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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上字第3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吳俊龍葉藍鸚羅立德
  • 法定代理人
    王庭燦

  • 原告
    邱世偉
  • 被告
    廖垣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邱世偉 訴訟代理人 鄭重文律師 被   告 廖垣彬 御鼎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庭燦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上字第3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葉藍鸚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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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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