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蔡資恆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東方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欽 被 告 曾瑞林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6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曾瑞林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於民國101年5月18日以100年度交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法條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李小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