慧自己於審判外之自白,至於其拉抬、操縱股價之情形如何,亦乏檢察官提出其他客觀證據佐證之。 ③97年7 月30日晚間10時8 分8 秒曾潔慧與王志仁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卷五第117 頁),曾潔慧稱「像今天『浩呆』(按指鄭光育)這個,我認為今天掛在20塊500 張很假啦,我跟浩呆說2 毛3 毛我要調200 張啦,我調了150 幾張的樣子,然後我想說20塊那邊,我不敢熊熊一直調下去,所以20塊那500 張,203 那一檔我就不讓他過,我覺得『嘉義』(翁秋南)在搞鬼啦,早上他就出了,我覺得20塊500 張是他的,然後203 賣單也是他」等語。即使曾潔慧於此次通聯中係陳述其對於吉祥全球股票之操作,但僅能顯示其在猜測「浩呆」鄭光育及「嘉義」翁秋南之交易行為,亦根本無法看出其與鄭光育或翁秋南有何共同操縱股價之謀議。 ㈢甚且依照97年7 月15日下午4 時42分41秒、97年7 月16日晚間10時30分8 秒曾潔慧與王志仁先後2 次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卷四第78頁反面、第80頁反面),曾潔慧先提及「我現在可以當小琪的操盤手了,我拿捏那個點都很準了」等語,王志仁又問及有關「hangten 」吉祥全球盤勢時,曾潔慧亦稱「我覺得盤沒穩,太不穩了... 盤中太恐怖了」、「因為這個價位都是我自己看自己敲,這個不一樣的壓力」等語,復稱「那個hangten 我會找點,剛跟他聊,... 因為這次跟小琪比較不一樣,因為他這次的買盤還是需要人家點... 所以說我不會去追高」等語。以此而言,至多僅能認定曾潔慧因從事丙墊業者之故,而能藉由與股市中實戶或金主之交流閒聊,而得知他人有拉抬股價之資訊,進而基於「搭便車」之心態,自行判斷、尋找買賣時機而獲取利潤。但無論如何,均難以認定曾潔慧有與鄭光育或翁秋南等人共謀炒作股價之犯意聯絡。 ㈣再者,被告曾潔慧固然為丙墊業者,亦曾提供所掌控之上揭各帳戶給被告鄭光育使用,但以一般丙墊業者之交易模式,均係由借款人決定其欲購買之股票、價格、數量,再使用丙墊金主提供之人頭證券帳戶買賣。而借款人就借得款項購買股票之所有權係歸借款人所有,非歸屬於丙墊業者,丙墊業者僅賺取借款利息而已。以此而言,尚難認丙墊業者曾潔慧就鄭光育使用其提供之上述個人頭帳戶以操縱股價所得之獲利,有何直接之利害關係;曾潔慧對鄭光育使用上揭人頭帳戶操縱股價或沖洗買賣之背後真正目的亦非必完全瞭解。亦即,尚難僅以鄭光育有使用曾潔慧提供上開個人頭證券帳戶供其操縱股價之事實,即認曾潔慧必與之有共同操縱股價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㈤綜上各節,本件尚乏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曾潔慧有於本案第一段、第二段及第三段期間,與被告鄭光育、翁秋南等人共同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價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其無罪之判決。 陸、被告李籃雪紅部分: 檢察官主要係以被告李籃雪紅與羅福助等人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李籃雪紅與羅福助間有親屬關係,認定李籃雪紅必然知悉羅福助使用買賣證券之人頭帳戶;檢察官復以交易明細表顯示羅福助使用之人頭帳戶有明顯相對成交情形,參諸李籃雪紅自承有20餘年之證券營業員資歷,股市交易經驗甚為豐富,認定李籃雪紅於96年間必知悉羅福助係為操縱吉祥全球股價及造成活絡表象,故有諸多相對成交行為。惟查: ㈠關於檢察官所提之被告李籃雪紅與羅福助及徐慧萍於97年間之通訊監察譯文: ⒈97年9 月5 日上午10時33分36秒,羅福助去電李籃雪紅稱:「吉祥全一天買一張,用較不相關人」、「較沒有買賣的人」等語,李籃雪紅回稱:「不要陳益二」、「用爸爸名字(按指籃武雄)買好了」等語,又稱:「他(按指吉祥全球股票)是全額交割股」等語,羅福助又稱:「沒關係,你就是買一張買一張,我要給他」等語時,李籃雪紅旋即插話稱:「我知道」等語。 ⒉當日下午2 時25分8 秒,徐慧萍與李籃雪紅通聯中,李籃雪紅稱:「有一張籃武雄只買一張那個」,徐慧萍即稱:「他(按指羅福助)去給人家弄那個幹嘛」等語,李籃雪紅又稱:「他再說,我叫他不要說,他要繼續跟我講,我說知道、知道,我不想聽太多」等語,徐慧萍亦稱:「對呀,要不然會有事情」等語,此時李籃雪紅亦附和稱:「要不然會有事情」等語。 ⒊以此觀之,李籃雪紅確實知悉羅福助欲以「較沒有相關之人」之名義,「一天買一張」吉祥全球公司股票,而李籃雪紅亦因此提供其父籃武雄名義之證券帳戶,供羅福助「一天買一張」。但查,此通聯係出現於97年9 月5 日,並非檢察官指控李籃雪紅之96年或98年間。且細譯譯文內容,當羅福助欲進一步告知李籃雪紅此等操作之目的時,李籃雪紅因害怕「會有事情」,故迅速以「我知道」等語帶過,而不欲聽聞羅福助進一步敘述如此操作之真正目的。