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附民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寶田、許小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被 告 許小玲 許竣傑 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傑 被 告 威達康防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一○○年度審簡字第二四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