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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程暉張詩芸吳勇毅

原告
呂宗明
原告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被告
潘敬安
被告
良昇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文華
被告
樺源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定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交簡字第7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張詩芸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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