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吳秋宏呂煜仁林孟皇

                  100年度附民字第105 號

                  100年度附民字第106 號

                  100年度附民字第107 號

                  100年度附民字第108 號

                  100年度附民字第109 號

                  100年度附民字第110 號

                  100年度附民字第111 號

原告
閆若涵
原告
楊再發
原告
張簡維平
原告
林唐寶琴
原告
柯淑娥
原告
張國器
原告
游雨
原告
謝可真
原告
林溱芸
原告
前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被告
魏曜笙

      鄒慶芳

      鍾怡枝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金訴字第44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魏梓安 住臺北市○○區○○路17號」、主文及理由欄第七行關於「與被告魏梓安」之記載部分,均應予以刪除;主文及理由欄第八行關於「3 人」之記載部分,應更正為「2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判決文字,顯有上開顯然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01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理由欄第2-3 行中,業已載明:「經本院判處被告魏曜笙有罪、被告鄒慶芳與鍾怡枝無罪在案」,並未提及被告魏梓安(因逃亡業經本院通緝在案)已經刑事判決在案,參照前述規定所示,原告對被告魏梓安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從移送本院民事庭。是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主文所示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林孟皇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