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謝維書、林永康、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忠賢、展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劉健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謝維書 被 告 林永康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被 告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賢 訴訟代理人 魏玉慈 被 告 展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九四三號被告林永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