以此觀之,參以李籃雪紅擔任長達20餘年之證券營業員而具備豐富之證券交易經驗此一事實,固堪認定李籃雪紅主觀上對羅福助如此操作應係出於不足為外人道或不欲為人知之目的而心生懷疑,但由其應答內容,可知其根本無意甚且拒絕瞭解羅福助之真正目的,即使涉及任何不法亦無意參與其中;至多僅願以羅福助之親屬晚輩及證券營業員之身分,在無法拒絕羅福助具體下單要求之情形下,依照羅福助之指示下單。以此而言,尚難僅憑此段對話,即認李籃雪紅主觀上必然知悉羅福助有藉此操縱吉祥全球股價之事實,更難認其與羅福助間有何犯意聯絡。 ㈡關於檢察官所提李籃雪紅於97年間多次與他人通聯中敘及「一買一賣」之事: ⒈關於檢察官提出之8 筆通訊監察譯文(分別係:①97年5 月26日下午1 時5 分53秒與李國隆、②97年7 月3 日中午12時8 分5 秒與陳曉龍、③97年7 月29日上午11時37分22 秒 與徐慧萍、④97年7 月29日中午12時41分4 秒、⑤97年7 月29日中午12時49分5 秒、⑥97年7 月31日中午12時27分17秒、⑦97年8 月1 日中午12時43分35秒、⑧97年8 月20日上午10時15分22秒),細譯其中內容,固然均有提及「一買一賣」之事,然其中①、④及⑦根本未提及何檔股票,其餘之②、③、⑤、⑥及⑧則分別係指「新天地」、「宏全」、「日勝生」或「中環」等公司股票,並非指吉祥全球公司股票。而⑤及⑧2 通譯文固有提及「吉祥全球」,但亦非談論要對吉祥全球股票「一買一賣」。是即使認為此處之「一買一賣」就是指「相對成交」或「沖洗買賣」,但仍難以此推論李籃雪紅主觀上知悉羅福助之「相對成交」係對吉祥全球股票而為。更何況上揭通聯均出現於97年5 月至8 月間,並非檢察官指控李籃雪紅之96年或98年間。 ⒉至檢察官主張依此通聯譯文內容,應可判斷李籃雪紅有固定之「相對成交」行為模式,進而可推論李籃雪紅於96年間及98年間有為羅福助對吉祥全球股票為相對成交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惟依前所述,上揭各通聯譯文均在97年間,且均非談論有關「吉祥全球」股票之「一買一賣」。是即使可認定李籃雪紅在97年間有慣常為羅福助為此「一買一賣」行為,然李籃雪紅於96年及98年間主觀上是否知悉羅福助有對「吉祥全球」股票「相對成交」,仍應就李籃雪紅當時是否知悉羅福助之相對成交係針對「吉祥全球」股票而為認定,尚難以此通聯即為此推論。 ㈢關於檢察官所提之羅福助使用其自己及掌控人頭帳戶之相對成交資料: ⒈依檢察官所提證券交易所製作之SRB334相對成交明細表所示,羅福助確於96年3 月至11月間及98年7 月至10月間,對於吉祥全球公司股票,有諸多使用自己及掌控之人頭帳戶為相對成交之行為。然「相對成交」除係出於最典型之製造交易活絡表象目的外,以一名非親身參與相對成交之「證券營業員」角度而言,主觀上亦可能認知此係出於其他諸如「融資轉現股」、「現股轉融資」、「融資到期轉單」等其他目的。是倘無其他事證顯示證券營業員等第三人對「相對成交」行為人正係出於炒作股價或製造活絡表象之不法目的已有認知,尚難遽認其主觀上必知此相對成交背後必有不法目的。 ⒉而就被告李籃雪紅之立場言,其固坦認擔任宏遠證券公司營業員長達20餘年,可見經驗甚為豐富。然李籃雪紅之客戶非僅羅福助一人,接獲客戶委託下單後又須即時處理,以此甚為忙碌之情形而言,倘無親身參與炒股計畫之謀議討論,亦非必定瞭解或能清楚區分是否使用何人帳戶進行相對成交。而且依前揭其與羅福助之譯文內容,其根本不願意接觸、瞭解羅福助對於吉祥全球股票「一天買一張」之背後真正目的,可見其僅係立基於羅福助姪女之晚輩親屬角色,在無法拒絕羅福助指示下,縱覺可能有異,但仍不願意深究羅福助使用人頭帳戶「一天買一張」之真正意圖,更遑論與「一天買一張」毫無關係之「相對成交」之真正意圖為何,李籃雪紅亦應採取相同之不願意深究之態度,而未能洞悉。 ⒊是以,尚難僅以李籃雪紅知悉羅福助有以人頭就吉祥全球股票為相對成交之事,即認其確知背後目的正係在製造交易熱絡假象及操縱股價,更難以此即論即有為羅福助相對成交或拉抬股價之犯意聯絡及意圖。 ㈣綜上所述,本件尚難僅以檢察官所提之被告李籃雪紅與羅福助間通訊監察譯文,及被告羅福助之相對成交交易明細紀錄,即認被告李籃雪紅確實知悉被告羅福助有操縱吉祥全球股價之行為,甚有與之共同操縱股價而為其下單之犯意聯絡。是並無足夠證據證明李籃雪紅涉有操縱股價罪,應為其無罪之判決。 柒、綜上所述,本件並無足夠證據得使本院形成超越合理懷疑之心證,認定被告楊繼昌、辛美娟、曾潔慧、李籃雪紅確有檢察官所指操縱股價犯罪行為。既不能證明其等犯罪,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為其等無罪之判決。 丁、依職權告發: 本院審理過程中,發現下列人士涉嫌下列刑事犯罪,應依職權告發移請檢察官偵辦: ㈠證人邱千懿涉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邱千懿於本院審判中,經被告翁秋南及其辯護人聲請傳喚到庭作證: ⒈針對被告翁秋南是否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相對成交行為一事,邱千懿具結後證稱:此係因翁秋南有時請我掛買單或賣單,他看盤的走勢後,有時會要我取消該買單或賣單,之後才再要我掛其他的買單或賣單,但我因太忙碌,所以忘記把他之前的委託單取消,我就直接把他後來的委託買單或賣單打進去,結果才發生相對成交的情形,實際上這都是導因於我自己的「錯帳」,但翁秋南說因為我不是故意的,所以所有的這些錯帳他都願意由他自己承擔損失等語。