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6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豐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豐隆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以98年上訴字第27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於98年12月21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98年11月至99年6月間更犯詐欺罪,經聲請人以99年度偵字第24664號等提起公訴,現在本院羈押中,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固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固因更犯詐欺罪遭聲請人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0年訴字518號、100年金訴字9號(理股)受理中,惟該案仍在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與法有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