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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邱昌應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徐千惠湯雯珊古瑞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清吉 被   告 邱昌應 上列被告邱昌應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37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湯雯珊 法 官 古瑞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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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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