此部分證詞係屬不實偽證,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前述理由欄甲、貳、三、㈣【吉祥全球及佳必琪第二段期間】、⒈、②、⑶、②所載,本判決第83頁至第84頁)。且此部分證詞涉及本院認定翁秋南是否係為營造交易活絡表象所為之故意相對成交行為此一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是邱千懿此部分不實偽證涉犯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 ⒉針對被告翁秋南及黃錦章是否在同一或極密接時間,接續地向營業員邱千懿下單委託買賣一事,邱千懿具結後先證稱:翁秋南及黃錦章的委託單都不是我填的,委託單不是我們營業員自行輸入電腦的,而是我們營業員按照客戶指示填寫委託單後,將委託單交給電腦終端機輸入人員,由該人員輸入電腦的,我們營業員根本沒有辦法掌握委託單次序等語。即使經被告翁秋南之辯護人及檢察官先後提示本院卷16第222 頁SRB630表所示黃錦章及翁秋南之委託單序號「R0582 」、「R0583 」、「R0584 」之相連序號,邱千懿在具結後仍證稱此係翁秋南及黃錦章分別在不同地點,恰好同時間打電話進來下單,我把其2 人委託單一起寫好後,再交給電腦終端機人員輸入等語,亦即仍否認係其將委託單序號登打入電腦終端機內。而此部分證詞均屬不實偽證,亦經本院認定如前(前述理由欄甲、貳、三、㈧【關於被告黃錦章在第一段期間操縱吉祥全球股價】、⒊、④所載,本判決第132 頁至第133 頁)。且此部分證詞攸關於營業員邱千懿是否知悉被告黃錦章與被告翁秋南在同時間委託下單及委託之情形,與推論、認定被告黃錦章是否與被告翁秋南有共同炒作股價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一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極為攸關。是邱千懿此部分不實偽證亦涉嫌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 ㈡丙墊金主黃三郎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75 條之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 依前述理由欄甲、貳、三、㈡、⒍及⒎所載(本判決第36頁至第40頁),案外人黃三郎所掌控之陳秀春、陳朝環、陳慶年、黃瑞珍、黃俞榕、何柔嫻及詹淑惠等人證券帳戶,雖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鄭光育所用,但亦足以認定黃三郎確有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下,非法借款並提供上開證券帳戶給被告楊繼昌、「顧果強」、「大呆」、「林小姐」等眾多人士墊款下單買賣股票等有價證券之丙種墊款證券金融事業。是黃三郎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規定,而涉嫌犯同法第175 條之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 戊、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20條第2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6 款、第7 款、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175 條、第179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8條(核准經營)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前項事業之設立條件、申請核准之程序、財務、業務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交易法第20條(誠實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 1 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 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對上市有價證券之禁止行為)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第 2項、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 5 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 罰金。 