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蔡資恆
- 訴訟代理人
- 周建才律師
- 被告
- 東方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欽
- 被告
- 曾瑞林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6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曾瑞林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於民國101年5月18日以100年度交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法條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