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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黃程暉蕭清清張詩芸

原告
賴金順
原告
梅月鳳
上一人告訴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告
萬金榮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張詩芸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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