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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廖紋妤曾正龍李小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蔡資恆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被告
東方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欽
被告
曾瑞林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6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曾瑞林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於民國101年5月18日以100年度交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法條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李小芬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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