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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61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6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豐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豐隆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以98年上訴字第27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於98年12月21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98年11月至99年6月間更犯詐欺罪,經聲請人以99年度偵字第24664號等提起公訴,現在本院羈押中,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固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固因更犯詐欺罪遭聲請人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0年訴字518號、100年金訴字9號(理股)受理中,惟該案仍在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與法有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書記官 鄭伊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6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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