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上字第3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邱世偉 訴訟代理人 鄭重文律師 被 告 廖垣彬 御鼎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庭燦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上字第3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葉藍鸚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