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李慧玲 被 告 俞錫林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交易字第423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俞錫林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被告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聲明:被告俞錫林前已與原告成立調解,公司願意承擔調解條款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但原告嗣後主張逾此數額,已非原成立調解效力範圍。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交易字第423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