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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33號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興邦林婷立唐于智

原告
彭賈麗華
被告
新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煒皓
被告
張仕育

20樓之1

廖瑞文

20樓之1

廖範文

邱佩玲

上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金重訴字第二○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唐于智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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