有第 1 項第 3 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 5 百萬 元者,依刑法第 336 條及第 342 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違反第 165 條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20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者,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2 項至第 7 項規定,於外國公 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43 條第 1 項、第 43 條之 1 第 3 項、第 43 條之 5 第 2 項、第 3 項 、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第 44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60 條第 1 項、第 62 條第 1 項、第 93 條、第 96 條至第 98 條、第 116 條、第 120 條或第 160 條之規定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0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 165 條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43 條第 1 項、 第 43 條之 1 第 3 項、第 43 條之 5 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或違反第 165 條之 1 準用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違反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 165 條 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未經公告而 為公開收購者,依第 1 項規定處罰。 證券交易法第179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附表一:各被告使用帳戶一覽表 附表二:第一段期間連續高買吉祥全球股票表 附表三:第一段期間相對成交吉祥全球股票表 附表四:第二段期間連續高買吉祥全球股票表 附表五:第二段期間相對成交吉祥全球股票表 附表六:余世欽製發有關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之CALL訊一覽表附表七:方翔立第二段期間散布有關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不實流言一覽表 附表八:第一段期間連續高買佳必琪股票表 附表九:第一段期間相對成交佳必琪股票表 附表十:鄭光育第一段期間散布有關佳必琪公司不實流言一覽表附表十一:第二段期間連續高買佳必琪股票表 附表十二:第二段期間相對成交佳必琪股票表 附表十三:第三段期間連續高買佳必琪股票表 附表十四:第三段期間相對成交佳必琪股票表 附表十五:方翔立於第三段期間散布有關佳必琪公司不實流言一覽表 附表十六之一: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各被告犯罪所得計算表 附表十六之二:佳必琪第二段期間各被告犯罪所得計算表 附表十七之一: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各被告犯罪所得計算表 附表十七之二:佳必琪第二段期間各被告犯罪所得計算表 附表十八:佳必琪第三段期間各被告犯罪所得計算表 附表十九:操縱股價漲振幅資訊計算表 附表二十:吉祥全球公司等公司之相互投資及董監事關係圖 附表二十一:吉祥全球公司收取4億8千萬元款項一覽表 附表二十二:吳一衛交付吉祥全球公司4,800 萬元定金支票款項來源圖 附表二十三:恆通公司97年9 月11日支付第一筆5,500 萬元之支票款項去向圖 附表二十四:恆通公司97年9 月16日支付第二筆5,500 萬元支票款項去向圖 附表二十五:恆通公司支付第三筆2 億7,567 萬6,000 元支票款項去向圖 附表二十六: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及余世欽所犯罪名及各罪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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