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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附民字第137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劉素如吳勇毅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附民字第137號

原告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被告
許小玲
被告
許竣傑
被告
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傑
被告
威達康防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一○○年度審簡字第二四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徐淑芬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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